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矿区员工奖惩条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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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热爱本职工作,树立“干一行,爱一行”的崇高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努力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第十条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生产秩序,听从指挥,服从调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遵守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全体员工必须品行端正,做到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工作中养成白班夜班一个样,好天坏天一个样,领导在场与不在场一个样,有人检查与无人检查一个样的良好习惯,反对华而不实。
第十二条艰苦朴素,勤俭持家,公司员工都要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公司财产,尽可能的减少消耗,珍惜和爱护公司里的一草一木。
第十三条尊师爱徒团结互助,树立一种新型的师徒关系。
员工之间要坦诚相处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沟通。
不得当面说好话,背后传瞎话,打小报告,抬高自己,排挤别人。
第十四条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坚守本职工作岗位,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矿纪
第十五条矿区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严防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
(二)禁止携带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生产重要岗位,危险品必须按管理规定使用。
(三)未经批准严禁非工作人员进行生产操作和进入管理重地,如配电室、卷扬机房、化验室、车间、仓库、财会室等;
(四)岗位工班前班中严禁喝酒,工作时间严守岗位。
集中精力,精心操作,尽职尽责,不脱岗,不串岗,不唾岗。
(五)不得在班中或办公场所喧哗、聊天、打闹。
岗位工不准在班中看书、看报、聊天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未经批准不得替岗、换岗。
(六)岗位工在岗其间要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岗女工不准穿高跟鞋和裙子。
(七)不准弄虚作假,假公济私,骗取和贪污企业财物;
(八)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财务支出审批手续和报销程序,不得占用和挪用公司现金。
(九)爱护矿区一切设备和所有设施,严禁各种形式的破坏活动,不得在设备、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
(十)严禁偷窃矿区物资、材料。
不准擅自拿矿区的物资材料走出矿区;
(十一)不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出借公司物品;
(十二)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请假、休假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十三)矿区员工都必须保持自己及周围的环境卫生;
(十四)讲文明、讲礼貌,不准秽言恶语伤人,不准秽言恶语伤人,不准汹酒闹事和打架斗殴;
(十五)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结帮拉伙,闹不团结;
(十六)不准泄漏公司业务上的秘密;
(十七)严禁利用矿区名誉在外招摇撞骗,损害矿区形象;
(十八)不得收受利益关系方为达某种目的任何宴请、招待,馈赠和回扣;
(十九)矿区员工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办事原则;
第四章奖励
第十六条矿区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和生产指标的;
(二)在节约原、燃材料和动力方面比较显著的;
(三)在生产、工艺、产品和改进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革新或提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的;
(四)爱护矿区财物,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矿区财产免受损失的;
(五)在改进矿区企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突出的;
(六)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护企业形象和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七)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公正廉洁,维护企业利益,有突出事迹的;
(八)严于律已遵守规章制度抵制歪风邪气表现突出,被员工公认为表帅并视为楷模的;
(九)有其它重大功绩的。
第十七条对员工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视情况颁发一次性奖金。
第五章处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员工违反矿规矿纪,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等经济处罚,同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关系等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矿规矿纪又触犯刑律的,移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条员工受过两次罚款的同时给一次记过处分,受过两次警告的同时给一次记过处分,受过两次记过处分的立即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由于违规违纪引发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赔偿损失的前提下,再按本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中层以上干部(包括技术人员)除遵守本矿规矿纪外,在职责范围内出现工作失误,情节轻微的记责任分0.5分,较大的记1分,月末按累计分数折扣绩效工资。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矿规矿纪行为,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者与违反者同样等处罚。
第二节:
违反安全规程
第二十四条爆破员、火工材料保管员、电工、焊工、锅炉工没有持证而上岗作业的,发现一例罚所在单位负责人200元,罚其本人100元。
第二十五条违反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发生亏库对保管员罚款200元,同时给予记过处分;
(二)值班人员出现脱岗、睡岗,对当班人员罚款150元,同时给予警告一次;
(三)报警装置失灵,每发现一次罚值班人员50元;
(四)不按规定发放火工材料,违规一次罚保管员50元;
(五)非火工器材管理人员进库不做制止的,罚保管员50元;
(六)对爆破员领用的火工材料不在加工房加工的罚款50元;
(七)将火工材料带入或存入宿舍、办公室及不应存放的场所,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对知情不报者罚100元;
(八)对剩余的火工材料不及时退库,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六条违反化验室管理制度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私拿、乱用化验室的各种药剂,发现后罚当班车间主任200元,直接责任人罚500;
(二)非工作人员进入化验室,发现一次罚当班人员100元;
(三)剧毒药品管理失控,发生中毒等事故,罚管理员100元;
第二十七条违反尾矿库管理制度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外人、牲畜进入尾矿库区,未能阻止外人在值班室逗留,发现一次给予当班人员100元罚款,并给警告一次;
(二)值班员出现脱岗、睡岗一次罚款100元;
(三)尾矿回水设备由于人为造成不能正常运转,致使废水外溢,罚当事人200元,并给警告一次;
