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自考题模拟30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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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要约中未确定生效时间的,应以受要约人能够知晓要约内容时为生效时间。
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要约发出时生效。
答案为A。
5.甲方向乙方发出出卖某一产品的要约函件,乙方向甲方发出买入该产品的要约函件,且两份要约函件内容中有关质量、价格、数量等条款完全一致。
此种情形称为______
A.同时表示
B.交叉要约
C.格式条款缔约
D.要约邀请
[解答]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内容各自向对方发出书面要约的情形,为交叉要约。
如甲方向乙方发出出卖某一产品的要约函件,乙方向甲方发出买入该产品的要约函件,且两份要约函件内容中有关质量、价格、数量等条款完全一致。
6.合同必须具备的,不具备则依习惯或者依法推定的条款是______
A.绝对必要条款
B.相对必要条款
C.任意条款
D.免责条款
[解答]就合同条款对合同所起的作用而言,合同条款可以分为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和任意条款。
其中相对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不具备则依习惯或者依法推定的条款。
7.顾客将货币投入自动售货机内,取得售货机吐出的商品,这种买卖合同的形式是______
A.口头形式
B.推定形式
C.书面形式
D.数据电文形式
[解答]推定形式是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
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8.甲、乙协议,若甲通过当年的司法考试,乙将房屋一套出租给甲。
后乙欲将该房屋出租给出价更高的第三人,便运用不当手段阻碍甲参加考试,致使甲因不能到考场参加考试而未通过当年的司法考试。
据此,应认定甲乙之间的租赁关系______
A.不成
B.成立
C.为附期限的民事关系
D.条件不成立
[解答]《民法通则》规定了附条件、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合同法》也规定了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制度。
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条件或期限的,该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生效。
此处所谓“生效”,仅指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包括合同约束力的发生。
这意味着在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之前,合同当事人已受合同的约束。
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得恶意促使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
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恶意促使条件不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
9.附条件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的______
A.视为条件已成就
B.所附条件无效
C.视为未附条件
D.合同无效
[解答]附款中的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法定的条件不能成为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
附条件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
10.合同之债的给付对象不包括______
A.物
B.智力成果
C.人身
D.特定行为
[解答]债的客体为给付,给付的对象为物、智力成果、特定行为等。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完全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给付。
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以其他给付替代原来的给付。
11.顺序履行抗辩权在诉讼中行使的,法院应当______
A.判决原告、被告同时为交换给付
B.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C.判决原告先履行
D.判决撤销合同
[解答]同时履行抗辩权与顺序履行抗辩权均属于非应先为给付的合同一方的权利,既可以在诉讼中行使,也可以在诉讼外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诉讼中行使的,法院应当判决原、被告同时为交换给付。
顺序履行抗辩权在诉讼中行使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2.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清偿义务______
A.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
B.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再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
C.由人民法院确定
D.既可以向债务人履行,也可以向债权人履行
[解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清偿义务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关系消灭。
13.变更保管合同保管期限或者保管费数量的,该变更自______时起成立。
A.协议成立
B.交付保管物
C.交付保管费
D.交付保管物和保管费
[解答]原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且变更的内容涉及交付实物的,变更自交付实物,或者取回实物,或者更换实物时成立。
例如,变更保管合同的保管期限或保管费数量的,由于该项变更不涉及交付实物,该变更自协议成立时成立。
14.下列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
A.债务人不脱离合同关系
B.第三人成为次债务人
C.第三人可以以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D.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
[解答]承担人加入债之关系,负与原债务人相同内容之债务。
而不是成为次债务人。
15.清偿代位的效力为第三人可对于债务人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其性质为______
A.债权的约定移转
B.债权的法定移转
C.债务的法定移转
D.债务的约定移转
[解答]清偿代位的效力为第三人可对于债务人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其性质为债权的法定移转。
16.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履行迟延的,相对方______
A.可以立即行使解除权
B.不得解除合同
C.催告的同时解除合同
D.催告后,违约方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解除合同
[解答]为了鼓励交易、助长流通,一方履行迟延的,并不当然发生对方的合同解除权,只有当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不履行义务的,相对方才有合同解除权。
答案为D。
17.甲请个体工商户乙上门修理空调,乙派好友丙前往服务,但丙未履约,则应当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______
A.乙
B.丙
C.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乙丙承担按份责任
[解答]《合同法》第121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题中,丙属于债务履行辅助人,违约行为由主债务人乙负担。
18.下列违约责任形式必须由合同约定的是______
A.实际履行
B.违约金
C.修理、重作、更换
D.损害赔偿
[解答]违约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给付。
1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的是______
A.有偿性
B.单务性
C.双务性
D.诺成性
[解答]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1)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20.下列选项,关于买受人受领义务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_
