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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无疑是中国古代司法查验制度进展的鼎盛时期。
一.宋朝司法查验制度发达的缘故
宋朝的司法查验实践大体上表现的是中华法系定型期儒家的法律思想,要紧表现为:
“恤刑慎狱”,“决狱谨慎”,“礼法并用”,“为政在人”,“重证据”,“真理直刑”,“用法宽仁”。
宋朝统治者超级重视法制建设,同时士医生以踊跃人世的态度普遍参与法律活动。
在士医生的踊跃参与下,宋朝编纂法典的活动空前活跃,规模也十分壮观。
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宋朝重视利用供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类证据,尤其注重法医查验和司法鉴定等。
官府设有专门的查验官,并制定勘验法规,以标准查验的范围、内容、程序、规那么,查验人员的责任及勘验笔录的文书程式等。
《宋刑统.诈伪律》有“查验病死伤不实”门,《庆元条法事类》也有“查验”门及“查验格目”、“验尸格目”等敕令格式,具体规定了检查勘验制度。
[2]在唐朝物证制度的基础上,两宋朝廷关于查验人员、查验实施、验尸文件等均有所规定,并非断修改补充,使宋朝的查验制度日臻完善。
宋朝法律明确规定,除病死等一宋朝法律明确规定,除病死等一些死因明确者可在有关人员保证无他故、官司审察明白的前提下免去尸检外,均要经历初检、复检的程序。
宋袭唐制,对查验失误有严格的惩罚规定,也使得其司法查验的水平大大提高。
[3]另外,宋朝是一个社会转型时期,商品经济十分繁荣,必然阻碍法制并增进民商、经济、财政等多方面的法制进步。
比如纸币显现、版权爱惜制度等都说明了社会转型带来的法制进步。
二.《洗冤集录》——宋朝司法查验技术概述
宋人学贵创新、崇尚独立试探、提倡批判有效的士风熏陶下,大量从事司法实践的士医生,认真总结前人的办案体会,专门重视调查研究,提倡在现场勘验中判别证据的真伪及物证的搜集,证人的采访等。
正是在如此的环境下,产生了大量的法医学高作。
如宋朝赵逸斋著《平冤录》、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宋慈的《洗冤集录》等。
本文仅以我国乃至世界最先的法医学高作即宋慈所著《洗冤集录》为例对司法查验技术作简要介绍。
《洗冤集录》内容自“条令”起,至“验状说”终,共5卷,53条。
从目录来看,本书的要紧内容包括:
宋朝关于查验尸伤的法令;
验尸的方式和注意事项;
尸身现象;
各类机械性窒息死;
各类钝器损伤;
锐器损伤;
交通事故损伤;
高温致死;
中毒;
病死和急死;
尸身挖掘;
等等。
[4]宋慈《洗冤集录》具体记载了查验官查验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律框架下的法医学查验的具体内容。
(一)记录了有关查验官吏职责的法律规定
该书卷一《条令》目下辑有宋朝查验官吏职责的法令29那么。
这些条令明确规定了查验官员的差发、要求、职责,如第一条:
“诸尸应验而不验.或不亲临.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妥.各以违制沦。
即凭验状致罪巳出入者.不在自举觉举之例。
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
”这些法令在宋朝皆有法律效劳.有关官吏不得违抗。
书中《检疆总说》、《疑难杂说》目下,作者提出了查验官员应注意的事项.其中有要求态度认真的、如“凡检覆需在专一.不可避恶臭”.查验“需是躬亲尸首地头.监行人唱检,免致除脱重伤处”;
有反对借查验而纵属下扰害民众的,如“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侯,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各自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先驰看尸之类,皆是骚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需戒忌”;
有强调须进行普遍地查访、调查研究的,如“凡遇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以合之,庶几无误。
如斗殴限内身故,痕伤不明,假设有病色曾使医人、巫师救治之类,即多病患,假设不访问,那么不知也虽广布线人,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白误”;
有介绍查找死因体会的,如假设尸身无伤,男应看头顶有无铁钉钉入,女当看阴门中有无异物。
(二)《洗冤集录》中关于司法查验的内容概述
1.尸身现象。
我国古代已对尸斑的发生机制与散布特点有了较为明确的熟悉。
《洗冤集录》中称:
“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腿肚子上下有微赤色。
验是本人身身后,一贯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新颖他故身故。
”确实是说,死人项背、后肋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脚、肚子上下有微赤色,是因身后一贯仰卧停泊,“血脉坠下”所致,不能误以为他因致死。
其所谓“微赤色”,是对尸斑的最先记载,那个地址所称“血坠”,即是现代法医学中的“尸斑”。
本书还明确提出了动物对尸身的破坏及其与生前伤的辨别方式:
“凡人身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围有虫鼠啮痕,纵迹有皮肉不齐去向假设狗咬,那么痕迹粗大。
”
2.机械性窒息。
书中详尽描述了窒息的特点,对各类机械性死亡缘故的辨别,着重于区别或鉴定其为何物所伤,生前伤或身后伤,自杀仍是他杀。
提出了自缢、勒死、溺死、外物压塞口鼻死四种机械性窒息。
《洗冤集录》关于缢死征象的论述指出:
