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10年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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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0年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1-04-20
来源:
东方网
4月20日上午,2011年上海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正式启动。
开幕式上,公布了2010年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让我们一一解读该十大案件——
“5·29”系列侵犯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案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下旬,世博安保部发现有1名游客持假门票换取真门票进入世博园。
此事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俞正声作出专门批示,要求迅速破案。
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接案后,即会同相关警种和园区安保部,抓住假门票线索,通过比对入园监控录像,迅速查实了持假门票游客身份,掌握了假门票系侵权《百年世博》邮币纪念册中随册发放情况后,即追查银行帐户和推销电话等线索,于6月2日在北京抓获不法推销人员涂雄伟。
随后根据涂的交代,联合北京警方于6月4日对北京马甸邮币市场开展集中整治,抓获印制假冒《百年世博》邮币纪念册的宋庆民等3人。
经抽丝剥茧式的甄别,宋交代其仅仿冒纪念册,并未制作假门票,同时提供另有李文彬亦仿制了大量的《百年世博》纪念册并对外批发销售的线索。
专案组即对李文彬开展抓捕,于6月13日在河北廊坊将该李抓获,并深挖源头于6月25日在浙江平阳、苍南抓获印制假世博纪念册、假门票等涉博侵权商品的张海雨等人。
至此,专案组经循线深挖追查,辗转京、冀、浙等地,成功侦破“5·29”系列侵犯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其中8人移交浙江、北京等地相关部门处理),捣毁制假售假窝点21处,查获假世博门票、世博纪念章等假冒世博会特许商品5.8万余件及制假机器十余台,从源头上有效打击了侵犯世博会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
审判结果
涂雄伟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李文彬等6人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
案件点评
此案仅用不足一个月的时间,通过循线追查假门票的来源,会同北京、浙江等地警方,成功告破了系列侵犯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案,并对侵犯世博会知识产权的假冒商品主要制售地开展了全方位的联合整治,既取得了打击侵权犯罪的实效,更为上海世博会的“成功、精彩、难忘”作出了贡献。
《冒险岛游戏外挂》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上海盛大集团上海盛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报案称:
有人以“梁宇冒险岛”等网名在互联网上发布、销售《冒险岛》游戏外挂程序并从中非法牟利,数额达百万余元。
鉴于网络犯罪极具隐蔽性且虚拟性高、专业性强、危害大,浦东分局悉心经营并报请公安部挂牌督办,从销售人员的QQ号码入手,抓住销售网站注册信息、IP地址、支付宝交易记录等关键线索,辗转广东深圳、东莞、茂名及江苏南通等地开展缜密侦查。
历时近2个月,摸清了此案作案流程和犯罪分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和活动轨迹、外挂服务器所在实际位置等基本情况,于2010年10月在湖北、广东、江苏等地,一举抓获张乐等5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电脑3台及服务器2台,捣毁以张乐为首自行设计、编程制作《冒险岛》游戏外挂程序,并利用互联网发布、销售牟利,涉案金额达400余万元人民币的犯罪团伙,及时减少了本市网络游戏经营企业的经济损失,有力维护了网络游戏产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此外,浦东公安分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与检法机关多次研析,明确了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的查处要点和证据规格,并注重与有关技术部门和网络程序技术专家的沟通协作,采取现场勘验等措施收集固定电子证据,还委托第三方机构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网络侵权的相关事项进行司法鉴定,将电子证据固定并转化为有形证据,确保了定案证据确实充分。
处理结果
目前,张乐等5名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并顺利移送起诉,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
案件点评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产业日趋发展壮大,侵害网络游戏运营商著作权案屡有发生,但由于网络犯罪隐蔽性强,一般很难打到侵权源头。
此案通过悉心经营、层层剥茧,不停留在打击销售人员层面,而着力于打击制作外挂程序的犯罪源头成员,彻底铲除了该侵权犯罪团伙,有效净化了网络知识产权环境,是一起打击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成功案例。
邹敏故意为他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仓储便利案
案情简介
上海市工商局静安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邹敏位于南京西路580号韩城服饰礼品市场的珍珠饰品店中常有拉客黄牛和外国人出入,但所购商品并非珍珠饰品。
根据经验判断,该商铺可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很可能该店中设有暗仓或暗格。
2010年5月14日,静安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铺进行了检查,通过反复查看,终于在其仓库的侧壁中发现了装有电磁锁的暗格,并从中查获假冒“CARTIER”、“GUCCI”、“ROLEX”、“LV”、“CK”等知名注册商标的手表共计113件。
当事人称这些商品是承租其店内仓库的牛莉(另案处理)存放和销售的。
经查,当事人邹敏系江西来沪人员。
2006年7月,当事人租下南京西路580号2楼的27号、28号两个商铺,将两个商铺打通后进行了装修,隔成了一间大的店堂和一间小的仓库,并在此从事珍珠饰品经营。
2009年8月31日,当事人与江西老乡牛莉签订了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将店铺内原仓库场地出租给牛莉,月租人民币10000元,租期自2009年9月1日起到2010年6月30日止。
经当事人同意,牛莉对租借的仓库重新进行了装修,并在其中设置了存放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暗格。
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邹敏系明知牛莉租赁其商铺是用于存放和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
至案发,共收取租金人民币8万元整。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
(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工商静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邹敏作出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本案虽非案值大、罚款金额高的大案,但其典型意义在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
