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新煤矿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正式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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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1.2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2.1一般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1.2.2重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1.2.3特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1.3安全管理科协助神宁集团公司对本矿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1.4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1.4.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1.4.2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1.4.3组织事故调查;
1.4.4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1.4.5结案存档。
1.5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2事故报告
2.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科和矿有关部门报告。
2.2安全管理科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2.2.1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神宁集团公司报告;
2.2.2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神宁集团安全监察局报告。
2.2.3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2.2.4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神宁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公布。
2.2.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3事故处理
3.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3.1.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1.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1.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3.1.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3.1.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3.1.6配合神宁集团公司进行调查,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3.1.7落实集团公司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3.2安全管理科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3.2.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3.2.2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2.3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3.2.4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3.3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当协助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3.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4.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3.4.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4.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3.5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3.6分析事故责任;
3.7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3.8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3.9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5安全管理科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6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7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矿属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安全管理科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型企业本质安全型10分考核;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管理科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五型企业本质安全型5分考核。
8.1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8.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8.3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8.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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