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代维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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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方拟购买卖方提供的本合同服务,卖方予以同意。
为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二条定义
2.1“买方关联公司”:
指买方的母公司、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有限公司,由前述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2.2“一方”:
指卖方或买方中的任何一方。
2.3“双方”:
指卖方和买方。
2.4“【】系统或【】产品”:
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为其提供保修/维护保养技术服务的【】系统或【】产品,具体情况详见合同附件一。
2.5“技术文件”或“技术文档”:
指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技术指标、技术参数、图纸、设计手册以及其他与系统设备或软件产品的设计、运行、维护和检验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2.6“保修/维保技术服务”或“合同服务”或“服务”:
指针对本合同由卖方提供给买方的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服务。
保修/维保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及服务标准详见合同附件【一】。
2.7“软件”:
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
同时亦指合同及其附件所列的卖方向买方提供并许可买方使用的、由硬连线逻辑指令及置于系统存储器(包括但不限于半导体装置或系统)内的机器可读码组成的计算机程序组成,可提供基本逻辑、操作指令以及与用户相关的应用程序指令,包括用于说明、维护及使用该程序的有关文档。
2.8“合同系统”或“系统”:
指与本合同有关的硬件设备、软件及其相互之间有机组合而成的能够正常协同工作的整体。
2.9“合同”:
指由本合同正文及与本合同正文不可分割的附件、补充合同共同构成的整体。
2.10“安装”:
指由卖方技术人员实施的设备、软件安装工作,包括根据设备安装图纸将部件连接和安放到位等。
2.11“安装督导”:
指当设备、软件由非卖方安装时,卖方在安装过程中应当依据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指导、监督、协调等工作,以使设备、软件安装到位并开始运转。
2.12“软件更新”:
指软件版权人【或卖方】根据买方的故障报告和要求所作的和/或由版权人【或卖方】主动做出的程序改进和更正,包括软件装载,完成指令和向买方提供的相应文档。
软件更新对程序指标不进行重大改变且不含版本升级。
2.13“版本升级”:
指软件版权人【或卖方】对软件所作的重大改进。
该等重大改进是在保留原程序设计用途的基础上增加功能和增强性能。
2.14“买方现场”或“现场”:
指买方确定的对合同设备、软件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场所。
2.15“折扣率”:
指卖方按价格清单予买方价格减让的部分所占目录价的百分比。
价格清单见附件。
第三条合同标的
3.1买方向卖方购买、卖方向买方提供用于买方【】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保修/维保技术服务。
由卖方提供的保修/维保技术服务的内容及其标准详见附件。
3.2卖方所提供的合同服务应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卖方对买方的各项承诺,同时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或原邮电部)和中国移动及买方发布的与本合同标的物相关的技术规范、验收规范要求,卖方要保证所提供软件及其服务的系统化和标准化,卖方应确保其在合同系统今后的升级或扩容中提供的软件及其服务与其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软件及其服务兼容。
3.3卖方负责派遣其健康熟练、有经验、有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保修/维保技术服务。
3.4卖方负责对买方的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操作、维护等技术培训。
3.5保修/维保技术服务期限从【】至【】
(或为自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年),详见附件【】。
3.6买方对卖方提供的保修/维保技术服务的工作质量采取【】考核方式,考核结果将决定卖方最终所获得的服务款项。
第四条价格
4.1本合同总价为:
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或:
由卖方提供的保修/维保技术服务以人•天为单位核算,每人•天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价格清单见附件。
4.2上述合同总价为合同服务的含税价格,为固定不变价。
无论合同是否提及,合同总价均包括了合同有效期内买方需向卖方支付的全部费用,除非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否则本合同总价不能变更。
4.3买方将根据本合同及对卖方提供的保修/维保技术服务的工作质量的考核结果,核算卖方最终应得的服务价款。
第五条付款方式
5.1合同项下所有款额应通过买方和卖方在本合同中所约定的银行以人民币支付。
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
5.2合同第四条中确定的合同总价在合同已经生效后由买方向卖方以如下方式及比例支付:
合同款的支付按季度进行,共分四次,具体如下:
5.2.1第一个季度付款:
即第一个季度应得考核服务款项为【第一个季度应付款额计¥元—ΣB1-3,含税】
(B1-3为服务的第1、2、3个月的服务费扣减额,其计算方法详见合同附件二,付结算款前双方确认B值)。
买方将在收到以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在第一个季度保修/维保技术服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
(A)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
(B)由买方在买方所在地税务部门为卖方代开的与第一季度付款等值的服务发票。
5.2.2第二个季度付款:
即第二个季度应得考核服务款项为【第二个季度应付款额计¥元—ΣB4-6,含税】
(B4-6为服务的第4、5、6个月的服务费扣减额,其计算方法详见合同附件二,付结算款前双方确认B值)。
买方将在收到以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在第二个季度保修/维保技术服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
(B)由买方在买方所在地税务部门为卖方代开的与第二季度付款等值的服务发票。
