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路基监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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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道路呈艺路位于昆明城区东南方向,起点市府中路,止于中庄2号路,全长3148.35m,道路红线宽(起点——龙枝西路为60m;
龙枝西路——中庄2#路72m),为城市Ⅰ级主干道;
道路机动车道路面结构级配碎石垫层以下路基需做80cm碎石土(土石比例20:
80),;
非机动车道路面结构级配碎石垫层以下路基需做60cm碎石土;
人行道路面结构级配碎石垫层以下路基需做40cm碎石土;
填方段的碎石土路基下如仍需填方,用素红土填筑。
以上四条新建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及完善排水管网;
电力、电信、煤气、自来水等配套综合管网、桥涵工程、交通、绿化和照明工程。
(二)编制依据
1、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地质勘察报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修改、补充文件等);
2、《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以下简称本规范);
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工程建设招、投标文件相关规定及要求;
5、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等。
(三)质量控制目标
3.1.设计要求
3.1.1.路基设计严格遵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和《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30-2004的有关规定进行
3.1.2.地基表层处理
地基为耕地、松散土、杂填土、建筑垃圾土时,需根据地质勘查报告清除地表土层,原则清除到道路原状土层,路堤基底的压实度不小于90%;
3.1.3.软土、弱膨胀土路基处理
本工程所处地区为冲、湖相沉积层,道路沿线在塘子附近路段,可能存在软土地基。
处理方式:
对于浅层软土层,象松散人工填土、耕作土和浅层软土采用换填片石的方式处理;
对于软弱土层较厚的地段,采用CFG桩进行地基处理。
为了防止路基的不均匀沉降,根据地质情况在该路段的路面结构以下,在上路床沿横断面方向铺设2层土工格栅进行处理。
3.1.4.路堤与路堑
对于填方路基,路基最高填土高度为6.42m,因此路堤设计结合当地的地形、地质情况,根据《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04进行设计,路堤边坡按1:
1.5放坡。
对于挖方路基,边坡挖方高度最高为5.5m,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边坡按1:
考虑到路基在地块未开发的排水问题,因此在挖方地段人行道外侧增设排水边沟,填方地段在坡脚增设排水沟。
3.1.5.路基填料强度及压实度(重型击实标准)要求
a、填方路基应优先选用级配较好的砾类土、砂类土等粗粒土作为填料,填料最大粒径应小于150mm。
b、泥炭、淤泥、强膨胀土、中等膨胀土、弱膨胀土、有机质土及易溶盐超过允许含量的土等,不得直接用于填筑路基。
c、当采用细粒土填筑时,路堤填料最小强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路基填料强度及压实度(重型)要求
路基部分
路面底面以下深度(m)
填料最小强度(CBR)(%)
压实度(%)
填料粒径
(mm)
路床
填方路基
0-0.3
8
≥96
<100
0.30-0.8
5
零填及挖方路基
路堤
上路堤
0.8-1.5
4
≥94
<150
下路堤
1.5以下
3
≥93
注:
1、当路基填料的CBR值达不到表列要求时,可掺石灰或其他稳定材料处理;
2、路床填料推荐采用红土碎石,含石量不小于50%。
d、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的细粒土,不得直接作为路堤填料。
e、桥涵台背应优先选用渗水性良好的填料。
在渗水材料缺乏的地区,采用细粒土填筑时,宜用石灰、水泥、粉煤灰等无机结合料进行处治。
f、填料不得使用腐殖土、杂填土、废弃物和其他路基施工规范禁止使用的病害土体;
不得含有植物根系或其他有机物。
g、本道路填料粒径应小于150mm。
h、若本道路路线通过红粘土或液限土地区,应查明红粘土或高液限土分部范围、成因类型、土体的结构层次特征、湿度状态及其垂直分袋、土体中裂隙分部特征、地下水分布规律、物理力学性质及膨胀型等情况,根据《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04作相应处理。
3.1.6路基排水设计将结合道路排水系统统筹安排,对于高挖方路基将根据山体的汇水情况,在坡顶上设置截水沟,截水沟距坡顶的间距不小于5.0米。
对于填方路基将在距坡脚2.0米的位置布设排水沟。
排水沟设置将兼顾周围水体、沟渠和道路涵洞、桥梁设计统一考虑。
3.1.7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施工设计要求:
1、龙回路K0+740~K0+840软土地基采用CFG桩复合地基处理,设计桩长8m,桩端根据地勘报告进入持力层≥1.0米,成桩直径500mm,桩管Φ480,桩尖Φ530,按梅花形布置,平面布置参见《CFG桩平面布置图》。
桩间距除放坡坡脚处2排位1.8m外,其它桩间距均为1.5m,设计要求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spk≥200KPa,每根桩沉管前应在桩底设置C25砼预制块封底(呈陀螺状)。
单桩承载力特征值≥360KN(供参考);
2、水泥粉煤灰碎石桩28天无侧限抗压强度要求达到10Mpa,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最终配比应按实验确定;
3、用于褥垫层的级配碎石最大粒径不应大于30mm,褥垫层上加铺一层钢塑土工格栅,连接宽度纵向为20cm,横向为20cm,用U型钉与地基固定(土工格栅性能要求:
QLGS80每沿米纵横向抗拉强度≥80KN/m,纵横断裂伸长率≤3%)。
3.2.规范要求
3.2.1、填、挖土路基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基施工前,应将现状地面上的积水排除、疏干,将树根坑、井穴、坟坑等进行技术处理,并将地面整平。
2)路基范围内遇有软土地层或土质不良、边坡易被水冲刷的地段,当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按《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规范第3.0.5条办理变更设计,并据以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
