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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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转包。
第四章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检查验收组织。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成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检查验收队伍。
第十七条检查验收依据与内容。
主要依据国家下达的试点任务、批准的作业设计文件、有关施工作业合同等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作业设计执行、中幼龄林抚育作业数量与质量、资金使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情况。
第十八条检查验收方法。
包括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
县级自查。
施工作业主体完成施工任务后,县级试点单位要及时组织自查,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省级核查验收。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核查验收。
核查面积比例不低于计划任务量的5%,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区依据满足核查验收的需要确定。
核查结束后要形成省级核查验收报告报国家林业局。
省级核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作业设计执行、任务完成、施工作业质量、资金到位和使用、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及抚育成效、存在问题与建议等。
国家抽查。
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核查验收报告,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组织抽查。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组织所属试点森工企业按以上要求全面自查,并向国家林业局报送自查报告,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其试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国家林业局驻各试点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抚育试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照规定作业和弄虚作假,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可责令试点单位停止作业;
驻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森林抚育试点所需限额单独建档、单独发证。
第二十条各级林业资金稽查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试点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资金。
对违规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试点单位,按照《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相关办法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奖惩制度。
省级核查和国家抽查结果要作为拨付资金和逐级调控下一年度任务量的依据。
第五章成效监测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监测范围与内容。
试点省区要结合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和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建设需要,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等情况,选择确定森林抚育监测点。
依托科技支撑单位,开展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与评估工作,监测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和森林抚育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总结森林经营技术和管理模式。
第二十三条监测方法。
抚育成效监测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监测工作平台与成果。
定期监测抚育后1年内以及抚育后第3、第5年相关因子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成效评估。
承担抚育成效监测工作的单位按程序定期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成效评估,并将成效评估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各地森林抚育试点成效监测开展情况、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六章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实行电子数字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组织管理、试点实施方案、试点任务下达、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财务管理、成效监测等方面的文件、图表和相关电子资料。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报告制度,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的试点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改善森林环境,促进林木生长,培育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提高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
第三条抚育作业是以中幼龄林为对象,进行的以抚育间伐、定株修枝、除草割灌、抚育区内简易道路修建维护、抚育材集运、抚育剩余物处理、林地清理等为主的森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幼龄林抚育以形成稳定、健康、丰富多样的森林群落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第五条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总结成功经验,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森林抚育成效。
第六条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抚育对象
第七条防护林和特用林抚育对象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的规定执行。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区的生态公益林,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禁伐区的森林、法律法规禁止人为活动的生态公益林,不纳入抚育对象。
第八条用材林抚育对象按《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抚育技术
第九条抚育间伐
(一)透光伐
在幼龄林中进行。
按照确定的保留株数,间密留疏,去劣留优,保留珍贵树种和优质树木,调整林分结构。
(二)生态疏伐
在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中进行。
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伐除木。
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
对风景林的景观疏伐,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中的5.2.1.2.4条规定执行。
(三)生长伐
在用材林的中龄林中进行。
采用上层抚育、下层抚育、综合抚育等方式,伐除影响保留木生长的树木,具体技术执行《森林抚育规程》(GB/T15871—2009)中的8.1—8.5条规定。
(四)卫生伐
主要对遭受病虫害、风折、风倒、冰冻、雪压、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林分开展,清除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被害木。
(五)抚育强度
抚育作业后,人工林郁闭度不得低于0.6,天然林郁闭度不得低于0.5,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
第十条修枝
