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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合同项目指南整理版1503
PPP项目合同指南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PPP项目主要参与方
一、政府
政府承担PPP项目的行政管理职能,并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形成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社会资本方
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公司。
但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
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
政府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三、融资方
PPP项目的融资方通常有商业银行、出口信贷机构、多边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四、专业运营商(部分项目适用)
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中,大部分运营事务由专业运营商负责;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的项目,仅将部分非核心的日常运营管理事务交专业运营商负责。
五、原料供应商(部分项目适用)
为保证原料稳定供应,项目公司会与其签订长期供应协议。
六、产品或服务购买方(部分项目适用)
项目公司以及融资方会要求确定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方签订长期购销合同。
七、保险公司
PPP项目会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分散和转移风险。
PPP项目对保险公司的资信有较高要求。
九、其他参与方
投资、法律、技术、财务、保险代理等方面的专业机构。
第二节PPP项目合同体系
PPP项目基本合同体系
一、PPP项目合同
项目公司未成立时,政府方与社会资本签订意向书、备忘录或者框架协议,详细约定双方有关项目开发的关键权利义务。
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与政府方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承继上述协议的补充合同、之前达成协议是否存续的约定。
二、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通常包括:
前提条件、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融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履行PPP项目合同的股东承诺、股东的商业计划、股权转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范围、股息分配、违约、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
三、履约合同
(一)工程承包合同
为转移建设风险,项目公司会与承包商签订一个固定价格、工期的“交钥匙”合同,将工程费用超支、工期延误等风险转移给承包商,还会包括履约担保和违约金条款。
(二)运营服务合同
PPP项目运营合同中约定风险分配机制或者投保相关保险来转移风险。
(三)原料供应合同
原料供应合同中一般会包括以下条款:
交货地点和供货期限、供货要求和价格、质量标准和验收、结算和支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
除一般条款外,通常还包括“照供不误”条款。
(四)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
在一些产品购买合同中,还会包括“照付不议”条款,即项目公司与产品的购买者约定一个最低采购量,项目公司按照最低量供应产品,不论购买者是否需要采购该产品,均应按照最低采购量支付相应价款。
四、融资合同
融资合同项目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直接介入协议等。
贷款合同中包括以下条款:
陈述与保证、前提条件、偿还贷款、担保与保障、抵销、违约、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等。
财产或其他权益作为抵押或质押、母公司提供担保或由政府作出某种承诺通常会在担保合同、直接介入协议及PPP项目合同中体现。
五、保险合同
PPP项目涉及的保险种类包括货物运输险、工程一切险、针对设计或其它专业服务的职业保障险、针对间接损失的保险、第三者责任险。
六、其他合同
PPP项目涉及法律、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合同。
第二章PPP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PPP项目合同概述
一、合同主体
(一)政府方
PPP项目合同的政府一方的签约主体通常由项目所在地相应级别的政府或者政府授权机构签署。
(二)项目公司
二、风险分配
1.通常由政府方承担的风险,包括:
土地获取风险;项目审批风险;政治不可抗力。
2.通常由项目公司承担的风险,包括:
如期完成项目融资的风险;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风险;项目审批风险;获得项目相关保险。
3.通常由双方共担的风险:
自然不可抗力。
三、法律适用
有关PPP项目合同条款的分析和解释均以我国法律作为适用依据。
第二节合同内容
第一部分引言、定义、解释
一、引言
(一)签署时间及签署主体信息
PPP项目合同明确合同的签署日期,该日期会影响合同部分条款的生效时间。
PPP项目合同签署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注册信息。
(二)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
引言部分简要介绍项目双方合作背景以及签订该PPP项目合同的目的等。
二、定义、解释
对合同中反复使用的关键名词和术语进行明确的定义,避免产生争议。
第二部分项目的范围
三、项目的范围
政府与项目公司的合作范围包括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合作范围是排他的。
四、项目合作期限
(一)期限的确定
1.项目的合作期限应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进行评估。
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政府所需要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期间;项目资产的经济生命周期以及重要的整修时点;项目资产的技术生命周期;项目的投资回收期;项目设计和建设期间的长短;财政承受能力;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项目合作期限的规定;等等。
2.常见的项目合作期限规定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固定的期限(例如,25年);如工程延期,会导致运营期缩短。
(2)处置独立的设计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并规定运营期间为自项目开始运营之日起的一个固定期限。
工期是否延误均不会影响项目运营期限。
(二)期限的延长
项目合作期限内发生非项目公司应当承担的风险而导致项目公司损失的情形下,项目公司可以请求延长项目合作期限。
