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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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1总则
1.1为明确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内容及其深度要求,增强编制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省内已明确为新农村综合体的区域及其内部的新村(聚居点)。
未明确为新农村综合体的区域,以及未包含在新农村综合体内的其他新村(聚居点),可参照本导则编制村域规划及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
1.3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综合体的发展目标、实施战略和空间布局,系统安排综合体内部的产业、设施、生态、环保和新村(聚居点)建设等各项工作,促进综合体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1.4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以下列内容为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为支撑推进新农村建设示范片工作的意见》;
(四)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
(五)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六)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产业、水力、电力、旅游、交通、林业、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七)当地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或新农村示范片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
(八)与综合体规划有关的其他政策、文件与基础资料。
1.5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按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思路展开工作,并符合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要求,把满足当地农村居民生活生产和发展需要作为规划的出发点,进一步完善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二)因地制宜。
在深入研究本地综合发展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组织模式,促进新农村综合体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三)集约发展。
合理利用区域空间,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综合体的聚居度及其农业产业的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水平。
(四)突出特色。
深入展开研究工作,保护区域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资源,结合综合体产业组织和聚居点建设,努力塑造各具风貌特色的综合体空间景观。
1.6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以增强综合体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区域全面协调发展为总体目标。
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新村(聚居点)建设和聚居度等分项目标,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四川省关于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的相关要求确定。
1.7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按照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或其补充研究报告明确的范围展开编制工作。
1.8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可以对远期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2综合体总体规划
2.1城乡用地分类及其统计
2.1.1综合体城乡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相结合的3级体系。
其中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2新村综合体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1小类。
2.1.3新村综合体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镇、乡、新村(聚居点)和其他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中心村、基层村、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与村道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6
其它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它非建设用地等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生产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3
其它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2.1.4综合体城乡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统计。
具体统计工作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计算单位为公顷(ha)。
2.1.5城乡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图纸比例尺确定。
其中1:
10000以上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1:
5000至1:
10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1:
5000以下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
2.1.6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用地代号
用地名称
现状(年度)
规划(年度)
面积
(ha)
比例
(%)
人均
(M2/人)
面积
(ha)
比例
(%)
人均
(M2/人)
H
建设用地
H1
H2
H3
H4
H5
H6
E
非建设用地
E1
E2
E3
总用地
100
100
2.2空间发展战略规划
2.2.1综合体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依据,结合当地林业发展、环境保护、地质地貌、灾害类型分布等相关信息,综合确定区域空间的总体发展战略、保护利用思路,并相应提出内部土地利用的控制目标,以及相应的类型、方式、强度和控制措施等。
2.2.2综合体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现状土地利用方式进行评价,提出保留、调整和结构优化意见,提出综合体空间组织方式及其结构模式;
(二)按照城乡用地分类的规定,对内部土地的利用方式和组织形态进行重新安排,分别确定各类用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提出各类用地的使用方式和建设强度控制要求;
2.2.3综合体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区域经济社会与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
(二)结构清晰,各项功能空间安排合理、规模适当;
(三)强化对综合体主导产业及基本功能空间的配置,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四)建立有序的土地利用与开发建设秩序,平衡保护和建设的需要,维护综合体固有的生态环境和空间景观格局;
(五)为综合体的长远发展留有空间余地。
2.3主导产业及其空间布局规划
2.3.1综合体产业布局规划应当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依据,并按照确定的产业发展目标组织农林生产用地,以利形成产业融合互动、劳动力充分就业、农业产业得到多功能开发的空间格局。
2.3.2综合体产业布局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分析现状产业分布及发展状况,确定规划期限内综合体的产业发展方向与产业结构调整方式;
(二)实施内部产业发展分区,落实各区空间范围和主导产业;
(三)合理组织各类农林产业用地,安排产业优先发展区域和特色产业基地,配置相应的服务中心、研发中心和商贸中心。
(四)提出促进综合体产业发展的相关措施。
