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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
亦称版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2.著作权特征:
1)著作权与所有权:
a客体的无形性;
b利用上的特殊性;
c权能的可分性;
d存续的有限性;
e人身性;
2)著作权与专利权:
a保护对象不同;
b保护条件不同;
c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d适用领域不同;
3)著作权与商标权:
a商标权仅为财产权,而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c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3.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1)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
2)新的著作权权项和与著作权相关的制度陆续出现;
3)著作权保护范围扩大;
4)两大法系立法差异逐渐缩小。
4.著作权主体:
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5.原始主体(作者):
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6.继受主体:
通过受让、转让、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一部分或全部著作权的人。
7.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的区别:
1)原始主体资格基于创作或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继受主体是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的;
2)原始主体基本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继受主体则不可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8.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著作权主体。
9.作者/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10.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1)雇用作品;
2)委托作品:
2)合作作品;
4)演绎作品;
5)汇编作品;
6)电影作品或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制作的作品;
7)美术作品;
8)匿名作品。
11.作品:
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12.作品类别:
1)文学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及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3.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条件:
独创性。
14.著作权的排除领域:
1)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公式;
4)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
15.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
1)集体性;
2)长期性;
3)变异性;
4)继承性。
16..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考虑因素:
1)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对象从著作权法的“作品”上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
2)将民间文学作品的权利主体界定为国家;
3)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表达形式的收集者、整理者和传播者的权利,尊重他们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
17.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18.受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需具备的条件:
1)原创性;
2)固定性。
1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
1)合作开发;
2)委托开发;
3)职务开发;
4)非职务开发。
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复制权;
5)发行权;
6)出租权;
7)信息网络传播权;
8)翻译权;
9)其他权利。
21.著作人身权(作者基于作品创造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
22.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人自己或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其他权利。
23.邻接权: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者/广播组织者)。
24.邻接权与著作权的相同点:
1)都与作品有关;
2)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3)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25.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客体不同;
3)权利内容不同;
4)保护期限不同。
26.出版者权: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27.出版者权的内容: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版权;
2)版式设计权。
28.出版者的义务:
1)与著作权人约定的义务;
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
3)重新、再版作品的通知义务;
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29.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录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制现场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0.表演者的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支付报酬的义务;
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依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著作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31.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首次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2.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诗歌,应应当支付报销,著作权人不许可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同表演者订阅合同,并支付报酬。
33.广播组织的权利:
1)许可他人播放的权利;
2)许可他人将录制的广播、电视作品录制在音像载体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34.广播组织的义务:
播放未发表的作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法律规定外,应当支付报酬;
3)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当应支报酬,有约定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报酬。
35.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36.合理使用的几种情况: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不得出版发行;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5)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6)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7)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8)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37.法定许可使用:
指法律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38.法定许可的几种情况: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39.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勤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40.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特征:
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权,并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只能是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勤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得将所获得的使用权擅自转让第三人;
3)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人不能可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只有专有使用权的人才能因此提起诉讼。
41.强制许可:
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
42.强制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
合理作用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而强制许可使用必须先由使用人以合理条件和理由请求著作权人许可,如著作权人拒绝或不作答复,须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由该机关授权许可使用并支付报酬。
43.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
法定许可使用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规定的作品的特定人,不需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如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则不得使用;
而强制许可的程序较为繁琐,在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未成功时还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使用权,支付报酬。
44.法定许可使用与许可使用的区别:
作品使用的权源。
许可使用是一种意定授权,即由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授权他人使用作品;
而法定许可使用是一种法定“授权”,即是法律推定著作权人可能同意并应该同意将作品交由他人使用。
45.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相同点:
1)使用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
2)使用作品均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使用他人的作品无须征得他人的许可。
46.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区别:
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和报刊等,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无须支付报酬;
3)适用法定许可使用时,若权利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限制。
47.著作权的转让:
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48.著作权转让的:
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
2)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3)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49.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指当事人之间就著作权的某一权能或多项权能的使用达成的协议。
50.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特征:
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诺成合同;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双务合同;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有偿合同。
51.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人与受让人,就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财产权部分或全部的转让而达成的协议。
52.著作权转让合同特征:
1)诺成合同;
2)双务合同;
3)有偿合同。
53.质押:
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能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54.著作权质押:
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著作权人将其财产权的一项或多项作为质物,在债务人不能按约偿还时,债权人有将其其变卖并优先受偿的行为。
55.著作权侵权:
指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使用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56.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各类:
1)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
2)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3)侵占他人作品;
4)强行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
5)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擅自展览/摄制/改编/翻译/注释;
擅自出租;
擅自复制/发行/表演/发映/请托/汇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6)拒付报酬;
7)剽窃他人作品;
8)侵犯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
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10)侵犯邻接权11)其他侵权行为。
57.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他人著作权造成侵害,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8.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类型: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59.侵犯著作权的执行措施:
1)诉前权利保全;
2)诉前证据保全;
3)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
60.诉前权利保全: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下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61.申请诉前权利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著作权人及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与邻接权人;
2)要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加以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3)请求的时间为在起诉前;
4)提出请求的对象是各级人民法院。
62.诉前证据促使:
指法院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63.著作权纠纷处理:
调解/仲裁/诉讼
64.调解,是指著作权纠纷的当事人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和解。
65.仲裁:
指仲裁机构依法一定的仲裁程序和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著作权纠纷进行裁决的一种活动。
申请仲裁必须是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除法律规定的违法事由,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不得再行起诉。
66.诉讼:
当事人之间就著作权发生的纠纷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时效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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