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废除与成本分析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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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本国也有废除死刑的趋势;
四、死刑在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并没有大多数认为的那样大。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角度便是成本考虑。
如果死刑很便宜,那么理性要求我们更多的使用死刑;
但是死刑存在着不合理的巨额成本,那么我们就没理由来继续用这种昂贵刑法了。
在现在这样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成本的支出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
许多人想当然的以为处死一名罪犯将比将他终身监禁在监狱中便宜很多,无非是一颗子弹或者是一根绳子而已,在近代以前或许如此,但考虑到现在司法上对于死刑案件的运用有更严格的证据标准、更繁杂的诉讼程序,以及监狱对死刑犯使用不同于一般犯人的特别监禁措施,死刑是一种成本特别昂贵的刑罚,而且随着人权观念的增强以及人力资源价值的提高,死刑的成本还会提高。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死刑案件比普通案件的程序机制更为复杂。
同时,随着死刑核准权的上收和对死刑适用实行严格的程序控制,死刑的成本将会逐渐增大。
如200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系统发出通知,要求今后所有的死刑案件的二审一律开庭审理,并且实行全程录像录音。
二审开庭看似是一个普通的程序,但考虑到中国幅员之大,一些省区,特别是中西部省区,很多地方交通不便,要做到这一点其实不易。
首先,押送被告人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因为被告一般羁押在市县的看守所里,距离省会城市较远。
其次相对与原来的书面审开庭审理的工作量将增加,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据报道,为适应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任务的落实,山西、湖南、山东和四川等省个的高院纷纷增加编制,选拔和培训人员,增设刑庭机构,购置电脑公务车等设备,各地方财政为此加大了司法审判的预算。
同时如果延伸开来,还会有其他的成本,如死刑错案引起的国家赔偿、劳力损失等等。
死刑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这不仅使死刑犯无法以其劳力和智力补偿社会与被害人,而且还会因毁灭劳动力而削弱了社会生产力,就社会总的成本来说,生命的价值显然高于其他财产等任何其他事物,生命是无价的,即便按照“杀人者死”的观点,在已存在生命损失的情况下,为了所谓的公平而再次剥夺社会成员方的生命,这无疑是进一步扩大了社会的损失。
因此死刑的成本显然过高。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存在很多非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如经济类犯罪。
按照我国现有刑法的有关规定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很多经济犯便逃亡到外国去。
我国希望把这些人引渡回国,但是国际社会上很多国家和地区便以此为理由不予引渡和返还财产,从而增加了追逃追赃的困难和使用法律的尴尬。
比如对厦门远华走私案的首犯懒昌星,我国政府与加政府进行了长达数年的外交交涉最终以不判处死刑为前提将他引渡回国。
对这个案件本身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同时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一个赖昌星引渡了,未来可能有更多的赖昌星需要国家投入很多来引渡回国”。
因为在经济犯罪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很多犯罪分子会不惜一切代价逃往国外,因为有赖昌星这个案子让他们相信只要成功出逃,即便将来被引渡回国,最多也只是个终身监禁,至少命是保住了。
对于经济类犯罪废除死刑而代之以终身监禁从成本这个角度考虑是合理的。
因为二者的收益大致相同,一是对公众的威慑作用,二是剥夺了犯罪人再犯的可能。
并且从人权角度考虑,生命权是高于财产权的,所以根据经济效益等于收益除以成本,死刑的经济效益低于无期徒刑。
废除死刑,用其他的刑罚来替代死刑是一种成本优化。
所以废除死刑从成本角度考虑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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