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特约商户准入审批办法模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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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收单行辖内金融机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经营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具备一定经营规模
(一)注册资金超过50万元(含)人民币;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需提供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三)按商户类型分类。
1、餐娱类(餐饮、宾馆、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年营业额超过50万元(含),(房地产、汽车销售)年营业额超过150万元(含);
2、一般类(百货、批发、社会培训、中介服务、旅行社及景区门票等)年营业额超过100万元(含);
3、民生类(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等)年营业额超过100万元(含);
4、公益类(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等)年营业额超过200万元(含)。
三、具备良好经营资信
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资信良好,
(一)实际经营内容与核定营业范围相符,存在真实的商品销售行为或明确的服务工作内容;
(二)持续经营能力强,经营业绩稳定且有一定规模;
(三)经营状况和信誉良好,业务范围、规模与其经营地址、经营时间、软硬件设备、组织架构、员工配备等匹配合理;
(四)经营管理规范,内部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岗位设置明确,人员稳定性强;
(五)有专设的收银柜台,收银员素质符合要求,通讯线路良好;
(六)不存在第六条所规定的禁止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综合收益水平
收单行应合理测算申请商户的综合收益水平,包括收单收益、存款收益、贷款收益、理财收益等。
其中收单收益为商户收单交易额乘以商户扣率带来的总收益扣除发卡行收益、银行卡组织网络服务费以及机具投放维护费等收单行营运成本后的收益。
五、在商户风险分级中风险级别较低
收单行应根据商户实际情况,按照商户风险评分要素对商户进行客观评分,按照评分结果对商户进行风险分级,按照风险等级选择一、二级商户进行审批上报。
第五条谨慎发展商户类型:
对于下列类型的商户应谨慎签约并采取更为严格的调查措施和审批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
(一)无持续经营迹象的商户;
(二)在实地洽谈、考察、评估中有欺诈嫌疑的商户;
(三)易恶意倒闭的商户:
如小型个体商铺、预付款类商户,如旅行社、短期培训班、美容院、各种俱乐部等;
(四)易发生伪卡交易的商户:
如手机专卖店、珠宝、工艺品、名牌服饰专卖店、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酒吧、桑拿按摩服务、机票代购点等;
(五)易发生套现的商户;
如中介咨询服务的商户、小型经贸、科技公司、各类传销机构、批发类商户、小型低扣率商户;
(六)网络非实体商品交易商户:
如网络交易、电购、邮购等商户;
(七)商户法定代表人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商户;
(八)主动上门要求装机的小型商户;
(九)在风险级别划分中被评为“四级风险”的商户;
(十)其他总分行认为具有风险隐患的商户。
第六条禁止发展商户类型:
(一)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二)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收单机构所在地的商户;
(三)特殊行业商户包括但不限于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四)有违法犯罪记录、信用卡套现记录,已被列入中国银联及外卡国际组织的不良信息系统的商户或法人代表;
(五)商户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具有严重违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商户;
(六)提供中介、咨询、担保、典当等服务的高风险行业商户;
(七)在风险级别划分中被评为“五级风险”的商户;
(八)其他总分行认定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商户。
第三章申请资料
第七条申请基本资料
申请商户须同时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资料,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机构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经营场所门店及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设施照片;
