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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上述两者同时存在,如发包人未及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既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又侵犯了承包人的工期权利,因此,承包人既要求经济赔偿,又要求工期延长;
有时两者则可单独存在,如恶劣气候条件影响、不可抗力事件等,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或惯例则只能要求工期延长,不应要求经济补偿。
(3)索赔是一种未经以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它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工程签证不同。
在施工过程中签证是承发包双方就额外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等达成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补充协议,这可以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或最终增减工程造价的依据,而索赔则是单方面行为,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确认(如双方协商、谈判、调解或仲裁、诉讼)后才能实现。
施工索赔分类
(一)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
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
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即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
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种有经济补偿含义的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称为“隐含条款”。
(二)按索赔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
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之为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
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2、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
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过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三)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这是工程中常见的一类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
由于发包方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6、其他索赔
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索赔的起因
引起工程索赔的原因非常多和复杂,主要有以下方面:
(1)工程项目的特殊性。
现代工程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额大、工期长、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快。
工程项目的差异性大、综合性强、风险大,使得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变化因素,而合同则必须在工程开始前签订,它不可能对工程项目所有的问题都能作出合理的预见和规定,而且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还会有许多新的决策,这一切使得合同变更极为频繁,而合同变更必然会导致项目工期和成本的变化。
(2)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工程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诸如地质条件变化、材料价格上涨、货币贬值、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等,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使得工程的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些因素同样会导致工程工期和费用变化。
(3)参与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化。
由于工程参与单位多,一个工程项目往往会有发包人、总包人、工程师、分包人、指定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众多参加单位。
各方面的技术、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只要一方失误,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会影响其他合作者,造成他人损失,从而导致索赔。
(4)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及易出错性。
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多且复杂,经常会出现措词不当、缺陷、图纸错误,以及合同文件前后自相矛盾或者可作不同解释等问题,容易造成合同双方对合同文件理解不一致,从而出现索赔。
以上这些问题会随着工程的逐步开展而不断暴露出来,必然使工程项目受到影响,导致工程项目成本和工期的变化,这就是索赔形成的根源。
因此,索赔的发生,不仅是一个索赔意识或合同观念的问题,从本质上讲,索赔也是一种客观存在。
下面讨论索赔程序
承包人的索赔程序通常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1、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
该意向通知是承包人就具体的索赔事件向工程师和发包人表示的索赔愿望和要求。
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有义务做好现场施工的同期记录,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调阅,以判断索赔事件造成的实际损害。
2、递交索赔报告
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承包人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事件发生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此项索赔要求补偿的款项和工期展延天数的详细计算等有关材料。
如果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28天内还不能算出索赔额和工期展延天数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定期陆续报出每一个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
在该项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报出最终详细报告,提出索赔论证资料和累计索赔额。
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可以在工程师指示的其他合理时间内再报送正式索赔报告,也就是说,工程师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有权不马上处理该项索赔。
如果事件发生时,现场施工非常紧张,工程师不希望立即处理索赔而分散各方抓施工管理的精力,可通知承包人将索赔的处理留待施工不太紧张时再去解决。
但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包括因对变更估价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而先按工程师单方面决定的单价或价格执行时,承包人提出的保留索赔权利的意向通知。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时间规定提出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告,则他就失去了就该项事件请求补偿的索赔权力。
此时他所受到损害的补偿,将不超过工程师认为应主动给与的补偿额。
(二)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