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
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4)路基填、挖接近完成时,应恢复道路中线、路基边线,进行整形,并碾压成活。
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3.12-2的有关规定。
5)当遇有翻浆时,必须采取查理措施。
当采用石灰土处理翻浆时,土壤宜就地取材。
6)路堑、边坡开挖方法应根据地势、环境状况、路堑尺寸及土壤种类确定。
7)路堑边坡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或地层中央夹有易塌方土壤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
8)土方开挖时应根据地面坡度、开挖断面、纵向长度及出土方向等因素结合土方调配,选用安全、经济的开挖方案。
9)挖土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
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该做成稳定边坡。
(b)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建筑、管线,在距离管道边1米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
在距直埋缆线2米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
10)弃土、暂存土均不得妨碍各类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与维护,且应壁慨建筑物、围墙、架空线等。
严禁占压、损坏、掩埋各种检查井、消防栓等设施。
11)填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填方前应将地面积水、生活垃圾等清除干净。
(b)填方材料的强度(CBR)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最小强度值应符合表3.11规定。
不应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以及含生活垃圾的土做路基填料。
对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可溶盐含量大于5%、700℃有机质烧失量大于80%的土,未经技术处理不得用作路基填料。
表6.3.12-1路基填料强度(CBR)的最小值
填方类型
路床顶以下深度(cm)
最小强度(%)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
其他等级道路
0~30
8.0
6.0
路基
30~80
5.0
4.0
80~150
3.0
>150
2.0
(c)若填方分几个工作段施工,两段交接处不在同一时间填筑时,则先填地段应按1:
1坡度分层留台阶;
若两个地段同时填筑,则应分层相互交叠衔接。
其搭接长度不小于1m;
(d)路基处于地下水位较高与湿软地区,应设隔离层;
(e)路基挖土必须按设计断面自上而下开挖,不得乱挖、超挖,严禁淘洞取土。
如有超挖,应按规定进行回填和分层压实;
(f)开挖至路基顶面时应注意预留碾实沉降高度。
其数值可通过试验确定;
(g)挖方路段路槽底面以下30cm范围内应全部翻松后,回填压实到规定压实度;
不填不挖路段原地面以下30cm范围内土的压实度也应达到规定的要求;
(h)路基压实标准遵照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
(i)路基压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局部翻浆、“弹簧”可用换土法进行处理。
(j)压实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6.3.12-2的规定。
表6.3.12-2路基压实度标准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cm)
道路类别
压实度
(%)
(重型压实)
检查频率
检验
方法
范围
点数
挖方
0~30
≥95
1000㎡
每层
3点
环刀法、灌水法或灌砂法
次干道
支路及其他小路
≥90
填方
0~80
>80~150
>150
≥87
2)压实应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均匀一致。
压路机最快速度不宜超过4KM/h。
3)填土的压实遍数,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确定。
4)压实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构筑物安全。
5)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压路机轮外缘距路基边应保持安全距离,压实度应达到要求,且表面应无显著轮迹、翻浆、起皮、波浪等现象。
6)压实应在土壤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值时进行。
其含水量偏差幅度经试验确定。
7)当管道位于路基范围内时,其沟槽的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排水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且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用压路机压实。
当管道结构顶面至路床的覆土厚度不大于50cm时,应对管道结构进行加固。
当管道结构顶面至路床的覆土厚度在50~80cm时,路基压实过程中应对管道结构采取保护或加固措施。
3.2.2.软土地基处理(片石换填)的质量控制:
(a)换填软土路基施工时应遵循相关规范,做好基坑开挖及支护、路基临时排水、阶梯段开挖、土工格栅加强等工作。
用于填方路基的砾类土、砂类土填料,最大粒径应小于150mm。
(b)路床填料回填之前应在底部铺设一层80cm厚的片石垫层,碾压平实。
(c)软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软土路基施工应列入地基固结期。
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压,预压期内除填补因加固沉降引起的补填土方外,严禁其他作业。
2、施工前应修筑路基处理试验路段,以获取各种施工参数。
3、置换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筑前,应排除地表水,清除腐殖土、淤泥。
2)填料宜采用砾类土、砂类土。
