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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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3.3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
3.4保险金申请
3.5保险金给付
3.6宣告死亡处理
3.7诉讼时效
4.保单红利
4.1保单红利的确定
4.2保单红利的领取
5.保险费的交纳
5.1保险费的交纳
5.2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6.2保单贷款
6.3保险费自动垫交
6.4减保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
7.2效力恢复
8.合同解除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年龄性别错误
9.4未还款项
9.5合同内容变更
9.6联系方式变更
9.7争议处理
9.8保险事故鉴定
10.释义
10.1保单年度
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3周岁
10.4有效身份证件
10.5年生效对应日
10.6特别保险金
10.7意外伤害
10.8高残
10.9毒品
10.10酒后驾驶
10.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2无有效行驶证
10.13机动车
10.14现金价值
10.15月复利
10.16年复利
10.17利息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2.4.1
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持续保险金
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见10.5)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见10.6)
被保险人在您每交满5年基本责任保险费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的110%;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后已领取的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金;
(4)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3.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4.1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见10.7)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合同的首个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见10.8),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其高残后本合同的首个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投保人关于本合同基本责任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持续高残证明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
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
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2.4.2
可选责任
投保本合同时或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选择“可选责任”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并与我们约定可选责任保险金额。
可选责任包含“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和“身故保险金”三项责任,您在选择“可选责任”时,必须同时选择其包含的三项责任。
被保险人于可选责任生效之日起至年满5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5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可选责任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可选责任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可选责任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可选责任保险费数额的110%。
您选择可选责任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申请;
(2)约定的可选责任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规定;
(3)应交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均已交纳。
若您选择了可选责任,则在可选责任的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增加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但需符合上述规定,且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您最多可申请一次。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9);
(4)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酒后驾驶(见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2)的机动车(见10.13);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0.14)。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
(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4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
生存类保险金指本合同2.4条约定的持续保险金、特别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
生存类保险金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划入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名下的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根据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类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月复利(见10.15)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给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该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中的余额每年仅限一次,且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申请时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名下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的余额。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生存类保险金累积利率。
生存类保险金给付时默认进入累积生息账户,如需变更,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
3.4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生存类保险金(或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余额)申请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
(2)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
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申请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或豁免保险费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6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7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
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您可以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如果您未能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2)累积生息:
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见10.16)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我们默认您选择累积生息作为红利领取方式。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划入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的生存保险金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本合同基本责任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基本责任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基本责任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基本责任保险费。
如您选择本合同2.4条约定的可选责任,则可选责任保险费在您选择可选责任时一次性交纳;
如您申请增加可选责任保险金额,须在申请时一次性交纳。
5.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基本责任保险费,自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本合同2.4条约定的基本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基本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基本责任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现金价值不包括红利。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提供贷款。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基本责任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基本责任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见10.17)。
如果本合同的基本责任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交的基本责任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4
减保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减保后,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规定。
本合同第2.4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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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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