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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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绿化、水体、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和《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恩施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四线是红线、绿线、蓝线和紫线的统称。
其中红线指城市道路红线,是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边界线,即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线;蓝线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规划控制线;紫线指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四线规划管制是对划定的四线规划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和规划控制。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恩施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城四线规划管制工作。
市人民政府交通、园林绿化、水利、文化、市政、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四线规划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四线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第五条 城市四线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市四线规划的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四线规划制定过程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在内的程序。
审查城市四线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织部分。
城市四线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经批准后的城市四线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四线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确需调整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后的城市四线规划在审批前,应将规划方案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
审批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凡涉及四线规划内容的都应明确标示四线控制范围的用地界线和具体座标。
第七条 城市四线规划一经批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城市四线规划管理,有权了解四线规划,对四线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违反城市四线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三章 城市四线规划管制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城市道路红线规划管制
第八条 本办法所需管制的道路红线是指恩施市城市规划区内除支路以外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包括城市道路交叉口、城市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第九条 城市道路红线的确定必须严格依据已批准的《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恩施市近期建设规划》所控制的道路边线划定。
首批列入管制的道路红线,由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恩施市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成果划定;后续列入管制的道路红线,由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审批的各层次的城市规划成果中确定,并纳入强制性内容管制范围与相关规划一并报请审批。
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首批列入管制的道路红线和后续列入管制的道路红线进行规划管制工作。
第十条 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经批准可以按规划建设绿化、市政公用地上、地下杆(管)线、交通管制设施、道路环卫设施;限制建设城市雕塑、霓虹灯、广告牌位;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杆(管)线和非城市公用的配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交通管制设施。
第十一条 严禁在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挖沙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临街单位增设或改变出入口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城市支路的红线宽度、走向、主要控制点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外应当控制建筑红线。
建筑红线按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确定。
第十四条 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已有建筑由恩施市人民政府有计划地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组织拆迁,暂时未动迁的只能维持现状或进行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增加面积的简单维修。
第二节 城市绿线规划管制
第十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1、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2、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3、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保护范围的划定,应依据《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恩施市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城区三山概念保护规划》所确定的保护范围来进行。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州城园林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的绿线范围。
第十八条 城区五峰山、凤凰山、摩天岭三大山体列为城市山体绿线重点保护范围。
(一)五峰山为自然风景区,连珠塔以自然界线为准向外延伸50米、烈士陵园以自然界线为准向外延伸50米范围为核心控制区,严禁各类与连珠塔、烈士陵园本身无关的建设,已有的建筑物必须逐步拆除;山脊线以西至山脚为限制建设区,禁止一切开山取土行为和从事各项建设;五峰山山脚向外延伸100~200米为景观协调区,各项建设必须与风景区景观相协调。
(二)凤凰山为森林公园,自然界限范围内为核心控制区,严禁一切建设;自然界限外30~50米为限制建设区,只能从事与公园相关的建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并充分保护森林植被及周边生态环境;50~250米为景观协调区,各项建设必须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三)摩天岭为挂榜岩丹霞地质公园,问月亭遗址、烈士纪念碑、挂榜岩等核心景点50~150米范围内为核心保护区,禁止建设非景观建筑;沿摩天岭山系416.3米高程线以内的区域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一切与公园无关的建筑设施,严禁侵占、开挖占用山体,对现有占用上体的房屋必须予以拆除;限制建设区域向外延伸150米范围为景观协调区。
第十九条 城郊大龙潭风景区、出水洞风景区、土司城公园列为城市风景区绿线重点保护范围。
(一)大龙潭电站水库沿库岸30米范围内严禁一切建设活动,沿库岸30~50米不得修建阻碍景观的建筑;沿库岸50~150米为限制建设区,建筑限高控制在9米以下;沿库岸150~500米为景观协调区。
(二)出水洞30米范围内为核心景观控制区,严禁一切与景点无关的建设,已有的建筑必须逐步拆除;30~100米为限制建设区,不得建设阻碍景观的建筑。
(三)土司城公园自然界线范围内为核心控制区,严禁从事与公园无关的建设;公园向外延伸150~200米范围为限制建设区,严禁开山取土、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建设阻碍景观的建筑,限制建设区向外延伸300米和土司城路沿线为景观协调区。
第二十条 加强城市各类防护绿地的规划和建设,科学划定防护绿地的绿线范围。
恩施机场跑道中心线东西方向300米及跑道南北两端各1000米范围为机场周边生态保护区,各类建设必须满足机场净空保护和机场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沪溶西高速公路两侧控制100米的防护绿地。
209国道绕城线两侧控制50米的防护绿地。
宜万铁路两侧控制30米的防护绿地。
