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文理学院章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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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文理学院章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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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歌:
待定
第三条学校举办者:
云南德慧科教开发有限公司。
第四条学校性质:
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如法人属性发生变化,将按云南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登记相关规定进行法人登记。
第五条学校经教育部批准设立,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
学校接受云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办学层次定位: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专科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
服务面向定位:
扎根云南,服务全国,辐射南亚东南亚。
第七条人才培养目标: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具备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具有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应用型人才,教育学生成为忠于党、忠于祖国和人民,具有中华民族文化认同感和敢于责任担当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办学规模:
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8000人左右。
第九条学科定位:
综合型普通本科高校学科体系,设置文学、管理学、工学、经济学、理学、农学、教育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设置和调整学科布局。
第二章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规定,推选举办者代表进入学校董事会;
(二)推荐学校董事长人选;
(三)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学校章程;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三)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提供学校办学及发展所必要的办学条件;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
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董事会由7人或9人组成,董事会成员包括举办者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
董事会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和完善学校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和奖惩制度;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签署学校重大建设计划及其财务预算和决算;
(三)召集和主持学校董事会会议;
(四)聘任及解聘财务主管和人事主管;
(五)监督学校财务运行;
(六)签发校长、副校长聘书或解聘书;
(七)董事会决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或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在董事会会议召开5日前,由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授权其他董事代行召集和主持;
因故不能现场出席的董事可书面授权其他董事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书面授权要界定授权事项和表决意愿,既不授权又不出席的视为表决弃权;
(四)董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董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审核批准学校年度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6.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纪要或决议;
董事会会议纪要和决议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休会期间代表董事会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监事会,对学校办学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包括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1人、教职工代表1人,举办者委派1人。
监事会主席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由董事长聘任。
其他成员由举办者推选和更换。
任期届满,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监督学校收费情况;
(二)检查、监督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对校长、副校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董事会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四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四条校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依法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全面行使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职权;
(二)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执行董事会批准决定的学校发展规划;
(四)执行学校的预算、决算方案;
(五)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利益;
(六)拟订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
(八)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九)组织学校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和决定校长职权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行政管理机构、教学单位、教学辅助单位和研究机构。
机构设置可由校长办公会拟定,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构建学术委员会管理体系。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副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一般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条学术委员会对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依法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若干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置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开展教职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章党的建设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昆明文理学院委员会。
党委书记按照有关规定由中共云南省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选派,副书记、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委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领导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保障作用,在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中起监督作用。
第三十六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云办发〔2017〕49号),学校党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
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二)凝聚师生员工。
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
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
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认真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在开展平安和谐校园建设中发挥政治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督促法定代表人落实学校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职责、行政领导直接责任人职责,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加强对学校各类社团的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加强自身建设。
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的配备及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九)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
学校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参加校长办公会会议,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财务预算、招生就业、收退费等重大事项,学校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学校党组织同意;
学校的招生计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等方案,在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前必须征求学校党组织意见。
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学校党组织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学校党组织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
强化学校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九条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云办发〔2017〕49号)规定,加大党组织建设力度,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
(一)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院(系)及以下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教师党支部按院内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按专业或年级设置,管理、后勤等部门党支部按部门设置。
学校内部新设立机构或机构调整,党组织应同步设置或调整。
(二)规范党组织班子建设。
学校党委设委员5—9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每届任期5年;
院(系)设立党委或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设委员5—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每届任期4年。
教职工和学生党支部委员会设委员3—5人,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教职工党支部每届任期3年,学生党支部每届任期2年。
建立按期换届提醒机制,督促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
(三)健全党务工作部门,明确相应力量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党校、学生等方面工作。
明确工作职能和工作机制,按有关规定,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思想政治工作专门力量。
学校配备至少6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每个学院配备1名党组织副书记及至少1名专职组织员,师生规模较大的学院应配备专职副书记。
(四)完善激励机制,落实党务工作人员待遇。
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应计算工作量。
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应与同级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等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一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和价值引领,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
单独设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按师生比不低于1:
35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且不少于2人。
按不低于1:
4000的比例设置专职专业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按不低于1:
200的师生比聘任专职辅导员。
落实专职思政课教师2000元/月、专职辅导员1000元/月的专项补贴,执行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单设标准、单独评审的政策。
第四十二条完善党组织活动经费保障机制。
学校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党组织活动经费按在校学生人均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五章群团组织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以教师为主体。
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代行其职责,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昆明文理学院委员会,在上级团组织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学生会,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校设置学生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学校按有关规定为共青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八条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基础厚、能力强、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十九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工作为中心。
围绕国家、地区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统筹规划学科布局,进行学科建设和结构调整,促进科研和创作统筹发展。
第五十条学校以现代教育理念为基础,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设计教学环节和课程体系,通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
第五十一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参军入伍。
第五十二条学校下设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组织落实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课程建设;
(四)组织实施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与服务,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相关工作的咨询、审议。
学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本着合理、高效的原则,还可以设置其他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强化对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五条学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
第五十六条学校倡导学术自由精神,严格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失范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于学术腐败的现象予以教育处罚。
第五十七条学校积极推进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管理经验,努力创造条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高等教育教学模式。
第五十八条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章程和广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五十九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努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七章教职工
第六十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规定按时足额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重点引进和稳定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分配体现优劳优酬。
第六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设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章学生
第六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包括符合转学条件而转入学校的转校生。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根据相关入学规定、培养协议等确定。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培养和管理来华留学生及非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生每年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后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取得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八条学校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奖惩;
学生依法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建立学生申诉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学生依法享有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业证书,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七十条学校按规定配备辅导员、班主任、学业导师,对学生开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十一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
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九章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二条学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和协同创新。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学校设立联合研究机构。
第七十三条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向为人类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特聘教授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七十四条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成立校友会。
第七十五条凡在昆明文理学院(含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云南师范大学世博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及具有所在学校学历(含本专科、留学生等种类)的学生,或者工作或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均可视为校友。
第七十六条学校支持和保障校友会依法按照组织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十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七条根据学校转设专项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20年9月10日,学校资产总额9.8亿元,净资产6.97亿元。
学校对举办者出资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七十八条学校办学资产及运行经费来源如下:
(一)学校从云南德慧科教开发有限公司接收的原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办学资产;
(二)举办者的继续投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学费;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的经费;
(五)企业、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六)政府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九条学校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制度。
财务部门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编制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提交董事会审查。
第八十条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章程和广告中载明。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收费管理主管部门的规定严格执行在校生和退学学生的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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