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结构分析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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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草根体育组织;
组织场域;
中国
中图分类号:
G80-05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6-7116(2017)04-0022-09
AnanalysisofsportssocialorganizationgovernancestructuresinChina
ZHANGWei
(SchoolofPhysicalEducation,ShanxiNormalUniversity,Linfen041000,China)
Abstract:
Underorganizationfielddomainanalysisframework,theauthorjumpedoutofthelimitationsofanalysisof“nationalcentertheory”and“socialcentertheory”thatfocusonsingleaspect,restoredtheprobingfocusbacktotheprocessofinteractionbetweennationalauthorityandsocialpower,tooknationalsingleeventsportsassociationsandcommunitygrassrootssportsorganizationsforexample,carriedoutananalysisfromsuch4aspectsastheirrespectivebasicconditionsoforganizationdevelopment,governmentandorganizationrelationship,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participationaswellasorganizationandsocialprotest,andonsuchabasis,comparedtheirgovernancestructures.Viacomparativeanalysis,theauthormeanttoexplaintheorganizationcharacteristicsanddevelopmentpatternspossessedbysportsorganizationsthemselvesinChinaundertheexistinginstitutionalenvironment,aswellastherolestheyplayedandthefunctionstheyexertedindifferentfielddomains,thusbasedontheexistinginstitution,advocatedsuchareformideaasthatthegovernmentmoderatelyembedsintosportssocialorganizations,graduallyreleasesspaces,adherestostimulationpolicies,andcultivatesnewsportssocialorganizations.
Keywords:
sportsmanagement;
sportssocialorganizationgovernance;
nationalsingleeventsportsassociation;
communitygrassrootssportsorganization;
organizationfielddomain;
China
关于体育社会组织发展问题的探讨,我国学者多从“国家中心论”和“社会中心论”展开讨论。
不管从哪种视角出发,由于进行了分析预设,在解释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就容易产生局限性。
为了避免这一局限性,以及更加客观真实地呈现在国家与社会关系实际面貌和变迁趋势下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脉络,本研究选择了组织场域这一分析视角。
首先它与之前学界以體育社会组织本身作为研究焦点大为不同,其重点关注中观层面的分析,是以体育社会组织为主体的组织场域作为分析单位,从体育社会组织在与其他主体实际互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关系出发,如国家的角色、社会的力量以及国际体育组织。
另外,具有“分析单位”特点的场域分析也为体育社会组织的比较研究提供了可能,即可以通过场域分析探索不同类型的体育社会组织与国家互动的不同过程,以及产生这种差异的内在动因和机制。
在具体分析过程中,组织场域的分析逻辑注重的是该场域内成员之间的权利结构,以及建构这一场域秩序中的主导力量,这一主导力量既可能是单一的组织行动者(如由社会精英主导类的体育社会组织),也可能是具有共同价值和目标的诸多组织共同形成的组织联盟(如职业体育联盟类的体育社会组织),这一主导力量的形成乃至主导角色的出现,是体育社会组织中的行动者在持续不断的互动过程中逐步建构的结果。
因此,场域分析为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结构的研究提供了新视角。
1组织场域视角的分析逻辑
在过去30多年里,组织制度理论是组织理论中影响最为广泛的理论之一,而近10年来其理论的发展重心主要在“从组织中心转向场域层次的分析途径”方面。
组织场域被人们所熟知且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是,聚集的组织建构出的一个能够识别的制度生活领域[1],或者是一个存在普遍意义的系统组织,相对于组织外部的行动者,内部成员彼此之间存在频繁而紧密的互动[2]。
具体而言,场域分析途径的特点主要有3个:
(1)作为“分析单位”和“分析层次”的组织场域,在分析策略上,组织场域既被当作一种分析单位也被当作一个分析层次。
作为一种分析单位,组织场域关注的是由共同价值的不同组织所形成的组织联盟,以及在组织成员持续互动过程中形成的互动规则和权利秩序。
因此在场域中的治理结构,是以这种互动规则和权利秩序为基础发展而成的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而这种制度安排将对该场域中个体成员的具体行动形成引导作用或者制约力量。
除此之外,组织制度理论也强调组织场域的发展是宏观社会结构与微观组织行动互动下的结果,于是场域也被视作连接宏观社会结构与微观组织行动的一个中观层面的分析层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场域为核心”的多层次分析策略。
(2)“以机制为基础”的理论分析取向,场域分析的目的不是针对某一社会现象提出一种特定的因果关系并加以验证,而是要从经验现象中寻找一种与常规理解所不同的社会运行机制的存在,以及探寻这种机制是如何影响组织中的个体行动和组织治理结构的整体性[3]。
在这一层面上,组织制度理论在组织场域研究中所形成的“合法性机制”方面积累了丰硕的成果,丰富了场域分析的内容和工具,与此同时,组织制度理论也被运用于分析在其他场域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机制,并通过实践性的研究检验和阐述这些不同机制所产生的影响。