城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周边控制30~50米的防护隔离绿地。
第二十一条 加强城市道路绿地的配套建设。
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进行绿地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严禁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绿线规划的大面积开发;
2、对公园、山体绿地格局和绿色景观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3、开挖或损坏规划所确定的山体、公园、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地等活动。
4、修建破坏公园、广场、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的建(构)筑物;
5、其他对城市绿地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三节 城市紫线规划管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恩施市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及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紫线规划管制是指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恩施市在编制(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时应明确城市的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文物古迹。
城市紫线由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
第二十八条 恩施市实施历史文化名城总体保护战略。
实施名城保护战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整体风貌、历史街区、重点文物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城市的重要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历史古城的风貌特征,继承和发扬城市传统文化。
(二)坚持保护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三)坚持历史真实性、生活真实性及风貌完整性原则,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址应当及时抢救和保护,对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不提倡重建。
第二十九条 六角亭老城区的和平街、西正街、城乡街、学田巷作为恩施市的历史街区,应加强保护。
其街巷和民居不宜大拆大建,应当维护街巷的传统格局和建筑风貌,对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应当重点保护。
凡在历史街区及其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从事任何建设,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貌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第三十条 武圣宫、文昌祠、叶挺将军囚居旧址、连珠塔、何功伟烈士就义旧址、白衣庵、洗马池门墙、中共鄂西特委旧址、明清城楼城墙遗址作为恩施市重点保护的历史建筑,应重点加强保护。
对需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按以下紫线范围进行规划管制:
(一)武圣宫:
宫前及左面围墙向外延伸各20米,右面与后方围墙向外延伸15米。
(二)文昌祠:
四周延伸各50米。
(三)叶挺将军囚居旧址:
西面向外延伸100米,南北两面延伸50米,东面延伸至209国道边线。
(四)连珠塔:
四面围墙向外延伸50米。
(五)何功伟烈士就义旧址:
题刻四周各50米。
(六)白衣庵:
庵四周10米,石阶两侧各5米。
(七)洗马池门墙:
门墙周围各5米。
(八)中共鄂西特委旧址:
四面围墙向外延伸50米。
(九)明清城墙城楼遗址:
沿城墙周边向外延伸20米,向内延伸15米。
第三十一条 对“紫线”保护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文物古迹应保持文物原貌、整旧如旧,严禁一切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
保护区外一定范围为建设控制地带,在该地带修建任何建(构)筑物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城市紫线内不得修建形式、高度、体量、色调与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街区环境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城市紫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它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紫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管理部门依据相关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在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其高度 及建筑造型的控制应符合建设保护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必须编制该地段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否则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四节 城市蓝线规划管制
第三十六条 恩施市要努力塑造山水园林特色,大力保护天然、独特、脆弱的自然生态环境,协调城市建设开发,防止水环境污染,禁止减少水域面积,达到城市自然生态的和谐共生,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三十七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根据所控制的江河、湖泊、池塘、湿地的界线划定。
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城市蓝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求。
第三十八条 清江河城区包括上游段和龙洞河为水体重点保护区,限制各类捕捞行为,严禁设置各类排污口。
清江河、龙洞河水质控制暂定在三类水体水质标准。
清江河以自然岸线为准向外延伸20米范围内为绝对保护区,严禁从事一切建设,已有的建筑物必须逐步拆除;龙洞河沿岸以自然岸线为准向外延伸20米范围为绝对保护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行为。
城市规划区内除清江河、龙洞河之外的其他河流水体保护办法参照清江河、龙洞河的保护规定执行,城市蓝线的划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层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中予以确定,并纳入强制性内容管制范围内与相关规划一并报审。
第三十九条 纳入城市蓝线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对现有不符合城市蓝线所规定性质的用地,应当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城市蓝线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第四十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的建设行为,防洪、排灌设施以及绿化除化;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水体行为;
(四)挖取砂土、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确需建设的各类项目,必须先由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进行调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办理城市规划及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交通、园林、绿化、水利、市政、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四线规划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州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四线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州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检查监督中发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四线规划的行政行为,应及时纠正,督促执行。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四线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四线规划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四线规划管制技术文件是本办法的管理依据。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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