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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三篇
论中国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
20xx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齐玉苓案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该批复成为当年宪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
该案也被媒体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学者们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所产生的现实意义莫衷一是。
有人认为该批复是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标志,它意味着宪法作为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在司法解释中得到承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另有人认为,该案仅是普通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宪法,最高院作出该司法解释是违宪行为;还有人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能有不恰当的地方,所产生的意义也没有媒体宣传的那样巨大,但对宪法进入诉讼领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拟对该案引发的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问题作一些论述。
一、宪法的司法适用在宪法实践中的地位。
齐玉苓案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那么,何为“宪法司法化”?
这种表述是否科学?
我们不难看出“宪法司法化”提法的创始人本意是指,宪法像其它法律一样具有司法适用性,即同样能够进入司法程序,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
但是从字面上看,“宪法司法化”表示宪法不断适应自身进入司法领域的要求而自我完善的动态过程。
这个过程要通过宪法的修改来逐步推进。
因此“宪法司法化”的提法不准确。
笔者认为,科学的提法应是“宪法的司法适用”。
对宪法的司法适用在宪法实践中的地位的正确认识还有赖于它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首先,人们通常认为宪法的司法适用起源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将宪法的司法适用等同于违宪审查。
虽然美国最高联邦法院解决的是个案问题,但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它同时确认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排除了违宪法律在司法适用中的可能,它的真实意图在于确立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
而我们所称的宪法的司法适用仅是指宪法直接适用于个案。
因为美国的违宪审查权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所以很容易把违宪审查与宪法的司法适用当成一回事。
其次,有人认为宪法监督不包括宪法的司法适用。
这其实是将宪法监督等同于违宪审查。
在我国违宪审查机关唯权力机关一家,但宪法的监督主体却具有多样性。
宪法监督在外延上不仅包括违宪审查,也包括宪法的司法适用。
违宪审查是对抽象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对具体的违宪个案进行裁判。
两者互为补充,共同成为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维护宪法的权威。
再次,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否就是宪法诉讼呢?
在我国宪法诉讼是指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后,通过其它救济模式,如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仍无法得到保护时,而向有权机关提起诉讼的一项法律制度。
因此宪法诉讼与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但是在由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国家,宪法诉讼则包含了违宪审查和宪法的司法适用两个方面。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宪法的司法适用在我国宪法实践中的地位。
二、宪法长期没有进入司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1、对两个司法解释的错误认识。
1955年最高院对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作过一个批复,批复认为宪法在刑事方面并不规定科罪量刑的问题,因此,“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1986年最高院在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在法律文书中引用,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批复等不可以引用。
一般认为,中国宪法不能进入法院的具体诉讼主要是基于以上两个司法解释。
笔者认为,1955年的批复并不能排除在判决中引用宪法的可能,在刑事判决中不引用宪法定罪量刑是正确的,但不能扩大为在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中一概不引用宪法。
1986年的批复对法院是否可以引用宪法规定判案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法院因此剥夺了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是没有道理的。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根本无权中止宪法的执行力。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能决定“司”哪些法,不“司”哪些法。
2、现代宪法观念的作用。
其一、宪法的章程化的观念。
人们在性质上把宪法等同于一般政党、团体内部的章程。
章程是指政党、社会团体规定本组织内部事务的一种共同遵守的文件,而宪法作为一种法,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
把宪法看成章程就是把宪法划入了思想意识和纪律的范畴,在观念上已经潜意识地否定了宪法的司法适用。
其二、宪法的纲领化的观念。
纲领是现在不存在,需要进一步努力奋斗,将来才能实现的目标、完成的任务及其行动的步骤。
也就是说人们没有把宪法中的公民权利看成是法定权利,而只是一种应然权利。
焦洪昌教授说过:
“平等最初只是一个法律观念,后来随着社会进步,被人们看成法律原则,再进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
平等只有作为一种法律权利时,才能得到司法救济。
”笔者认为像平等权这样的宪法权利还处在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阶段上,不能被司法保护也是意料中的事。
其三、宪法的政治化的观念。
人们片面强调宪法的阶级性,似乎凡是宪法问题都是政治问题。
在学术研究中也把宪法学搞成了政治学。
除了一个徒有虚名的“根本大法”的概念外,宪法几乎丧失了作为法应有的其它特征。
因此,解决宪法问题只能通过政治斗争,而不是司法过程。
总之,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意识不强。
新中国的成立,虽然理论上说为建立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奠定了基础,但是社会实践中诸多原因造成了公民宪法意识不强。
人们逐步形成宪法不是法,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观念,认为违反民法、刑法是违法犯罪,而违反宪法则无所谓,以至违法现象屡见不鲜,人们也无动于衷。
三、宪法进入司法适用领域的必要性。
1、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宪法至上观念的需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既然宪法也是法,那就应该有法律效力。
如果没有司法效力,所谓的法律效力就是空话。
如果不能在司法机关得到执行,不能在实际中运用,就是一纸空文。
但是有的学者认为在下位法中找不到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时,法院可以直接拿宪法作为判案依据,岂不是把宪法的作用定位为替其它法律拾遗补缺?
