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铜梁县阳某伪造动物检疫验讫印章一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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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立案时间:
二OO五年四月一十八日
执行结果:
执行完毕
办案人员:
代洪胜李兴良周晓波
执法机关:
铜梁县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
卷内目录
顺序号
文号
责任者
题名
日期
页号
备注
1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2005年4月18日
2
调查笔录
2-4
3
5-7
4
8-9
5
(渝铜)强字
第2005002号
行政强制行为决定书
10
6
(渝铜)动监告字第2005001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05年4月22日
11
7
(渝铜)动监送字第2005002号
送达签证
12
8
陈述申辩笔录
2005年4月29日
13
9
行政处罚意见书
14
(渝铜)动监罚字第20050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15
(渝铜)送字第2005003号
16
结案报告
2005年5月17日
17
附件(照片)
18-19
对阳某伪造动物检疫验讫印章一案
的处理与评析
铜梁县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
[案情简介]2005年4月18日,铜梁县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监督员在县城巴川(东门)鲜肉市场检查时,发现肉贩阳某摊点上所售猪肉的动物检疫验讫印章有些异常,且不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县监督检验所当即依法封存未售出的猪肉,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对阳某伪造检疫验讫印章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阳某是我县巴川镇北郭1村6社人,所售猪肉是当日凌晨从巴川镇梯子村8社临时屠宰点业主尹某处购买,共计49斤(本镇岳阳村5社李家春亲家唐大发办生日酒后未用完的猪肉,其中:
猪肉34斤、大骨等产品15斤)。
屠宰点业主尹某在未经检疫的猪肉上违规加盖定点屠宰品质检验印章后,用摩托车送到巴川(东门)市场入口处,以每斤4.5元的价格卖给阳某,阳某用竹块和蓝墨水在猪肉上伪造成“动物检疫验讫印章”样式后上市销售。
阳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的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五十一条“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伪造检疫证明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九条“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之规定,鉴于阳辉荣能主动认识错误并配合县监督所的调查,县监督所对阳辉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伪造的动物检疫验讫工具;
2、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
3、罚款10000.00元;
4、对未售出的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并加倍收取检疫费。
本案已于2005年5月17日结案。
对本案涉及的临时屠宰点业主尹大平违规加盖定点屠宰印章的行为已移交县贸易局,贸易局已对其作出了罚款5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案是我县近年来首例伪造检疫验讫印章案,县监督所高度重视此案,指派3名监员负责对阳某和尹某的调查。
经多方收集证据,掌握了阳某2005年4月18日为了故意逃避检疫,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竹块涂上蓝墨水,仿照动物检疫验讫印章的形状涂抹在猪肉上,冒充已检疫的猪肉上市销售的违法事实。
在制作询问笔录时,阳某先是百般狡辩,拒不承认,后经我所监督员耐心宣传《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阳某终于承认了以上违法事实,同时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
为了使证据更为充分有力,监督执法人员对所有证物(盖有假印章的猪肉)及作案工具(竹块和蓝墨水)拍了照,并用摄像机摄下了调查、询问及办案的整个过程。
二、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4月18日,两名动物防疫监督员在鲜肉市场上亮证监督检查,当发现阳某猪肉检疫印章异常由不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时,立即对其产品实行暂控,并在市场管理人员的协助下将阳某及其猪肉产品带到县监督所办公室立案调查,对其产品拍照,询问过程摄像,制作了《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在调查询问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耐心细致,用语文明。
阳某开始不承认其违法事实,随即离去。
在初步掌握阳某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我们限定阳某在4月20日前到县监督所接受处罚。
4月20日阳某来县监督所接受调查,阳某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县监督所向其下达《行政强制行为决定书》[(渝铜)动监强字第2005002号],对未销售出的37斤猪肉依法进行了补检。
由于罚款金额较大,监督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听政程序的要求制作并向其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渝铜)动监告字第2005001],并告知阳某根据其违法事实要没收违法所得72元,并处罚款15000元。
如对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听政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县监督所书面申请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阳某收到后在《送达签证》[(渝铜)动监送字第2005002号]上签了字,当时被邀请的在场人巴川镇镇政府干部也签了字作证。
阳某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4月29日,县监督所通知阳某来接受处罚,阳某表示不要求听证。
在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时,阳某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同时保证以后不在违反,只是要求减少罚款金额。
监督执法人员将这一情况向县监督所作了汇报,并制作了《行政处罚意见书》。
县监督所考虑到其后来对办案工作较为配合和家庭较困难(调查时据有关证人反应)等原因,减少了部分罚款。
对其作出如下处理(罚):
1、没收伪造的“检疫验讫”印章和违法所得72元;
2、处罚款10000元;
3、对未售出的猪肉依法补检。
并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铜)动监罚字第2005002号],限其在5月15日前到县廉政大厅(财政收费窗口)缴清罚款。
阳某收到后在《送达签证》[(渝铜)动监送字第2005003号]上签了字。
尔后,阳某在限期内缴清了所有罚款,此案执行完毕。
我们制作了《结案报告》,案件材料归档。
整个案件我们严格按照调查取证、立案审批、处罚告知、申请听证、陈述申辩、行政处罚,监督执行程序办理,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三、适用法律正确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规定“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
第五十一条规定“伪造检疫证明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处罚过程中,对阳某伪造检疫验讫印章是否适用《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规定时,监督人员对“动物检疫验讫印章”是否包括在法律原文”检疫证明”中产生疑问?
因法律原文没有对“动物检疫验讫印章”作相关的规定。
因此,监督执法人员不能确定且意见不统一,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干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刑法》上对伪造印章的行为有明文规定。
县监督所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考虑到情节还未到移交司法机关的程度,并咨询了本县法律界人士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总站有关领导,他们一致认为“检疫验讫印章”属于检疫证明的一种。
对阳某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的思考]
一、《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知晓率不高。
如本案中的当事人阳某,他并没有意识到伪造检疫印章问题的严重性,以为如果被发现顶多是罚款几佰元就了事。
所以要加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使广大经营户等知法、守法,从而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
要尽量多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善于思考和分析,提高执法水平。
如对本案中当事人阳某违法事实的认定问题,部分执法人员认为,既然《刑法》有规定,不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省事。
但本案并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完全可以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三、要严格按程序执法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是要遵循《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规,严格按程序办案;
二是要通过案卷评查制度,加强交流,相互查漏补缺,不断纠正行政处罚中的不规范现象;
三是要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人员责任意识。
四、要充分发挥听证会的作用,听证是可以赋予案件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并对行政机关处罚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和质证的行政程序。
有利于行政机关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坚决杜绝蛮横执法,以罚代法、违法执法、执法不严。
遗憾的是本案的当事人放弃了听证,否则对我们也是一次很好的学习锻炼机会。
二OO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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