(四)对尾矿坝因预险不及时或在本能的情况下没进行及时处理而造成废水外溢或决口,处罚当事人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的处罚,并给记过处分一次;
造成后果的交由司法机关按渎职罪论处。
第三节:
违反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凡操作用电或电、气作业的工人,未按规范程序进行作业,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三十四条凡操作固定机械的岗位工,未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设备运转超过规定指标,又不进行处理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由此造成的损失并赔偿。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司机由于对机械性能和部件磨损程度不掌握或驾驶技术问题所造成的事故,并给予一次罚款200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违反交通法规由交通管理部门给予罚款,公司不予报销,由司机本人自理。
第三十六条凡不按规定程序启动设备,一次罚当事人100元,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给记过处分一次。
第三十七条破碎工未保证皮带送料均匀,发生设备空转,出现断料或给料不稳,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三十八条球磨机涨肚或磨矿目数不够,发生一次罚球磨工100元。
第三十九条化验、检斤、检质工对各自负责的生产指标,(数量、品位、矿石质量等),出现偏差不及时调整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条员工食堂管理员、炊事员不按《食品卫生法》规定采购原料、加工食品,发生中毒事件,每人罚款500元,停发当月工资。
第四十一条食堂炊管人员未按规定每十天对加工及餐馆用具进行一次严格消毒的,一次罚款50元。
第四节:
违反工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保安人员违反工作规程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矿区保安人员执勤中不着装,罚款50元;
(二)擅离岗位或班中睡觉,罚款100元;
(三)不经批准擅自放行外人进入选厂,罚款100元;
(四)不按规定登记值班记录,每次罚20元;
(五)本管辖区内发生被盗、丢失,保安人员负责连带责任,按标的额大小处丢失被盗物资额10%——50%的罚款,并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财务、会计、劳资工作规程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现金出纳的“现金日记帐”与主管会计“货币资金”科目的收付存额不一致、帐物不相符以会计帐面为准,长款归公司,亏款由出纳员自补。
(二)发现擅自占用或挪用现金,除责令限期退补外,按其占用或挪用数额的20%罚款。
(三)员工对所使用和保管的材料、工器具、家具用具出现亏损或丢失,由当事人照价赔偿,并给予罚款50元。
(四)公出借款在回单位后七日内必须结清,超过七日不结,按借款额每日罚息2%。
(五)每月30日前必须将上月的工程验收单、出库单、各选厂用电量报表、员工考勤表、检斤单等及时报送财务或人事部门,每一项迟报罚单位负责人20元,以此累推计算。
第四十四条员工食堂内部核算要准确,饭菜价格合理。
待客用餐必须以实际成本核算,不准加价,发现一次加价罚款管理人员50元。
第四十五条化验室化验结果出现一次失真,处罚当事人100元,误差超过6%以上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六条不认真填报考勤记录,发现一次罚考勤员50元。
第五节违反劳动纪律
第四十七条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20元(超过2小时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八条不履行请假手续,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奖金,罚款3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第四十九条岗位工班前、班中喝酒,终止当日上岗履责的,罚款5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岗位工脱岗、睡岗、串岗,一次罚款40元。
第五十条班中看书、看报、聊天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罚款30元。
第五十一条参加会议无特殊原因迟到的罚款30元。
第五十二条连续旷工3天,年累计旷工15天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节有悖文明、违反道德规范
第五十三条在设备、设施等处乱刻、乱画、乱涂罚款30元,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五十四条工作人员不注重仪容仪表,发现数次不合要求,罚款20元。
第五十五条所管辖区内卫生不合格罚负责人20元,其他人员10元。
第五十六条在生产单位区域内进行各种类型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对参与者每人罚款500元。
第五十七条酒后失态一次罚款50元;
汹酒闹事,罚款100元,因此而造成损失的加罚100元,同时赔偿损失,并给记过一次处分。
第五十八条矿区内发生斗殴事件而出现的致伤后果,受害人的工资、医药费由当事人负责承担,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责任人照价赔偿,酌情分别给予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不分场合,口出秽言恶语的,发现一次罚款30元。
第六十条休息时间大声喧哗吵闹、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休息的一次罚款30元。
第六十一条偷拿公物在50元以下价值的罚款100元,并给予一年时间每月降薪50元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直接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一)贪污盗窃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假公济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公司财物的;
(三)故意破坏公司财产或破坏生产活动的;
(四)经常阳奉阴违、口是心非、闹不团结,员工意见较大、又屡教不改的;
(五)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影响较大的;
(六)依仗职权,打击报复,渎职绚私,造成后果的。
第六节:
其它违规违纪
第六十三条不按规定佩戴工作牌的,罚款10元。
第六十四条随意用员工食堂材料自己动手加工饭菜的一次罚款20元。
第六十五条擅自进入禁入重地的一次罚款30元。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一年时间每月降薪100元处罚:
(一)不服从领导指挥,且当成无理顶撞的;
(二)不经允许私用矿上原、燃材料及动力为个人干私活的;
(三)泄漏商业秘密的;
(四)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但没造成损失的;
(五)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损害公司形象的;
第六章奖罚落实办法
第六十七条根据第四章的奖励范围,确属应该奖励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奖励建议(须有书面事迹材料),经综合办核实后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批准,公布奖励决定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给予集团荣誉称号或被集团通令嘉奖的,报集团批准发文。
第六十八条应该受到处罚的必须填写一式三份的“处罚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容要求填写清楚,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综合办审核确认后,凡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的,由总经理审批。
一份交财务,做为罚款依据,一份交被执行人,一份交综合办公室存档。
第七章节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矿全体员工。
第七十条按本规定条例执行的罚款,做为员工奖励,不得挪做他用。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从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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