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与强行交房法律问题讲座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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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与强行交房法律问题讲座提纲
逾期交房与强行交房法律问题讲座提纲
逾期交房是当前房地产市场上屡见不鲜的现象,也是购房人投诉较多的问题。
虽然房屋交付后还会遇到各种问题,例如面积误差、质量问题、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设计、不能办理产权证等等,但开发商能按约按时交房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也是衡量开发商是否履行合同义务,是否构成违约的重要判断标准。
现在出现较多的情况是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或者其交房的时候并不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交房条件等。
遇到这些情况,购房人必须了解四个问题:
1.目前的交房条件有哪些?
2.依据交房条件,哪些情况属于开发商逾期交房?
3.遇到逾期交房怎么办?
4.虽然延期交房,但是不能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一、什么情况下,开发商可以交房(交房条件)
1、法律法规规定:
按照此前有关规定,房地产项目必须经综合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将综合验收标准细分为五项:
(一)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消防、人防等部门验收;
(二)符合城市设计规划条件;(三)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落实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与落实情况。
2004年下半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取消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之后,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了《山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其中的十款条件且备案完毕后方能交付。
这十款备案条件包括: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三)对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全过程监理情况进行质量评价,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该报告应当由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上述职责。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该报告应当由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五)有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包括监理资料、施工质量保证资料、管理资料和评定资料,并符合本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的标准。
(六)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后,有经建设或监理单位等认可的整改结果资料。
(十)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2、合同约定
合同第八条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析:
第一项指的是建设单位也就是开发商自行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四家单位进行的验收,这种约定符合《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有效的,但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除了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外,还应通过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验收合格方可交付,所以,如果开发商和买房人约定第一项交付条件,开放商的责任明显减小,由于还没有通过除质量以外的其他验收,很可能给将来的正常居住使用带来不利的影响。
第二、第三项不可用。
因为其要求更为严格且已经失去了操作可能。
综合验收和分期验收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上面已经讲过,国务院已经取消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使这两项成为了空中楼阁,不具操作性。
第四项,内容不明确且很少有人用。
第五项是空白项,开发商可以和买房人自行协商,律师建议此空白项最好能填写“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表除了能够反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外,还反映了规划验收认可文件、消防验收认可文件、环保验收认可文件、绿化验收认可文件等许可文件内容,这是对购房人权利最大的保护,但是由于现在对工程竣工验收采取备案制度,这需要由建设单位分别组织多个部门的验收工作,使得验收工作更加费时费力,由于房地产的开发经营和施工涉及政府各个部门,特别是水、电等项目外部配套工程必须由政府指定的企业施工,开发商无法自主把握,加大了开发商逾期交房的风险,购房人和开发商约定此条款的难度较大,这就需要购房人尽力争取。
二、常见的逾期交房违约情况
1、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没有取得工程主体质量验收合格而不能交付,从而造成逾期。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解释和现有的任何有关房产开发销售的规定来看,工程主体质量验收合格这一条都是强制性规范。
2、工程主体质量验收合格了,但尚未取得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安全居住方面的验收。
这种情况实践中比较多,针对此类情况,购房人完全可以拒绝收房,因为是没有具备强制性安全性的基本交房条件而导致的,所以该期间理应属于开发商的逾期。
诉讼实践中,该类观点是比较明确的。
3、工程主体质量经工程质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但约定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未建设完毕。
有关这一条的辨别是最模糊的,这也成了很多开发商打交房擦边球的借口。
但只要合同和开发商的广告里及原始规划里已经规定或约定的项目,开发商应该完成。
如果因此造成购房人拒收的,也属于开发商的逾期。
三、逾期交房赔偿问题
案例:
张先生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房子是在2008年12月交付的,张先生于09年1月去办交房手续,付清了面积差价和维修基金。
但是去现场验房时发现多处渗水和漏雨(顶楼),还有开裂。
张先生要求物业通知房产公司立即维修,修好通知他。
但是直到现在还没消息。
目前张先生房产证已办出,但验房一直进行不下去。
张先生认为可以认定开发商延期交房,但开发商方面否认这是延期交房,只承认有责任。
在张先生的案例中,很明显,商品房没有经过工程质量主体验收,属于上面提到的第一种情况。
但是,由于张先生已办理了交房手续,不能认定开发商延期交房。
不过张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商维修,或者自己找人修,从收房后到维修完毕的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事实上,如果购房者遇到如上提到的三种常见逾期交房违约情况,购房人均可拒绝收房,直至达到法定和约定交付条件为止。
对于逾期造成的损失,可以根据合同第九条规定:
(1)逾期不超过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如果合同当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怎么办,我们购房人也不用怕,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需要强调的是,适用上述条款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如果购房时或起诉前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时,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也就不能应用,对因合同无效的损失,应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我个人认为业主可以主张银行同期货款利息。
此处应是缔约过失责任,故不能要求按过去与现在的差价要求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只赔实际减少的损失而不赔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但如果能够证明开发商存在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种欺诈行为时,如解除合同则可要求双倍赔偿。
四、何种情况下开发商可免责
案例:
王先生购买的某楼盘二期整整延期了六个月才交付。
按照此前签订的购房合同规定,逾期交付这么长时间,应赔偿各位业主20万元左右的违约金。
但该开发商给业主们发了一纸通知,表示因为逾期交房,业主们可以免交一年的物管费,至于赔偿问题则绝口不提。
业主们质问时,开发商称是因为规划部门延迟验收造成了逾期交房,责任在于规划部门,属于免责范围。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这个案例牵涉到开发商的免责问题,根据合同第8条第二款规定,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合同当中约定的是开发商遭遇不可抗力免责的情况,当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并且开发商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是不需要承担逾期责任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要件为:
(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
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加以判断;
(2)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
