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篮桥监狱高度戒备区域建设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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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篮桥监狱高度戒备区域建设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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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篮桥监狱高度戒备区域建设初探
提篮桥监狱高度戒备区域建设初探
X监狱高度戒备区域建设与管理初探
摘要:
随着监狱依法履行职责和规范化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罪犯管理工作日趋繁重复杂,监狱安全稳定工作面临巨大压力。
作为重刑犯监狱,X监狱希望通过建设高度戒备区域,对监狱内部功能布局进行合理调整,在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实现对高度危险性罪犯的分类关押和改造,从而降低安全风险,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真正落实“首要标准”。
本文将就高度戒备区域建设的必要性进行论证,阐述适合X监狱实际的高度戒备区域建设理念及标准,探讨配套的高度戒备区域制度建设,研究科学的罪犯危险度评估方法并对如何开展高度戒备区域关押罪犯的管理提出思路。
关键词:
高度戒备建设理念制度建设危险度评估管理
一、建设高度戒备区域的必要性
高度戒备区域的关押对象主要为对监管秩序具有较大危害性的罪犯,简称高危罪犯。
一部分是过往服刑经历中有危险行为史,发生过狱内犯罪;多次严重破坏监管秩序和生产设施等行为,至今仍可能对监管安全造成危害的罪犯;另一部分是虽未有具体犯罪行为,但依目前状态推断,今后一段时间内可能在狱内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罪犯。
而这些高危罪犯既是监狱管理改造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同时又是监狱安全稳定工作最重要的决定因素。
因此,管理好、改造好这部分罪犯,是探索当前监狱管理新模式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建设高度戒备区域可解决当前高危罪犯管理工作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
1、缓解重刑犯比例快速增长造成的管理压力
最近四年,X监狱关押的重刑犯(原判15年以上有期徒刑)比例呈显著增长的趋势,从2009年的32.82%至2013年的40.58%,增长了将近10个百分点。
截止2013年10月,全监狱共关押了1128名重刑犯,其中暴力犯的比例超过了85%。
而近年来新收罪犯中刑期为无期、死缓的人数也快速上升,仅2012年,每月收押的无期、死缓罪犯不断呈波浪式上涨态势,仅12月单月收押高达46
人,全年共收押178名此类罪犯。
2013年形势同样不容乐观,截止当年10月已收押110名此类罪犯。
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年中,无期、死缓罪犯收押人数还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加上重刑犯服刑时间长,其在服刑人群中所占比例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不断提高。
根据以往的管教经验来看,一方面由于重刑犯刑期较长,加之家庭、个人、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绝望情绪,常走极端,极易发生自杀、自伤、自残等行为;另一方面随着重刑犯入监时间的增长,容易产生服刑意识淡化、身份意识模糊、改造意识缺失等现象,从而在行为方面表现为不服管教。
例如重刑犯崔某,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犯具有较高的身负余罪的意识,在狱内服刑期间经常出现肩膀习惯性脱臼的状况,需赴社会医院就医,崔犯常借此打听就医的具体路线和情况,有明显的脱逃欲望,被监狱列为重点危险罪犯。
以上问题均给管理改造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建立相应的高度戒备区域适应快速增长的重刑犯势在必行。