A.标的物由买受人自提的,应在出卖人通知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提取
B.由出卖人代办托运的,应按承运人的通知及时提取
C.由出卖人送货上门的,买受人应按时接收
D.买卖人未能履行受领义务的,构成受领迟延,造成出卖人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答]买受人的受领义务即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受领标的物。
标的物由买受人自提的,应在出卖人通知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提取;
由出卖人代办托运的,应按承运人的通知及时提取;
由出卖人送货上门的,买受人应按时接收。
买卖人未能履行受领义务的,构成受领迟延,造成出卖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1.赠与的财产,在未交付之前,有毁损或灭失时,赠与人______
A.不承担赔偿责任
B.承担赔偿责任
C.仅就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负赔偿责任
D.仅就其故意负赔偿责任
[解答]囚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为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合同法》特别规定:
赠与的财产,在未交付之前,有毁损或灭失时,赠与人仅就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负赔偿责任。
22.甲将房屋抵押给某乙后又将该房屋出租给某丙,某乙因依法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的房屋通过拍卖途径卖给某丁,则______
A.丁的所有权不能对抗丙的承租权
B.“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不能被适用
C.丙仍有权继续承租该房屋
D.乙的做法是违法的
[解答]若租赁的标的物属于抵押物的(俗称“特定物先押后租”),当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拍卖、变卖等)抵押物而使抵押物所有权移转的,“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不能被适用。
23.承租人张三未经出租人李四的同意,擅自将房屋出租给王二,租赁期内,李四欲将房屋卖给赵五。
依据法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是______
A.赵五
B.张三
C.王二
D.王二与赵五
[解答]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在租期内要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利。
由此可知,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所享有的权利,在本案中,承租人为张三。
张三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王二,王二是次承租人,但是王二与出租人李四之间没有租赁合同关系,所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就只有张三。
24.行使代位权的要件之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______
A.应当行使权利而不行使
B.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而不行使
C.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被受理
D.不能行使权利
[解答]所谓怠于行使权利,是指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不行使权利的状况。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的,属于怠于行使其权利。
25.下列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涉及、施工承包合同
B.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按份责任
C.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D.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给几个承包人
[解答]本题考查承包人应当亲自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义务。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但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当与第三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6.实行“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票到底、一次保险、全程负责”规则的运输方式是______
A.单式联运
B.多式联运
C.铁路运输
D.公路运输
[解答]多式联运是近十几年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运输方式,这种运输方式实行“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票到底、一次保险、全程负责”的规则,具有许多优越性。
它可以简化运输手续,减少货损货差,减少成本和费用,并且可以使交通工具得到综合利用,使各个运输环节有机地衔接,达到紧密合作、充分发挥运输能力、加速货物周转之效果。
27.货物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自然因素或货物本身的性质所发生的损失______
A.由存货人承担
B.由保管人承担
C.由存货人和保管人共同承担
D.由双方协议承担
[解答]本题考查存货人对货物的意外灭失承担风险责任。
货物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自然因素或货物本身的性质所发生的损失,由存货人承担。
28.若行纪人高于指示价格卖出或者低于指示价格买入委托物,则______
A.需要经过委托人的同意,方可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B.无需经委托人同意,即可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C.必须经过委托人的指示方可卖出或买入
D.行纪人不得因此而要求增加报酬
[解答]若行纪人高于指示价格卖出或低于指示价格买进委托物,因该行为对委托人有利,故无需经过委托人同意即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于此场合,行纪人可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亦不能依《合同法》第61条之规定予以确定的,因此产生的利益归委托人。
29.下列关于旅游经营者的做法正确的是______
A.旅游经营者可以适当改变旅游行程,减少旅游服务项目,而无需旅客同意
B.旅游经营者可以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有资质的经营者,而无需旅客同意
C.旅游经营者必须亲自提供旅游服务,不能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经营者
D.旅游经营者不得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
[解答]本题主要考查旅游经营者提供合格的旅游服务的义务。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约定的内容、项目、标准提供旅游服务,若其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旅游者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
旅游经营者必须亲自提供旅游服务,不能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经营者;
旅游经营者可以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
30.技术转让合同采用______
B.书面形式
C.推定形式
D.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均可
[解答]技术转、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射幸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A.以不确定的最终利益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B.射幸合同可以是单务合同
C.射幸合同可以是双务合同
D.射幸给付可以是单方的
E.射幸给付可以是双方的
ABCDE
[解答]射幸合同是指以不确定的最终利益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射幸合同可以是单务合同,也可以是双务合同。
赠与一个中奖机会,属于单务的射幸合同;
买卖一个中奖机会,属于双务的射幸合同。
射幸给付可以是单方的。
例如,购买彩票合同中,一方给付的是确定的金钱,另一方给付的是射幸中奖机会(没有机会永远都不可能中奖,有了机会有可能中奖但非必然中奖)。
