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提分阶段民法卷I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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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10000元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
B.乙
C.甲、乙根据过失程度分担
D.主要由乙承担,但根据公平原则,甲也应承担一部分
九天考资
B
依《合同法》第256条规定: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承揽人违反通知义务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本题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由定作人决定更换还是按低于合同质量的标准加工,因此承揽人因对逾期交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B,ACD选项错误。
第3题(ID:
22391)某甲为经商举债30万元,在债权人追逼之下,甲无奈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包括房产在内的共40万元的财产归其妻所有,并由其妻抚养未成年的儿子,则此约定效力如何?
A.无效,因为没有照顾到甲的份额利益[考点精析4349]
B.无效,因为没有明确甲及其未成年儿子的利益
C.无效,因为其是规避还债义务
D.有效,离婚财产分割允许约定处理
《婚姻法》第39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据此,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有约定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甲为了逃避债务而与其妻子协议离婚,是规避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该约定无效,本题正确选项为C,ABD选项错误。
第4题(ID:
22415)李某与老伴生有儿子李甲、李乙,二人都已成家立业。
李甲有一女儿,李乙有两个儿子。
2004年李乙因车祸去世,李某因丧子悲痛过分而去世。
李某死后留下房屋六间,存款六万元及名人字画若干。
李某死前曾立有遗嘱,将房屋留给李甲,存款留给两个孙子,其余财产未作处理。
而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李甲又因抢救落水儿童而牺牲。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李某对于部分财产的处分是无权处分
B.虽然李甲牺牲,但仍能与其母亲平分李某未作处分的财产[考点精析4588]
C.李甲的女儿可行使李甲的遗产继承权[考点精析4589]
D.李乙因比李某早去世,李乙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李某遗产
李某的遗嘱只能对李某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其在遗嘱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无权处分,A选项正确。
《继承法》第11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李乙先于李某死亡,其两个儿子可以代位继承李某遗产,因此李甲应当与母亲、李乙(李乙的两个儿子代位继承)共同继承父亲的遗产,而不是与母亲平分,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李甲在李某死后死亡,由李甲的女儿转继承李甲应继承的份额,C选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应选B选项。
第5题(ID:
22495)海南某农场与某销售公司签订了一项菠萝买卖合同,并约定在买方所在地交货,但在运输途中由于遇到百年不遇的洪水,耽搁了行程,致使到货时菠萝已腐烂过半,那么,相关的违约责任和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如何承担?
A.由于不可抗力,农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应由其承担[考点精析6725]
B.农场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C.农场可免除违约责任,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双方负担
D.农场不承担违约责任,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应由销售公司承担
A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双方约定在买方所在地交货,处于运输途中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均未发生转移,因此卖方农场应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责任,但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农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承担货物毁损的风险,只有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第6题(ID:
27483)甲公司委托王某与陈某一起为公司购买服装,陈某未与王某协商,擅自订购了一批不符合甲公司要求的服装,给甲公司造成10万元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A.陈某自己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B.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C.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D.D.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陈某追偿的权利
《民法通则意见》第79条规定: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根据该条规定,陈某应自己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
第7题(ID:
28042)甲乙在某市的花园小区高档住宅买了一套房子,约定按份共有,双方的份额均为50%。
甲、乙将房屋装修后出租给丁。
因甲、乙打算做一笔生意,于是决定向戊借款,并以此房子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
后来甲因出国急需用钱,欲将自己对该套房子的一半产权转让。
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丁、戊都有优先购买权[考点精析4400]
B.丁的优先购买权属于第一顺位
C.假设戊购得甲的份额,不论在该房屋上是否有后顺位的抵押权,戊享有的抵押权消灭
D.甲若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乙,丁仍然可以依照原来的租赁合同享有权利[考点精析4504]
D
依《物权法》第101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而抵押权人戊没有优先购买权,所以A选项错误。
乙、丁均有优先购买权,但乙居于首位,因为乙的优先购买权的基础是共有关系,基础关系是所有权,物权优于债权,所以B选项错误。
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戊购得甲的份额,只能成为房屋的共有人,如果有后顺位抵押权存在,戊的抵押权的存在对其还是有法律意义的,此时抵押权不消灭,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
依《合同法》第229条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即买卖不破租赁,故D选项说法正确。
第8题(ID:
28072)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7万元,丙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
关于该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若丙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则保证期间是乙银行对甲公司提起诉讼之日起6个月[考点精析4456]