2012年X监狱每月新收刑期为死缓、无期的罪犯数据图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
2008-2012年X监狱在押刑期为无期、死缓的罪犯比例数据图
2、解决当前重刑犯管理工作面临的诸多难题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对死缓徒刑、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幅度进一步加大。
这给监狱带来了新的管理难点,即对重刑犯,尤其是对限制减刑类罪犯的管理。
此类罪犯服刑期间漫长,减刑空间小,管理难度大,容易产生消极改造,放弃改造,乃至铤而走险的思想。
作为全国首家收押限制减刑罪犯的监狱,X监狱现关押了34名限制减刑罪犯,平均年龄为34岁,其中年龄最小的为19岁,年龄最大的为52岁。
按在监狱最低服刑20-25年来计算,其人生的黄金时段将在监狱度过,个别年龄偏大的罪犯将很可能在狱内度过余生。
自
该罪犯群体被收押以来,随着其度过初期的惶恐困惑期后,现已表现出越来越多的不稳定因素:
例如罪犯沐某,52岁,因故意杀害多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犯入监后始终不认罪,表示是被冤枉的。
在日常改造中时常突然情绪失控,大声哭泣,绝望情绪极为强烈,有较高的自杀(自伤自残)危险性。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有些罪犯家庭出现重大变故,苦于无法处理,有些年轻罪犯甚至向主管民警流露出希望改判为死刑,不愿在狱内度过漫长的服刑年月。
因此,上述罪犯易高发自杀、自伤自残、脱逃、袭警等重大狱内案件,严重威胁监狱的安全稳定工作,建立相应的高度戒备区域可提高对此类罪犯管理的有效性,是解决当前管理困难的重要措施之一。
另一方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简称542号文)正式下发后,扩大了从严对象的范围和从严力度。
调整后X监狱罪犯中属于从严类别的达到1025人,占总押犯比例的32%,罪犯受损直接表现为服刑年限增长。
经预估,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平均增加1年2个月至2年刑期,非限制减刑类死缓无期罪犯服刑年限增加了3至4年,而限制减刑罪犯必须服刑满《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年限,达到27年。
服刑年限的延长意味着减刑对于罪犯改造正面激励作用的减少,长刑期罪犯容易出现改造信心不足,改造积极性低下的状况。
3、消除“混押”模式带来的重大安全隐患
在目前“混押”模式下,无论何种罪犯都一起劳动,一起教育,改造模式和要求没有太大的区别,缺乏针对性,并存在三大安全隐患:
一是由于没有采用区别化的改造管理模式,容易使高危罪犯接触到一些能够自伤自残的“工具“,从而引发安全事故。
例如有一名罪犯利用晚饭里鸡腿中的骨头企图自伤自残,后被民警发现及时制止。
二是一部分高危罪犯本身社会阅历丰富、能言善辩,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尤其是一些涉黑犯罪的首犯,如自身改造态度消极,就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周边其他罪犯,特别是一些短刑犯和累犯,进而致使监狱的改造氛围混乱。
三是个别极端高危罪犯易和其他罪犯发生矛盾并发生攻击性行为,严重破坏监管改造秩序。
例如罪犯林某,因故意杀人、放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犯犯罪事实为杀害母亲,服刑期间一直认为其他罪犯歧视他,今年年初还发生了因不满看护犯的严格夹控,殴打看护犯的严重违纪行为。
因此,建立相应的高度戒备区域,对罪犯实行有效的分级分类管理,既增加了管理的针对性,又从源头
上消除了管理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
4、有效运用“帕累托效应”营造良好改造氛围
根据帕累托效应即二八效应的原理,任何群体中占重要因素的仅为少数,而多数为非重要因素。
该原理同样适用罪犯群体,对近五年来的罪犯违纪情况进行统计可以发现,有过重大违纪记录或造成狱内安全事故的罪犯仅占到全监罪犯人数的1.8%,一年之内违纪扣分次数超过5次的罪犯仅占到总人数的8.7%,而这部分罪犯中多数曾连续数年有过多次违纪。
以上数据均说明了犯群中的不稳定因素较为集中在一些危险个体上,这些危险个体持续对监管秩序的整体稳定带来冲击,还经常发挥负面的“领头羊效应”,我们曾做过一个测试,一个监组中共有18名罪犯,当其中有1人连续欠产、表现出明显的消极怠工时,如民警不对其做出严肃处理而是轻描淡写一笔带过,那么1个月后整个监组的劳动产量下降了38%,整个监组的劳动改造氛围明显恶化。
