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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浙江省路桥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及 台州市建工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浙江省路桥电力公司电力改造工程
2.服务类别:
B类[竣工决算审核]
二、本合同措词和用语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补充及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完成全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 托 人:
(盖章) 咨 询 人:
(盖章)
浙江省路桥电力公司台州市建工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 所:
住所:
市建设规划局三楼(市府大道465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台州银行
帐 号:
帐 号:
5115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318000
电 话:
0576— 电 话:
0576-
传 真:
0576— 传 真: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及本咨询业务有关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是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及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规定,咨询人应增加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和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及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及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第三人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及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代表,负责及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及本咨询业务有关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及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咨询人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咨询人责任造成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义务,因咨询人单方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及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及可能产生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由此增加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方法计取,并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
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及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及可能及合同规定及委托人利益相冲突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损失和损害赔偿,委托人及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浙价服(2009)84号文件、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浙江省路桥电力公司电力改造工程决算审核、预算编制(B类)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鉴定及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委托人应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本合同生效后,及时提供提供该工程施工图纸、全套电子文件壹套及决算相关资料壹套。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酬金比率(扣除税金)10%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金额,支付咨询人正常服务酬金: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依据<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通知》——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规定,并经双方协商同意,按文件规定计算不足2000元按2000元收费,其他按规定打折计取造价咨询服务费;
咨询服务费在咨询文件提交后15天内办理结清付款手续。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转账方式 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及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一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台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咨询人对委托人所提供技术文件和服务成果具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及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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