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防火规定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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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仓库防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午山仓库。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仓库应建立防火组织和防火责任制,确定防火负责人。
防火负责人具有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二)组织制定仓库防火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三)组织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整改火险隐患;
(五)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活动,制订灭火预案;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仓库管理员必须熟悉储存货物的性质、分类、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六条仓库新职工必须经过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岗前培训。
第七条严格仓库值班、巡查和交接班制度。
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检查,发现火情及隐患应及时处理和上报,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流动机械,必须装有防止火星溅出的安全装置和灭火器材。
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仓库内停放和检修。
第三章电器管理
第九条仓库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规范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
第十条库区电力线应地下敷设。
已经架空敷设的,其垂直下方与储存货物水平间距不得小于1.5米。
第十一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热杯等电热器具。
第十二条仓库应设置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章明火管理
第十三条仓库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库房。
第十四条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
第十五条库区以及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十六条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七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仓库主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消防器材必须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1米不得堆放货物和杂物。
灭火器的药剂,要按规定检查更换。
第十八条严禁在仓库的消防车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
编制:
安光编制日期:
20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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