因此,如能做好对该类危险个体的控制和管理,能够大幅降低对监管秩序的负面影响,高度戒备区域的设置能够将各监区占有少数的危险个体做到集中管理,抓住关键点,有效配置监狱管教资源发挥最大功效。
(二)建设高度戒备区域的现实意义
一是适应监狱发展新趋势的需要。
监狱实行分类建设、罪犯实行分类管理是当今世界现代监狱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
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们国家就开始研究按照不同戒备等级,对罪犯实行分类关押,监狱实行分类设置。
在2009年全国监狱布局调整工作会议上,吴爱英部长也明确提出了“要针对罪犯的不同危险程度,按照高、中、低度不同戒备要求对监狱或监区进行分类建设”的要求。
目前上海监狱体制改革正有序进行,但迄今为止,上海监狱系统仍未建成一所有代表性的现代化高度戒备监狱(监区)。
因此,X监狱作为集中收押限制减刑、死缓无期、精神病、涉黑等特殊罪犯群体的重刑犯监狱,在此建立高度戒备区域,对今后进一步推进上海监狱分级分类建设和提升特定犯群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二是践行“罚当其罪”法律理念的需要。
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和恶习程度,结合罪犯的改造表现和服刑时间,实行不同级别的管理制度,这是宽严相济政策的直观体现,也是对于“罚当其罪”理念的实际践行。
尤其是对严重违纪罪犯依
法严惩,集中关押高危险性罪犯,分别在警戒程度、行政奖励、生活待遇、通信、会见等方面实行程度有轻有重的剥夺,有宽有严的限制,进而充分发挥法律调控的最佳效果,对监狱正确有效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相结合,提高改造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构筑监狱安全稳定长效机制的需要。
建设高度戒备区域主要是关押少部分危险性高,改造差的罪犯。
将这部分高危罪犯集中管理,在关押条件、安防设施、警力选配及改造方式上采取针对性的配置,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其危险行为的发生及对他犯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能充分发挥分类管控的约束、调控、矫治、养成等作用。
最终通过将危险评估机制、分级处遇制度和分类改造制度相结合,营造出安全、高效、有序的监管改造秩序。
四是推动罪犯分押、分管、分教工作的需要。
从刑罚执行的角度来看,对于狱内危险系数较高罪犯的一切管理和教育必须建立在高警戒度关押的基础上进行。
因此,在物理层面上必须建立一个集中关押此类罪犯的高警戒度区域,这也是分类管理和分类教育的基石。
通过对此类罪犯的分类关押,可以发挥管理的约束、惩戒、矫治、养成作用,增加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把“管”和“教”结合起来始终贯穿于“三分”工作中,促进监狱改造工作由粗放型、经验型向规范化、科学化转变。
五是贯彻“首要标准”,提升改造效率的需要。
建设高度戒备区域后,可以通过对高危险性罪犯在监管改造中的行为表现与真实态度进行时时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手段和方法,实施个别化矫治,最终达到对此类罪犯“行为矫正”和“去危险化”的目标。
此外,高度戒备区域的设立可以集中监狱警力资源,来解决影响监管改造安全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并借此培养出一批专业、优秀的民警队伍;同时释放了普通监区的警力,加强了对大部分普通犯群的管控,节约了管理成本,提高了改造效率。
二、建设高度戒备区域的理念及标准:
X监狱在硬件条件上有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高度戒备区域的建设需以现有物理结构为基础,进行重新布局和改造,在有限的条件下实现区域集约化、现代化、信息化,使安全性、功能性、配套性融为一体。
1、集约化:
根据《监狱建设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对于高度戒备区域的建设,首先秉承集约化的设计,即不单独划分罪犯生活区、劳动改造区、教育改造区。
高度戒备区域应采用组团式布局,形成一个完全独立的关押单元,将管理罪犯“三大现场”的各项设施和警察管理的功能区域集中在一个楼面上,将多种功能整合起来,实现管理的安全畅通。