自缢伤痕“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即“八字不交”是缢死的最重要特点。
“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那么痕迹深,假设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那么痕迹浅”。
还指出关于勒死,书中指出它与缢死不同的地方在于项下绳索交过,绳索多缠绕数周,并多在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且有系不尽垂头处。
关于溺死的征象,书中强调为:
“腹肚胀,拍着响”“手脚爪缝有沙泥”等。
3.机械性损伤
第一,他物手足伤。
指出皮下出血“肿而坚硬”,并详细论述了皮下出血的形状、大小与凶器性状的关系。
另一个受到重视的损伤即骨折。
其中详细表达了污骨的清洗法(蒸骨与煮骨查验)。
指出了三个检查骨质损伤的方式,其中有涂墨法{有损处那么墨进入}及棉拭法{遇损处那么牵惹棉丝起}。
如无骨折,要证明生前被打,那么应在红油雨伞遮掩下验骨的方式,提出了“骨荫”的概念:
“向平明处,将红油伞遮尸验骨。
假设骨上又被打处,即有红色路薇荫。
第二,刃伤。
提出了对刃伤的生前身后辨别。
关于刃伤的特点,书中描述为:
“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
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
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
”关于刃伤的生前身后辨别,书中也作了极为详尽的论述:
“如生前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
假设肉痕齐截,只是身后假作刃伤痕。
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创口皮肉血多花鲜色;
……假设身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原注:
盖人身后,血脉不行,色白也)。
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
假设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粘稠,受刃处皮缩骨露。
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
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
身后截下,项长,并非伸缩。
”[5]
4.其中所载棺内临盆,那么是世界法医学史上的最先记载。
“有妊妇人被杀或因产子不下身故,尸经埋地窖,至检时却有死孩儿。
推祥其故,盖尸经埋顿地窖,因地水火风吹死人,尸首胀满,骨节开裂,故遂出腹内胎孕。
小孩亦有脐带之类,皆在尸脚下,产门有血水、恶物流出。
”说明已经熟悉到这是“尸首涨满,骨节裂开”的缘故,因此能显现“逐出腹内胎孕”这一尸身腐臭进程的伴随现象,并明确指出这一现象是在尸首胀满的情形下发生的。
关于堕胎与杀婴宋明确提出了判定胎儿成型与否的标准:
“假设验的未成形象,只验所堕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块,假设经日坏烂,多化为水。
假设所堕胎已成形象者,谓脑、口、眼、耳、鼻、手脚趾甲等全者,亦有脐带之类。
三。
宋朝司法查验的运用及其制度化
(一)通过查验实践总结一些查验原那么和理论。
第一,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进程中重视实物证据,在物证确凿的情形下,即便犯法者不承认也能够定罪;
同时即便犯人已经供认也要查取证物以验证供词的虚实。
[6]第二,郑克提出了“重证据,轻供词”的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这是对自秦以来一直注重供词的诉讼理论的挑战。
他在总结了前人的办案体会后,提出了“情迹论”的思想,所谓“情迹论”,情指案情真相,迹指痕迹、物证与伤疤,即论述其关于案情与求迹的理论。
他强调物证在破案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可是也反对片面重视物证,主张情与迹应当兼采,相互参考。
[7]在司法实践中,据证与察情不可偏废“赃或非真,证或非实”[8]的情形超级多,因此说认真分辨证据是据证定罪的关键。
在各类不同的案件中,会有各类各样的证据,将各类证据综合辨分。
经司法官员过去伪存真,才能挑选出真正靠得住的证据。
实现公正断案,秉公执法的目标,这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成功体会.第三,办案者通过细致检查确凿的证据来论证罪名,达到惩处元凶、洗清不白之冤的目的。
这确实是说,中国古代司法关于“屈打成招”“有罪推定”的修正表现了中国古代司法查验的一个重大进步。
[9]
(二)宋朝的司法查验制度确信了查验结果决定案件处置的关系,查验结果对案件定性有重腹地位。
郑克著的《折狱龟鉴》记中有一个“烧猪验尸”的故事:
浙江省的句章县有一人家发生了火灾,丈夫被烧死,妻子哭得死去活来。
句章县的县令张举看了死者的尸身,专门是认真检查了死者的口腔,见里面干干净净,便判定是妻子谋杀丈夫。
那妇人不服,说是屋子偶然失火以致丈夫被烧死。
旁人也感觉她是无辜的。
县令张举把世人请来,当场做了一个“烧猪验尸”的演出。
令人把一头猪杀死,把另一头活猪用绳索捆好四脚。
然后把两头猪扔进柴堆,点燃木材。
等大火熄灭后,张举请世人观察两头猪,只见那被杀死的猪口中干干净净,而那被烧死的猪张着嘴巴口中有许多灰炭。
县令张举对那妇女说:
“凡是在大火中被烧死的人,必将在火中挣扎,口中要吸进许多灰炭。
而你的丈夫口中那么干净,说明他是先被杀死,然后衡宇才着火的。
由此能够清楚判定,你的丈夫是被谋杀而死。
”那妇人听了,脸色发白,双腿颤栗,不能不招出了谋杀丈夫的罪行……。
[10]
(三)法律从查验程序上设定了初检、复检、检复等制度。
[11]
1.初检。
宋《庆元条法事类?