5.2.3第三个季度付款:
即第三个季度应得考核服务款项为【第三个季度应付款额计¥元—ΣB7-9,含税】
(B7-9为服务的第7、8、9个月的服务费扣减额,其计算方法详见合同附件二,付结算款前双方确认B值)。
买方将在收到以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在第三个季度保修/维保技术服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
(B)由买方在买方所在地税务部门为卖方代开的与第三季度付款等值的服务发票。
5.2.4第四个季度付款:
即第四个季度应得考核服务款项为【第四个季度应付款额计¥元—ΣB10-12,含税】
(B10-12为服务的第10、11、12个月的服务费扣减额,其计算方法详见合同附件二,付结算款前双方确认B值)。
买方将在收到以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在第四个季度保修/维保技术服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
(B)由买方在买方所在地税务部门为卖方代开的与第四季度付款等值的服务发票。
5.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如果卖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支付相应款项,买方亦有权从最近的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5.4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5.5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6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的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5.7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名称: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税务
6.1买卖双方将各自承担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税项。
6.2卖方保证其为所提供的服务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足额及时缴纳应交税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偷漏税、走私及其他违法行为。
卖方同意,必要时应向买方提供相应税项的完税证明文件。
6.3本合同双方应各自承担其未按中国法律法规足额及时缴纳税款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买方不因签署本合同而导致连带承担卖方的税务责任,如果因此而导致买方的损失,卖方应当赔偿前述损失。
第七条服务要求和标准
7.1卖方和买方应在服务开始前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处理服务期间有关的协调配合事宜。
如果有任何问题和争议应事先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解决。
主要工作内容、工作进度、所有问题及解决方法应用中文记录,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
7.2如因卖方在提供合同服务过程中发生失误,导致买方已经投入运营的有关系统无法正常工作或致使买方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卖方应当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3保修/维保技术服务期间,卖方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标准和要求,满足卖方作出的所有承诺和担保,并保证完全符合【】系统或【】产品的保修/维保技术规范。
如果在保修/维保技术服务期内的任何时间发现服务的质量有任何不符,卖方有责任对其进行修改和矫正。
买方将对卖方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考核。
相关服务要求、标准和考核见附件。
7.4在保修/维保技术服务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服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应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4.1在保修/维保服务期间,经买方考核服务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且持续时间超过【】小时的;
7.4.2在保修/维保服务期间,由于卖方原因致使合同系统或软件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卖方在得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不能使其恢复正常运行,或即使卖方在得到买方通知后在48小时内使其恢复正常运行,但以上情况在保修/维保服务期间出现2次以上(包括2次)的;
7.4.3在保修/维保服务期间,合同系统累计故障历时超过100小时。
如果发生上述故障而买方未提出解除合同或系统发生其他故障,卖方应当尽快免费进行更正、修改,或在满足买方的业务需求前提下,及时免费进行相应系统、软件的替换,买方有权决定保修/维保服务期限是否顺延或重新开始计算。
7.5保修/维保服务期满后,卖方提供的服务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标准和要求,满足卖方作出的所有承诺和担保,买方和卖方将签署保修/维保服务期满合格证书,合格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合格证书仅作为卖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证据,但其签署并不解除卖方对其服务质量缺陷或瑕疵的担保责任及根据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服务质量责任。
7.6在保修/维护技术服务过程中,如因卖方或其人员行为造成买方网络中断、运行故障、数据丢失等事件,则该事件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费用、中断期间营业损失等)由卖方承担。
如营业收入因数据丢失或运行中断无法计算的,则按当日每小时平均话务量类推计算。
7.7保修/维保技术服务期间,卖方应尽快按照买方提供的时间表,免费纠正或替换任何与本合同规定的功能有偏差的软件部分。
纠正或替换的软件的相关技术文件资料应及时免费提供给买方。
7.8保修/维保技术服务期内,虽买方未提出要求,但卖方或软件版权人仍单方在技术上对本合同软件进行升级或更新的,则卖方承诺买方能够免费获得上述软件版本升级或更新服务。
7.9保修/维保技术服务期间,卖方保证提供每周7天×
24小时的全天候维护服务,对【】系统或【】产品的故障提供及时的现场技术支持服务和远端响应技术支持服务(或卖方应提供每天【24】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