这有违于宪法的根本大法的地位,不利于宪法至上观念的形成。
笔者认为不然。
这正体现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最终防线,其它法律无能为力时,宪法可以挺身而出。
可谓“一夫当关,万夫莫开”。
2、宪法的司法适用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
首先,根据专家统计,宪法中规定的十余项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法律、法规具体落实保护措施的只有一半,例如受教育权、言论自由权、结社权等,法律都未作出具体规定。
如果没有宪法诉讼制度,何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次,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必然会产生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
由于普通法律规范的内容比较具体,往往无法为这些新型法律关系的处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而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概括性,能够适应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求。
如果宪法可以进入司法适用领域可以弥补普通法律的缺陷。
再次,有些典型的宪法诉讼案件被强行纳入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
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案子,法院将其列为行政诉讼案件,这超出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只能对行政主体侵犯自己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提起行政诉讼。
而本案中的学校作为准行政主体侵犯的是原告的受教育权。
因此适用宪法中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的条款作出判决才是恰当的。
四、宪法的司法适用的规则。
我们在解放思想,确认宪法也可以进入司法适用领域的同时,也应当肯定宪法并不是在任何案件中都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
宪法的司法适用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
1、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时,宪法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世界各国普遍通行“罪刑法定”的原则。
这里的“法”只能解释为刑法,不能作任何扩大解释。
因为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它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剥夺人的生命。
如果宪法也能定罪量刑,那么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公民的基本人权何以保障?
2、法院在面临宪法、法律都对涉讼行为作出了相同的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低位阶的法律规范,而不能直接适用高位阶的宪法规范。
因为这些法律在制定时是以宪法为依据的,适用这些法律就等于间接地适用了宪法,所以不必在任何时候都使用宪法这个“尚方宝剑”。
3、法院在认为宪法、法律对涉讼行为作出了不同规定时,不能直接适用宪法。
因为在我国,司法机关不能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法律是否违宪只能由权力机关来判断。
所以法院应中止审理,逐级上报,最后由最高权力机关决定法律违宪与否。
如果法律违宪,则直接适用宪法。
4、法院面临法律没有对涉讼行为作出规定,而宪法作了规定时,应当适用宪法。
现实生活中这类案件往往不被受理,如王立春等诉民族饭店选举权纠纷案。
因为我国长期存在“法不授权则不受理”的立案制度。
其实“法不授权不可为”一般针对具有主动性、扩张性的行政机关,而审判权则是被动的,“不告不理”是法院审判权的前提。
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条防线,因此通过限制法院的受案范围来防止滥用权力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符合法治原则的。
5、法院在审理因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的案件时,部分适用宪法。
在齐玉苓案中,最高院指出:
“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可见最高院把此案仅是看成特殊的民事案件。
笔者认为这类案件应是宪法附带民事诉讼,而且宪法诉讼是核心。
虽然宪法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制裁性,但确认和宣告某个行为违宪,在某些时候还可以撤销违宪行为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制裁。
它体现了司法者对违宪行为的否定态度和对受害人的支持,但为了更有利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往往还支持他们的民事、行政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就表现为民事赔偿。
这类案件应该首先通过宪法的司法适用确认行为违宪,在此基础上追究行为人的其它法律责任。
注释:
王振民:
《我国宪法可否进入诉讼》,《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第29页。
南香红、曾民:
《成都“身高歧视案”引发宪法平等权讨论》,《南方周末》20xx年1月31日第7版。
廖中洪:
《中国宪法非讼化原因探析》,《学习与探索》20xx年第5期第86页。
周叶中、刘鸿章:
《加强宪法监督,建设法治国家》,《武汉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第29页。
]蒋德海:
《宪法司法化对我国立案制度和判决模式的影响》,《上海法学研究》20xx年第6期第6页。
论中国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
我的梦中国梦演讲稿字:
我的中国梦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大家好!
