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笔记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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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七
刑事诉讼法笔记(七)
第十一章公诉
第一节公诉的一般理论
一、概念和意义
1、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法律活动
2、性质:
代表国家刑事指控权的检察机关向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提出控告
3、从权力上看,除了自诉案件之外,向法院提出控告惩罚犯罪是国家赋予专门机关行使的职权。
4、从程序上看,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中独立的诉讼阶段,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的纽带,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
5、历史发展:
它是在刑事诉讼历史发展中产生的
(1)公诉取代自诉成为刑事诉讼的主要形式是有历史的必然性的
a.它是国家义务的体现,公诉制度是国家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
b.被害人行使全部或大部分控诉权,使国家刑罚权难以实现,公诉是实现刑罚权的保障
c.公诉制度可以避免因被害人缺乏举证能力而由国家代行侦查权,实现控审分离,保持刑事诉讼的合理结构
(1)我国公诉制度的特点:
a.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b.公诉与自诉互为救济
c.公诉权由检察机关单独行使
d.公诉机关兼有法律监督职能
6、公诉的意义:
a.通过度犯罪的追诉,为审判和处罚犯罪创造条件,奠定基础,以实现国家对犯罪的追究
b.体现控诉犯罪和审判的分工,调整了起诉和审判的关系
c.确定了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使嫌疑人成为被告人,这一过程的意义在于:
一方面是被告人面临国家审判,并可能收到刑法的制裁,另一方面也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刑事诉讼被告人区别于罪犯,由纠问式诉讼中的诉讼客体成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二、刑事公诉权
随着两个基本变革而产生
a.起诉和审判的分离
b.公诉的发展及其于私诉的分离
1、定义和内容
(1)定义:
是代表国家提请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力,
(2)内容:
a.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公诉机关的法定职权
b.是一种司法请求权
c.是一项追诉犯罪权
2、公诉权权能
刑事公诉权是公诉权力要素的结合体,从横向看,分为积极的公诉权和消极的公诉权,前者为起诉权,后者为不起诉的权力。
从纵向看,分为:
a.公诉提起b.公诉支持c.公诉变更d.抗诉权
三、公诉的原则
(一)国家追诉主义
含义:
刑事案件的起诉由国家垄断,个人含犯罪的受害人无向法院直接控诉犯罪的权力,检察机关为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代表国家为日本
(二)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
前者指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排除检察官的自由裁量,又叫起诉合法主义,是19世纪前各国通用的制度。
意义:
1、与有罪必罚的报复性刑法观念相联系
2、可以在对犯罪进行追究的问题上统一标准,防止检察机关徇私舞弊
3、可以有效防止刑事司法收政治体制的影响
后者指案件经侦查终结,确认犯罪嫌疑人有提起公诉的充分证据,也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法律仍允许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
适应刑事政策的要求,强调刑事诉讼的目的性和合理性,又叫起诉合理主义,代表国家为美国。
我国基本为起诉法定主义。
从法定主义向便宜主义过渡是趋势。
(三)起诉书一本主义和卷证移送主义
1、起诉书一本主义
(1)含义:
指起诉时除了起诉书外不得附带提出任何可能是法官对案件产生预先判断的文书或证物,在起诉书中也不得引用有关文书的内容
起诉书的内容包括:
被告人基本情况;公诉事实又叫诉因;罪名
检察官在这种情况下的地位:
把侦审分离开来,侦查不对审判有直接影响,检察官也只是一方当事人,开庭前法官对检察官同样不了解,只有实现了该主义才能实现当事人主义
(2)意义:
a.防止法官形成预先判断
b.是法官在事先了解不到被告人有罪证据的情况下,是无罪推定原则落实在诉讼制度中,从而保障了法官公正审判
c.有利于贯彻审判中心主义
2、卷证移送主义(大陆法系)
特点:
起诉时不仅移送起诉书,同时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
3、复印件主义(我国)
介于1~2者之间
第二节公诉程序
一、审查起诉
(一)概念
指公检机关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确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二)内容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犯罪性质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或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三)审查起诉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1、应当讯问嫌疑犯,听取嫌疑犯、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
2、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理需要的证据
3、关于补充侦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且以两次为限
4、审查起诉后应做出提起诉讼或不起诉的决定
5、审查起诉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应当从改变的检察院收到后起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完毕后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
二、提起公诉
(一)概念: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确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时将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请求对其进行实体审判的诉讼活动
(二)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依法应当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
(三)提起公诉的程序