(二)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通常此类侵权案件因证明当事人系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的取证较难,查处难度很大。
工商静安分局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严肃查处销售商标侵权商品行为的同时,及时发现可疑之处,追根溯源,标本兼治,细致调查,周密取证,成功查处了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的侵权行为,有效地警示和教育了经营场地出租者,对阻断售假行为场地来源,进一步遏制、防控商标假冒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瑞士维氏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亿钻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五起专利侵权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瑞士维氏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就被请求人上海亿钻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带蓝色把手的多功能小刀”、“带蓝色把手的多功能工具”、“全金属多功能工具”、“带绿色把手的多功能小刀”4个产品侵犯了请求人的3个发明专利权,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5起行政处理请求。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并进行了口头审理。
经审理查明:
被请求人在2009年第10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展示了本案系争产品。
被请求人承认侵权行为。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为:
本案系争产品的技术特征确实落入了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请求人展示本案系争产品的行为构成许诺销售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处理结果
双方未能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对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协议。
最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分别对上述5个案件作出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请求人专利权侵害的处理决定。
当事人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点评
(1)典型的外国企业诉本土企业的案件
本案中,请求人是著名的瑞士军刀的生产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维权意识强。
公司委托中国律师全权代理其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是有备而来的,而本土企业虽然近年来知识产权意识有所提高,但在遭遇侵权纠纷的时候,仍然缺乏经验,匆忙应诉。
这种现象应该引起国内企业、行业协会、政府的关注。
(2)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
新修改的《专利法》增加了对展会上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限制。
展会特别是一些国际展会成为专利侵权纠纷的高发地,国家各部门正不断加大展会行政保护力度。
国内企业特别是在国际展会中,亟需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避免侵犯知识产权。
(3)许诺销售行为赔偿数额的确定
本案中,鉴于被请求人无法接受请求人提出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未能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对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协议。
然而,对于许诺销售行为的赔偿数额认定问题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
虽然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适用“填平原则”,但在有些情况下,专利权人的实际或潜在损失还是存在的,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而非概不赔偿。
侵犯“蝴蝶(图形)”商标家用型手动式缝纫机、“YUKI”商标手提封包机案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29日,余姚市华伦进出口有限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肯尼亚一批缝纫机等货物。
经海关综合企业、目的国、货物名称等要素进行风险分析后,确定该批货物具有侵权高风险。
果然开箱查验后发现,在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蝴蝶(图形)”标识的家用型手动式缝纫机500台,标有“YUKI”标识的手提封包机100台,案值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
上海海关在对货物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核时发现:
出口缝纫机上标识与注册商标“蝴蝶(图形)”近似;手提封包机上标识“YUKI”标识与日本重机株式会社的“JUKI”商标相似。
“蝴蝶(图形)”商标为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且在其海关备案信息中并无许可该企业出口“蝴蝶(图形)”商标产品的记录;此外经与重机株式会社确认,进一步证实“YUKI”商标亦为其所有,且已在中国完成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亦包含此次出口商品。
综上,经权利人确认,标有“蝴蝶(图形)”标识家用型手动式缝纫机及标有“YUKI”标识手提封包机均为侵权商品。
处理结果
海关经调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
(1)本案是上海海关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典型案例。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在上海生产缝纫机的老字号企业,其拥有的“蝴蝶(图形)”商标享誉海内外,多年来该企业的商标经常受到不法企业的侵害。
为进一步降低其维权成本、提升打假能力,在上海海关指导与协助下,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上海关区首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经海关总署核准可以使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的国内企业。
(2)本案体现了上海海关关员杰出的侵权货物查缉能力。
本案涉案货物标识与权利人海关备案商标并不完全一致,通过历年来与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办商品商标知识培训,海关关员的品牌保护意识和技能得以不断提升。
(3)本案亦是展现海关与权利人紧密配合、不断提升打假合力的典型案例。