我演讲的题目是:
《我的梦,桃李芬芳》
有梦才有创新,有梦才有未来。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这便是“中国梦”。
20xx年的春天,因为梦想变得激情飞扬,因为梦想变得无比厚重。
承载亿万人民的追求和重托,“中国梦”深深激荡着每一个中国人的心灵。
梦想、未来;追求、实干;强盛、幸福……
是的,正是因为有梦想,我们才历经坎坷依然前行,正是因为有梦想,我们才历经沧桑信心不改。
xx年前,当帝国主义的坚船利炮轰开中华民族的大门时,中华儿女就有一个梦想,一个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
如今,在实现这个伟大梦想的新的历史征程上,习总书记深情阐述着“中国梦”,将中华民族的昨天、今天和明天,熔铸于百余年中国沧桑巨变的历史图景,展现于几代人为民族复兴而奋斗的艰辛历程,令人感慨、催人奋进!
中国有梦,我也有梦。
“中国梦”与个人梦唇齿相依。
有了“中国梦”的茁壮,才有了我们个人实现梦想的自由。
而千千万万个人梦想的实现,便是“中国梦”的实现。
作为一名普通的教师,“我们一肩挑着中华民族的复兴,一肩挑着千家万户的幸福,挑着每一个孩子的前程”。
来到学校的每一名学生,都是带着家人殷切的嘱托,怀揣着美丽的梦想。
作为老师,让家长满意,让孩子们梦想成真,便是我们执着的追求,永恒的梦想!
我梦想,每一名学生都基础扎实、思维敏捷、潜质卓越;
我梦想,每一名学生都有健康的心态、良好的习惯和强健的体魄;
我梦想,每一名学生都能以丰厚的文化底蕴、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积极的人生态度来展示我们东港学子的青春靓丽风采!
梦想的实现,需要我们付出爱心。
教师,是一份以爱为主题的职业;爱是教师最美丽的语言。
我和我的同事们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全心全意爱学生,尽心尽力培养学生,真情善意严格要求学生。
爱学生就要赞赏他们的优点,让他们继续去追求生命的高度;爱学生就要纠正他们的错误,让他们重燃生命智慧的火花;爱学生就要走进学生的精神世界,做他们的良师益友,去感受他们的喜怒哀乐……用爱心去浇灌、用真情去感化、用智慧去启迪、用人格去熏陶、用理想去塑造,塑造这一个个充满希望与梦想的生命!
为着一个桃李芬芳的梦,我们愿意,奋斗终生!
人生如船,梦想是帆。
中国这艘东方巨轮,已乘风破浪、扬帆起航!
历史的船桨,已然交到我们每一个人手中。
践行十八大精神,让党旗更鲜艳,让梦想早实现!
为此,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要大声宣言:
让我们用慈爱呵护纯真,用智慧孕育成长,用真诚开启心灵,用希冀放飞梦想,用我们的双手默默耕耘,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阳!
