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技术暂行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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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规划和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
基础分析参数
技术参数
计算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计算起止时间
(太阳日)
8:
00—16:
00
9:
00—15:
计算点经纬度
潍坊,
东经119度5分,
北纬36度42分。
计算间隔时间
5分钟
网络间距
1米
计算受影响面
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注:
计算标准日为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
第五条
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二)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技术单位;
(三)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第六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
(一)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客厅);
(二)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四)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五)位于东西向干道北侧的连片旧区改造开发用地范围内,新建居住建筑间距可执行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但用地范围以外被遮挡的住宅建筑仍执行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
(六)单身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七)旧城改造区(东到潍县路、西到长松路、北到玄武街、南到宝通街)现状多层或高层住宅两侧建设高层建筑时,应与现状多高层住宅之间满足13米距离要求,侧向遮挡相邻单元应达到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
若达不到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则侧向与被遮挡建筑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6米的间距要求,且相邻单元必须达到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统一规划的居住区不考虑高层对多层住宅的侧向遮挡;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第七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主体建筑范围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一)在主体建筑高度1.5倍(但最大不超过150米)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和控制,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见附件1);
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批、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二)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高层或小高层),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该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明确的规划建设用地,也应按规划高度纳入模拟主体建筑范围;
(三)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第八条
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
(一)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是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二)一套住宅只确定一个主朝向。
第九条
日照分析次序、方法
(一)各类建筑层高计算要求:
在规划方案阶段计算高度时,住宅按每层3米计算,办公按每层3.6米计算,商业按每层4.5米计算,工业及仓储按每层5米计算,其他建筑按每层4米计算;
当建筑设计完成时,按设计高度计算。
当坡屋面坡度角大于26度时,建筑高度从建筑的屋脊算起;
坡度角小于26度时,从檐口算起;
(二)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沿建筑外墙采用多点分析法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第六条日照标准时,再对其居室窗台线进行分析,以确定日照是否有影响、影响位置和影响程度;
(三)主体建筑范围内有多幢高层建筑时,其对客体建筑范围产生的日照影响应综合叠加后计算结果;
(四)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第十条
日照分析计算要求
(一)涉及窗分析的计算要求:
1、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般窗以外墙窗台面为基准计算;
异型窗按正向最大投影近似为一般窗计算;
2、已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
3、有阳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不进行分析(见附件2);
4、满窗日照的窗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二)涉及其他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1、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并纳入计算;
2、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无需纳入计算;
3、各计算建筑间的高差应纳入计算。
(三)计算的误差要求:
1、分析结果存在5分钟以内误差视为正常;
2、因天体运行轨迹不同而产生的日照变化视为正常误差。
第十一条
不需进行日照分析的情况
下列建筑在符合规定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进行日照分析,但应对相关日照情况进行说明。
(一)申报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9米,且其侧向相邻的多、高层建筑的相邻面为非主要朝向的;
(二)申报建筑的相邻建筑是已确定为拆迁范围的。
第十二条
规划地块日照分析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地块时,应按下述要求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拟建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分析,应满足地块北部已编规划的日照要求,同时满足退让北侧用地界线2/3日照标准要求;
拟建地块与北侧的建设用地之间为城市规划道路、绿化、河道等城市公共用地时,应满足退让要求,同时要满足道路、绿化、河道北侧现状和规划建筑的日照要求。
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资料要求
(一)日照分析委托书,包括: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
2、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
3、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
(二)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
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势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
2、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与建筑和在批规划与建筑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
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图纸及其电子数据;
4、其它资料。
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坐标、建(构)筑物±
0.0高程和高度、建筑物层高、拟分析的窗户位置及其宽度、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
(三)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收集。
建设单位需要收集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
1、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必须由具备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
2、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3、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提供;
4、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
《日照阴影分析报告》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技术管理机构进行分析或复核,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规划方案、建筑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阴影分析报告》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设计施工图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技术管理机构负责日照分析复核。
第十五条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包括: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位置、层数、高度、底层标高等);
3、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位置、使用性质、层数、高度、底层标高);
4、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位置、名称、层数、高度、底层标高等);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二)日照分析结论。
1、需要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
2、需做窗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数及户数。
(三)附图。
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
1000或1:
2000);
2、主体建筑范围图(1:
3、日照分析成果图(1:
500或1:
1000):
成果图中应在客体建筑外墙位置标明日照时数,对日照受影响部分建议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
4、窗日照分析图(1:
1000);
5、窗日照分析表。
第十六条
日照分析争议的救济
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
(一)书面申请;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指定具有日照分析资格的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
对日照分析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责任
(一)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潍坊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试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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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 日照 阴影 分析 管理 技术 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