1、做出起诉决定并制作起诉书——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嫌疑人行使起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文书,也是法院审判的依据,同时也限定了审判的内容
2、将起诉书连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并移交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不起诉
(一)概念:
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审查后确定依法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可以免除刑罚而不将嫌疑人交付审判自行中止刑事诉讼的诉讼活动,具有终局意义。
(二)效力:
终结刑事诉讼,即在程序上犯罪嫌疑人可彻底无关
(三)不起诉的种类:
1、法定不起诉又叫绝对不起诉的:
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15条规定的情形的,
2、酌定不起诉的:
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须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
案件经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不起诉的程序
1、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也是终结文书的一种
2、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送达:
宣布是必经程序,即在公开场合向本人宣布,还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或所在单位
3、对于被羁押者,立即释放
4、解除扣押冻结
5、对被不起诉人需给予行政处罚或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检察院应提出检查意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将处理结果及时通告检察院
(五)不起诉的救济
1、对公安机关来讲,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机关为原检察院)原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复议
2、对于被害人而言,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应将结果通知被害人,被害人如不服,可在7日内向上级检察院申诉提请公诉,检察院应当将结果通知被害人。
如维持不起诉的,被害人可自诉。
检察、公安机关应将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3、对不起诉人(对有疑不起诉的被告人为证明清白的)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7日内向检察院申诉,原检察院应做出复查决定,并将结果通告被不起诉人。
第十二章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重构
一、我国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现状
1、审前程序的启动――立案
2、侦查――侦查权的分配:
公安、检察、监督机关的侦查权相互独立,无配合,孤军奋战
3、审查起诉及其与侦查的关系:
只有侦查终结的才可以审查起诉,它建立在侦查结果之上,但过程却无联系
4、审前程序的终结:
三阶段终结完成完全由各个机关自己决定,可能会导致各个机关推卸责任而别的机关却无权干涉
我国审前程序的特点:
1、公安、检察机关主导审前程序,法院无权介入,难以实施同步的审查和控制
2、公安、检察机关按法定的管辖分工,各自独立地实施侦查活动,对于追诉程序的启动、运行、终结基本上拥有独立的决定权
二、我国审前程序的缺陷
1、立案阶段存在着一定的程序虚无化倾向:
有案不立,立案机关没有约束
2、侦查阶段出现的非法取证和滥用强制措施是侵犯人权的现象
3、审查起诉程序缺少诉讼性:
当事人无权制约检察机关起诉、不起诉的决定
4、检察、公安机关各自独立的实施刑事追诉活动,造成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的分散和浪费,不利于刑事诉讼整体效益的提高
5、审前程序的行政化和超越职权倾向,造成嫌疑人诉讼地位的弱化,其诉讼主体地位难以实现。
三、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重构
1、实现检察、侦查一体化改革:
检察、侦查机关应实现职能上的一体化,而非组织上的一体化
(1)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接受其领导和指挥
(2)刑事追诉程序的启动运行终结由检察机关统一决定,公安机关无权就立案撤案等直接做出处分
(3)较为重大的侦查活动须报请司法裁判机构审查和批准
(4)对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随时加以纠正,并可撤换侦查人员
(5)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有权要求警察素食给予协助,如补充收集证据,出庭作证
2、提高嫌疑人的诉讼地位,扩大辩护律师参与范围,设立一个足以和追诉方相抗衡的辩护方,如赋予嫌疑人沉默权,律师在场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
3、设立一个中立的司法机构,对整个追诉活动实施司法审查
第十三章刑事审判概述
一、刑事审判的概念
1、审判的概念:
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并进行辩论,法官在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基于国家权力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2、四要素:
a.客观上存在着一个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或纠纷
b.利益和主张不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把这一争执交给非冲突方的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来处理
c.在两造具备,第三方居中调解的组合格局中,按照一定的程序解决该纠纷
d.对冲突或行为的处理,第三方有最终的独立决定权
3、刑事审判的概念:
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于向其提出请求的刑事案件做出审理并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审理是裁判的前提,裁判是审理的结果
二、刑事审判模式
(一)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主要是围绕控辩双方举证和辩论进行,法官和陪审团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的诉讼模式。
1、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并为此展开诉讼攻击活动,辩方负担着反驳控方主张和证据的责任,担负着提出自己无罪及罪轻的辩护的责任,法官的责任在于消极的居中裁判,以独立的第三方来解决双方的冲突,与双方保持等距离,不偏向任何一方
特色:
审判活动以控辩双方的积极活动为核心内容,证明对象的设立及立证活动由当事人完成,控辩双方就诉讼主题和证据展开辩论,法官的职能是补充性的――沉默的法官,争论的当事人