主要在自然整枝不良、通风透光不畅的林分中进行。
一般采取平切法,重点针对枝条、死枝过多的林木。
修枝高度幼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3,中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2。
第十一条割灌
在下木生长旺盛、与林木生长争水争肥严重的中幼龄林中进行。
采取机割、人割等不同方式,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
作业时,注重保护珍稀濒危树木,以及有生长潜力的幼树、幼苗,以有利于调整林分密度和结构。
第十二条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处理
抚育材及抚育作业剩余物应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堆集、平铺或运出等适当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简易作业道修建
根据抚育作业需求,修建简易的集材道、作业道、临时楞场,密度、布局和技术要求参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外业调查
第十四条作业区(地块)确定
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或符合管理要求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在符合条件的中、幼龄林中,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在全面踏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抚育作业区(地块)。
第十五条作业小班区划
在选择确定的作业区中,以原二类调查区划小班为基础,根据不同的抚育方式、作业方式、抚育强度区划作业小班。
第十六条小班调查
采用标准地调查法,根据小班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典型或机械布设标准地,每个标准地面积一般为0.1公顷,标准地总面积应不小于作业小班面积的2%。
在标准地内,按标准地调查表(见附样式七)逐项调查填写各项调查内容,分别树种、保留木和采伐木进行每木检尺,填写每木检尺记录,起测胸径为5厘米;
在标准地内,分别不同径级选取标准木测量树高,一般每个标准地至少量测15株树,标准木按胸径的正态分布进行选取,根据量测结果绘制树高曲线,查算每个径级平均树高。
第五章作业设计
第十七条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本规定第三章技术要求确定的技术措施,以作业小班为单位进行设计,简易作业道等辅助设施按作业区进行设计。
第十八条设计内容
(一)抚育方式:
明确采取的具体抚育方式和作业方式等。
(二)抚育指标:
包括抚育面积、抚育强度、采伐蓄积量、出材量等及相应的工程量、用工量、进度安排、费用概算等设计(见附样式五、六、七、八)。
(三)辅助设施:
包括必要的作业道、集材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
(四)作业设计图:
应注明小班位置、边界、小班号、目的树种、面积、郁闭度等主要设计内容,比例尺不小于1:
10000。
第十九条作业设计文件组成
作业设计文件由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见附样式三)、作业设计图和调查设计系列表组成。
作业设计说明书以试点单位为单元编写。
第二十条作业设计文件汇总
(一)试点单位汇总填写作业设计文件一览表。
(二)文件装册。
资料装订的顺序为:
作业设计审批文件、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汇总表、作业设计一览表、作业区位置示意图、调查设计表、作业设计图。
第二十一条作业设计文件由试点单位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作业设计一经审批,不得随意改动;
确需改动的,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六章成效监测
第二十二条承担森林抚育试点成效监测的单位要同步进行森林抚育成效监测设计,对林分生长情况、林分结构变化、林分健康状况、林下植被状况、森林土壤状况、森林抚育实际成本、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二十三条成效监测采用典型选样、设置标准地长期观测的方法。
分别不同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有代表性的标准地,包括作业区和对照区监测样地,进行标准地设置与调查设计。
具体监测办法和监测指标另行制定。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试点单位要建立中幼龄林抚育作业档案,包括调查设计文件、审批文件、作业验收和总结文件,以及成效监测样地调查资料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省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文件组成及装订顺序
附
1、作业设计封面(见样式一)
2、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见样式二)
3、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见样式三)
4、作业设计汇总表(见样式四)
5、作业设计一览表(见样式五)
6、作业区位置示意图:
应标明作业区在县平面图中的位置,小班的位置,并勾绘小班的边界,同时标明道路、河流、桥梁等明显地物。
7、小班调查表(见样式六至八)
8、抚育作业设计图(应注明小班号、目的树种、面积、郁闭度、边界等主要设计内容)
样式一
×
县(林业局、国有林场)×
年度
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
(样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
县(旗、林业局)
年×
月×
日
样式二
作业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
设计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
设计单位资质:
设计负责人(签名):
设计人员:
设计时间:
样式三
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
作业设计说明书以试点单位为单元编写,主要内容包括:
1、设计目的、指导思想、主要依据、基本原则。
2、设计区概况
包括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条件、森林经营状况等。
3、外业调查说明
主要说明森林资源调查方法、作业区和作业小班划分方法以及主要技术指标确定依据和方法等。
4、各项技术措施设计
包括各类型林分主要特点、作业措施要求及作业后对水土保持、防护作用可能的影响程度等。
5、成本效益测算
包括采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说明及依据;
投入、产出情况比较分析等。
样式四
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汇总表
单位:
公顷、公里、平方米、立方米、个、万元
乡镇
(林场)
作业面积
辅助设施
消耗
蓄积
出材量
用工量
投资概算
合计
透光
抚育
生态
疏伐
生长伐
卫生伐
景观
修枝
割灌除草
作业
道路
集材
临时
楞场
小计
国投
配套
样式五
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一览表
公顷、立方米、日、元、厘米
村
(林班)
小班
面积
方式
作业方式
林种
树种组成
平均年龄
郁闭度
平均胸径
公顷株数
公顷蓄积
间伐强度(%)
剩余物清理量
伐前
伐后
株数
备注:
抚育方式分为抚育间伐、修枝、割灌等措施;
作业方式主要针对抚育间伐分类,分为透光伐、生态疏伐、生长伐、卫生伐和景观疏伐。
样式六
中幼龄林抚育小班调查表
小班调查
调查日期:
年月日
调查者:
位置:
乡镇(林场)村(林班)小班
小班面积:
公顷林种:
地貌类型:
①山地阳坡②山地阴坡③山地脊部④山地沟谷⑤丘陵⑥岗地⑦阶地⑧河漫滩⑨平原⑩其他(具体说明)
海拔:
m
坡度:
度
坡向:
坡位:
林分因子
树种组成:
郁闭度:
平均年龄:
平均胸径:
平均树高:
公顷株数:
公顷蓄积:
保留木株数:
伐除木株数:
目的树种天然更新情况调查
幼苗、幼树更新频度:
株/公顷,平均年龄:
年,生长状况:
①良好②较好③一般④较差
土壤类型:
土层厚度:
林下植被种类
总盖度
高度
分布状况
主要灌木:
主要草本:
以往抚育措施:
抚育投资概算
总用工量:
总投资金额:
每公顷金额:
人力用工量:
人员工资:
畜力日数:
金额:
机械台数:
物质材料费:
样式七
标准地每木调查表
乡镇(林场)村(林班)小班标准地号标准地面积
树种
径阶
保留木
采伐木
调查结论
材积
6
一、林分现状:
1、树种组成
2、林龄年
3、平均树高米
4、平均胸径厘米
5、郁闭度
6、公顷株数株
7、公顷蓄积m3
二、采伐强度:
1、按株数%
2、按蓄积%
三、保留:
2、平均胸径厘米
3、郁闭度
4、公顷株数株
5、公顷蓄积m3
8
10
12
14
16
18
20
22
24
26
28
30
32
34
36
38
40
42
44
平均直径
平均树高
每公顷蓄积
计算:
检查:
样式八
标准地调查资料汇总表
标准地号
组成树种(株数/蓄积)
采伐强度(%)
出材率
(%)
计
平均
调查: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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