本案的查办过程中,在上海海关的建议下,权利人于2010年5月28日完成了“YUKI”商标在海关总署的备案,为进一步提升权利人打假综合成效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上海某精密模塑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和使用著作权软件案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依据美国某软件公司授权权利人的投诉材料,决定受理上海某精密模塑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和使用著作权人软件一案,并立即组成专案小组开展调查。
专案小组首先约谈投诉人,了解其掌握的被侵权情况以及被侵权软件的技术特征,并着手从外围调查被投诉人的经营产品范围,掌握被投诉人使用该软件的情况。
同时,专案小组指派技术人员对该软件进行了取证技术研究,掌握了盗版软件的技术辨别特征及参数,制定了现场检查的操作办法。
2010年7月,市文化执法总队会同公安部门现场检查了上海某精密模塑有限公司设在徐汇区华泾路的经营场所,现场查获其正在使用侵权软件的计算机9台。
经查,该单位自2008年6月16日至2010年9月2日,复制和使用著作权人美国某软件公司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共计9件,用于模具设计、制作经营活动以获取利益,且在收到著作权人要求停止侵权的通知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市文化执法总队在调查取证后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侵害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合法利益,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
当事人被查后,经执法部门的法制教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定立即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积极与著作权人协商解决正版化问题。
当事人在2010年12月与著作权人签订了价值150万元的购买正版计算机软件内容的合同,全面实现了该公司办公软件的正版化。
同时与著作权人签订和解备忘录,获得权利人的谅解。
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与著作权人协商解决了正版化问题,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总队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停止侵权,并依法从轻作出罚款人民币数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上海市文化行政执法总队自2010年7月承担全市版权执法工作以来查处的首起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法规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直接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谅解合作,签订了较大数额的计算机软件授权协议,在行业内引起很大反响。
微软公司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介绍
原告微软公司享有微软Server系列软件的著作权。
原告发现在用户登记的数据库中,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软件购买记录与被告使用软件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差距,遂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希望被告能够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授权的微软软件并进行正版化。
2009年2月16日,原、被告经协商就软件采购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但此后被告未按照《会议纪要》的约定履行采购方案。
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69,792元,在《新民晚报》非中缝的版面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审理中,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至被告经营场所对被告使用涉案软件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抽查了被告机房内的11台服务器,发现均使用了涉案软件。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微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0元,合理费用人民币47,673元;驳回原告微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由于计算机软件易被卸载、删除,权利人对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取证在现实中存在较大的难度。
法院根据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及时对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和服务器进行了抽查,使被告侵权的证据得以固定,保全结果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赔偿数额的确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50万元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已经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案件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据此,法院根据证据保全的结果,在50万元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了赔偿额。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案件生效后,法院向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加强对金融企业的监管,并将该司法建议抄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收到司法建议书后积极回应,表示已经采取三项改进措施积极促进本市金融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依法经营。
被告单位上海芯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钊锋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起,被告人张钊锋任职于鼎芯通讯(上海)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保密及工作成果协议》。
后被告人张钊锋任鼎芯公司副总裁、首席科学家,主管鼎芯公司所有的技术项目。
2007年2月,被告人张钊锋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备份了CL6010A4芯片设计的全部数据库文件。
2007年8月,被告人张钊锋辞去鼎芯公司职务。
同年10月17日,上海芯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张钊锋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裁。
2007年8月,被告人张钊锋将之前备份的CL6010A4芯片的数据库文件复制到芯略公司内网服务器上,并要求相关技术人员在设计时参考使用该数据库。
2007年12月起,芯略公司将芯片产品销售给客户。
2009年6月,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芯略公司CS1000、CS1000A2、CS1000A3、CS1400、CS1691芯片与鼎芯公司CL6010FM芯片存在实质性相似。