(三)期限的结束
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者项目提前终止。
第三部分前提条件
五、前提条件
(一)前提条件:
PPP项目合同的某些条款生效所必须满足的特定条件。
(二)常见的前提条件
1.完成融资交割——通常由项目公司负责满足。
2.获得项目相关审批—由项目公司或政府方负责满足。
3.保险已经生效——由项目公司负责满足。
4.项目实施相关的其他主要合同已经签订
5.其他前提条件。
项目公司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等担保。
六、前提条件豁免
负责满足该前提条件方的相对方拥有该豁免权利。
七、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一)合同终止
任一前提条件未满足,且另一方也未同意豁免或延长期限,则该合同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合同终止的效力和后果
1.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将终止。
除合同规定的在终止后仍有效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2.经济赔偿。
合同另一方有权主张经济赔偿。
3.提取保函。
政府方在签署合同时要求项目公司就履行前提条件提供履约保函。
如项目公司未达成前提条件,且政府方未同意豁免,政府方有权提取保函项下金额。
第四部分项目融资
八、项目公司的融资权利和义务
合同会约定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相关资产和权益的归属。
九、融资方的权利
(一)融资方的主债权和担保债权
以项目资产、收费权益等为担保进行融资,要确认项目合同中明确规定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是否有权处置上述担保,且政府方接受融资方行使主债权、担保债权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二)融资方的介入权
项目合同中或者通过政府、项目公司与融资方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对融资方的介入权予以明确约定。
十、再融资
签署再融资协议须经政府方批准。
PPP项目合同中也可规定:
政府方对于因再融资所节省的财务费用享有按约定比例(例如50%)分成的权利。
第五部分项目用地
十一、土地权利的取得
1.由政府方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
政府方提供土地使用权、道路使用权、临时用地。
用地预审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均由政府方办理。
2.由政府方协助项目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
十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它相关权利的费用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它相关权利所涉及的费用
土地出让金、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恢复平整费、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等。
(二)费用的承担
项目公司和政府方约定暂定价,超出部分双方协商承担。
十三、土地使用的权利及限制
(一)项目公司的土地权利——土地使用权
项目合同中约定在项目期限内独占性地使用特定土地。
(二)项目公司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项目合同中规定:
未经政府批准,项目公司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三)政府方的场地出入权
政府方执行检查建设进度、监督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合同项下义务等下可使用以上权利。
第六部分项目建设
十三、项目的设计
(一)设计工作的分工
1.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政府/社会资本方完成。
2.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项目公司完成。
(二)项目设计要求
PPP项目合同中约定项目设计要求和标准。
(三)设计的审查
政府方享有审查设计文件权利,包括:
1.审查由项目公司制作的任何设计文件。
2.政府方可要求项目公司对不符合合同的部分进行修正,有关修正的风险、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3.如存在异议,可以提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四)项目设计责任
项目公司对所作出的设计承担全部责任,不因分包或已审查豁免。
十四、项目的建设
(一)项目建设要求
施工标准、验收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
项目合同中明确具体的完工日期或开始运营日。
(二)项目建设责任
项目公司对项目建设承担全部责任,不因分包豁免或解除。
(三)政府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
定期获取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场检查和测试;对建设承包商的选择设定资质等要求;等等。
第七部分项目运营
十五、开始运营
(一)开始运营的条件
完工日即为运营日,也可包括建设完工和试运营两个阶段。
(二)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后果。
1.无法按时获得付费、运营期缩短。
2.支付逾期违约金。
3.项目终止。
项目公司延误开始运营日超过如200日,政府方有权依据PPP项目合同的约定主张提前终止该项目。
4.履约担保。
如未按照约定运营项目,政府方可据履约担保机制获得赔偿。
(三)因政府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后果
1.延长工期和赔偿费用。
2.可规定“视为已开始运营”,即政府从约定开始运营日起向项目公司付费。
(四)因中性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后果。
一方或双方均可免除违约责任,也可申请延迟开始运营日。
十六、运营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一)项目运营的内容
运营内容以项目所涉具体行业为准;
(二)项目运营的标准和要求
项目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运营。
运营维护手册以及具体运营标准通常会作为PPP项目合同的附件。
(三)运营责任划分
政府方需要提供部分设施或服务,与项目公司负责建设运营的项目进行配套或对接。
原则上仍是由最有能力且最有效率的一方承担相关的责任。
(四)暂停服务
1.计划内的暂停服务。
定期的重大维护、修复,应提前向政府方报告。
项目公司不承担不履约的违约责任。
2.计划外的暂停服务。
项目公司应立即通知政府方,并尽快恢复正常服务。
责任的划分按照一般的风险分担原则处理。
十七、政府方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和介入
入场检查;定期获得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审阅运营方案并提出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和后评价;等等。
十八、公众监督