2.3.3综合体产业布局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综合体地形地貌和水资源分布等基本条件相适应;
(二)有利于优化和改善综合体自然生态状况;
(三)有利于促进当地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进程,为当地的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
(四)生产用地布局与综合体道路交通、供水供电设施,以及新村(聚居点)体系建设等工作相互协调。
2.4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2.4.1综合体道路系统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道路
1、通达综合体内规模在600人以上的新村(聚居点);
2、形成干路网络并与临近县、省(国)道公路相连;
3、连接综合体各产业发展区、特色产业基地和其他主要设施;
4、路面宽度宜为7-9米,其转弯半径不宜小于20m,道路纵坡宜控制在6%以内,用地条件不允许时,局部地段可设置为8%。
(二)次要道路
1、通达综合体内规模在200人以上的新村(聚居点);
2、形成次路网络并与综合体主要道路网相连;
3、通往田间地块,满足农业机械化作业及农产品运输;
4、路面宽度宜为5-7米,其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道路纵坡宜控制在8%以内,用地条件不允许时,局部地段可设置为10%,但坡长不宜过长。
5、每200-300米选择地势较为平坦开阔地段设置会车场。
2.4.2综合体给水系统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用水
1、应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结合地形地面和水源特征规划灌溉渠、山平塘、石河堰和提灌站等各类水利设施系统,为满足农业生产用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奠定基础。
2、农田水利设施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量水技术规范》、《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和《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生活用水
1、根据水源、地形条件,针对综合体内部新村(聚居点)布局进行生活给水系统规划。
2、规划内容包括用水量预测、给水管网、给水设施布局等。
3、生活用水量可按新村生活用水标准计算。
4、给水处理设施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以及供电安全可靠的地方,同时应避让不良地质构造地区。
2.3.3综合体排水系统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农田排水
1、农田排水工程组织应符合国家《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与排放
1、根据地形条件,针对综合体内部新村(聚居点)布局进行生活污水系统规划。
2、污水量可按平均日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
3、综合体内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综合污水受纳体位置、沼气利用、地形、新村(聚居点)布局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规模。
2.4.4综合体供电系统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区域农网升级改造规划,针对综合体内部新村(聚居点)和产业布局的特征进行规划。
(二)规划内容包括负荷预测、中高压电网、变配电设施布局等。
其中人均生活用电量指标宜按300~1000kwh/(人·年)计算,生产用电量应按产业的类型和规模确定其用电需求量。
(三)中高压电网的线路走向应根据地形、地貌特点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
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同时应有利于生产生活。
(四)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规定。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根据下表的规定,合理选定:
线路电压
等级(kV)
高压线走
廊宽度(m)
线路电压
等级(kV)
高压线走
廊宽度(m)
500
60-75
66、110
15-25
330
35-45
35
12-20
220
30-40
(五)变配电设施应选址在便于进出线、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段,同时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能够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易发生滚石场所等不良地质构造。
2.4.5综合体电信系统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信系统规划内容应包括固定电话用户预测、通讯线路、电信设施布局等内容。
(二)固定电话安装规划普及率应按1-1.2门/户计算,有线电视用户应按1线/户的入户率标准进行规划。
(三)通讯线路应根据地形、地貌特点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敷设。
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同时应有利于生产生活。
(四)电信设施应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同时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易发生滚石场所等不良地质构造,并不得影响新村景观风貌及总体布局。
2.4.6综合体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共服务设施主要依托交通便利、位置适中、人口规模在600人以上的新村(聚居点)布局,便于服务周边地区。
(二)综合体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以下类型和功能:
1、村级组织(村两委)活动场所。
能够保证村两委正常开展工作、集中处理村级事务、定期讨论重大事项;能够组织召开村两委会议、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实现村两委办公和管理社会事务的功能;能够开展党员活动、现代远程教育,保证农村党员、干部接受教育和正常开展活动,成为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中心。
2、便民服务中心。
能够提供代理代办、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与乡(镇)定期延伸服务相衔接,及时为群众提供办理户口迁移、计划生育、优抚救助、宅基地审批等基础服务工作,实行“一站式”服务;能够提供招商引资、专合组织服务以及劳务就业、土地流转、农产品价格、市场营销等信息服务,发挥便民服务中心的信息窗口作用,成为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场所。
3、农民培训中心。
能够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农业科技知识、务工农民技能等专业培训;能够开展农村专合组织经常性活动,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能够组织开展农业科技专题讲座、就业技能培训、现场咨询问答和科普宣传等活动,提高农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就业能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4、文化体育中心。
能够提供群众看书、读报和休闲的基本条件,能够开展农民书画展、棋牌比赛、农民运动会、歌舞比赛、民间艺术展演、电影放映,以及其他丰富多彩、健康有益、喜闻乐见的文化和体育活动,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引导村民形成积极健康的文明风尚。
5、卫生计生中心。
能够建立覆盖农村居民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农村人员健康档案;乡(镇)卫生院医生能够定期到村巡诊,开展常见病的诊断、治疗和流行病预防,以及计划生育药具发放、优生指导、生殖保健等服务;能够配备电脑办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工作,能够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计划生育服务;能够满足和方便广大农民群众日常看病就医的需要。
6、综治调解中心。
能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和法律援助、普法教育,及时处理村内治安事件,调解民间的矛盾和纠纷,强化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邻里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7、农家购物中心。
