供用电合同一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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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一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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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
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
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
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
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
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意见后,退还用电方1份据以施工。
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
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
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
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
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
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
供电方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
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
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
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
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
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
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
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
(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
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电方不得拒绝。
3.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
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
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
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
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
使用非生产性民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
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
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
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
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
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
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
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
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信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
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
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
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
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
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
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
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七、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
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
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
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
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
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予以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1-2倍差额电费的罚金。
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
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20至50元的罚金。
用电方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八、其它
。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
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份;
合同副本一式份,交等单位各留存1份。
供电方:
(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用电方: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合同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一种体现,也是业务能力的体现。
现在的企业之间的经济交往大部分是以合同的方式予以确定的,合同一旦签订,就对买卖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签订的好坏将直接决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利益是否可以得到实现以及可期待利益实现的程度。
怎么才能保障我们的利益得以实现,更多的体现在合同条款方面。
首先,签订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前必须首先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身份。
即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签订人签字要与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姓名一致,不允许出现错别字,严禁代签,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索要资料。
2、合同所有条款均不得删减;
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按有利于本公司履约和有利于本公司合法利益的原则填写;
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斜线“/”;
其他约定事项没有则填“无”,如未写满横线,划上删除线“”至结尾。
3、合同必须用黑色碳素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字迹清楚,并不得擅自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双方确认,并在更改处盖章签字。
接下来,根据公司采购合同范本详细了解下有关填写内容:
1、出卖人和买受人:
双方前后所签订名称与公章名称须保持一致。
2、签订地点:
合同双方约定管辖权时,可以把合同签订地法院约定为纠纷管辖受理机关,所以,签订地点尽量填写我方地点。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1标的名称应用全称,不要使用“电器材料”、“工程备件”等含糊不清的产品称谓,一般不要有地区性方言、俗名、习惯名称。
2在签订合同时凡有商标、牌号、生产厂家的产品,应准确地写在合同内。
3.关于规格型号。
为便于履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业品的规格和型号。
4.计量单位条款。
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没有统一规定计量标准,可以双方约定计量方法,但不能使用“一套”“一批”等不确定的数量单位。
确保经过文字条款、参数描述后的合同交易标的具备唯一性。
5.关于单价、金额条款。
由双方协商定价,如合同总价为优惠后价格的,应在合同中约定。
6.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不能出现款到发货之类的模糊字眼,可以1.规定具体日期发货。
2.规定在收到货款后若干天内交货。
3.规定分批交货。
对于分批交货,在合同中必须规定每批交货的时间,同时明确规定分期数量。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如果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样品要有出卖人签字确认。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样方法和比例。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合同中应明确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出卖人对产品在安装运行后出现的产品内在质量缺陷负责任的条件和期限。
产品的质保期限应结合国家标准及行业规定的质保期限予以确定,不能一律写上“质保期一年”,同时应明确质保期限起算点,通常建议质保期限自买受人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对于包装物的供应,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提供者外,一般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对于成套供应的产品,应明确规定成套供应的范围。
必要时还应约定随主机的必备品、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需要约定合理损耗标准及其计算方法,主要包括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自然减(增)量等,磅差一般在千分之三以下属于正常。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转移,(出卖人)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由当事人在合同申明确约定,因为交货方式和地点事关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承担,所以最好明确到具体地址。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到达站(港),即到货地点。
合同中对此应作明确规定,对到达站(港)应写明详细地址,并冠以省、市、县名称。
2.费用负担。
由出卖人送货的工业品,按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其运输方面的一切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检验标准。
检验应根据合同中质量条款所确定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来确定。
对数量的检验还要考虑到合理磅差和自然减(增)量等。
2.检验方法。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是全面检验还是抽样(部分)检验;
是感官检验、还是理化检验;
是安装运行后检验、还是破坏性检验等 3.检验地点,是买卖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空间界限。
检验地点有驻厂检验、提运检验、接运检验、入库检验等几种。
4.检验期限,是确定双方责任的时间界线。
如果在检验期限内发现货物质量、数量等问题,就要视情况而由出卖人或承运人负责;
如果在检验期限过后发现问题,则由买受人自负。
第十一“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本条是买卖成套设备的必备条款。
成套设备买卖合同应对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的
(一)结算方式
1.现金结算
现金结算只适用于标的物价值较小的买卖,通常是零售市场上的、即时清结的买卖。
2.票据结算
利用票据结算价款也是一种常用的方式。
用于结算价款的票据主要是支票或汇票。
(二)结算时间 工业品货款的结算时间的早晚,不仅涉及到利息的问题,而且,还对出卖人尽快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减少结算风险有重要影响。
站在我方角度上,尽量争取3:
3:
1或5:
4:
1的付款方式,延长结算时间。
(三)结算地点 结算地点如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等均应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为保证买卖合同的履行,合同中可以约定担保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法定条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一般填写“本合同双方履行完毕,自行解除。
”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对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及不适当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违约金、损害赔偿、定金及其他补救措施等几种,其中需要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应根据我方违约的可能性适量制定,为减少公司逾期付款违约情形,在拟合同时可以通过延长付款时间及约定对公司有利的付款起算点,比如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和货到付款相比,仅仅多了验收合格后,付款的主动性就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了。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同争议解决的四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中,协商、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而仲裁、诉讼所作出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我国法院是两审终审制;
而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不能上诉。
(三)管辖法院的选择
为便于公司诉讼,尽可能选择本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十七条”本合同字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可以约定传真合同居于法律效力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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