处于常水位以下部分的填土,不得使用非透水性土壤。
3)填土应由路中心向两侧安要求分层填筑并压实,层厚宜为15cm。
4)分段填筑时,接茬应按分层作成台阶形状,台阶宽不宜小于2m。
4、片石换填处理路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使用不易风化石料,石料中尺寸小于30cm粒径的含量不得超过20%。
2)抛填方向应根据道路横断面下卧软土层坡度而定。
坡度平坦时自地基中部渐次向两侧扩展;
坡度陡于1:
10时,自高侧向低抛填,并在低侧边部多抛投,使低侧边部约有2cm宽的平台顶面。
3)抛石露出水面或软土面后,应用较小石块填平、碾压密实,再铺设反滤填土压实。
5、土工材料处理软土路基采用双向钢塑土工格栅(QLGS50),土工隔栅每延米拉伸屈服力≥50KN/m,纵横伸长率5%,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工材料应由耐高温、耐腐蚀、抗老化、不易断裂的聚合物材料制成。
其抗拉强度、顶破强度、负荷延伸率等均应符合设计及有关成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2)土工材料铺设前,应对基面压实平整。
宜在原地基上铺设一层30~40cm厚的砂垫层。
铺设土工材料后,运、铺料等施工机具不得在其上直接行走。
3)每压实层的压实度、平整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于其上铺设土工材料。
土工材料应完好,发生破损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4)铺设土工材料时,应将其压实沿垂直于路轴线展开,并视填土层厚度选用符合要求的锚固钉固定、拉直,不得出现扭曲、奏折等现象。
土工材料纵向搭接宽度不应小于30cm,采用锚接时其搭接宽度不得小于15cm;
采用胶结时胶结宽度不得小于5cm,其胶结强度不得低于土工材料的抗拉强度。
相邻土工材料搭接宽度应不小于30cm。
5)路基边坡留置的回卷土工材料,其长度应不小于2m。
6)土工材料铺设完后,应立即铺筑上层填料,其间隔时间不应超过48h。
7)双层土工材料上、下层接缝应错开,错峰距离不应小于50cm。
3.2.3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质量控制:
1)、水泥、粉煤灰、砂及碎石等原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2)、施工中应检查桩身混合料的配合比、坍落度和提拔钻杆速度(或提拔套管速度)、成孔速度、混合料灌入量等;
3)、施工结束后,应对桩顶标高、桩位、桩体质量、地基承载力以及褥垫层的质量做检查;
4)、
3.3质量检验标准:
3.3.1土方路基(路床)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路基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3.12-2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1000㎡、每压实层抽检3点。
检验方法:
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法。
2.弯沉值,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每车道、每20m测1点。
弯沉仪检测。
一般项目
3.土路基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1的规定。
表6.8.1土路基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m)
路床纵断高程(mm)
-20
+10
20
1
用水准仪测量
路床中线偏位(mm)
≤30
100
2
用经纬仪、钢尺量取量大值
路床平整度(mm)
≤15
路宽(m)
<9
用3m直尺和塞尺连续量两尺,取最大值
9~15
>15
路床宽度(mm)
不小于设计值+B
40
用钢尺量
路床横坡
±
0.3%且不反坡
6
边坡
不陡于
设计值
用坡度尺量,每侧1点
4.路床应平整、坚实、无显著轮迹、翻浆、波浪、起皮等现象,路堤边坡应密实、稳定、平顺等。
全数检查。
观察。
5.软土路基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换填土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6.8.1条的有关规定。
3.3.2土工材料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工材料的技术质量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按进场批次,每批次按5%抽检。
查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检。
2.土工合成材料敷设、胶接、锚固和回卷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用尺量。
1)下承层面不得有突刺、尖角。
2)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4-2的规定:
表6.8.4-2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允许偏差
下承面平整度(mm)
下承面拱度
1%
3.2.5水泥粉煤灰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3.4的规定:
表4.13.4水泥粉煤灰桩复合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原材料
设计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或抽样送检
桩径
mm
—20
用钢尺量或计算填料量
桩身强度
查28d试块强度
地基承载力
按规定的办法
桩身完整性
按桩基检测技术规范
桩位偏差
满堂布桩≤0.40D
条基布桩≤0.25D
用钢尺量,D为桩径
桩垂直度
%
≤1.5
用经纬仪测桩管
桩长
测桩管长度或垂球测孔深
褥垫层夯实度
≤0.9
1.夯实度指夯实后的褥垫层厚度与虚体厚度的比值。
2.桩径允许偏差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四)监理方法及措施
4.1.施工准备:
4.1.1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并形成文件。
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控制网、线、点;
并经施工单位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高程控制桩等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4.1.2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方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