集约化的设计能够将硬件资源高度集中,使用效率较高。
2、现代化:
对于高度戒备区域的规划,应采用现代化的建筑设施和安全警戒设施,使其具有安全性、隔离性、封闭性的特点。
例如采用全新的钢制移动式监房门,门上设有可视强化玻璃窗口和外开式递物口,民警可以通过窗口对罪犯进行巡查,外开式递物口可以在不开门的情况下对罪犯进行传递物品和上铐。
此外,还应使用类似高铁上的单体化真空厕具,一体化床位等现代化设计。
通过以上设计一方面能够通过物理手段加强监管安全系数,弥补安全漏洞,将一些罪犯突发时间降到最低,另一方面也能够营造严肃、高压的管理氛围,给高危罪犯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
3、信息化:
高度戒备区域建设中应采用大量的信息化设备,增加罪犯个体实时定位系统和民警巡更系统,并更新了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和门禁系统的功能。
区域内的ab门,监房门,监控探头等设备,均由分控平台统一操作控制,此外还应具备与监区、监狱指挥中心的联动系统,要求做到实时信息共享,监狱也能时时掌控区域内犯情变化。
作为现代化监狱发展的重要趋势,信息化的进一步运用能够不断提高警务运作效率,增强信息流转的速度。
4、安全性:
监狱设计和建设首重安全,高度戒备区域应将确保安全作为第一要素,一方面是确保监管改造方面的安全,另一方面是保证民警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
因此,需使用ab门模式;设立单人监房关押极高危险性的罪犯;建设民警巡查专用通道;保证各功能区域和监房的隔离;采用隐藏式布线模式并注意消防安全等措施。
安全因素始终是监狱建设的第一要素,面对高度危险罪犯更应保障设计的安全性,通过物理隔离等多项措施起到多重保险的作用。
5、功能性:
在集约化的布局条件下,区域内除监舍外,还应建设罪犯生活、教育学习、劳动改造、文体生活和民警管理等各项功能监房,并进行合理布局,发挥各功能区域的独立性作用和连协作用。
同时注意设计的细节方面,例
如放置固定式的桌椅、设立隔离式的谈话室等等,在设计时提前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尽可能在狭小的空间内发挥更多的作用。
6、配套性:
为今后高度戒备区域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除开监房等基础设施方面,在设计时还需注重周边设备的配套性:
例如购置约束轮椅应对高危罪犯的移押;订做特制防自杀囚服提供给有自杀倾向的罪犯;配置民警执法记录仪,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通过基础硬件和周边设备的配套工作,从而进一步确保监管安全,提高应急处突能力。
三、关于高度戒备区域管理的一些设想
为充分发挥高度戒备区域的监管安全保障功能,突出分类关押的高管理及矫治效能的特点,在完成了高度戒备区域土建、设备配置等“物防”和“技防”措施外,还应重视“人防”这一重要的方面。
对“人防”来说,,在高度戒备区域集中关押的前提下,应当做到“门槛先高后低,管理先紧后松,教育先急后缓”,在制定管理制度时应从罪犯的个性、社会认知、需求和动机、情绪态度、群体心理方面进行考量,重视管理对于罪犯的威慑、激励、矫治作用。
1、采用多层级管理模式
根据美国和加拿大科学家对于罪犯服刑的一些研究结果,罪犯对监狱生活的反应基本遵循一个曲线模式,即初始阶段压力的各项指标增加,主要因为入监后以约束、剥夺和强迫的强制性手段突然中断了个人习惯的结果。
随着他们开始适应新环境和监狱生活,精神波动也渐渐恢复平静,而在刑期接近尾声时再次增加。
因此对于高度戒备区域收押罪犯时应遵从复合型“阶梯式“多层次管理模式:
一种是在高度戒备区域内设置不同警戒度的管理区域,根据罪犯的危险性分为一级戒备、二级戒备、三级戒备,分别关押在不同类型的监房中。
另一种是根据收押的时间,分阶段采用针对性的管理和矫治模式。
第一阶段是刚收押时,高危罪犯应接受最高警戒的严格监督。
要求严格限制活动区域,罪犯除会见、就医、帮教等情况外一律不得离开高危罪犯集中收押区域。
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行为规范,严格限制其通信和接见,严格落实“三联号、四固定”、“包夹”等防范措施,不准参加劳动、不准横向交流,日常改造中采用半军事化的管理,一般情况下罪犯每日应至少在指定场所参加整训1小时
以上;每周经民警审批后可轮流放风1小时。
此外根据危险度评估的结果,分别关押至不同类型的监房:
具有严重暴力倾向无法自制或自杀倾向的罪犯可关入橡皮房内;对于关押具有极高危险性和攻击性的罪犯关押至单人监房;上述两类罪犯除洗漱、整训和放风外不得离开监房,其余危险性较高的罪犯关押至多人监房中。