批发类、餐饮类等费率优惠商户,还需提供其他相关必需资料,如房地产权利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第八条申请补充资料
对谨慎发展商户在满足第七条的基础上,收单行可视情况选择要求商户提供以下补充资料: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经营良好的证明;
在本行或非本行有存款等财力证明;
营业场地为自有房产或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租赁房产证明;
行业资格认证书等资格证明;
在我行交缴保证金的证明;
签署补充协议;
其他收单行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
第四章商户审批
第九条收单行人员配备
(一)收单行应设立商户管理岗和和商户风险岗;
(二)商户管理岗人员和商户风险岗人员不得兼岗。
第十条收单行商户管理岗职责
(一)负责特约商户的拓展,实地调查申请商户的经营场所,并拍摄申请商户照片;
(二)按照商户风险评分表对商户进行评分,并对商户进行风险级别划分;
(三)审核申请商户是否符合商户准入的条件;
(四)审核申请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并签字确认;
(五)审核申请资料、变更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六)真实反映调查情况,填写商户调查表及审批表,并签署推荐意见。
(七)负责每年11月份上报经过年检有效的商户资料,包括:
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副本、开户许可证。
(八)负责每日下载对账文件,及时与特约商户核对账务;
遇有差错调整、手工退货、交易纠纷,负责协调商户提交原始交易凭证等所需材料。
(九)遇有国家政策或者本行管理制度变更,负责与商户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十)负责特约商户POS机具的领用、保管、安装。
1、保管从分行领用、收回特约商户机具设备。
2、领回机具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为商户上门安装机具。
3、对于需交纳押金的商户,要求其交纳押金后方可为其安装POS机具。
4、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为其安装POS机具。
5、安装完成,对POS机具进行刷卡测试,并将测试签购单粘贴于《业务开通回执》中,测试正常后对商户收银员进行相关培训,并组织特约商户协议书的签订工作。
6、对无历史触发预警但交易金额较大的商户,或有历史触发预警但金额较小的商户,每月进行电话回访、现场调阅交易签购单及相关贸易单据和发票。
对上述商户每月进行一次现场回访,并将回访情况每月反馈给分行风险监控岗。
第十一条收单行商户风险岗职责
一、审查商户拓展人员提交资料是否清晰、完整、规范,是否符合商户准入的要求。
二、负责特约商户资料审核与档案管理,特约商户档案包括:
基本申请资料、《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xxx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填写的所有附件,档案要求保存至业务终止后5年。
三、现场监督商户签订《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将收集完整的资料由支行行长审批后,提交分行审核。
四、负责每月对特约商户的巡检工作
(一)特约商户POS机具的维护巡检。
1、对于商户提出的更换、维护POS机具的需求,履行核实程序。
2、每月现场检查商户的POS机具,并将检查内容登记于《POS机具日常检查登记簿》,检查内容应包括:
POS机具的数量及每台POS机的编号与原登记号是否相符;
POS机具的使用状态是否正常,每次检查时应在商户POS机具上进行刷卡测试,并将测试回单粘贴于《POS机具日常检查登记簿》中登记表背面;
商户所申请的POS机具是否与实际安装地点一致;
商户是否对机具进行擅自更换或加装其他设备。
(二)检查特约商户签购单的签字及保管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具有与签购单相匹配的销售凭证;
交易金额是否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
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
五、负责每季度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工作,并做好培训记录。
六、监测特约商户交易情况
1、负责每日查看《POS交易日报表》及《POS信用卡交易日报表》,对出现交易金额与其实际经营规模不相符或信用卡交易频繁且金额巨大等可疑交易的特约商户进行及时现场核实,核实确实存在违规行为的特约商户,立即采取撤机处理,并将违规商户及违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行。
2、负责每月查看《POS运营情况报表》,上报《特约商户风险核查月报表》。
3、对触发银联预警级风险及总行风险预警的商户,发现后立即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对无历史触发预警记录且相对金额较小的商户,每月进行一次电话回访和现场调阅交易签购单、核对销售凭证等处理,并将上述处置、回访情况每月形成书面报告反馈给分行风险监控岗。
七、严格做好收单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确保收单商户绑定账户、电话号码与实际申请商户一致。