B.若丙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且在保证期间内乙银行未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免除保证责任[考点精析4461]
C.若丙公司提供的是连带保证,则保证期间是甲公司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D.若丙公司提供的是连带保证,且在保证期间内乙银行未对甲公司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丙免除保证责任
依《担保法》第25条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A选项关于保证期间起算的说法错误,B选项丙公司免除责任的条件表述错误。
依《担保法》第26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依此规定,C选项关于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说法正确,D选项对连带责任保证人免除责任的条件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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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9题(ID:
28102)甲村与乙村相邻。
1980年,为保证甲村A种经济作物的生长,甲村和乙村商量,由甲村每年支付乙村3000元钱,乙村则同意20年内,在与甲村接壤30米的范围内不种植B种经济作物,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
此后多年,双方均照约定行事。
1995年,乙村将与甲村接壤的一块地承包给了村民张某,承包期为20年。
张某承包该地后,由于自己是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能手,于是准备种植一些,遭到了甲村的强烈抗议,乙村村委会也出面干涉,张某无奈只好暂时搁置。
2000年,张某考虑到甲乙两村之间承诺的期限已满,又开始筹划种植B种经济作物。
这时乙村和甲村又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将先前的约定再延续20年,同时考虑到张某的损失,甲村每年支付乙村的费用今后全部由乙村补偿给张某。
张某则认为,自己有权决定承包地的使用方式,遂与两个村委会发生纠纷。
关于本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随时有权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考点精析4408]
B.张某应自1995年至2000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义务
C.张某应自1995年至2015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义务
D.张某应自2000年至2015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义务
本题中甲村的土地为需役地,乙村的土地为供役地,双方通过约定设立了合法的地役权。
根据《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可见,在1980年至2000年这段时间内,村委会作为土地所有权人设置的地役权应当适用于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的张某,A选项是错误的。
但是在第一个地役权到期后,根据《物权法》第163条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本题中两个村子于2000年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设定一个新的地役权,由于张某不同意,这个新的地役权不应该成立。
所以,在2000年第一个地役权到期后,张某不应当再负担地役权,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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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10题(ID:
29332)甲到乙超市购物,将内装手提电脑的包放入超市自助存包处,该寄存处贴有醒目说明:
“贵重物品请勿寄存”“如寄存物品丢失,一律赔偿100元。
”甲购物返回后,发现包已丢失,于是找到超市理论,超市只同意赔偿100元,为此与甲发生纠纷。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条款有效,超市应赔偿甲100元
B.该条款无效,超市应按实际价值赔偿[考点精析4485]
C.该条款可撤销,超市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D.超市存在重大过错,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375条的规定,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说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因寄存人未声明,该物品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可以只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本题中超市已经提示“贵重物品请勿寄存”,且明示丢失物品赔偿100元,再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超市赔偿100元是于法有据的,A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其中52条是合同无效的情形,53条是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超市一律赔偿100元的规定已经明示,并且提示贵重物品不要寄存,该条款也并没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因此,该条款有效,BC选项错误。
因该条款有效,超市的赔偿就可以按这一条款进行,即赔偿甲100元,D选项错误。
第11题(ID:
29388)某村村民张某在盖房时将邻居李某摆在门口的一根木材取走作为房屋的横梁,李某回家时以为该木材被偷,至张某将房盖好后方知木材是被其拿走。
李某请求张某归还木材,张某一直未予理睬。
一年后张某的房屋坍塌,李某乘张某不在,将落下的横梁拿回家中。
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张某对该横梁享有所有权[考点精析4397]
B.李某对该横梁享有所有权
C.张某的行为构成对李某的侵权
D.李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的侵权
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的情形,是添附的一种。
本题是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和,其法律效果是导致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该附和物的所有权。
故张某将李某的木材和其房屋附合后即取得对木材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归属效果不因后来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离而发生变化。
张某仍为木材的所有人,李某未经所有人同意取走横梁的行为构成对张某所有权的侵犯,因此,AD选项正确,不当选。
B选项错误,当选。
在将木材作为横梁前,张某未经木材原所有人的同意擅自将木材取走作为横梁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所有权,C选项正确,不当选。
第12题(ID:
29572)张某和李某赌博,输了1万元,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无果,非常生气。
一日,李某专程找到张某说:
“你再不还钱我就到公安局报案让你坐牢。
”张某恳求李某不要报案,李某说,不报案也行,除非你给钱。
张某无奈只得同意,但是又恳求李某宽限几日。
最后李某同意由张某1个月内还清,但是要求张某打一个写有“欠李某1万元,保证1个月内还清”的欠条。
对于张某和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是有效的法律行为[考点精析4349]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因受胁迫而为的可撤销民事行为
D.因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赌债不具有合法性,所以张某和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为还钱写的欠条也属于因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当然确定无效,也就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故本题只有D选项正确。