能够形成日用品和农资销售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提供百货、食品、图书等日常生活消费品供应服务,为农民提供化肥、农药、种子、饲料、小型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和农业生产工具,满足农民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需要。
(三)具有旅游功能、发展条件较好、或规模较大的综合体,应在区分内部新村(聚居点)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建中小学校、幼托、养老、邮政、金融服务网点、农贸市场、特色商品市场,以及宾馆、饭店、茶室、棋牌和游人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类型
中心村
基层村
村级行政管理
●
便民服务中心
●
○
文化活动中心
●
○
卫生计生站
●
综合调解中心
●
农家购物中心
●
○
农民培训中心
●
体育场地
○
中心广场
○
○
基点校
○
中学
○
小学
●
幼儿园
●
○
卫生院
○
金融网点
○
农资供应
○
农贸市场
○
特色市场
○
○
旅游服务设施
○
○
●必设,○可设
2.5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2.5.1综合体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当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环保等专项规划为依据,在充分掌握当地历史背景、文化遗存分布、自然景观特征和民居建筑风格的基础上确定规划目标,划定各类保护控制范围,构建建设用地和各类非建设用地相得益彰的空间格局,形成点、线、面向结合的有序保护体系与合理利用系统。
2.5.2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生态建设与人居环境保护
1、分析现状自然生态及环境质量情况,确定规划期限内综合体的生态建设目标与环境保护重点;
2、确定需要保护、抚育和营造的林地及其位置、范围。
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生态恢复的区域;
3、划定水源保护区和水域、大气、噪声控制区的范围和相应的检验监测点;
4、确定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设施、转运设施、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环保设施的类型和空间位置;
5、提出综合体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相关措施。
(二)历史文化保护与景观风貌营造
1、落实现状文物、传统建筑和院落、古树名木,以及其他保护对象的保护控制范围,相应提出保护管理措施;
2、合理确定综合体风貌分区,对各风貌区的空间景观、绿化组织、建筑布局和风格体量提出控制要求;
3、选择并确定内部景观轴线及其主要节点,提出相应的涉及指导意见和建设控制要求;
4、对大拆大建、盲目改造地貌景观、采用缺乏文化基础的建筑形式等破坏文化氛围和景观风貌的行为提出禁止性规定。
2.5.3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态建设与人居环境保护
1、与综合体地形地貌和自然生态要素的分布状况相适应;
2、有利于优化和改善综合体自然生态状况,形成有序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体系;
3、与综合体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形成既有利于生态建设、又能促进产业发展的果林、花木林和其他经济林,有利于依托生态条件的改善促进乡村旅游发展;
4、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布置监测点、控制综合体总体环境质量。
固体废弃物宜进行资源化和综合利用。
设置固体废弃物处理场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历史文化保护与景观风貌营造
1、在详细展开专项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维护一切有价值的原有建筑及其环境,严格保护文物类建筑,保护有特点的民居、村寨和乡土建筑及其风貌;
2、按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包括保护对象本体及其环境在内的一体化保护方案,确保历史文化及其典型景观得到有力保护;
3、在充分挖掘地方历史文化及其典型景观价值的基础上,适度组织旅游服务或其他利用工作,使历史文化与典型景观成为开展文化教育工作、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积极因素;
4、提出相应的分区保护管理措施,严格控制新建建筑及其相关建设活动,确保综合体建设项目在选址、性质、功能、规模、体量,以及色彩与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与风貌景观保护同步。
2.6新村(聚居点)体系规划
2.6.1综合体新村(聚居点)体系规划应当以当地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根据综合体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现状居民点的分布特征,合理确定内部新村(聚居点)的数量、规模、等级、职能及其区域布局形态,形成有序的聚居系统,为提高综合体人口聚居度、促进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和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奠定基础。
2.6.2根据规划常住人口规模,综合体内部的新村(聚居点)可按特大型(大于1000人)、大型(601~1000人)、中型(201~600人)和小型(50~200人)四级进行组织。
条件较好的综合体,可按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三级进行组织。
2.6.3综合体新村(聚居点)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按照全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的相关规定和当地人口分布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聚居度指标;
(二)按照综合体地貌特征、交通环境、产业发展分区、水资源分布情况和灾害防治的要求等因素,结合现状居民点的分布与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综合体内部新村(聚居点)的数量以及各新村(聚居点)的人口规模和选址位置;
(三)根据综合体行政管理、经济发展、空间组织的需要,结合现状居民点的规模与设施配置状况,合理确定各新村(聚居点)的中心村、基层村等级。
原则上承担中心村职能的新村(聚居点)应符合交通便利、位置适中且人口规模在600人以上的要求。
(四)根据综合体内部产业分区及其空间布局的要求,落实各新村(聚居点)的种植、养殖、加工、手工制作和旅游接待等职能,形成有序的分工协作体系。
2.6.4具体新村(聚居点)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确定的人口规模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总用地规模。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可从下表所列级别中选取。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
50-60
60-80
80-100
100-120
120-150
(二)新规划的新村(聚居点),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表中第三级确定;建设用地偏紧时,可按第二级确定。
(三)依托已有居民点建设新村(聚居点)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并按下表的规定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M2/人)
允许选择的人均建设用地级别
允许调整幅度
(M2/人)
≤50
一、二
+5~20
50.1-60
一、二
+0~15
60.1-80
二、三
+0~10
80.1-100
二、三、四
±0~10
100.1-120
三、四
-0~15
120.1-150
四、五
-0~20
≥150
五
减至150以内
2.6.5综合体新村(聚居点)布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选址安全。
避让地震活动断层、现阶段技术经济条件下难以治理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和其他灾害影响区,选择安全地段作为新村建设的用地。
(二)根据平坝、丘陵、山地不同的地形地貌条件,按照方便生活、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的原则,合理确定新村(聚居点)的位置、规模、等级和职能。
(三)便于和区域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产设施的布局相结合。
(四)充分考虑耕作半径的要求,围绕农业产业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结合农业生产力布局安排新村(聚集点),达到有利于生产组织、促进农民增收的目的。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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