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
第八部分项目维护
十九、项目维护义务和责任
(一)项目维护责任
项目公司负责设施维护和修理,责任不因分包豁免或解除。
(二)维护方案和手册
1.维护方案。
项目维护方案在开始运营日之前提交政府方审核。
2.维护手册。
技术难度较的PPP项目,需编制详细的维护手册。
(三)计划外的维护
紧急情况下,项目公司应立即通知政府方,并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
责任的划分与计划外暂停服务基本一致。
二十、政府方对项目维护的监督和介入
入场检查;定期获得有关项目维护情况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审阅维护方案并提出意见;等等。
第九部分股权变更限制
二十一、限制股权变更的考虑因素
(一)政府方关注
社会资本将自身或项目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不符合社会资本主体条件,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实施。
(二)社会资本关注
社会资本转让项目公司股权以吸引投资者或退出,有利于实现资金价值。
项目合同中需设定一个适当的股权变更限制机制,有效的限制社会资本不当变更股权。
二十二、股权变更的含义与范围
(一)直接或间接转让股权
项目合同中会限制项目公司及其各层级母公司的股权变更的范围。
(二)并购、增发等其他方式导致的股权变更。
股权变更包括收购其他公司股权或者增发新股等。
(三)股份相关权益的变更。
“股权变更”限制范围包括普通股、优先股等股份持有权变更以及股份上附着的其他相关权益的变更;特殊债权。
(四)兜底规定
“其他任何可能导致股权变更的事项”。
二十三、股权变更的限制
(一)锁定期
1.项目合同规定:
在一定期间内,未经政府批准,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不得发生任何股权变更形。
2.锁定期期限。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项目开始运营日后的一定期限(至少直至项目缺陷责任期届满)。
3.例外情形。
贷款人为履行本项目融资项下的担保而涉及的股权结构变更;将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社会资本的关联公司;政府参股项目公司,则转让其股权不受股权变更限制。
(二)其他限制
项目合同中约定对受让方的要求和限制。
(三)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后果
违反股权变更限制,将认定为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政府方有权提前终止项目合同。
第十部分付费机制
二十四、付费机制的分类
(一)政府付费
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依据项目产品或服务的使用量及质量付费。
(二)使用者付费
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公司直从最终用户处收取费用,以回收建设和运营成本并获得收益。
(三)可行性缺口补助
使用者付费不满足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时,由政府弥补项目公司缺口部分。
二十五、设置付费机制主要因素
(一)主要考虑因素:
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是否可以计量;付费机制对项目公司形成有效的激励;项目期限长,付费机制项下需处置变更或调整机制;付费机制在融资上的可行性;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二)定价和调价机制。
第十一部分履约担保
二十六、概述
(一)要求项目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主要考虑因素
1.成立项目公司已通过有限追索实现风险剥离,项目公司的母公司不愿提供额外担保;
2.项目已处置了如付费机制和项目期限机制等保证项目公司履约;
3.每增加一项担保会增加项目实施成本。
(二)选择履约担保方式的基本原则
担保方式足够担保项目公司履约,且违约下政府有足够的救济手段。
二十七、常见的履约担保方式——保函
建设期的履约保函;运营维护期的履约保函/维护保函;运营维护期的履约保函;移交维修保函;投标保函;担保合同前提条件成就的履约保函。
第十二部分政府承诺
二十八、付费或补助
采用政府付费机制、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的项目中,政府的义务是付费或提供补助。
供电、供气等能源类项目中,会处置“照付不议”的付费安排。
二十九、负责或协助获取项目相关土地权利
三十、提供相关连接设施
政府给予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完成项目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的对接等。
三十一、办理有关政府审批手续
三十二、防止不必要的竞争性项目
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项目,政府方有义务防止竞争性项目,即唯一性条款。
三十三、其他承诺
第十三部分保险
三十四、一般保险义务
(一)购买和维持保险义务
项目公司承担购买和维持保险的相关义务,具体包括:
1.购买保险并确保其有效且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2.督促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向政府提供保险凭证;
3.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项目可披露信息;
4.不得作出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可撤销、中止或受损害的行为;
5.项目公司立即书面通知政府方可能影响保险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况或事件;
6.协助政府或其他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理赔;等等。
(二)保单要求
1.以政府方及政府方指定的机构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
2.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政府方行使如代位权、抵扣权及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分摊保险赔偿的权利等。
3.对保单做重大修改等时提前向政府方发出书面通知。
(三)保险条款变更
项目合同中规定未经政府方同意,不得对保险合同重要条款
做出实质性变更。
三十五、常见的保险种类
货物运输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施工机具综合保险;雇主责任险。
第十四部分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三十六、法律的含义
由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件,也具有强制性效力,也会包含在PPP项目合同中“法律”的范围内。
三十七、守法义务
项目合同中应体现政府采购(投资人选择、合同谈判)过程中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已确定的各项要求。
三十八、“法律变更”的定义
在PPP项目合同生效日之后颁布对任何法律的任何变动。
三十九、法律变更的后果
(一)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