如果出现紧急技术问题,在买方通过电话或传真通知卖方的情况下,卖方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师)应在【】小时内予以答复。
如果买方要求紧急处理,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的【】小时内(或从卖方设立的最近维修点至买方现场之间的最短距离乘坐最快交通工具的时间)赶到现场。
当合同系统提供的业务中断时,卖方在提供远端服务的同时,必须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检修。
7.10保修/维保服务期内,卖方承诺在买方要求时免费提供合同系统或软件产品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基本技术支持(含现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为保证合同系统或软件产品正常运行所需的预防性维护支持、日常维护支持、网络调整支持、数据备份支持等工作。
(B)当买方通信网络或设备调整时,在调整后的设备与合同系统网络物理连通的情况下,提供网络调试,实现调整后的通信设备接入合同系统的技术支持。
(C)对合同系统硬件、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产品以及其它相关新技术和新业务的日常技术咨询服务。
(D)合同系统发生搬迁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支持,向买方提供合理、可行的搬迁技术方案,并保证搬迁后系统的正常运行。
7.11保修/维保技术服务期内,中国相关部门、买方及关联公司修改或重新制定有关合同软件的技术体制标准而造成合同软件与本合同及其附件所述标准不一致时,卖方承诺免费对合同软件进行相应的修改工作以使其符合上述最新标准。
7.12保修/维保技术服务期满后,对本合同系统、软件在运行中出现的一般故障或检修,卖方保证收到买方通知后【】内,对发生故障的本合同软件进行维修;
对特殊和紧急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内,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修或提供技术支持。
卖方承诺对上述维修中所发生的费用,仅收取实际生产成本和相关的直接费用。
未及时提供维修服务的,卖方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7.13保修/维保技术服务期满后,卖方仍应根据买方的要求按照买方的技术规范对其软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在买方提出新的业务功能需求、技术要求或技术规范时,卖方应在双方确认需求后【】个工作日内提交详细的开发计划,经买方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必要的软件更新或版本升级,以满足新规范的要求。
相应的软件修改、更新、版本升级的价格不高于本合同,商务条件对买方来说应不劣于本合同。
7.14卖方应在每次故障处理完毕之后的24小时以内,必须提供详尽的故障报告、分析和解决方案,防止该故障的再次发生。
该故障报告必须包含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影响范围、现场解决方案、长期解决方案、彻底解决时间。
7.15卖方负责按照本合同和其附件的要求向买方提供相应的系统维护服务。
卖方提供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相应资历的专业工程师,其名单和数量必须事先经买方书面确认。
买方如对服务人员不满意的,卖方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换合格的专业工程师。
卖方应保证常驻买方的专职的专业工程师数量不少于2人(专职的专业工程师在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期间不得兼职),其中必须至少有1-2名具备3年以上【】系统技术维护工作经验的人员,其余人员必须具备1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
7.16卖方应按双方商定的系统维护项目技术方案执行本合同,并保证及时完成所需要的服务优化工作。
如需计算工作量的,双方应对系统维护的工作量进行核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根据维护的实际工作量协商确认而定。
第八条知识产权
8.1知识产权归属
8.1.1在本合同项下由买方向卖方提供的规范、标准、要求等的知识产权及买方委托卖方开发的知识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买方拥有。
卖方依据买方拥有知识产权的规范、标准或要求开发的,或者是利用买方的系统、数据、平台、网络等资源开发的所有专利(含专有技术,下同)、软件、形成的技术文档及软件的任何数据或程序的知识产权归买所有。
由卖方自行开发的专利技术、软件或由卖方与第三方签署合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卖方或第三方拥有。
8.1.2对于买方拥有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产品、文档及软件的任何数据或程序,在未经买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卖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上述专利技术、软件产品、文档及软件的任何数据或程序向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明示或暗示地披露、提供或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
如果卖方和买方共同拥有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产品、文档及软件的任何数据或程序,在未经对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上述专利技术、软件产品、文档及软件的任何数据或程序向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明示或暗示地披露、提供或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
对于卖方拥有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产品、文档及软件的任何数据或程序,在未经卖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上述专利技术、软件产品、文档及软件的任何数据或程序向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明示或暗示地披露、提供或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
8.1.3如果卖方和买方共同拥有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软件产品、文档及软件的任何数据或程序,任何一方不得将在按买方提供的规范、标准和要求开发上述相关专利、软件产品的过程中获悉的买方提供的任何技术文档、相关的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明示或暗示地提供或透露给除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方式利用。
