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简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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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各辖市(区)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防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2.3
其他防汛防旱组织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有防汛任务的重大水利工程、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组织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涵闸、泵站工程信息。
当江河湖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按照防御洪水预案要求有计划地增加巡查力量,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2)水库工程信息。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前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对实时灾情要及时组织核实,并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
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受旱范围、程度、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1)水质信息主要包括:
发生水质污染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水质指标、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环保、水文部门要加强监测,遇水质污染时在按《常州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同时应及时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防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防汛防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防旱责任人、防汛防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
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防御洪水预案和防御台风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以及抗旱预案(含城市防旱预案)等各类江河湖库预案。
(5)物料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
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
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防旱检查。
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防旱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防汛防旱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河湖库洪水预警
(1)当河湖库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雨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雨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
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
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
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湖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1)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水旱灾害预警支持系统以市防汛防旱指挥系统为基础,包括完善提高信息采集、通信和计算机网络、决策支持系统三大部分。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河湖库洪水。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3.3
防御台风预案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台风预案,主动应对台风袭击。
根据变化情况,修订和完善防御台风预案。
3.3.4
抗旱预案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4
应急响应
4.l
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和应急程序。
4.1.3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骨干水利工程调度,其他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调度,必要时由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并同时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或政府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长江或太湖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长江和太湖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主要河湖库水位达到或超过历史水位,全市受涝种养面积超过80%,或绝收面积超过8%;
沿江、沿太湖、大运河、丹金溧漕河等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流域性水利工程出现特别重大险情;
(4)大中型水库和重要小型水库出现垮坝;
(5)多个辖市、区发生特大干旱;
(6)多座中心城镇供水严重不足,发生极度干旱;
(7)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已经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
启动《常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和相应的预案,作出防汛防旱应急工作部署,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汛防旱指挥部、流域防汛指挥部,并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防旱期。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防旱物资。
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防旱措施。
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
铁路、交通部门为防汛防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
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辖市、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防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
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防旱工作。
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防旱工作。
各辖市、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相关市、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防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长江或太湖流域发生大洪水;
(2)河湖库等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如流域性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大中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垮坝;
(3)数个辖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主要湖河库水位接近或达到历史水位;
受涝种养面积在50%-80%之间,或绝收面积在5%-8%之间;
(4)数个辖市、区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辖市、区发生特大干旱;
(5)多个中型以上城镇发生严重干旱,或中心城镇发生极度干旱;
(6)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4.3.2
Ⅱ级响应行动
启动《常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或相应的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防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防旱。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防旱期。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水利工程调度,不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做好汛(旱)情及抗洪抢险、防旱措施的灾情报道。
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防旱期,行使相关权力。
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防旱工作。
同时,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组织防汛防旱工作。
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相关市、区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4.4
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数个辖市、区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一个辖市、区发生较大洪水;
(3)主要湖河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受涝种养面积在30%-50%之间,或绝收面积在3%-5%之间;
(4)河湖库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
流域性工程、区域性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大中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塘坝出现垮坝;
(5)数个辖市、区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抗旱水源出现紧张;
因旱人畜饮水发生困难;
(6)多座小型以上城镇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
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或委托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同时,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防旱工作的指导。
(2)由相关辖市、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防旱工作;
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防旱,并将防汛防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数个辖市、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主要湖河库水位接近或达到警戒水位或汛限水位;
受涝种养面积在30%以下或绝收面积在3%以下;
(2)流域性工程、区域性工程出现一般险情;
长江出现一般坍江;
(3)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4)数个辖市、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抗旱水源出现紧张,但基本满足防旱水源的要求;
(5)多个集镇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6)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气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
或者已经受热带低气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或委托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防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由相关辖市、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防旱工作。
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
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防旱,并将防汛防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4.6
信息报告和处理
4.6.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防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
防汛防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
4.6.3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并及时续报。
4.7
指挥和调度
4.7.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
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到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
抢险救灾
4.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8.2
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8.3
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
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4.8.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和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
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
4.9.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9.4
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或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
4.10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4.10.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0.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现场指挥部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
信息发布
防汛防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
应急结束
4.12.1
当洪水在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2.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4.12.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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