八、负责POS机押金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登记保管各种POS业务登记簿,包括《POS机具日常检查登记本》、《POS机具维修登记本》、《POS商户信息登记本》。
第十二条分行商户管理岗职责
一、商户受理
(一)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查:
通过银行卡组织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人行个人征信系统,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查询结果填写在《商户信息调查表》。
查询结果是“禁止”类不予办理。
(二)商户审查:
通过银行卡组织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核查申请商户审查商户资信状况。
商户审批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如有疑问,利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公安以及工商等外部征信系统再次审查。
必要时,对申请商户组织进行电话调查、互联网搜索或现场再次勘查,确保申请商户的资料真实、完整且有效。
二、商户审批
商户审批岗负责支行上报资料及适用费率的复核,复核无误后提交电子银行主任及存款经营部主任共同审批,将审批意见签署到《银行卡特约商户审批表决表》中第二、三栏。
对谨慎发展类商户和申请优惠费率的商户,支行需填写《银行卡业务减免申请审批表》上报分行主管行长审批。
三、密钥灌装
灌装员,负责通过POS综合前置系统,录入商户资料信息及灌装机具密钥。
灌装审核,负责对录入相关要素的审核。
四、商户信息录入与复核
录入员,负责在银行POS前置系统中录入、修改、注销商户的受理状态等信息,控制商户的银行卡交易功能。
复核员,负责特约商户资料在我行pos前置系统中录入、修改、注销商户的受理状态等信息审核。
五、风险监控
(一)负责通过银联风险监控系统向银联上报的预警商户信息资料、商户市场违规或可疑商户整改情况。
(二)监测商户可疑交易,登记风险商户台账,并进行及时处理。
1、对无明显风险商户,通知收单行对商户予以电话警告。
2、对有确实证据表明存在风险的商户,通知收单行立即停撤机。
(三)每季度对收单行商户日常巡检情况开展电话回访和现场抽查。
发现收单行巡检不到位的,及时采取措施。
(四)对屡次触发风险预警且金额较大的商户进行暗访,督促收单行对商户不定期回访和检查。
(五)监督收单行日常监控的风险商户处理结果。
六、POS机具管理
(一)保管员,负责POS机具的订购及保管。
配合做好不定期查库工作;
从科技部门领用POS机具,登记《重要物品登记薄》;
根据领取人确定的机具品种、数量办理出库手续,并当面核对无误后方可领走收单机具,登记《重要物品出库登记簿》,注明时间、POS设备条码、POS编号、安装地址、领用人签字。
(二)记账员,负责POS出入库台账的登记。
第十三条审批条件
一、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收单基本条件、申请资料完备、资质良好的商户,审批通过。
二、下列商户由分行主管行长审批
不完全符合第四条条件,分行、收单行认为有必要发展的商户。
第十四条签署协议
一、对审批通过的商户,收单行与申请商户签署《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
二、对于协议未尽事宜,收单行应与特约商户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章商户退出
第十五条商户出现以下任何一项风险情况的,收单行应立即书面通知商户终止银行卡交易。
一、被银行卡组织或总分行、收单行认定为高风险商户,通知强制解约的;
二、商户一个月内的欺诈交易超过收单行规定比率的;
三、商户出现虚假申请、侧录、套现、洗单、虚假交易、恶意倒闭等欺诈行为的;
四、商户或法定代表人利用终端机具进行欺诈活动,如盗录磁条信息、非法改装终端机具程序、在终端上进行虚假交易,已被有权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的;
五、商户泄漏银行卡账户及交易信息;
六、商户未经收单行许可将机具设备转让、出借或挪作他用的;
七、商户因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的;
八、商户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无刷卡交易发生或交易量较小,经查确实无合理原因的;
九、因商户自身行为严重影响收单机构声誉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十、其他分支行认为应立即终止的情况。
第十六条后续处理
收单行书面通知商户终止银行卡交易的同时,应进行如下处理。
一、支行要立即撤除并收回机具设备,对发现毁损或丢失机具等情况,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造成的损失,追究商户相关责任。
二、分行要立即在本行POS前置系统中修改商户的受理状态等信息,关闭商户的银行卡交易功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xxx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八条各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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