(3)场域分析中的国家与社会,在理论逻辑上,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并不是场域分析的焦点所在,但在实践研究中,场域分析的途径常常被用来研究国家角色和社会行动关系的途径,到今天甚至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研究领域,积累了大量的学术观点。
场域分析不管作为一种理论还是一种工具,对于理解国家如何由介入到引导场域的建构与发展进而实践其国家意志均具有促进作用,并且这一研究路径还有助于学界对于国家角色与政策工具的理解[4]。
场域分析理论还非常关注社会力量“由下向上”推动制度改革的能力,该理论在近几年通过与社会运动有关理论的整合以及自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一套更为完整的分析逻辑。
对于“全球—本土”之间的跨层次制度扩散现象,场域分析作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策略,在目前诸多的类似研究中是一种相对独特的分析视角,有利于理解全球化进程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影响[5]。
在理论上,这一分析过程反映出结构与行动相互作用的轨迹,而在实际分析中,这一分析邏辑则有助于解释为何不同场域存在不同的互动秩序与发展轨迹。
2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结构的场域视角分析
2.1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结构场域分析框架的构建
根据组织场域视角的分析逻辑以及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特点,构建了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分析框架(见图1)。
该分析框架主要包括两个不同的向度,即“国家—社会”的横向坐标和“全球-本土”的纵向坐标,横向坐标表示从“国家-社会”的向度说明体育社会组织在合法性上的差异程度,以及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机构制度上的关联程度,同时加以两条垂直的虚线分别来表示体育社会组织在法律和政治环境中的相对位置,以便更加清晰和具体地反映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所面对的法律制度和政府限制两种不同性质的制度框架;
纵向坐标则从“全球-本土”的空间层次上划分出了体育社会组织活动的范围,并加以一条水平虚线来表示国家主权的行使范围。
从这一分析框架出发,可以将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行动者分为8种类别,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间国际体育组织、非政府间国际体育组织、全国性政府主导型体育社会组织、地方性政府主导型体育社会组织,全国性民间型体育社会组织,地方性民间型体育社会组织,并归属到以下4个机构。
(1)政府机构。
基于中国复杂的国情对“强国家”需要的传统与现实[6],国家政府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因此是体育社会组织法律框架和政治框架的实际制定者。
政府机构主要包括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以及地方体育局和民政局,民政部门只是作为体育社会组织的登记窗口(合法性的确定),体育行政部门或运动管理中心则是体育社会组织业务上的管理者。
而国家体育总局与地方体育局对于体育社会组织具有不同的行动偏好,虽然在涉及到政策方面的问题时各行政机构可能表现出较为复杂的关系,但在场域分析的框架下,重点关注的是与其他场域成员进行直接互动并影响场域秩序建构的政府行动者,也就是说对这一行动者产生利益偏好和行动取向作用的其他行政机构,在实际的分析中可以被当作外部行动者而适度简化。
(2)准政府机构。
中国传统社会是以王权为中枢的大一统秩序,从来就没有出现过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也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市民社会[7]。
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到改革开放前,国家与社会也是高度合一,社会结构属于政府及其附属机构为绝对主体的一大板块结构,即便是工会、妇联之类的群众组织,也由国家核定编制,纳入行政序列[8]。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的一系列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使得我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所改变,但是“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依然产生影响。
从当前我国的现实状况来看,可以取得法律认可的体育社会组织几乎都是由政府主导成立,带有强烈的政府色彩,于是在推动政策实施和动员社会参与的过程中行动者扮演着政府代理人的角色,且往往表现出准政府机构的性质,这类体育社会组织以体育单项协会和人群体育协会为代表。
这就使得体育社会组织的行动范围和价值取向与其依附的体育行政机构高度相关,由于隶属行政关系的不同,哪怕业务方面相同,行动者也常常表现出不同的行动逻辑。
(3)国际机构。
即指国际体育组织,亦称国际体育团体或国际体育机构,主要包括政府间国际体育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体育组织两类行动者。
政府间国际体育组织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体育运动委员会,非政府间国际体育组织如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国际各单项体育联合会以及各洲体育运动联合会和各洲各单项体育联合会等。
两类行动者都在国际社会中活动,其中非政府间国际体育组织更为活跃,在我国的情况也是如此。
由于前者是建立在国际法制框架下,因此与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交流具有独特的合法性,而后者往往比较难获得正式的法律承认,但与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交流却具有多元化的渠道和方式,这类组织在其内部运作和目标设定上都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并且由于其丰富的资源和国际影响力,在某种程度上对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行动偏好也能产生一些影响。
(4)社会机构。
这一机构是相对政府机构而言,其代表的是一种社会力量,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
它是基于人们共同的爱好、利益、感情与友谊,在体育实践的基础上,不受任何外界“建制”部门的因素影响和制约的情况下自发形成,并自主管理的非正式的、结构松散的,利用公共场所进行以健身、娱乐、交际、休闲为目的的体育活动组织[9]。
按照我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它们大都不具有合法性地位,因此对于政府权威设定的政治框架也往往不具有挑战性,但随着其整体力量的壮大以及少数精英型的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影响力的扩大,已经逐渐对国家政策的行动者产生了些许影响。