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在常先生的案例中,开发商把规划部门延迟验收作为不可抗力是值得商榷的。
另外还有两种情况开发商是不承担责任的:
情况一,是购房者违约在先,如提出一些原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特殊要求或没能按时付款,致使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拒绝将符合交房条件的房屋交给购房者,这种情况开发商是不需要承担逾期责任的。
情况二,如果是购房者主观上认为房屋或小区的环境不具备交付的条件而拒绝收房,实际开发商已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取得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这种原因致使购房者延期收房,开发商也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强行交房
有些开发商为了及时交付房屋、逃避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在还没有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的情况下就强行交付。
为此,他们往往是不出示或拒绝出示《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或以伪造的《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欺骗购房人。
购房人的对策:
1、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坚持要求开发商出示《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原件,对于那些没有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不具备交付条件就强行交付的“霸王交付”行为,不但业主应该坚决拒绝收房,还可以通过交涉、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赔偿责任。
2、对于故意伪造《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的,已经构成犯罪,我们应该向公安部门举报,要求追究开发商伪造国家公文罪的刑事责任。
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的4大义务
义务一:
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
“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包含两层含义:
1.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人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这里的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和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目前来说,《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制定了相应的商品房交付应具备的法定条件,但总的来说,这些规定尚不够具体明确,实践中,对于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主要根据合同约定。
开发商应按照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的约定标准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一般包括:
①商品房的面积、户型、尺寸、朝向;②商品房的装饰、装修、设备标准;③上下水、电、燃气、暖气等;④小区道路、绿化、会所等配套设施,上述各项均应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2.开发商还有义务按期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
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发商仍不能交付商品房的,购房人还有权解除合同。
义务二:
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及房屋实测面积数据
1.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出示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开发商)负责组织实施。
”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备案机关收到开发商报送的齐全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向其发放该商品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从以上规定可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既可以是建设单位(开发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后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也可以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一般的说,后者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其公信力更强。
若开发商和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必须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则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时必须向购房人出示,否则,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2.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时,还应向购房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数据。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
对于期房来说,《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面积是根据设计图纸测出来的,商品房建成后的测绘结果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数据有差异,商品房交付时,开发商与购房人应对面积差异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另外,物业管理公司也是依据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数收取物业管理费的。
义务三:
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若未向购房人提供上述两项文件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此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义务四:
通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并配合购房人查验、接收房屋
开发商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向购房人发出《入住通知书》,书面通知购房人前来接收房屋。
《入住通知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地点;②购房人需携带的文件、资料;③购房人需交纳费用的说明;④提醒购房人因购房人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办理入住手续的法律后果;⑤基本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入住通知书》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发出为宜。
购房人在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前来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应组织相关人员配合购房人查验、接收房屋。
查验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商应与购房人签署《交付合验单》;查验房屋发现问题的,开发商应请购房人填写《返修单》,组织人员及时返修并将返修结果通知购房人。
商品房交付过程中3大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货不对路,收到“毛病房”怎么办?
这里所说的“毛病房”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二是商品房存在权利瑕疵。
1.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是指商品房质量存在问题。
目前,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购房人以此为由,拒绝接收商品房的情况较为普遍。
笔者认为,购房人能否以此为由拒收房屋,首先要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中有关的违约责任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则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
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对于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的,因其一般不会导致购房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购房人不能由此拒绝接收房屋。
但这并不是说开发商交付存在这样质量瑕疵的房屋就无须承担责任,开发商对于交付质量瑕疵的房屋,视具体情况不同,应承担维修、更换、重做等违约责任,对于因维修、更换、重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还须向购房人赔偿损失。
2.商品房存在权利瑕疵是指交付的商品房存在抵押权等他项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的义务。
”
因此,对于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若开发商在销售该商品房时未明确告知已设定了抵押权等他项权利,商品房交付时该瑕疵仍然存在的,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
入住时没交管理费,开发商不给钥匙怎么办?