1、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
接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工程师应建立自己的索赔档案,密切关注事件的影响,检查承包人的同期记录时,随时就记录内容提出他的不同意见或他希望应予以增加的记录项目。
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以后,认真研究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
首先在不确认责任归属的情况下,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重温合同的有关条款,研究承包人的索赔证据,并检查他的同期记录;
其次通过对事件的分析,工程师再依据合同条款划清责任界限,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
尤其是对承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都负有一定责任的事件影响,更应划出各方应该承担合同责任的比例。
最后再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补偿要求,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拟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款额和工期顺延天数。
2、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
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为:
(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上述三个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应当同时具备。
只有工程师认定索赔成立后,才处理应给予承包人补偿额。
3、对索赔报告的审查
(1)事态调查。
通过对合同实施的跟踪、分析了解事件经过、前因后果,掌握事件详细情况。
(2)损害事件原因分析。
即分析索赔事件是由何种原因引起,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在实际工作中,损害事件的责任有时是多方面原因造成,故必须进行责任分解,划分责任范围。
按责任大小,承担损失。
(3)分析索赔理由。
主要依据合同文件判明索赔事件是否属于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或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是否在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
只有符合合同规定的索赔要求才有合法性、才能成立。
例如,某合同规定,在工程总价5%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属于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则发包人指令增加工程量在这个范围内,承包人不能提出索赔。
(4)实际损失分析。
即分析索赔事件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
如果索赔事件不造成损失,则无索赔可言。
损失调查的重点是分析、对比实际和计划的施工进度,工程成本和费用方面的资料,在此基础核算索赔值。
(5)证据资料分析。
主要分析证据资料的有效性、合理性、正确性,这也是索赔要求有效的前提条件。
如果在索赔报告中提不出证明其索赔理由、索赔事件的影响、索赔值的计算等方面的详细资料,索赔要求是不能成立的。
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提出的证据不能足以说明其要求的合理性时,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交索赔的证据资料。
(三)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1、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
工程师核查后初步确定应予以补偿的额度往往与承包人的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额度不一致,甚至差额较大。
主要原因大多为对承担事件损害责任的界限划分不一致,索赔证据不充分,索赔计算的依据和方法分歧较大等,因此双方应就索赔的处理进行协商。
对于持续影响时间超过28天以上的工期延误事件,当工期索赔条件成立时,对承包人每隔28天报送的阶段索赔临时报告审查后,每次均应作出批准临时延长工期的决定,并于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提出最终的索赔报告后,批准顺延工期总天数。
应当注意的是,最终批准的总顺延天数,不应少于以前各阶段已同意顺延天数之和。
规定承包人在事件影响期间必须每隔28天提出一次阶段索赔报告,可以使工程师能及时根据同期记录批准该阶段应予顺延工期的天数,避免事件影响时间太长而不能准确确定索赔值。
2、工程师索赔处理决定
在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与承包人、发包人广泛讨论后,工程师应该向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
通常,工程师的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意,可以按合同中的争议条款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诉讼。
(四)发包人审查索赔处理
当工程师确定的索赔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必须报请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首先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和工程师的处理报告,再依据工程建设的目的、投资控制、竣工投产日期要求以及针对承包人在施工中的缺陷或违反合同规定等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师的处理意见。
例如,承包人某项索赔理由成立,工程师根据相应条款规定,既同意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偿,也批准顺延相应的工期。
但发包人权衡了施工的实际情况和外部条件的要求后,可能不同意顺延工期,而宁可给承包人增加费用补偿额,要求他采取赶工措施,按期或提前完工。
这样的决定只有发包人才有权作出。
索赔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五)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
承包人接受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告结束。
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就会导致合同争议。
通过协商双方达到互谅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争议的最理想方式。
如达不成谅解,承包人有权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一、索赔管理的原则
要使索赔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注意以下原则:
(一)公平合理地处理索赔
工程师作为施工合同的管理核心,必须公平的行事。
以没有偏见的方式解释和履行合同,独立地作出判断,行使自己的权力。
由于施工合同双方的利益和立场存在不一致,常常会出现矛盾,甚至冲突,这时工程师起着缓冲、协调作用。
他的处理索赔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
(1)从工程整体效益、工程总目标的角度出发作出判断或采取行动。
使合同风险分配,干扰事件责任分担,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不损害工程整体效益和不违背工程总目标。
在这个基本点上,双方常常是一致的,例如使工程顺利进行,尽早使工程竣工、投入生产,保证工程质量,按合同施工等。
(2)按照合同约定行事。
合同是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
作为工程师更应该按合同办事,准确理解、正确执行合同。
在索赔的解决和处理过程中应贯穿合同精神。
(3)从事实出发,实事求是。
按照合同的实际实施过程、干扰事件的实情、承包人的实际损失和所提供的证据作出判断。
(二)及时作出决定和处理索赔
在工程施工中,工程师必须及时地(有的合同规定具体的时间,或“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权力,作出决定,下达通知,指令,表示认可等。
这有如下重要作用:
(1)可以减少承包人的索赔几率。
因为如果工程师不能迅速及时地行事,造成承包人的损失,必须给与工期或费用的补偿。
(2)防止干扰事件影响的扩大。
若不及时行事会造成承包人停工处理指令,或承包人继续施工,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和损失。