而这将是本研究将要关注的焦点,即其与社会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在场域中如何形成不同的互动关系。
2.2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治理结构场域分析框架的运用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人们体育需求不断增加及政府职能逐渐转变等各种因素合力的结果,我国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体育社会组织获得较快发展。
我国的体育社会组织主要有4类,体育社团、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基金会和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其发展存在多种动力机制和路径模式,场域分析视角则是从其相关行动者的互动过程切入,分析不同类型体育社会组织在发展路径和模式上的差异。
我国体育社团是特定社会背景下与制度环境中的产物,具有鲜明的制度环境烙印[10]。
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规模大小不等,组织方式灵活,这些非官方的、扎根于社会成员之中的民间组织则比庞大的政府组织更灵活、更有效[11]。
基于这两类体育社会组织之间的较大差异,选择两者进行比较研究,以获得更为明晰的发展轨迹。
其中体育社团中选择全国性单项协会作为个案,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中选择社区草根体育组织作为个案。
1)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的治理结构。
(1)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的发展状况。
20世纪50年代以来,为适应国际体育交流的需要,由政府部门,即国家体委或国家体育总局陆续组建了一些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
基于此,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的单项体育协会不过是国家体育部门使用的一种名义[12],缺少本身体制与机制内涵[13]。
于是在国务院进行改革开放后第1次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也逐渐地拉开了“实体化”改革的序幕,从1993年第1个运动管理中心——乒乓球运动管理中心的成立,到1997年9个运动管理中心和1个职能司的成立,在1998年彻底完成了所有运动项目的中心管理制,即国家体委所属的运动项目全部划归运动管理中心(属于事业单位)管理,国家体委也正式改组为国家体育总局。
至此,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心+协会”的组织模式形成。
到2012年,全国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23个,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有73个[14]。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作为国家体育总局的事业单位,管理着单项运动协会的各项事务,于是单项运动协会成为依托于各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社会团体,根据其依托方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一个单项运动协会依托于一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如中国篮球协会依托于篮球运动管理中心;
一类是若干个单项运动协会依托于一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如中国健美协会、中国蹦床技巧运动协会和中国体操协会共同依托于体操运动管理中心。
由此来看,两者是依属关系,并不是地位平等的关系[15]。
久而久之,行政管理上形成了“条块关系”,体育社会组织的运行则发展成“双重管理体制”,也就是常说的“一个机构(先是政府体育部门,后来是运动管理中心),两块牌子”。
这种组织形式和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保证且推動了我国体育运动的平稳过渡和快速发展。
但由于历史局限性,导致其“实体化”发展进程受阻[16]。
从国家体委(国家体育总局)各司直接统管所有运动项目,到设立事业单位属性的运动管理中心来分类管理各个项目,其目的是推进单项体育运动协会的实体化,即成为有独立办公地点、独立人员编制、独立经费的实体机构,在此基础上去行政化,最终让大多数体育项目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民间社团组织,并由协会取代管理中心来管理运动项目。
但是,时至今日,1993年5月推出的《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中提及的有关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改革思路仍然没有实现。
所以尽管改革一直都在推进,但改革效果甚微,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体育运动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单项运动协会的发展史也是一部改革史。
(2)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与政府的关系。
我国单项运动协会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自上而下组建而成,协会与体育行政部门同构,因此一开始单项运动协会就是一种依赖政府的组织。
尽管20世纪80年代以后,单项运动协会完全从政府机构中分离出来,但实际并没有获得独立自主,其管理权由相关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行使,协会主要负责人和秘书长均由主要行政领导担任。
再者由于政府部门掌握着大量的体育资源,单项运动协会对政府的依赖性只会更强而不可能减弱,在国家重点体育项目上更是如此,协会实质上成了挂名的政府部门,也就是所谓的“准政府”角色。
从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的产生至今,大致经历了与体育行政部门同构、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一个机构、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脱钩”3个发展阶段。
单项运动协会与体育行政部门同构主要是在我国体育体制改革之前,这一阶段,协会的权利全部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掌控,有时以协会的名义进行国际交往,但协会本身没有实质性的权力,也没有自身独立的机构,而是与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合并在一起[17]。