2010年6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芯略CS1000A0芯片与鼎芯公司CL6010A4芯片实质相似。
后经会计鉴定,芯略公司通过境外的CresiliconTechnology公司销售CS1000(即CS1000A0)芯片所获毛利为33.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24.9万元。
审判结果
被告单位上海芯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被告人张钊锋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案件点评
(1)本案是我国FM芯片领域首例刑事案件,专业性较强。
本案中,被害单位鼎芯通讯(上海)有限公司是FM芯片的生产企业,产品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因案件涉及的技术十分专业,通过专业鉴定机构对芯略CS1000A0芯片与鼎芯公司CL6010A4芯片中包含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进行鉴定比对。
在此鉴定的基础上,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2)单位高技术、高职位人员“另起炉灶”,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的现象普遍存在。
本案被告人张钊锋具有博士学位,原在被害单位技术部门任技术总监,后从原单位离职,主要出资建立了上海芯略电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
张某将从其原单位擅自备份的芯片数据库文件复制到芯略公司内网服务器上,并要求相关技术人员在设计时对该数据库参考使用。
类似单位的高技术、高职位人员“另起炉灶”,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往往给原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3)体现的保护力度大。
在国家大力提倡保护知识产权的大背景下,本案的发生说明我国高精技术领域有不少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本案的审判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在对侵权单位主管人员判处刑罚及罚金的同时,对侵权单位也判处巨额罚金,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最大程度弥补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从而为相关行业合法有序地开展竞争提供可以借鉴的有效指导。
被告人白延召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起,被告人白延召伙同他人租借江苏省扬州市公道镇九龙路21号民宅,组织人员生产加工假冒上海世博会特许产品海宝毛绒玩具。
白延召等人雇佣被告人赵朝龙、白麦对二人,租借本市汉口路341弄10号等地作为仓储批发场所,由赵朝龙、白麦对负责保管、销售。
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共计销售各类假冒上海世博会注册商标的海宝毛绒玩具258,180个,经营额达人民币447,349.50元。
案发后还查获了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海宝毛绒玩具22,824个和大量上海世博会注册商标的标识及作案工具。
经上海市价格认定中心估价鉴定,查获的各种规格海宝毛绒玩具价值合计人民币64,129元。
审判结果
黄浦区检察院于2010年7月2日对本案提起公诉,区法院于同月26日开庭审理,确认了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当庭判决三名被告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白延召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朝龙和白麦对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赵朝龙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市二中院于同年9月14日裁定准许赵朝龙撤回上诉,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全市第一起侵犯世博会商标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且是一起源头性的制售假冒世博会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新民网、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网、互动电视均全程直播了本案的庭审过程。
本案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生产窝点和销售窝点分设在江苏扬州和上海两地,销售情况复杂,处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公诉机关在审查的过程中,围绕焦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在引导公安机关搜集、固定证据过程中,注重证据搜集的合法性和固定的有效性。
公诉人在庭审中突出证据演绎,加大周缘性证据的运用,指控有力,庭审节奏较快,促使法庭对这样一起比较复杂的案件在半天时间内就顺利审结,并当庭作出判决。
被告应雪萍、王彩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案情简介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商标和“”商标。
2010年6月,被告人应雪萍、王彩芬与王香娇(另行处理)从上海市城隍庙购入大量印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帽子、水晶中国馆、钥匙扣、手机链、挂件等进行销售。
6月4日,执法人员在两被告人租借的房屋内,当场查获待销售的上述6种商品共计58864件,价值人民币1,380,412元。
两被告人被当场抓获。
审判结果
法院做出判决,判被告人应雪萍、王彩芬分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三名外地无业女子(另一名在逃)为牟取非法利益,借世博会之机销售假冒世博会特许商品的案件,案值大。
世博会是展示人类智慧、交流各国创新成果的重要舞台,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全社会、全世界的关注。
上海法院涉世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审理好涉世博的知识产权纠纷。
因此,如何体现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如何较好地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向全世界展示我们中国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是本案审理过程中考虑的一个重点。
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于世博会举办期间,社会影响很大,后果也是严重的,应当对其从严处罚。
但两被告人系未遂,且悔罪认罪的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为充分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决定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
本案的判决,不仅惩罚和教育了被告人,也在社会上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从而为世博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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