第13题(ID:
29616)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经口头协商达成一致,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矿山成套设备,出租给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租金。
协议达成后,甲公司即向乙公司支付了第一笔价款,乙公司将成套设备交付丙公司使用,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第一期租金后,因矿井坍塌无需再使用该设备,就未再交付租金。
为此甲公司与丙公司发生纠纷。
丙公司认为,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故未成立,现将成套设备退回。
甲、乙、丙之间的合同:
A.已成立,但未生效
B.已成立,且已生效
C.已成立,但效力未定
D.未成立
甲乙丙之间的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38条的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因此本题,尽管合同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出租方甲、乙公司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丙公司也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该合同不存在效力上的瑕疵,合同成立并生效,只有B选项正确。
第14题(ID:
29644)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表述,正确的是:
A.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至少应有两个当事人[考点精析4342]
B.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
C.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必须有标的
D.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必须交付标的物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是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单方行为,如抛弃所有权等,AB选项错误。
标的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石,没有标的无从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故C选项是正确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无需交付标的物,只有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中才需要,D选项错误。
第15题(ID:
29750)甲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甲已付20万元,尚欠5千元未付,此时,若甲请求乙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乙得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考点精析4489]
B.甲违约在先,乙得解除合同
C.依诚信原则,乙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D.买卖合同中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问题,故乙须履行
根据《合同法》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题中,甲乙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确定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
但对于交付房屋所有权而言,不存在部分履行的问题。
买受人甲已付20万元,只剩5000元未付,该5000元相对于20万元而言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依照通常情况,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部分仅为该5000元,由于无法部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依照诚信原则,乙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故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题甲欠5千元,不是合同的主要债务,乙不能因此而单方解除合同,B选项错误。
本题乙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并不是说买卖合同中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D选项错误。
第16题(ID:
29828)甲乙为兄弟,1982年二人父母相继去世后,留下平房三间和树木两棵。
双方未分割遗产,平房一直由甲居住,乙另住。
1988年,甲将平房推倒,并将两棵树木砍伐后,在原地建起北房四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乙知道后未提出异议。
1990年,甲办理了上述房产的产权证。
2006年,乙的儿子结婚需要新房,乙向甲提出主张,要求分得其中三间房子,理由是该房子系父母遗产,而甲认为该房产系自己出资所建故不同意,引起纠纷。
A.甲与乙的纠纷为遗产分割纠纷[考点精析4379]
B.新建北房四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归甲所有
C.新建北房四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归甲乙共有
D.甲乙之间的纠纷尚未经过诉讼时效[考点精析4361]
甲乙父母相继去世后,甲乙作为法定继承人对尚未分割的遗产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提出分割遗产,在1988年甲将平房推倒,树木砍伐时,其行为构成对乙遗产份额的侵害,本题并非分割遗产纠纷,而是侵害继承权纠纷,A选项错误。
新建北房四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是在推倒原平房和砍伐树木基础上完成的,新建不同于修缮,而是重新建设,故该房与乙没有关系,甲因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乙的继承权受到侵犯,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继承法》第8条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但乙迟至2006年才提出请求,其权利已经经过诉讼时效期间,且在继承开始之日也超过了20年了,故无法得到法律保护,D选项错误。
第17题(ID:
29968)甲乙为好友,一日二人凑钱购买丙家传的古董花瓶,约定各付50%的价款,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于哪种类型?
A.法定之债[考点精析4444]
B.种类之债
C.单一之债
D.按份之债[考点精析4441]
根据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合同之债是典型的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
因此本题中的债是意定之债,不是法定之债,A选项错误。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属性可以将债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之债;
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之债。
本题中债的标的物是丙家传的古董花瓶,是特定物,因此本题中的债是特定之债,B选项错误。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两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两人以上的债。
本题中一方当事人为两人,因此是多数人之债,C选项错误。
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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