第二阶段是收押一定时间后,定期对此类罪犯的总体考评、定级,将符合处遇条件、思想稳定、能遵守监规纪律的人员提升分管等级,在警戒程度和活动区域上给予一定的放宽,并准予参与一些无危险度的劳役。
仍需严格日常行为规范,严禁单独活动,严格落实“三联号、四固定”、“包夹”到位。
并对罪犯的心理缺陷和行为偏差进行矫治,促使罪犯的“行为养成”。
第三阶段是经过半年以上的关押期后,对于此罪犯通过评估,确定已消除危险性的,在日常管理上可参照常押犯管理,但在劳役上只可参加轻危险度劳役(如纸工劳动),对于没有或限制减刑的罪犯,可根据其行为表现和计分考核给予一定的大帐补助和放宽大帐消费额度。
总的来说,对于高危罪犯我们可以采用服从-同化-内化三步走。
即一开始通过区域内的严格管理强制罪犯服从监管改造制度,再通过群体心理效应不断同化罪犯,达到去个性化的效果,最后即开展心理矫治疏导,使高危罪犯将制度与规范内化于心。
2、从罪犯需求出发,加强矫治力度
撇开罪犯这一特殊的身份,归根到底所有的罪犯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人,那么罪犯必然拥有社会人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和特质。
古人云:
众人熙熙,皆为利来,众人攘攘,皆为利往。
人的生物性决定了他(她)必然具有趋利避害这一基本特征。
当罪犯在狱内失去了自由这一最大的权利时,趋利避害性更是被放大了数倍,即便是高危罪犯也有明显的诉求。
罪犯既有带共性的普遍利益诉求,例如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规定的保障权益等;也有受其年龄大小、刑期长短、身体状况、生活习惯、民族习俗、价值取向等个性差异影响的特殊利益诉求。
其中罪犯最关心、最直接与最现实的利益诉求最常见且带有一定普遍性的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刑事奖励诉求,罪犯从入监第一天起,无不想着早一天出狱,因此一般认为存在减刑可能的
罪犯比起无减刑可能的罪犯较为容易管理。
二是疾病医疗诉求。
求生存、求平安是每个人的基本诉求,很多罪犯在入监前就有着各种各样的疾病,有些在入监后又患了新的疾病,他们对于看病医疗的诉求普遍且异常强烈,当罹患重大疾病时,对罪犯的改造信心影响尤为巨大。
三是申诉诉求,当法院宣判罪犯失去自由时,抗拒、抵抗、拒绝承认的心理不可避免,因此绝大部分罪犯都或多或少的流露出法院重判或是错判的想法,除极个别罪犯外,绝大部分的此类诉求都是罪犯受其投机取巧心理的驱使,从而无理取闹,对抗管教的“托词”。
四是生活改善诉求,此类诉求的普遍程度较高,以现在的狱内生活标准,很难满足罪犯生活中的物质欲求,加之物价飞涨,必然导致生活水平一定程度上的下降。
五是劳动减压诉求,人的天性总是追求轻松,很多罪犯几乎都会认为劳动强度太大,劳动负荷太重,劳动时间太长。
六是安全保障诉求,由于当今社会对人权和法律知识的广泛宣传,罪犯此方面的意识也大大加强,罪犯对于这方面的诉求一般是在利益受到侵害之后才提出。
因此科学管理高危罪犯的要点之一就是在落实严格管理的同时,要抓住罪犯的核心利益诉求,借此引导罪犯遵守改造秩序,掌握罪犯心理变化,同时还需重拳出击,打击各类监狱严禁行为,让罪犯心中留下“一旦做了这件事,将付出惨痛代价”的深刻印象。
这个过程中需运用一定的心理策略和技巧,以趋利避害性为切入点。
具体措施如下:
民警应建立高危罪犯集中收押区域罪犯的专档,做到“一人一档“,专档自罪犯调入高危罪犯集中收押区域时建立,专档内应系统的保存个别教育记录、心理咨询记录、罪犯专项教育计划及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记录;对高危罪犯集中收押区域关押罪犯应保证每周至少一次个别教育谈话,从谈话中不断了解罪犯的思想心理变化和诉求;高危罪犯集中收押区域民警应每半月对高危罪犯集中收押区域关押罪犯进行一次心理咨询及疏导,每月联合监狱心理健康指导室民警对高危罪犯的心理状况变化进行评估;根据高危罪犯实际情况每半年制定一次针对性的教育计划,每月在警务组例会上汇报计划推进情况。
教育改造科应定期对罪犯教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评估效果,提出指导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计划确保矫治效果。
3、重视罪犯群体心理,达到事半功倍效果
所谓群体是一个介于组织与个人之见的人群结合,罪犯在监狱的关押过程中,由于活动空间狭小,行动受限,交流人员固定,必然造成罪犯自然形成一些模糊的不完全的群体(这里指的不是非正式群体)。
因为犯群符合一般群体的一些基本特征:
包括共同的目标(狱内能够平稳改造,早日离开监狱);共同的规范(监狱各项规章制度);群体成员具有的群体意识和归属感(许多犯人至今习惯用监区、楼面和中队乃至小组划分自己的归属)。