2、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法理解释,
(1)首先,是对诉讼科学性的追求
a.当事人表现出有责性和积极性
b.控辩双方就同一证据的论证和反驳,有利于对证据的深入考察,从而查明案件事实
c.法官的中立性,是查明真相的必要条件
(1)基于诉讼民主性保障的考虑:
一方面控制控方的权力,强调法官的中立性,另一方面又强调辩护方的权利和能力,赋予其足够与控方抗衡的权利
(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指刑事审判以法官为中心,强调其主导地位,而不倡导当事人在在诉讼中的积极性。
1、法官是法官中的核心人物,对审判起主导作用,在庭审中,不仅以职权主持庭审,指挥诉讼,而且案件的审理的范围和方式即证据的提出即取舍有法官决定。
控方的作用弱化,在法官主导法庭调查的情况下,检察官的控诉职能难以发挥,只是在法官调查取证后,对证据进行补充调查,目的在于提醒法官注意其忽略的证据或事实。
被告人处于被统治的地位,辩护方的任何积极性都会与法官形成冲突,导致其辩论被抵制或剥夺。
特色:
法官为中心,法官掌握诉讼的主动权,当事人处于受支配的地位,庭审活动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展开,法官依照职权主动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积极调查取证,控辩双方活动受到限制,作用消极――主动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
2、法理解释:
a.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审判职能,强调法官的主动性和重要性,认为法官的主动调查是发现实体真实的最佳途径
(1)能力比较,法官查明事实真相的能力更强,控辩双方急于求胜,导致在证据收集上的偏向性
(2)正确裁判的客观需要,
(3)控辩双方的利益冲突所决定的
a.控制犯罪的客观需要
(三)我国的审判模式
1、79年刑事诉讼法:
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1)表现:
a.在检察机关将起诉书及案件材料移送到法院后,法官就开始对案件进行书面审查,并进行积极的庭前活动,
b.法官在庭审时居于绝对主导地位,控辩双方作用弱化
(2)消极缺陷:
a.出现先定后审的局面
b.法官庭前形成预断,造成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局面
2、96年刑事诉讼法:
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
(1)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由实体转为程序性审查
(2)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检察机关派人支持公诉,取消了79年刑事诉讼法关于经人民法院同意,检察院可以不派人出庭的规定
(3)在庭审调查阶段,按照举证责任原则,加强控方的举证责任
(4)由原来控辩双方职能在法庭辩论阶段辩论,改为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可进行
三、审判原则
(一)审判公开原则
1、概念:
指法庭在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时都应公开进行,公民可旁听,新闻机构可以采访报道
2、内容:
a.审理内容公开
b.审理结论公开
c.既向当事人公开,又向社会公开
3、理论基础:
a.民主政治的当然要求,避免关门办案
b.审判科学性的保障
c.法治宣传和教育的极好形式
2、体表现
(1)允许公民到法院旁听
a.法院提前予以通告
b.法院应为公民旁听创造条件
c.根据要求安排旁听人数
(2)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3)判决书的公开:
任何公民可以凭身份证到法院查阅,把判决书上网公开,律师法定代理人可到法院查询司法文书(民事)
5、对公开审判的限制
a.涉及隐私的
b.涉及国家机密的
c.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
d.涉及商业秘密的
评议过程不公开
(二)直接言辞证据
1、概念:
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旁听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调查须以控辩双方口头辩论置证的方式来进行。
2、内容:
(1)直接原则(在场原则):
法官审理案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始终在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人员不在场时,不得进行法庭审理,否则审理活动无效。
(2)言辞原则: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的调查原则上采取言辞的方式进行
3、意义:
(1)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及时准确完成审判任务
a.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后,即可听其言辞,观其颜色,有利于判断真伪,发现案件事实。
b.可以及时发现疑点并加以澄清,迅速推进审判活动
(3)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集中审理原则
1、概念:
指刑事案件原则上应持续无间断的进行,即审理程序应尽可能地一气呵成,即行判决
2、含义:
(1)整个审判阶段,以庭审为中心,所有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观点都应在实践中一并提出交流和辨明,审判结论也应在庭审中形成
(2)审判不间断,对一个案件的审理而言,应一次连续审理完毕,即使对需两天以上审理的案件,也应每日连续审理,直至审理完毕,
(3)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立案审理,每个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审理,且在该案审理结束前,不允许法庭审理其他任何案件
(4)法庭成员不可更换,法官、陪审员应始终在场参与审理,因故不能连续的,应由始终在场的法官、陪审员替补,若无足够的替补,则应重新审判
(5)庭审不中断并迅速做出裁判
3、意义
(1)避免诉讼拖延,提高效率
(2)防止来自庭外的不正当干涉
(3)有利于实现被告人的辩护权
(4)能保证法官从开庭时连续审理,获得对案件清晰的认识
(5)
(四)参审与陪审规则
1、概念:
指从公民职能产生的陪审员参与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参审:
由陪审员和专业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共同判断。
狭义的陪审:
由非法律专业人员组成合议庭,参加法庭审判活动,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上,对有争议的问题做出裁定。
2、参审和陪审的区别:
在于陪审员和陪审团的作用不同
陪审:
陪审团单独认定事实,决定罪的有无,但无权决定量刑
参审:
陪审员于法官共同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与专业法官有同等的表决权。
3、理论依据
这是民主政治的要求,同时也可防止司法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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