我的中国梦:
精选中国梦演讲稿
我的中国梦:
精选中国梦演讲稿
尊敬的领导,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是x班的xxx,今天,我给大家演讲的题目是《我的中国梦》。
从小我就爱做梦,梦中,天真蓝、水真清、草真绿、花真香。
我在祖国的蓝天下,自由飞翔,懂事后,妈妈问我有什么梦想,我告诉妈妈,我的梦就是,爸爸更健康,妈妈更漂亮,我更茁壮,我们一家幸福吉祥。
上学了,老师教导我:
梦要更高更远,不能只有小家,还要有国家,国家的梦更伟大。
于是,中国的梦就成了我们的梦,我的梦就是中国梦!
小梦连着大梦,一个个小梦想加起来,就组成了国家的梦!
这梦,就像目的地,等待着我们前往;这梦,就像是一座高峰,等待着我们去攀登。
我的梦是当一名优秀的老师。
因为老师像红烛,照亮了知识的路程。
老师像春雨,把点点滴滴的知识撒在我们的心里。
我要穿上太空衣,乘坐太空船,飞到遥远的月球上,去探索神秘的星空,去探索宇宙的奥秘,去探索我们没有发现的领域,我要为我的梦而努力。
我要成为科学家。
我要发明一种“智能机器人”,它有着和人一样的智慧,会干许多事情。
可以让妈妈轻松度过每一天!
我热爱动物,因此,我要发明一种“动物语言解码器”让人类聆听小鸟的歌唱,倾听小鸟的心声,让我们与动物交流。
我要发明一种时间隧道,让人们穿越未来与过去的梦想不再是神话。
虽然不可逆转过去,但却能改变未来,要让年轻人知道时间无法回头。
要让乱砍乱伐的人看看他们所种下的恶果,已在未来酿成灾祸。
我要成为一名飞行员,驾驶着祖国的战鹰,飞翔在蓝天,守护祖国的领空。
一个人一生中有许多阶段。
每个阶段都有一个新的梦想,当你实现了这个梦想,下一个阶段的梦想随之而来。
少年强,则国强。
少年富,则国富。
少年与祖国息息相关,两者少了谁都不行。
因为有了梦,才有了四大发明。
有了梦,我们才能长大;有了梦,我们才能有未来;有了梦,我们的祖国才能更加强大;有了梦,我们的世界才能更美丽!
我们大家要实现自己的每个梦想,都必须像蜜蜂那样付出辛勤的劳动,必须像雄鹰那样奋勇拼搏。
来吧,让我们大家从今天做起,一起努力学习吧!
来实现我们自己心中美丽、骄傲的梦!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
我的中国梦演讲稿
每一个人的梦想都必须要以国家的强大为坚强后盾。
上个世纪火得一塌糊涂的美国梦,都是以美国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文化实力为依托的,而那正是美国经济最繁荣的一段时期。
同样,随着我们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国际地位显著提高,我们现在完全有资本,有能力畅谈“我的中国梦”。
以前我们国家积贫积弱,饱受欺凌,那时候每一个中国人都想自己的祖国强大,祖国强大了,我们才能过上幸福的生活。
国家,国家,先有国后有家。
让祖国强大欺凌,让中国人民站起来,这是我们上一辈人执着追寻的中国梦啊!
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斗,上一辈人的梦想已经实现了,看看我们的周围,看看洋溢着笑容的你们。
作为上一辈人梦想的见证者,我倍感荣幸,也深感责任重大,他们把更大的梦想交给了我们,时至今日,我们要将这中国梦继承下去。
我们的祖国现在强大了,人民富足了。
我们没有理由做得比上一辈差。
我的中国梦就是继承了上一辈们的执着,让祖国更强大,人民更富有。
同时,让我们的下一代有更好的条件实现他们的中国梦。
中国梦的传承就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精神的传承。
虽然今天的我们不需要经历战火的洗礼,但是我们有责任去弘扬民族精神,为祖国的一切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继承上一辈的中国梦,为了下一代的中国梦,这就是我的中国梦!
雄关漫道真如铁,是对梦想的追求;而今迈步从头越,是对梦想的执着!
来吧,让我们携起手来,响应时代的号召,为了美好的明天,为了光荣的未来,前进!
我的梦,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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