综上,犯群也就具备并强化了群体心理和其关联的行为特征,要科学认识罪犯,则不能忽视对犯群的群体心理认知。
民警需要做的是正确认识罪犯这一群体,并利用其特征管理好群体。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勒温曾提出了“群体动力学”理论,并总结出了著名的行为公式:
B=F(P*E).其中B是行为,P是个人内部力场,E是环境场力,F是函数。
这索命了人的行为是个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寒素。
群体动力学的观点认为,群体不是个人的简单组合,群体对个体能产生巨大影响,个人在群体中会产生不同于个体在单独环境中的行为反应效果。
影响群体发展变化的力量主要有群体规范、压力和凝聚力。
群体规范是在成员相互作用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意境形成,便会对群体的所有成员发生影响和制约作用,它会成为维系群体行为的无形力量,成为评价群体成员行为的标准,具有行为导向和矫正作用。
作为监狱和民警应牢牢把握群体规范的具体内容,如放任自流很可能出现打破监管秩序乃至危害安全的不良“群体规范”,一旦出现这种苗头,民警就应立即采取措施(包括将关键罪犯调离,严厉惩治首恶等方法),引导形成对我监管有力的群体规范。
群体压力是群体规范形成的一种群体的压力,对群体成员的心理和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
这种压力不是来自上级的明文规定,二是多数人的一致看法和意见影响个人反应。
当监狱、监区能把握好群体规范,自然能够带来好的作用(例如一个小组整理好内务,注意卫生形成规范后,如新收罪犯不遵守规定,卫生状况较差时将会受到组内由内而外的群体压力,周围罪犯可能会对其有不良的印象,进而劝道、排斥该犯,逼迫该犯按照群体规范履行内务卫生工作。
)
因此,我监对于高度戒备区域设立的构思中,将继续沿用看护犯的制度,即单个监房应至少配备两名看护犯,负责观察监房内高危罪犯的活动。
多人监房
应保证每个监房配备一名看护犯的模式。
该模式的实行一方面可以进一步保障监管安全,防止罪犯在区域内禁止单独流动,另一方面也是寄希望于充分发挥群体效应,通过看护犯在日常改造中的言传身教,营造区域内的积极向上的改造氛围,利用群体规范和群体压力的作用,在潜移默化中矫治高危罪犯的恶习,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此条件下,我们要选用一些合格、尽责的看护犯,选用除满足特定岗位罪犯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入监六个月以上;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自控、辨别、预见能力;暴力犯严禁使用,累犯、诈骗犯从严掌握。
看护犯在看护过程中做到“四勤、三到位”:
即腿勤、眼勤、耳勤、嘴勤;巡查重点到位、情况了解到位、处置方法到位。
监狱也需组织看护犯开展专项培训并加大奖励力度。
四、高度戒备区域配套制度初探:
鉴于高度戒备区域关押罪犯和运作模式的特殊性,应因地制宜的设置具有特点的日常管理方面的新规定,从制度方面有效支持区域内民警的日常管理,应包括以下为几个方面。
1、高度戒备区域罪犯收押流程
对于高度戒备区域罪犯收押应重视两块内容,一是对于高危罪犯的评估,应明确评估流程和标准,避免出现监区在高危罪犯评估出现“多报,乱报”的情况,严格控制高度戒备区域关押规模,。
二是循环流转模式,设立高度戒备区域的初衷之一是为了转化改造高危罪犯,降低其危险性,最终达到能使高危罪犯正常投入改造的目的,因此再评估和流转制度必不可少,该制度能够激发高危罪犯在区域内的改造积极性,为其设立长远的改造目标。
(1)成立评估小组:
由监狱领导牵头,联合狱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心理咨询)、刑罚执行科、各监区管教副监区长、高度戒备区域专管民警及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
考评小组负责每季度一次的高度戒备区域罪犯调入资格审核及关押罪犯的再评估工作以及对于解除高危监管的罪犯回访工作。
(2)评估标准:
评估主要依托《X监狱罪犯危险性评估量表》,从罪犯的犯
罪概要、过往经历、个性、狱内现实表现、心理及精神状况、近期状况等六个方面来评价罪犯的现实危险性,确定四级危险等级,其中A类为极度危险罪犯,B类为较高危险罪犯,C类罪犯为一般危险罪犯,D类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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