应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件;
应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的供应条件;
并应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等情况。
4.1.3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合同、标书、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现场实际条件编制。
内容应包括:
施工部署;
施工方案;
保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措施等。
4.1.4施工前应做好量具、器具的检定工作;
并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试验,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膨胀和膨胀量等试验。
4.1.5开工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设计方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
4.1.6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施工工期和现场环境编制排水与降水方案。
在施工期间排水设施应及时维修、清理,保证排水畅通。
4.1.7施工排水与降水应保证路基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保证附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4.1.8施工排水与降水设施,不得破坏原有地面排水系统,且宜与现况地面排水系统及道路工程永久排水系统相结合。
4.1.9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对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培训。
4.1.10应根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并应制定施工管理措施;
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计划,做好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4.2、工序(过程)控制:
4.2.1.工程质量控制
A、控制措施
(1)组织措施:
建立健全的监理组织,完善职责分工及有关质量监督制度,落实质量控制的责任。
(2)技术措施:
严格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质量控制措施。
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理方案。
(3)经济措施及合同措施:
严格质量检验和验收,不符合合同规定质量要求的拒付工程款。
B、控制目标
(1)确保施工项目工程符合:
①设计确定的使用功能及结构性能;
②设计要求的造型、装修效果。
(2)每项施工作业中间各种设备产品质量符合并达到相关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技术规程、技术质量标准的规定及要求,实现项目确定的质量目标。
(3)对施工工程实施以预防为主、主动控制,要把决定和影响工程质量的人员、机械材料、方法、环境“五大因素”列为主动控制的重点。
(4)坚持质量控制“四不准”原则,即:
●不合格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和设备不准使用和安装。
●不合格的隐蔽工程不准进行隐蔽或覆盖。
●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作业。
●不合格工程不准验收、交工投入使用。
C、控制依据
(1)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地质勘察报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修改等)。
(2)国家现行的强制性标准、技术规程、施工验收规范及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
(3)承包施工(安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D、质量控制程序
分项工程开工申请审批;
工序自检报告;
工序检查认可;
中间交工报告;
中间交工证书;
中间计量证书;
工序质量检查程序(应与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分项所含内容相一致;
应与技术规范及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相协调;
应与国家或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检验频率和检验方法相配合
E、工程质量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a、质量的事前控制
(1)对承包单位的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要求必须到位,对有要求的岗位实行持证上岗。
(2)掌握和熟悉质量控制的技术依据。
(3)施工场地的质量检验验收。
(4)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控制。
(5)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按技术说明书审核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和质量。
(6)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生产环境、管理环境改善的措施:
①协助施工单位完善质量保证工作体系;
②主动向质量监督站联系,作好备案管理的各项工作;
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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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基 监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