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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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
xxx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西安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五项机制实施细则》、《周至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 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镇域内各相关部门,厚畛子镇行政区域内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
第三条各域内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做好本辖区或行业系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涉及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建立厚畛子镇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我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研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镇社会劳动保障所,负责全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日常工作,联络督促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做好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镇社会劳动保障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强化工资支付保证金收缴,发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作用,开展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督检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和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六条名镇办负责协调处理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所涉及的工程款及其他工程纠纷,协助镇社会劳动保障所处理建筑领域突发群体性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杜绝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和挂靠等问题严查未审批开建工程,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七条镇社会劳动保障所督促镇域内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负责处理各自主管、审批、协调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所涉及的工程款及其他工程纠纷。
第八条镇信访办负责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来信办理和来访接待工作,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
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围堵党政机关、交通要道等群体性事件,及时通报公安局依法处置。
第九条司法所负责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
第十条财政所落实好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经费保障,将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及时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必需的车辆、音像器材等设备。
第十一条镇工会负责完善企业基层工会组织,发挥三方协调机制作用,推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第三章建立排查分析研判体系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全覆盖的排查化解体系,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排查化解体系。
落实排查工作人员和工作责任,对本系统或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建设工程项目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进行排查,并对排查情况逐一及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问题,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能化解的要及时进行化解;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的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各相关单位联合处置,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及时指派具体负责人化解矛盾。
第十四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时期开展多部门联动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解决矛盾,适时召开排查化解工作协调会,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研究制定调解方案,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五条对未认真履行排查责任或已排查出不稳定隐患但未及时采取有效化解措施而导致出现重大群体事件的部门,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督导函》,处置不力的,由联席会议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
第十六条各相关部门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逐项进行分析研判。
对重大不稳定问题,要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时限,制定对策,提前做好防范工作,对研判出的突出问题无法解决的,要及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七条联席会议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分析研判会,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研究制定调解方案,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四章落实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镇劳动保障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作用。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要及时启用企业预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予以支付。
建设工程项目完工且未发生拖欠工资的,要及时返还企业预存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财政所要认真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及管理工作,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条各单位投资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 ,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本单位负责限期清偿。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
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动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总承包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或违法转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实行工资月报告制度。
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按月或工程进度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将工资花名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资料于发放后三日内报送镇劳动保障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镇劳动保障所对于施工企业报送的工资发放资料归档管理,及时掌握各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
对不按时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单位,及时督促整改。
各项目工程主管部门要监督各企业单位,向劳动保障所报送相关材料,配合做好工资月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报送资料应包括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五章欠薪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相关部门之间应建立沟通协调平台,及时传达或通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情况,协调、配合处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第二十五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情况较为复杂、责任主体不明确或因沟通不畅,各相关部门未能及时参与处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协调会,确定责任主体,并督促解决。
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或劳动分包企业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镇劳动保障所联合住建局依法暂停其工程招投标资格,清除出XX市场。
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工商行政管理局停止其企业年检,或报告有管理权限的上级部门停止其企业年检。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不及时进行工程决算等工程纠纷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镇劳动保障所联合县人社局、住建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因讨要工资而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不批准新的开发项目 。
住建局应当将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或劳动分包企业以讨要工程款为名,指使农民工群体上访恶意讨薪,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局要及时制止极端讨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经人社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查实认定但施工企业或劳务企业拒不承认或不采取积极措施支付工资的,人社局应启用预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
第三十八条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 ,因拖欠工程款或工程纠纷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所在镇政府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处理。
第三十九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理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响应、依法处置、强化保障”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
有关的镇政府、派出所等应在事件发生后
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相关审批或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疏导劝解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四十条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妨碍公共事务、阻碍交通、影响他人利益的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公安局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导、劝解,恢复道路和正常的社会秩序,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煽动群众堵门、堵路的组织者,由公安局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出现责任交叉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加强工作对接。
按照责任分工,共同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机制发挥实效。
在重要敏感节点、重点领域随时开展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及时进行督办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工作不力,导致农民工行为过激引起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31日起实施。
本实施办法由镇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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