8.1.4卖方有义务配合买方为自身运营的目的对卖方提供的专利技术、软件、文档、数据模型、类库等进行的再开发工作。
买方有权为自身运营的目的对卖方提供的专利技术、软件、文档、数据模型、类库等进行再开发,买方将独占地拥有上述再开发后产生的全部成果的知识产权。
8.1.5卖方应保证在专利或软件等技术服务成果在初验前将上述所有专利或软件产品及其知识产权的全部信息和资料提供给买方,并保证在其发生变更后及时告知买方,包括但不限于:
(A)专利或软件产品的概要设计、功能设计的详细图纸、文档及源代码,类库定义说明文档和类库本身;
(B)涉及专利、软件数据库结构的详细文档,包括数据模型、数据字典等;
(C)卖方依据本合同专门为买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功能、性能进行测试而定制开发的测试软件工具的技术文档及源代码。
8.1.6卖方应保证在专利或软件等技术服务成果在终验前或在买方要求时,将所有与上述专利、软件产品及其知识产权等有关的、以任何形式载有的技术资料、数据或程序(包括其电子文档)全部完整地交给买方,不得有任何缺漏。
8.2知识产权使用权许可
8.2.1卖方许可买方非独占地使用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给买方的知识产权,卖方的此种授权许可是不可撤销和不可转让的(以下简称“使用许可权”)。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上述专利、软件包括卖方拥有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软件及第三方拥有知识产权的第三方专利、软件,但该第三方专利、软件是卖方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许可合同而可以合法使用和许可买方使用的,此种许可包括卖方有权许可买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上述第三方的专利、软件等。
8.2.2第8.2.1条所述软件的知识产权仍归卖方或其相关第三方供应商所有。
但买方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使用和进行合理的备份。
8.2.3买方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使用合同系统及合同服务期间,持续并不受干扰地使用卖方向其提供的所有专利、软件、服务。
并且除本合同规定的合同总价外,买方不必就使用上述专利、软件、合同服务而另外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8.2.4卖方同意,针对买方按本合同规定合法使用上述知识产权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第三方对上述知识产权权利的主张与纠纷,买方有权根据本条规定向卖方进行追索。
如果第三方专利、软件供应商要求卖方就第三方拥有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软件施加额外限制或责任,卖方应将该等责任或限制通知买方,在经买方书面认可后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8.3侵权救济
8.3.1卖方保证其在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合同系统及服务的专利技术、软件(包括为本合同和/或合同的目的而开发的专利技术、软件)等不会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如果买方因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合同系统和/或合同服务、以及专利和/或软件的相关权利而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并因此涉入诉讼、仲裁、索赔或其他行政、司法程序(以下称“侵权诉讼”),卖方同意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进行解决。
8.3.2在买方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合同系统或服务的知识产权,并按照第11.3.3条履行了相应通知和配合义务的情况下,卖方同意在收到买方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指派代表为买方的权益并以买方的名义参与上述第三方提起的侵权诉讼,卖方应在上述侵权诉讼进行过程中就诉讼策略及其他事宜向买方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并承担实际发生的一切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知识产权使用费等款项以及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3.3买方应在发生上述侵权诉讼后迅速通知卖方,并在上述侵权诉讼过程中与卖方进行合作。
8.3.4如果在上述侵权诉讼中有效法律文书认定买方构成侵权,禁止买方继续使用合同系统或服务、以及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或应向第三方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用,卖方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买方重新获得合法使用上述合同系统或服务、以及知识产权的权利,卖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
(2)在买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对上述合同系统或服务、以及知识产权进行修改或更换使其满足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使买方的使用不受上述法律文书限制,并继续合法、按合同的规定使用合同系统或服务、以及相关知识产权。
采取以上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3)若上述合同系统或服务、以及相关知识产权有其他同型同质的替代物可供使用,则经买方同意,卖方亦可收回相关合同系统、软件及技术文件,并将相应合同价款返还给买方。
但对买方购买上述替代物而支出的高于本合同同等系统、服务、专利或和/或软件合同价款的部分,卖方应予以承担。
买方不承担任何额外支出,上述额外支出将由卖方全部承担。
8.3.5如果法律文书生效后,或为避免损失扩大且经卖方同意,买方与第三方达成的和解合同生效后,买方完全不可能继续使用合同系统或服务、专利、软件的,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8.4买方根据本条所获得的使用许可,经卖方书面同意后,同样适用于受让合同系统的任何后继所有人而无须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凡因政府行为或依据法律和法院判决实施的行为,导致买方转让本合同所述使用许可权利均不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但需及时通知卖方。
第九条保密
9.1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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