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规制企业排污行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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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前面提到的工业“三废”,即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等,都会对环境造成危害并目‘由于排放量大对于环境的危害也十分严重;
二是一定的合理性。
企业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是其进行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的必然结果,而企业作为推动人类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主要力量,生产经营活动是其核心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是不可避免。
1:
完善企业排污行为法律规制的原因
对企业排污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正是基十企业排污行为的上述特点。
一方面企业排污行为的环境致害性是其必须接受法律规制的决定性因素。
国家要保护环境必然要进行污染防治,对污染源进行治理,从而降低污染减轻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
企业作为首要的污染源必然要接受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制。
另一方面虽然企业的排污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目前的形势来看,很多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无节制的进行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危害巨大。
1.1:
完善企业排污行为法律规制的国内压力
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使环境成为重要的经济成本。
我国在经济建设初期,经济发展水平偏低,经济发展任务繁重,主要依靠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
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逐步向集约型转变,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高效利用的依赖性越来越强,进行环境保护防治环境污染成为了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环境质量提出更高要求。
环境污染严重危害着人类的身心健康,随着我国逐步进入小康社会,温饱已经不是人民考虑的首要问题。
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正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1.2:
完善企业排污行为规制的国际压力
环境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决定了环境问题不仅是区域问题,也是全球性问题。
随着国与国之间经济联系口益广泛和密切,环境恶化的负面影响更多更快地借助国家间的经济交往得以扩散,防治污染进行环境保护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合作。
就国家层面而言,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为世界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的同时,也必然要承担我国环境污染世界环境产生影响的相应责任。
我国先后加入了防治环境污染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等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对我国污染防治工作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同时全面履行国际承诺,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也是维护我国良好国际形象的必然要求。
二:
我国企业排污行为法律规制现状
我国企业排污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由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规章构成。
由环境保护基本法对规制企业排污行为的基本制度进行规定,由环境保护单行法将这些基本制度进行具体化,由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规章为这些基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宪法层面规制
宪法在总纲中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从最高的法律位阶上规定了国家对污染要进行预防和治理,为规制企业排污行为提供了宪法依据。
2:
环境保护基本法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开宗明义的将防治污染作为其立法目的,在总则中予以确定。
2.1:
“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要求企业在建设项目时需要配套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并且这些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2: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中报登记制度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将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运行等有关情况进行中报登记。
排污情况没有变化的,可以定期中报登记,若排污情况发生重人变化,应该按照规定提前中报或事后及时中报。
企业进行排污中报登记,所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瞒报或谎报,更不得拒保。
2.3: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环境保护工作中“污染者付费”理念的体现,也是对“谁污染,谁治理”这一环境保护责任原则的贯彻。
该制度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以促使企业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2.4:
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是指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和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准排污的企业生产、经营设施和活动,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决定、环境保护部门监督实施,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消除污染的法律制度。
这是我国特有的一项规制企业排污行为的法律制度,属十环境保护的补救性措施,主要发生在环境保护的事后阶段。
三:
我国现有制度的完善经验建议
普遍将排污收费的原则确定为排污收费、超标违法、加重收费。
并且排污费的征收标准较高;
许可证制度中,以许可证的发放作为规制企业排污行为的中心环节,在许可证中详细设定排污企业的权利义务,根据许可证认定的内容进行收费,规定拥有许可证的企业定期进行环境报告,并普遍进行许可证的市场化交易;
3:
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增加对环境影响评价对象拟选方案的研究,重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4:
限期治理的执法过程中注重对十企业污染治理的技术指导。
四:
完善规制企业排污行为法律制度的对策
以政府主导为视角完善对企业排污行为的法律规制
完善严重污染企业和严重、重大污染的认定标准
对于何为严重污染企业的认定,可以根据企业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其对环境损害的程度,这种损害程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小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程度。
还要参考企业严重污染行为的持续情况和其占所在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比重,如连续几年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标幅度过人,或者超标排放占地区排放超标比重过高等进行综合认定。
对于何为严重、重人污染,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报告及处理制度中对十环境突发事件级别认定标准,综合考虑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的危害等因素来认定。
具体标准可以参考我国《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对重大环境事件的有关规定,企业排污引发环境污染符合下来情形之一的便可以认定为是严重、重大污染:
1)导致发生10人以上死亡;
2)导致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
3)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人影响的,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兀以上的。
当然具体的经济损失数字还要参考各地的经济建设发展水平,笔者所列仅供参考。
限期治理的决定权
为了保证限期治理制度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也考虑到环境保护部门对规制企业排污行为的主体地位,笔者认为应该把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回归给环境保护部门。
而对于如何防止作为环境保护部门上级的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部门的限期治理进行不作为或者不当干预,一方面要在制度中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门的强制执行权以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有配合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限期治理的义务。
另一方面还可以考虑将环境保护系统如海关系统、审计系统一样,进行国务院垂直管理,使环境保护部门的人事和财政独立十地方人民政府的管辖。
1.3:
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水平
在执法层面上,环境保护部门存在着执法不力的问题,一方面是环境执法的科技水平有待提高,要更加科学准确及时的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对企业排污中报情况以及排放污染物的许可进行科学的分配,才能做好排污收费工作。
另一方面要提高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大地方政府对于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消除地方政府以行政不作为对污染防治进行的干预,同时要加强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以企业自觉为视角完善对企业排污行为的法律规制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制度的建立还要真正的使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激励企业污染减排,为企业进行污染减排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企业排污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过制度的规定,加重企业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企业的违法成本大于其污染治理的成本。
从前面的制度分析介绍中可以得知,目前企业排污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民事法律责任即企业因其排污行为违法、违约而对环境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而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责任形式为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
其中排除妨害有三种具体承担方式,即停止侵害指企业应停止由违法排污行为,使其行为所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不再进一步扩大;
排除妨碍指企业应停止违法行为并排除对相对人正常行使其环境权利所造成的妨碍;
消除危险指企业应停止违法行为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危险。
而损害赔偿指企业应对其违法排污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全部进行赔偿。
科学确立排污收费征收标准
如果说征收排污费是体现排放污染物这种稀缺资源的价值,那么排污征收的标准则是这种价值量人小的具体体现。
一方面改变目前收费项目偏少的状况。
另一方面提高具体污染物的收费标准,使其高于治理该污染物所需要的成本。
我国目前已经按照环境普查情况确定了企业边际治理成本水平,由于水平较高,特别是对于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而言治理的成本已经接近其负荷的最高水平,出于经济发展的考虑我国现行的征收标准只选取了目前企业边际治理成本水平的一半,但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目前环境污染的形势非常严峻,已经没有可以选择的余地,征收标准一定要逐步提高到企业边际治理成本水平,再不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
结论
本文从对企业排污行为的内涵和特征的界定展开,通过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阐明完善企业排污行为规制的原因,然后通过对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中规制企业排污行为的相关法律制度现状进行概括介绍,分析指出现行规制中主要制度存在的缺失。
通过分析研究规制企业排污行为的法律制度,协调好政府作为法律规制的实施者规范企业排污行为,保护公众环境权益,企业作为排污主体接受政府规制并激励其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公众作为政府和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者,通过环境保护的知情、参与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使政府能够将制度落实到位,对企业违法行为起到有效约束,同时激励企业从被动规制转而为了降低成本而主动减排,通过制度的保障使公众能够有效的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对政府和企业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污染防治和经济发展的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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