(3)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迅速作出反应,认真研究、密切注意干扰事件的发展。
一方面可以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
另一方面可以掌握干扰事件发生和发展的过程,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分析、评价承包人的索赔做准备。
所以工程师也应鼓励并要求承包人及时向他通报情况,并及时提出索赔要求。
(4)不及时地解决索赔问题将会加深双方的不理解、不一致和矛盾。
如果不能及时解决索赔问题,会导致承包人资金周转困难,积极性受到影响,施工进度放慢,对工程师和发包人缺乏信任感;
而发包人会抱怨承包人拖延工期,不积极履约。
(5)不及时行事会造成索赔解决的困难。
单个索赔集中起来,索赔额积累起来,不仅给分析、评价带来困难,而且会带来新的问题,使问题和处理过程复杂化。
(三)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工程师在处理和解决索赔问题时,应及时地与发包人和承包人沟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在做出决定,特别是做出调整价格、决定工期和费用补偿决定前,应充分地与合同双方协商,最好达成一致,取得共识。
这是避免索赔争议的最有效的办法。
工程师应充分认识到,如果他的协调不成功使索赔争议升级,对合同双方都是损失,将会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益。
在工程中,工程师切不可凭借他的地位和权力武断行事,滥用权力,特别对承包人不能随便以合同处罚相威胁或盛气凌人。
(四)诚实信用
工程师有很大的工程管理权力,对工程的整体效益有关键性的作用。
发包人出于信任,将工程管理的任务交给他;
承包人希望他公平行事。
二、工程师对索赔的审查
(一)审查索赔证据
工程师对索赔报告审查时,首先判断承包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有理、有据。
所谓有理,是指索赔要求与合同条款或有关法规是否一致,受到的损失应属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所造成。
有据,是指提供的证据证明索赔要求成立。
承包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1)合同文件中的条款约定;
(2)经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函件;
(4)施工现场记录;
(5)施工会议记录;
(6)工程照片;
(7)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
(8)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单证;
(9)检查和试验记录;
(10)汇率变化表;
(11)各类财务凭证;
(12)其他有关资料。
(二)审查工期顺延要求
1、对索赔报告中要求顺延的工期,在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
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
有时工期延期的原因中可能包含有双方责任,此时工程师应进行详细分析,分清责任比例,只有可原谅的延期部分才能批准顺延合同工期。
可原谅延期,又可细分为可原谅并给与补偿费用的延期和可原谅但不给与补偿费用的延期;
后者是指非承包人责任的影响并未导致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大多属于发包人应承担风险责任事件的影响,如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的停工等。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
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
但有时也应注意,既要看被延误的工作是否在批准进度计划的关键路线上,又要详细分析这一延误对后续工作的可能影响。
因为若对非关键路线工作的影响时间较长,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也会导致进度计划中非关键路线转化为关键路线,其滞后将导致总工期的拖延。
此时,应充分考虑该工作的自由时间,给予相应的工期顺延,并要求承包人修改施工进度计划。
(3)无权要求承包人缩短合同工期。
工程师有审核、批准承包人顺延工期的权力,但他不可以扣减合同工期。
也就是说,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删减掉某些合同内规定的工作内容,但不能要求他相应缩短合同工期。
如果要求提前竣工的话,这项工作属于合同的变更。
2、审查工期索赔计算
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1)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
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
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
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2)比例计算法的公式为:
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
比例计算法简单方便,但有时不尽符合实际情况,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三)审查费用索赔要求
费用索赔的原因,可能是与工期索赔相同的内容,即属于可原谅并应予以费用补偿的索赔,也可能是与工期索赔无关的理由。
工程师在审核索赔的过程中,除了划清合同责任以外,还应注意索赔计算的取费合理性和计算的正确性。
1、承包人可索赔的费用
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人费。
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但不能简单地用计日费计算。
(2)设备费。
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3)材料费。
(4)保函手续费。
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入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5)贷款利息。
(6)保险费。
(7)利润。
(8)管理费。
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由于二者的计算方法不一样,所以在审核过程中应区别对待。
2、审核索赔取费的合理性
费用索赔涉及的款项较多、内容庞杂。
承包人都是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解释合同条款,进而申请索赔额。
工程师应公平地审核索赔报告申请,挑出不合理的取费项目或费率。
3、审核索赔计算的正确性
(1)所采用的费率是否合理、适度。
主要注意的问题包括:
1)工程量表中的单价是综合单价,不仅含有直接费,还包括间接费、风险费、辅助施工机械费、公司管理费和利润等项目的摊销成本。
在索赔计算中不应有重复取费。
2)停工损失中,不应以计日工费计算。
不应计算闲置人员在此期间的奖金、福利等报酬,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停驶的机械费补偿,应按机械折旧费或设备租赁费计算,不应包括运转操作费用。
(2)正确区分停工损失与因工程师临时改变工作内容或作业方法的功效降低损失的区别。
凡可改作其他工作的,不应按停工损失计算,但可以适当补偿降效损失。
三、工程师对索赔的预防和减少
索赔虽然不可能完全避免,但通过努力可以减少发生。
(一)正确理解合同规定
合同是规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
正确理解合同规定,是双方协调一致地合理、完全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
由于施工合同通常比较复杂,因而“理解合同规定”就有一定的困难。
双方站在各自立场上对合同规定的理解往往不可能完全一致,总会或多或少地存在某些分歧。
这种分歧经常是产生索赔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都应该认真研究合同文件,以便尽可能在诚信的基础上正确、一致地理解合同的规定,减少索赔的发生。
(二)做好日常监理工作,随时与承包人保持协调
做好日常监理工作是减少索赔的重要手段。
工程师应善于预见、发现和解决问题,能够在某些问题对工程产生额外成本或其他不良影响以前,就把它们纠正过来,就可以避免发生与此有关的索赔。
对此现场检查作为工程师监理工作的第一个环节,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工程质量、完工工作量等,工程师应该尽可能在日常工作中与承包人随时保持协调,每天或每周对当天或本周的情况进行会签、取得一致意见,而不要等到需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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