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一个机构的阶段则在体育体制改革之后,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心+协会”的管理模式,也就是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既作为事业单位又作为相关单项运动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但是以“中心主任”作为法定代理人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并不是真正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其与政府体育管理部门之间也没有严格清晰的组织界限,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甚至套用了行政科级制度与级别。
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也是一个行政组织,其运行常常要依赖于政府体育管理部门。
另外,单项运动协会的人事制度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是合一的,即中心的有关领导是协会的负责人,中心的工作人员同时又兼任协会的各项工作。
这一制度安排的直接结果就是单项运动协会具有明显的政府特点或官方性质,虽然其拥有合法的社会组织地位,但缺乏社会组织应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尽管单项运动协会“中心+协会”的管理模式使得我国体育发展取得了较为卓越的成就,但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为了使其健康持续地发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决定拿出18个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作为改革试点,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彻底脱钩,变成纯社团[18]。
(3)国际体育组织的参与。
基于“中心+协会”的管理模式,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自身行政性的公共管理权力范围过于宽泛,受到政府职能部门直接干预的事项也较多。
这一特殊的地位和角色,使得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与国际体育组织的交流和互动并不具有实质性的自主权,其所表现和传达的基本是政府的意愿。
如国际各单项体育联合会,是与我国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联系最为紧密的国际体育组织(我国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是国际各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会员单位),该组织不由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所引起,其活动也不由任何国家的政府所控制,还负责制定全球统一的体育比赛技术规则,掌握着国家队、俱乐部或运动员能否参赛的准入资格决定权力等,尽管形式上其权力很大,但在与我国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实际的交流和互动过程中依然不是很顺畅。
虽然原来国家体育总局与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政社不分”问题形式上得到解决,但实际上“换汤不换药”,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虽然具有社会组织的合法性,但其目前并没能按照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运作形式去开展工作,并不完全具有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當前依然是对应项目管理中心的附属品,是政府意志和行动的一种体现。
虽然中国足球等少数项目的运动管理中心已撤销,拉开了项目协会实体化、社会化运作的大幕,但以往体制下形成的管理思维和惯性依然会在一定的时期内广泛存在,协会改革依然任重道远,所以尽管国际各单项体育联合会出于其义务和职责要参与其中的事务,也障碍重重。
作为国际各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成员单位,我国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对国际各单项体育联合会制定的组织规章是严格遵守,但当其与我国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时,其效力则会出现各种问题。
如中国足协以长春亚泰俱乐部严重违纪为由给予的“足纪字(2001)14号处理决定”,但亚泰俱乐部并不服该处罚决定,于是提出上诉。
在上诉中,亚泰俱乐部提出:
“《国际足联章程》属于国际民间协会规章,不属于我国人大批准和通过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如果与我国法律发生冲突,只能以我国法律为准。
”[19]然而法院并没能对《国际足联章程》效力问题做出认定,该案最终不了了之。
(4)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与社会抗争。
这里所讲的社会抗争,指的是一些体育事件成为媒体报道、大众议论的对象,并引起各种社会争论,而争论的矛头又指向政府时,与该体育事件有关的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所采取的态度。
这是由于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作为专业性的行业组织,承担着代表和维护其成员的内部利益,并为其谋取利益,同时在此基础上达成行业发展的共同利益。
这一利益代表的职能一方面体现在协调和整合项目内部各成员的利益、担负促进项目发展的整体利益的诉求;
另一方面,作为行业利益的整体代表,具有表达内部成员的利益诉求、为项目的发展争取更好的政策环境、争取政府的公共经费投入等。
当行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冲突时,也具有代表行业利益与政府进行协调、达成利益平衡的功能[20]。
例如刚刚发生的“中国乒乓球公开赛球员弃赛事件”,事件本身其实不复杂,通过球员微博大家都看到了是球员对乒乓球队总教练刘国梁调任乒协副主席一事抗争的方式,但是其所引起的各种讨论却异常激烈,形势更是错综复杂。
事件发生后,第一个发出声音的是国家体育总局,其新闻发言人表态内容的最后一句是:
“国家体育总局已责成中国乒乓球协会查清事实,严肃处理”。
随后引起了各界知名人士的发声,有讨说法的,有批判质问的,有要求信息公开的等。
但始终不见中国乒乓球协会的任何动静,只是在其官方网站上登出了中国男子乒乓球队3名运动员、2名教练员擅自弃赛的致歉信,信的落款是中国乒乓球队。
其实刘国梁调任乒协并不是产生各种社会讨论的导火索,而是信息上传下达的不透明导致这次事件引起社会大讨论,如果乒协在官方宣布之前能够解释为何改组,让国乒教练组、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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