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测量线路测量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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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测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601的有关规定。
6.2.2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或导线测量方法。
导线的起点、终点及每间隔不大于30km的点上,应与高等级控制点联测检核;
当不具备联测条件时,可分段增设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点。
2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3分段增设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点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的规定。
6.2.3铁路、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程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2水准路线应每隔30km与高等级水准点联测1次。
6.2.4定测放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收集初测导线或航测像控点的测量成果,并应对初测高程控制点逐一检测。
高程较差的限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h——高差较差的限值(mm);
L——检查路线长度,单位为km。
2放线测量应根据图纸上定线线位,采用RTK法、极坐标法、拨角法或支距法进行。
3若需要测放线路交点时,应对交点的水平角进行观测,正交点应观测一测回,副交点应观测两测回。
副交点测回间角值较差的限值,应符合表6.2.4-1的规定。
4线路中线测量应与初测导线、航测像控点或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点联测。
联测间隔宜为5km,特殊情况下不应大于10km。
中线联测闭合差的限差应符合表6.2.4-2的规定。
6.2.5定测中线桩位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路中线上应设立线路起终点桩、千米桩、百米桩、平曲线控制桩、桥梁或隧道轴线控制桩、转点桩和断链桩,并应根据竖曲线的变化加桩。
2线路中线桩的间距,直线部分不应大于50m,平曲线部分宜为20m。
当铁路曲线半径大于800m且地势平坦时,中线桩间距可为40m。
当公路曲线半径为30m~60m或缓和曲线长度为30m~50m时,中线桩间距不应大于10m;
对于公路曲线半径小于30m、缓和曲线长度小于30m或回头曲线段,中线桩间距不应大于5m。
3中线桩位测量误差,直线段不应超过表6.2.5-1的规定,曲线段不应超过表6.2.5-2的规定。
4断链桩应设立在线路的直线段,不得在桥梁、隧道、平曲线、公路立交或铁路车站范围内设立。
5中线桩的高程测量宜布设成附合路线,附和路线闭合差不应超过50√Lmm。
附和路线长度L的单位应为km。
6.2.6横断面测量的误差不应超过表6.2.6的规定。
6.2.7施工前应复测中线桩,当中线桩复测与原测成果较差的限差符合表6.2.7的规定时,应采用原测成果。
6.3架空索道测量
6.3.1架空索道的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也可采用导线测量方法。
6.3.2当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时,不宜低于本标准表3.2.7中二级精度;
当采用导线测量方法时,导线测量的相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1000;
方位角闭合差不应超过30″√n,n应为测站数。
6.3.3当架空索道起点至转角点或转角点间的距离大于1km时,应增加1个~2个方向点。
方向点偏离直线,应在180°
±
20″以内。
6.3.4架空索道的起点、终点、转点和方向点的高程测量,可采用图根水准测量或图根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方法。
6.3.5纵断面测量,在转角点及方向点之间应进行附合。
距离相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00,高程闭合差不应超过0.1√n,n应为测站数。
山脊、山顶的纵断面点,不应少于3点;
山谷、沟底,可简化。
6.3.6当线路走向与等高线平行时,线路临近的陡峭地段,应根据需要加测横断面。
6.4自流和压力管线测量
6.4.1自流和压力管线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RTK图根控制测量方法或导线测量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RTK图根控制测量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沿线路每隔10km成对布设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点并应埋设标石,标石的埋设规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2)所有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点应靠近线路中心布设;
