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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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各项培训对象的要求及内容
第六条按照“计划管理、分级负责、教考分离、各司其职”的原则,对“三项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公司统一领导,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所属相关单位配合。
第七条“三项岗位人员”在培训前,相关单位要将学历、职历、身份证复印件、体检表等资料提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便资格审查。
“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必须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内进行。
其中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再培训(复训),所持安全资格证书必须进行年度审验。
未按规定参加复训和年审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无效。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1、公司级所属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工作的副职(副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
2、公司安全生产、技术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所属单位生产、技术工作负责人(安监处处长,生产技术部部长、副部长,动力处处长、副处长,安检科科长,生产科科长,机电科科长,通风科科长,调度室主任等);
3、区队负责人(区队长);
4、安全管理部门专兼职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5、班、组安全管理人员。
以上人员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程序进行培训、复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矿长必须取得矿长资格证);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班组长安全培训初训不得少于90学时,复训不得少于20课时。
其他管理人员培训时间按陕西煤省煤炭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按省煤炭局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非煤特种作业人员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5、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6、压力容器操作;
7、登高架设作业(架子工);
8、制冷作业
以上人员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培训发证。
(二)井下特种作业人员
1、爆破作业(爆破工由公安部门和省煤炭局双重管理培训发证);
2、矿山通风作业(瓦检员、瓦斯抽放工、通防工);
3、矿山安全监察作业(安检员);
4、矿山提升运输作业(绞车司机、钢缆皮带司机等);
5、采掘作业(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井下电钳工等);
6、矿山救护作业(救护人员、辅助救护队员);
7、危险物品作业(从事油库、爆破物品管理人员等);
8、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9、经国家监管监察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其中危险品作业(第16类)执行陕西省有关规定。
从事井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参加三级或以上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每2年复审1次。
同时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参加本单位每年组织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取得单位发放的培训合格证(安全作业证)。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基本培训教材,实施与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以及实验演示。
同时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复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人与证是否相符;
2、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培训;
3、进行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对人证不符、冒名顶替的人员严肃处理,证书由发证机关收回;
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培训单位可根据本人申请补考一次。
补考不合格或不按时参加补考的,证书无效。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包括:
除“三项岗位人员”以外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该部分人员培训由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安全作业证)。
第十三条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基本功训练,教育培训形式可以多样化,每年接受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普法教育内容;
2、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企业安全文化体系;
3、安全意识和防护的技术技能;
4、所从事作业场所及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5、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及该工种强制性标准;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7、应急预案有关知识;
8、发生事故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等;
9、煤矿井下从业人员还应增加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培训;
10、入井须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11、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第十五条新入井(厂)人员包括:
1、新分大中专院校以及技工学校学生;
2、农民协议工;
3、来矿培训和实习人员。
新入井人员必须在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入井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后,方可入井。
经有安全工作经验的师傅带领下工作满四个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并且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地面新录用人员上岗前由所在单位进行矿、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四级安全培训教育职责及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实施四级安全培训教育体系:
即公司级、矿级、区队级、班组级。
第十七条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即: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为一级安全教育,其职责如下:
1、负责教学的设施和管理工作,按照教学大纲及有关规定组织教学。
2、负责对所培训人员的学历、职历、年龄等条件进行审查。
3、负责审查“三项岗位人员”的条件,培训年龄不得小于18周岁,不得大于从业规定年龄。
4、按《陕西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学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学员培训档案。
5、负责特殊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一律采用闭卷考试,进入考场学员必须出示身份证和准考证,严禁替考和文盲参加考试。
6、严格规范培训程序,保证培训时间,提高培训质量。
7、严格杜绝初训和复训人员混合培训。
8、对煤矿“三项岗位人员”的初训(发证培训)一律在培训机构脱产进行,即:
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参加省级培训机构脱产培训;
区队长、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二级培训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
班组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和入井安全培训人员参加三级培训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
第十八条凡涉及国家法规要求须依法持证上岗的三项岗位人员,由基层单位统计上报,经人力资源部联系组织实施,在矿区内部培训,须签订培训协议,外委培训根据办班通知实施。
第十九条新入井人员报到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组织,安全培训中心培训教育。
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新入井人员培训内容包括: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矿规、矿纪;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各项规章制度、权利和义务;
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有关事故案例和企业文化体系等。
第二十一条二级安全培训(矿)级,经公司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实施二级安全培训教育。
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区队。
第二十二条二级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1、矿规、矿纪;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主要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及其预防措施;
5、典型事故案例和企业文化等。
第二十三条三级安全教育(区队)级,经矿级安全教育合格后,实施三级安全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6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生产任务、生产特点和生产设备;
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3、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4、安全装置、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性能、作用及正确使用方法;
5、岗位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
6、事故案例和区队、班组文化等。
第二十五条四级安全教育(班组)级。
分配到班组的员工,必须明确班组安全教育是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班组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方针教育;
2、国家安全法规教育;
3、矿井安全规章制度教育;
4、安全责任感教育;
5、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6、典型经验和事故案例教育等。
第四章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二十七条按国家规定,委托相关部门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的安全知识培训,并经所在地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或新产品使用前,按照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二十九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条转岗、工伤复工、休假6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二级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岗位工作。
第三十一条参观、短期学习和大中专院校来矿实习等人员,由安全培训中心和对口职能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有专人陪同。
其培训内容包括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二条外来施工单位(除“三项岗位人员”外)的作业人员进行二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的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发放入矿培训合格证;
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单位要对其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内容包括现场有关规定、风险管理要求、安全注意事项、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五章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日常安全教育是以区队班组为单位,结合安全生产发展形势和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实施丰富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十四条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安全活动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安全活动每周进行一次,活动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
各级管理人员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
第三十五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及内容:
班组的安全活动可以采用学习、讨论、观摩、竞赛等形式。
活动内容结合班组生产实际制定,至少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知识;
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开展防水、防爆、防尘、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开展查隐患、反习惯性违章活动;
开展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录像;
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等活动。
第六章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第三十六条确立全员安全教育和终身安全教育的理念,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安全教育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教育培训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确保计划的实施。
各单位培训管理部门或培训专干必须严格按照《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每年11月底将本单位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复训)计划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时将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复训)计划报安全监察处。
上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完成情况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复训)完成情况于每年的十二月底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与人事档案并行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由安全培训管理机构保存,要准确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接受培训人员签字等基本情况。
第三十九条培训合格证(安全作业证)是从业人员具备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
对凡是独立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作业的人员均应持证上岗,持证者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考核内容及成绩等记入培训合格证(安全作业证)内。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与检查制度,实施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检查办法,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培训部门在实施培训工作时,要组织好教学,严格纪律,加强管理,从人员报到、考试、办证等环节要严把关,严防假冒顶替现象,否则要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开展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围。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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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企业 安全教育 培训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