1.导致项目发生额外费用、工期延误,项目公司有权向政府方索赔额外费用或要求延长工期;
2.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政府违约事件”,项目公司可以违约条款及提前终止机制等进行救济。
(二)政府方不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
视为不可抗力,按相应机制处理。
第十五部分不可抗力
四十、不可抗力的定义和种类
不可抗力的定义和范围可参照项目所在国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以及项目的风险分配方案。
(一)定义方式。
PPP项目合同采用的是概述加列举式。
(二)不可抗力的特殊分类。
PPP项目不可抗力分政治不可抗力和自然不可抗力。
1.政治不可抗力。
包括非因签约政府方原因导致的、且不在其控制下的征收征用、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未获审批等政府行为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
PPP项目合同中,将政治不可抗力归为政府方应承担的风险,并约定法律后果:
要求延长工期、获得额外补偿或延长项目合作期限;导致提前终止,项目公司可获得比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更多的回购补偿,甚至可能包括利润损失。
2.自然不可抗力。
也可包括社会异常事件。
法律后果可约定如下:
(一)免于履行。
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
在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中,可约定在不可抗力影响持续期间,政府仍然履行全部或部分付款义务。
(二)延长期限。
项目公司有权申请延长建设期或运营期。
(三)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四)费用补偿。
不可抗力发生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原由各方自行承担。
(五)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发生超过一定期间,任何一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第十六部分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
四十一、政府方的监督权
(一)项目实施期间的知情权。
1.建设期——审阅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
2.运营维护期——审阅运营维护手册和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
(二)进场检查和测试。
(三)对承包商和分包商选择的监控。
1.合同中约定建设承包商或运营维护商的资质要求。
2.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运营维护合同前报告政府方。
(四)参股项目公司。
政府直接参股项目公司、甚至董事,可以选择放弃部分权益或者被免除部分义务。
四十二、政府方的介入权
介入权是政府可以选择的权利。
(一)项目公司未违约情形下的介入。
1.可以介入情形:
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险;介入项目以解除或行使政府的法定责任;发生紧急情况,且政府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2.政府方介入的法律后果:
项目公司义务或工作将被豁免;
采用政府付费机制项目,政府仍支付服务费或其他费用;所有额外费用均由政府承担。
(二)项目公司违约情形下的介入。
PPP项目合同中约定项目公司在补救期间无法补救,政府方才有权行使其介入权。
法律后果一般如下:
1.政府方或指定第三人代项目公司履行其违约部分义务;
2.采用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的项目,政府方仍就不受违约影响部分的服务或产品支付费用或提供补助;
3.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项目公司承担;
4.政府方有权提前终止项目合同。
第十七部分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四十三、违约事件
(一)政府方违约事件。
1.未按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付费或提供补助;
2.违反合同约定转让PPP项目合同项下义务;
3.发生政府方可控的对项目设施、股份的征收或征用;
4.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无法履行的;
5.其他违反PPP项目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形。
(二)项目公司违约事件。
1.项目公司破产或资不抵债的;
2.项目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实现项目进度或,且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
3.项目公司未按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项目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股权变更限制的;
5.未按合同约定为PPP项目或相关资产购买保险的。
四十四、提前终止的事由
导致项目提前终止的事由包括:
政府方违约事件、项目公司违约事件、政府方选择终止(合同应明确限定)、不可抗力事件。
四十五、终止后的处理机制
(一)回购义务。
项目公司违约导致项目终止的,政府有回购的选择权。
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要保障持续供给的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即使项目公司违约,政府仍有回购义务。
(二)回购补偿。
1.政府方违约事件、政治不可抗力以及政府方选择终止。
原则是确保项目公司不会受损或获得额外利益。
范围包括:
(1)项目公司尚未偿还的所有贷款(其中可能包括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偿还的利息及罚息、提前还贷的违约金等);
(2)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终止之前投资资金总和;
(3)第三方费用或其他费用;
(4)项目公司的利润损失(项目合同中应约定利润损失的界定标准及补偿比例)。
2.项目公司违约事件。
政府回购,需要提供相应补偿。
回购补偿计算方法包括:
市场价值方法,即再进行项目采购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账面价值方法,即按照项目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计算出的补偿金额,通常要扣减政府因该终止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
3.自然不可抗力。
原则是由双方共同分摊风险。
(1)补偿范围包括未偿还贷款、股东投资及欠付款项;
(2)补偿会扣除保险理赔金额,且不包括预期利润损失。
(三)补偿的支付。
1.一次性全额支付。
2.分期付款。
主张延期支付的利息,并在未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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