查验》规定了亲属不在场的死亡、非正常死亡、杀伤死亡、囚犯死亡等应有官吏进行初检。
[12]宋慈说:
“有可任公吏使之查访,或有非理等说,且听来报,白更裁度。
初验,不得称尸首坏烂,不任查验,并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初检尸有无伤损讫,就验处衬簟尸首在物上,复以物盖。
…交与复检。
假设是疑难查验,仍不得远去,防复检异同。
”可见,“初检”除尸身查验外还包括现场调查和现场勘验,类似此刻的“现场法医学”的内容:
“初检”不是初步查验或初步结论,查验官吏要对查验负责并有明确查验结论:
“初检”完成后应爱惜现场、爱惜尸身:
“初检”是一种查验程序,遇刑案或疑难案件的必需复检。
2.复检。
查验》规定非正常死亡、杀伤死亡、囚犯死亡等应由官吏复检。
[13]宋慈说“与前检无异,方可保明具申。
万一致命处不明,痕损不同,如以药死作病死之类。
前检受弊,复检者乌可不究心察之,恐有连累矣。
检得与前验些小不同,迁就更正,果有大段违戾,不可依随。
更再三审问干细等人,如众称可变,方据检得异同事理供申;
不可据己,便变易。
复检官验讫,如无争辩,方可给尸与尸亲属。
无亲属者,责付本都埋瘗,勒令看管,不得火化及散落。
如有争辩,未可给尸,且掘一坑,就所簟物舁尸安置坑内。
上以门扇盖,用罨瘗作堆,周回用灰印印记,防范后来官司再检复,乃责看管状附案”。
可见,“复检一样包括尸身查验、现场调查和现场勘验等内容:
”复检不是从头查验,它是依照案件性质,按法令要求进行的“复检”与“初检”的正确与否无关,查验官吏要对复检负责并有明确查验结论:
“复检”完成后,如有争辩应爱惜尸身“复检”也是一种查验程序,杀伤等刑案或疑难案件是必需复检的,往往在差初检官时就申请复检:
“复检”没有明确的次数限制,因案件需要或发觉问题或申述引发官司等可启动二次以上复检。
3.检复
宋慈说:
“凡初、复检讫,血属、耆正副、邻人并责状看首尸首。
一样”检复“是一种查验程序。
可是,又是对”初、复检“的审查,宋慈提到的”宪司行下“,指提刑及其下派官吏的查验,有审核或复核查验的性质。
从查验对象、方式等方面对新鲜尸身、坏烂尸身、验骨、验毒、验罪囚、验坟尸等也有专门规定。
四。
宋朝司法查验的法律制度保障
(一)审判分离制
即将案件的审问与裁决别离交由二个不同的机构或官员去办理。
负责审问的机构叫“狱司”或“鞫司”,负责裁决的机构叫“法司”或“谳司”。
审、判分司制的目的是使“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因此防奸也。
”宋慈说: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查验。
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
”也确实是说,通过案情调查、现场勘验、尸身检查等工作后了解“初情”或称之为“审”,又通过反复调查、查验、“审之又审”确信无误、不屈不枉后才能决定“大辟”(死刑)之罪或称之“判”。
审、判分司制是宋朝推行“司法慎刑”原那么的表现,也是其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大特点。
[14]
(二)翻异别推制
即当犯人不服裁决临刑称冤或在家眷带为申述时,须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的制度。
其中由原审机关另一官员复审叫“移推”,由上级机关调派与原审机关不相干的其它机关复审叫“移司别推”。
这种制度实质是司法机关自动复审,尽管有时阻碍审判效率,但整体来讲,能够在必然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同时也是宋统治者“慎刑”思想的重要表现。
[15]
(三)理雪制度
即案件解决后,如犯人及家眷不服裁决者,许诺逐级进行申述,称为“理雪”、[16]申述有理,官府受理,受案后那么必需从头调查、查验、取证。
但申述必需逐级进行,过三年不得理雪。
若是说“理雪”是一种通常程序的上诉,有一种超级程序的上诉叫“登闻鼓”,即于朝堂外悬鼓,如有申冤者,可击鼓上闻。
晋代已设登闻鼓。
宋朝时设置有登闻鼓院,专门受理击登闻鼓院的申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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