射幸给付也可以是双方的,如对赌协议。
答案为ABCDE。
2.下列表述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______
A.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E.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
[解答]《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下列属于合同变更的是______
A.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协商变更标的物的数量
B.因特定物的灭失致履行不能,双方协商以交付其他物替代原特定物
C.买卖双方将原定买卖物质量按行业标准履行变更为按国家标准履行
D.合同订立后,关于履行地点,将“送货上门”变更为“自提货物”
E.租金的给付时间由每月的1日变更为每月的5日
[解答]合同变更的情形主要包括:
合同性质的变更;
合同标的物或报酬的增加或减少;
合同标的物或标的物的种类改变;
合同履行地、履行期、履行方式的变更;
合同标的物质量、规格、品种等条款的变更。
4.下列不能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有______
A.毒品
B.淫秽刊物
C.贵重金属
D.文物
E.麻醉药剂
AB
[解答]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为合法流通之物。
凡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如毒品、淫秽物品等,不得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凡法律限制流通的物,如贵重金属、文物、麻醉药剂等,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进行买卖。
违反规定的,买卖合同无效。
答案为AB。
5.下列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的有______
A.违法分包
B.违法转包
C.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D.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E.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解答]除违法分包或转包外,建设工程合同还会因以下原因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三、简答题
1.简述承诺生效要件。
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进行。
(2)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有成立合同的意思。
(3)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进行并在承诺期限内到达对方。
(4)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简述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征。
(1)公益性。
由于电、水、气、热力系人民生活必备的资源,且此类资源的消费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因此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往往具有强制缔约的特点。
供应人对于利用人所提出的供应要求一般不得拒绝,除非供应要求代价过于高昂或者不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
为了使社会公众都能够公平地享用电、水、气、热力资源,国家还对此类经营活动进行较多的监管,除了缔约的强制性外,还包括对价格和格式条款的公平性等重要的交易条件的规制。
(2)继续性。
由于利用人对电、水、气、热力资源的需要具有不间断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此类合同是继续性合同。
虽然继续性合同可能也表现为分期供应和分期付款,但仍然不失为一个合同关系,且给付的标的数量和价款数量在订立合同之时均不确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加。
基于此类合同继续性的特点,合同的消灭也仅向后发生效力,而不具有溯及力。
四、论述题
1.试举例论述合同法上的错误。
错误即观念与事实不一致。
因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民法上错误之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须有意思表示;
(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3)错误必须重大(所谓“重大”,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①行为人若非错误,绝不为此行为;
②一般人处于行为人的地位,若非错误,也绝不为此行为);
(4)错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
错误的形态有两种。
(1)行为的错误。
如口误、笔误(误将“10万元”书写成“10元”)等。
(2)内容的错误。
内容的错误表现为对合同性质认识的错误,如将买卖误为赠与;
对合同标的物的同一性认识的错误,如误认骡为马;
对合同当事人的同一性认识的错误,如误认张三为李四;
对合同标的物价格、数量、合同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的认识错误等。
动机的错误不影响行为的效力。
例如,误认为某商品将要涨价而大量购入该商品。
但是从经济角度看,当某些动机的错误影响重大时,应将其作为内容错误进行处理,例如对当事人资格的认识错误或对标的物性质的认识错误(如误认劣质产品为正品)属于动机的错误,但是经济影响极大,应将该错误作为内容错误处理。
对法律后果的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的效力,但将法律后果作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除外。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没有关于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定,而仅仅有关于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规定。
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对象必须是法律行为的内容,即合同的内容。
因口误或笔误造成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类推适用重大误解的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
甲于2003年7月1日买得一幅名画,8月1日,甲与乙签订合同将画卖给乙,并当场交付。
因乙的存折9月1号到期,双方约定5万元价款于9月1日交付。
8月20日,甲得知乙将其全部财产赠与其母。
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甲能否撤销乙的全部赠与?
甲不能撤销乙的全部赠与。
因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甲只能在5万元的范围内撤销赠与。
2.甲向乙母表示撤销乙的赠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甲向乙母所做的撤销的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为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甲只能请求法院撤销乙和其母之间的赠与行为。
3.甲的撤销权应在什么时间内行使才有效?
甲的撤销权应该在2004年8月20日之前行使。
依《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之内行使。
甲乙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甲为出租人,乙为承租人。
甲又与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丙为租赁物的出卖人。
在租赁过程中,乙发现租赁物存在瑕疵,故停止支付租赁费用。
尔后,租赁物由于被雷击中,而灭失,甲主张乙应继续支付租赁费,乙不置可否。
[问]4.租赁物存在瑕疵,乙能否停止支付租赁费,乙应如何主张权利?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而非由出租人承担,故乙不能停止支付租赁费,而应向出卖人丙主张权利。
5.租赁物灭失后,乙是否应当继续支付租赁费?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在租赁期间,若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时,承租人仍应支付租金,不能免除或减少其支付租金的义务。
换言之,融资租赁场合,因租赁物意外灭失所导致的租金风险归承租人,而非出租人。
所以乙应当继续支付租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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