3)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点应采用静态模式进行观测,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的有关规定;
4)线路其他控制点可采用卫星定位实时动态图根控制测量,并符合本标准第5.2.8条的规定。
2当采用导线测量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流和压力管线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2)导线的起点、终点及每间隔不大于30km的点上,应与高等级平面控制点联测。
当不具备导线联测条件时,可分段测设卫星定位测量检核控制点。
3)导线点宜埋设在管道线路附近且在施工干扰区的外围。
管道线路的起点、终点和转角点也可作为导线点。
6.4.2自流和压力管线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流和压力管线高程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4.2的规定。
2卫星定位高程测量应符合本标准第4.4节的有关规定。
6.4.3自流和压力管线的中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管道线路相邻转角点间的距离大于1km或不通视时,应加测方向点。
2线路的起点、终点、转角点和方向点的位置和高程应实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极坐标法测量时,应一测回测定角度、距离,距离读数较差应小于20mm;
高程可采用变化镜高的方法各测一次,两次所测高差较差不应大于0.2m;
2)当采用RTK测量方法时,每点应观测两次,两次测量的纵、横坐标及高程的较差不应大于0.2m。
3当管道线路的转弯为曲线时,应实测线路偏角、计算曲线元素、测设曲线的起点、中点和终点。
4断链桩应设置在管道线路的直线段,不得设置在穿跨越段或曲线段;
断链桩上应注明管道线路来向和去向的里程。
6.4.4管线的断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断面测量时,在转角点与转角点之间或转角点与方向点之间应进行附合;
距离相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500,高程闭合差不应超过0.2√n,n应为测站数;
2纵断面测量的相邻断面点间距不应大于图上50mm;
在地形变化处应加测断面点,局部高差小于0.5m的沟坎可舍去;
当线路通过河流、水塘、道路或其他管道时,也应加测断面点;
3横断面测量的相邻断面点间距不应大于图上20mm。
6.5架空输电线路测量
6.5.1架空输电线路的平面控制宜采用卫星定位测量方法,精度不宜低于本标准表3.2.7中一级精度的要求。
高程控制宜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或卫星定位高程测量方法,精度不宜低于五等;
控制点间距不宜大于10km,宜沿线路中线两侧布设。
长距离架空电线路宜每100km与国家控制点联测一次。
6.5.2架空输电线路的相邻直线桩、塔位桩的横向偏差不应大于50mm,高差之差不应大于300mm。
6.5.3现场选线、定线或定位测量时,卫星定位接收机的选用应符合本标准第3.2.20条的规定,全站仪宜选用6″级仪器,大跨越全站仪测量宜选用2″级仪器。
6.5.4输电线路路径调绘宜使用既有地形图或影像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绘的范围应根据设计需要、输电线路的电压等级、现场环境确定,路径宽度宜为中心线两侧各100m~300m,地形地貌困难处可扩大范围;
2调绘的内容应包括主要的交叉跨越、沿线的植被,以及影响路径方案的重要建(构)筑物、新增建(构)筑物和规划区等;
3调绘时,应标注交叉跨越处的公路、铁路、河流、渡槽、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架空或埋地管线和重要建(构)筑物的名称;
设计需要时,还应调查并标注铁路、公路交叉处的里程,电力线路的电压等级、杆塔号和杆塔高度,通信线路的等级、走向和线高。
6.5.5架空输电线路的选线应根据批准的路径方案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配合设计进行实地选线;
也可根据航空摄影、机载激光扫描、卫星遥感的影像及地形图先进行室内选线,再进行实地放样;
2选线测量的转角坐标相对邻近的控制点或转角桩的坐标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70mm;
坐标系统、高程基准应与控制测量保持一致;
3线路转角角度测量宜精确至1′,转角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测量宜精确至0.01m;
4选线测量宜包括主要交叉跨越测量、影响设计的主要地物位置测量、拥挤路段房屋分布图测量、大跨越塔位测量;
5线路通过新建主要地物、协议区、工矿区、建(构)筑物密集地段时,还应进行相关的联系测量。
6.5.6定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定线测量可采用直接定线或间接定线。
直接定线可采用RTK法、全站仪水平角测量或正倒镜分中法;
间接定线可采用全站仪导线法。
2定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5.6的规定。
3定线桩之间距离测量和高差测量可采用RTK或全站仪两测回观测,全站仪还可采用对向观测各一测回或同向变换棱镜高度观测两测回。
全站仪测回间距离较差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1000,测距边长S的单位应为km,高差较差不应大于0.4S,当S小于0.1km,取0.1km计算。