实践中,开发商将商品房的钥匙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让购房人从物业管理公司领取房屋钥匙,而物业管理公司往往把购房人是否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领取房屋钥匙的前提,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纠纷。
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是错误的。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向开发商支付了房价款,开发商应按合同的约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即交付房屋钥匙)。
从法律关系来说,物业管理公司只是开发商的代理人,购房人只要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可拒绝交付房屋的情形,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基于《房屋使用、维修、管理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购房人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依据上述合约的相关条款,追究购房人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
购房人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怎么办?
在不少项目中,购房人因自身原因,未按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前来办理入住手续,致使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双方对此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承担以及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由此产生了纠纷。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楷体)
因此,因购房人自身原因,致使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应由购房人承担,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也由购房人承担。
为减少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建议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与购房人进行明确约定。
下面为赠送的述职报告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
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
本人被组织任聘为。
。
。
。
副校长已有五年,主抓德育教育工作,分管学校后勤、德育、艺体、安全、卫生、综合治理等工作。
身为副校长,我努力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学习邓小平教育理论。
用全新的教育教学理念武装自己,努力提高自身教育理论素养。
我在党的组织生活中,学习党建理论;在政治学习中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在业务学习中,学习人文文化,加强自身政治理论,道德修养,培养高层次的道德感、责任感。
工作几年来,我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力抓好德育工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运作正常。
我的工作原则是倡导培养“勤奋乐干,善于思索,不断创新”三种优秀品质。
以奖励机制为主,及时勉励,激发老师团队精神,从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其出发点是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校的生存、发展而不辍劳作。
下面我就德育工作管理谈谈自己的做法,将一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联系实际,提高认识
教师是一门终身学习的职业。
社会在不断发展,不学习就会跟不上时代的步伐,特别是作为一名校级领导和德育工作者,必须始终站在社会发展的前列,德育工作更要求紧跟社会形势的发展。
因此,我坚持做到每天看新闻和阅读一小时的书,提高自己对政治的敏锐性,提高对教育的认识和个人品德修养,提高管理能力。
在这一年里,我先后阅读了《德育文集》、《成功学校内部管理全书》、《教育管理》等各类书籍,这些为我提高思想认识、更新教育理念、加快德育创新提供了扎实的基础。
(一)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
古人云“直而影正,以己以正而为人之标”,作为一名校级干部,在很多方面都要对自己有严格的要求,否则就没有进步,就不能为人之标,就没有能力去管理别人。
作为校级领导成员、党的教育工作者,面对当今变革的时代,面对不断膨胀的知识信息和日趋多元性的社会给我们的教育工作带来的新问题、新情况,常常使我有一种危机感,因此,我必须不断努力充实自己、丰富自己。
因此,我对自己提出了“凡事为先”的工作要求,只有自己身体力行,严以责己,严以律己才能在师生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才能使工作更好地开展,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全校师生。
(二)健全德育领导机构,重视班主任工作
(1)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成功召开班主任经验交流会和例会;
(2)迎接各类验收,打造学校品牌。
一年内,学校三度受到省级表彰,先后被评为“省绿色学校”、“省先进体育学校”、“省文明单位”;
(3)建立德育长效机制,注重活动育人。
先后举行校第六届艺术节、第六届校体育运动会,开展了“阳光体育活动”,迎接了省“四个一”验收并获一等奖,开展“感恩教育”系列活动成效显著,举行元旦文娱晚会,多次召开家长会,宣传学校品牌;
(4)狠抓学生常规管理,养成良好习惯。
中午静校、桌椅归位、三禁止等活动有声有色;
(5)成功组织高一新生军训,为学生奠定了学习和生活基础。
三个年级在班主任的管理下,教学秩序稳定、教师培训和考核到位,无论教学工作还是学生管理都有条不紊,开创地开展了学生小型体育竞赛活动,使管理工作充满生机与活力,且成效显著。
一是健全德育领导机构。
成立了由。
。
校长、书记、我、政教处主任、团委书记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
我们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德育工作,由我负责具体落实执行。
二是建立德育工作网络。
在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了由政教处、年级组、团委、学生会、班主任、家长委员会组成的德育工作网络,覆盖了学校的各个层面。
三是重视班主任工作。
学期初,我和政教处的全体同志都要精心挑选班主任,并对班主任及后备班主任进行了2次为期3天的岗位培训。
组织召开全校班主任老师工作总结暨经验交流会。
在学校阅览室为班主任老师订阅了《班主任之友》、《中国德育》和《德育报》。
通过经验交流,岗位培训、教育管理理论学习,提高了全体班主任老师对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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