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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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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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一
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设置依据
指标观测点
建议一般关注情形
建议重点关注情形
一、
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1.组织建设
★《中国共产党党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
★山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1.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
党组织按期换届。
2.党组织关系隶属省(区、市)、市(地、州、盟)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
3.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4.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入监督机构。
5.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
6.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思想引领,引导和监督民办高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7.学校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关于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决策机构作出决定
★党组织设置不符合党章规定。
★党组织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未能按规定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建相关内容未纳入学校章程
★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
★党组织隶属关系不符合要求
2.办学方向
★《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6号)
★《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1.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2.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严重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3.思政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
★《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6号)
★《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教社科〔2018〕2号)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
1.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
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2.学校配齐建强思政课专职教师队伍,建设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思政课教师队伍。
根据全日制在校生总数,严格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
350的比例核定专职思政课教师岗位。
3.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思政教材、教师、教学体系建设,按规定开齐开足开好思政课程,教材选用符合要求。
4.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
4000且至少2名
★辅导员、思政课教师配备数量不足,未按规定开足思政课
4.群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意见》(总工发〔2002〕12号)
★《中国共青团章程》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人员配置、经费保障达到要求,活动开展有效
二、
办学条件
5.举办者
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1.举办者具备法定资质,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举办者发生变更的,及时履行举办者变更核准程序。
2.举办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经营状态正常,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学校举办者或擅自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变更学校实际控制人。
★举办者的经济纠纷、涉诉事项对学校办学造成风险隐患,或举办者在教育领域有不良从业记录
6.举办者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1.举办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财物符合法定要求,以国有资产出资的,经国资主管部门同意。
2.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
★虚假出资或用于出资的财物不符合法定要求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出资未及时过户,造成严重后果
7.基本办学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教高厅〔2011〕2号)
1.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数量等条件高于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标准。
2.普通本科学校的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拨款与学费收入之和的比例、生均教学日常运行支出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标准
★办学条件不达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办学条件不达标,造成重大事故
8.办学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办学地址经审批机关核准,在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学场所内办学,未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学校未经许可,在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学地点以外的场所办学,或对外出租校舍,影响学校安全稳定和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未经许可,在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学地点以外的场所办学,造成重大事故
三、
法人治理
9.章程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
学校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完备、规范,经审批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
10.决策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1.决策机构由5人以上组成,设负责人1人,成员经审批机关备案。
2.决策机构成员应包括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其中1/3以上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独立学院的决策机构中,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代表不得少于2/5。
3.除经批准,决策机构成员中应无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决策机构履职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
★决策机构不依法履职,对学校稳定、规范办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1.监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1.设置监督机构且监督机构人员构成符合规定。
2.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
★未设置监督机构或监督机构未依法履职,造成无法行使监督职权的
12.校长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1.校长信息与办学许可证一致。
2.校长任职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3.校长聘用符合法定程序,校长变更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备并履行换发办学许可证程序。
4.校长履职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
★校长不能依法履职,造成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3.民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1.教代会设置、职权、人员构成、议事规则等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的规定。
2.学生代表大会设置、议事规则等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的规定
★未按规定设置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
四、
办学行为
14.办学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均在有效期内。
2.学校办学实际情况与办学许可证信息一致。
3.依法依规使用办学许可证。
4.法定代表人产生符合法律要求,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担任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许可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换证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造成严重影响,或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15.安全管理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8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教社政〔2002〕11号)
1.安全制度健全,安全管理设施设备配备完善。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网络舆情应对机制完善。
3.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体系机构与制度健全。
4.办学场所和教育教学设施安全完备,符合标准,管理规范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教育教学设置未达到标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教育教学设置未达到标准,造成重大事故
16.招生行为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36号令)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总局企注字〔2017〕156号)
1.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
2.招生宣传活动合法合规,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一致。
3.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明确“营利性”办学属性。
4.在主管机关核定的招生计划内招生。
5.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招生政策
★招生工作不规范、组织管理不健全
★学校发布虚假招生信息(含广告和简章)或超计划招生,骗取钱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17.教师队伍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教高厅〔2011〕2号)
1.生师比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明确的限制招生指标。
2.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数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
18.教育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教高厅〔2011〕2号)
★《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
★《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
1.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2.普通本科学校要把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纳入重要议题研究部署,学校人员、经费、物质资源要聚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教学活动应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有关标准要求
19.学籍学位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1.学生学籍、学历、学位管理制度基本健全。
2.学历学位证书发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对招收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对招收的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不健全,或管理制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学业证书管理不规范;存在违规转学,违规发放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20.教材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教材选用和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教材使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在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21.师德师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
★《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师〔2019〕10号)
1.教师全部具有教师资格证,聘任的外籍人员应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2.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经常性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3.注重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的监督检查,强化师德考评。
4.有师德师风制度规范,有健全的师德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及查出机制。
5.明确学校相关部门、人员的师德师风建设责任,并列入对其考核的指标体系
★违规聘任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从教,或出现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造成严重影响或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出现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五、财务管理
22.收费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
1.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2.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
3.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
★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学费等收入未按规定存入学校账户,或存在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对学校正常稳定办学造成严重影响
23.财务制度建设及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政府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1.会计机构设置完善,决策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未担任学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财务规章制度健全,按照办学属性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依法进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3.财务状况正常,能够保障学校稳定办学。
4.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未出现取得或变相取得收益情况,营利性民办学校取得收益符合法律规定;实施的关联交易符合国家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5.财政性专项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未用于其他用途
★未依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公示虚假财务信息。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办学收益,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24.法人财产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政府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1.学校法人财产权属清晰,按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分类记账并实施管理。
2.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管理。
3.教学设施使用规范,未违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或资产抵押
★举办者直接或间接侵占、挪用学校法人财产。
★学校违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或资产产抵押
★举办者直接或间接侵占、挪用学校法人财产,或学校违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抵押,对学校正常稳定办学构成重大影响。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六、师生权益保障
25.学生权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1.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足额发放各项奖助学金。
2.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3.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26.教师权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
1.学校与教职工依法签订合同,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不断提高在职教师学历水平与职业素养。
3.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中,有教职工代表。
4.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师权益争议处理机制健全
★拖欠教职工工资或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随意处分教师
附件二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设置依据
指标观测点
建议一般关注情形
建议重点关注情形
一、
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1.组织建设
★《中国共产党党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
★山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1.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
党组织按期换届。
2.党组织关系隶属省(区、市)、市(地、州、盟)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
3.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4.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入监督机构。
5.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
6.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思想引领,引导和监督民办高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7.学校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关于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决策机构作出决定
★党组织设置不符合党章规定。
★党组织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未能按规定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建相关内容未纳入学校章程
★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
★党组织隶属关系不符合要求
2.办学方向
★《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6号)
★《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1.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2.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严重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3.群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意见》(总工发〔2002〕12号)
★《中国共青团章程》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人员配置、经费保障达到要求,活动开展有效
二、
办学条件
4.举办者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1.举办者具备法定资质,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举办者发生变更的,及时履行举办者变更核准程序。
2.举办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经营状态正常,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学校举办者或擅自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变更学校实际控制人。
★举办者的经济纠纷、涉诉事项对学校办学造成风险隐患,或举办者在教育领域有不良从业记录
5.举办者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山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晋教成[2008]17号)
1.举办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财物符合法定要求,以国有资产出资的,经国资主管部门同意。
2.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其中办学周转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高等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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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 高等学校 学历 高等教育 机构 年度 检查 指标体系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