4当边长超过400m时,全站仪测距应进行大气折光系数改正和地球曲率改正。
6.5.7交叉跨越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叉跨越测量宜采用RTK配合全站仪测量,交叉点的悬高宜采用全站仪就近桩位设站测量;
2交叉跨越点对于邻近直线桩或塔位桩的距离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200,高差误差不应大于0.3m;
3跨越已有线路时,应测量交叉点的顶点位置和高程;
下穿已有线路时,应测量交叉点的低点位置和高程;
地下管线可测量交叉点的地面位置和高程;
当左右边线与中心线交叉处不等高或交叉角小时,应测量有影响的边线点、危险点的位置和高程;
线路边线范围内或邻近的已有线路杆塔应施测杆塔顶点高程;
4交叉跨越二级及以上通信线、10kV及以上的电力线、有危险影响的建(构)筑物的交叉跨越点,应测量一个测回;
5交叉跨越35kV及以上的电力线路,宜测量交叉处两侧的杆塔顶点、导线或地线悬挂点的位置和高程,并应标注线路名称和杆塔编号;
通信线应标注等级和交叉角,其他交叉跨越物应标注名称、材料;
设计有要求时,还应标注测量时的温度,并应精确至0.5C;
6交叉的铁路、公路及管线应测量交叉处的轨顶高、路面高、管顶高,其中铁路、公路应标注去向和交叉处中心的里程;
电气化铁路的牵引线按交叉线路要求测量和标注;
7二级以上通信线、10kV以上电力线路、铁路和等级公路等应在平面图栏里注记交叉角度,角度应注记锐角值,并应精确至1′;
8交叉跨越边线范围外的横向坡度超过1:
3时,应测量风偏;
9交叉跨越处的河流、水库、湖区或水淹区,宜测绘洪水位或积水位高程,并应标注时间;
10重要交叉跨越可根据设计专业需要测绘交叉跨越分图。
6.5.8路径平断面图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径平断面图测量宜起始于变电站或已有线路连接杆塔;
需分段测量时,宜从转角桩处分段,且相邻两段应联测分段处的桩位;
线路转角处的平断面测量应以角平分线为界,分支塔应以横担方向为界。
2路径平断面图测量宜采用RTK或全站仪测量。
断面点间距不宜大于20m,平地不宜大于50m,地形变化处应加密断面点,独立山头断面点不应少于3点。
3在航测、遥感或激光雷达点云所生成的数字高程模型上提取断面点时,断面点间距宜为5m。
4输电导线对地安全距离接近相应限值时,应加密测量断面点;
线路中线至风偏范围内,突兀的地形点应作为危险点测量。
5当边线地形高出中心线0.5m时,应施测边线的纵断面。
6当输电线路通过和接近斜坡、陡岸或高层建(构)筑物时,应施测风偏横断面或风偏危险点。
7在线路经过山谷、深沟等不影响输电导线对地距离安全段,纵断面线可中断。
8路径平断面图的平面图测量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50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平面测量宽度应为线路中线两侧各50m,500kV以上测量宽度应为75m;
2)平面图应测量线路范围内有危险影响的建(构)筑物、道路、管线、河、沟、塘、渠、水库、坟地、陡坎、悬崖、地类界等;
3)房屋应测量平面位置、地面高程和屋面高程,并应标注离线路最近点的偏距,且应区分平顶房、尖顶房;
房屋离线路中线偏距的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0.1m,房屋边长较差不应大于0.04S,房屋的边长S单位应为m;
4)应对输电线路走廊内的植被进行测绘,林木应标注种类、高度、胸径、密度和边界。
9路径平断面图的图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33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勘测标准》GB/T50548的有关规定执行。
6.5.9线路边线宽度外的横向断面坡度超过1:
3时,应测绘横断面图,横断面图的横向、竖向测图比例尺宜为1:
1000。
6.5.10杆塔桩定位时,RTK法宜在邻近的控制桩上架设基准站,全站仪法宜在邻近的直线桩上设站测量。
6.5.11水中立塔时,宜测绘水下塔位地形图,比例尺宜为1:
500,测点间距不宜大于5m,地形地貌困难时,应加密测量水下地形点。
6.5.12杆塔基断面图、塔位地形图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杆塔基断面图测量宜与杆塔定位测量同步进行,测量范围应超出基础保护范围或由设计专业指定,杆塔基断面图应反映地形变化情况;
2杆塔基断面图的纵、横比例尺宜为1:
100或1:
200,不同方向的杆塔基断面应以文字或字母进行标注;
3测量杆塔基断面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测量塔位地形图;
塔位地形图可采用国家坐标系或独立坐标系,测量时应绘出线路中心线且在边界处标注相邻杆塔位编号;
塔位地形图的测量范围不应小于塔基断面图的范围,比例尺宜为1:
200或1:
300,图式应采用1:
500比例尺地形图图式。
6.5.13在定位过程中,应进行下列校测:
1有危险影响的中线、边线、横断面等;
2主要交叉跨越的位置、高程、交叉角等;
3线路的直线偏离度和转角度数等;
4检查主要地物是否遗漏,若有遗漏应补测。
6.5.14线路施工前,应对杆塔位桩或直线桩进行复测,并符合下列规定:
1直线偏离度、线路转角的复测成果与原成果的较差,不应大于1′30″;
2桩间距离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500,高程较差不应大于0.3m;
3交叉跨越距离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200,高差较差不应大于0.3m;
4地形点的高程较差不应大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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