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规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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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散火炬
5.6
通气
6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6.1
6.2
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
6.3
钢瓶运输及储存
6.4
瓶组站及供应站
6.5
抢修
7
图档资料
7.1
7.2
运行与维护的图档资料
7.3
抢修工程的图档资料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
条文说明
1总
则
1.0.1
为使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气和保护环境,保障人身、财产及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的气源种类及设计压力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要求。
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场站、调压设施、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等所组成的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1.0.3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0.4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设立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小时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24小时值班。
运行、维护和抢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0.5
对重要的燃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应设有识别标志。
在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1.0.6
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0.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Urbangassupplyfirms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城镇燃气自管单位是指具有城镇燃气设施产权的并自行负责燃气设施管理及维护工作的单位。
2.0.2城镇燃气设施Gasfacilities
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及用户设施。
2.0.3用户设施Customerfacilities
指户内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钢瓶等。
2.0.4用气设备Gasappliances
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如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民用燃气用具等。
2.0.5运行Operation
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2.0.6维护Maintenance
为保障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所进行的检查、维修的作业。
2.0.7抢修Rush-repair
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停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2.0.8降压Pressurerelief
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和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节至低于正常工作压力的作业。
2.0.9停气Interruption
在燃气供应系统中,采用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的作业。
2.0.10明火Flame
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
2.0.11动火Flameoperation
在燃气管道和设备上或其他禁火区内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0.12作业区operationarea
燃气设施在运行、维修或抢修作业时,为保证操作人员正常作业所确定的区域。
2.0.13警戒区
指燃气设施发生事故后,已经或有可能受到影响需进行隔离控制的区域。
2.0.14直接置换Directpurging
采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或采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的过程。
2.0.15间接置换Indirectpurging
采用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后,再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水)的过程;
或采用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后,再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水)的过程。
2.0.16吹扫Purging
燃气设施在投产或维修前清除其内部剩余气体和污垢物的作业。
2.0.17放散Relief
将燃气设施内的空气、燃气或混合气体安全地排放。
2.0.18防护用具
用以隔离燃气和保障作业人员呼吸安全的防护用具,一般有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安全帽、防毒面具和供氧面具等。
2.0.19监护Supervisionandprotection
在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作业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的监视、保护;
或由于其他工程施工等可能引起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而采取的监督、保护。
2.0.20带压开孔hot-tapping
在管道无介质外泄的状态下,以机械切削方式在管道上加工出圆形孔。
2.0.21封堵plugging
从开孔处将封堵头送入管道并密封管道,从而阻止管道内介质的流动。
3
运行与维护
3.1
一般规定
3.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
1场站安全管理制度;
2城镇燃气管道及其管道附属系统、场站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定;
3场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规定;
5用户用气设备的报修制度;
6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上报程序。
3.1.2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设备进入站区,严禁在站内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如在站内检修车辆等。
3.1.3站内防雷设施每年雨季前应进行检测,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测不得少于两次。
3.1.4进入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和检查井等燃气设施场所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在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2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井、检查井内作业前还应检查有无其他有害气体,并检测氧含量,作业时必须穿防静电服、鞋、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
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
3维修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
4进行维护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3.1.5供气高峰季节应选点检测管网高峰供气压力,分析管网的运行工况;
对运行工况不良的管网应提出改造措施。
3.1.6安装在用户室内的公用阀门应设永久性警示标志。
3.2管道及其附件的运行与维护
3.2.1根据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应对地下燃气管道进行巡查,作好巡查记录,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3.2.2各施工单位在进行地下市政设施施工时必须保证燃气管道的安全,施工前应向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申请现场安全监护。
3.2.3对地下燃气管道应定期进行巡查,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
2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3对于特殊地段的管道,如穿越跨越处、斜坡地段等,应在暴雨、大风或其它恶劣天气过后及时巡查。
4不应有因其他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应加强燃气管线的巡查与现场监护,可设立临时警示标志;
5不应有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
6应定期向周围单位和住户询问有无异常情况。
3.2.4对地下燃气管道应定期进行泄漏检查:
1高压/次高压管道应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2PE管或设有阴极保护的钢管,至少每两年检查一次;
3铸铁管道及被违章占压的管道,至少每年检查两次;
4新通气的管道在24小时之内检查一次,并应在通气后的第一周进行一次复查。
3.2.5地下燃气管道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漏检查可采用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测,可沿管道方向和从管道附近的阀门井、窨井或地沟等地上(下)建构筑物检测;
2对燃气管道设置的阴极保护系统应定期检测并做好记录;
检测周期及检测内容应符合《城镇燃气埋地钢制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行业标准8.2节的要求。
3在役管道防腐涂层检查和维护的周期、方法与内容应符合《城镇燃气埋地钢制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行业标准8.1节的要求。
4在PE管道施工中敷设了可探示踪线及安装了信号源井的,应定期对可探示踪线及信号源进行检测。
5运行中的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涂层及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
钢制管道埋设二十年后,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制定检测周期,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查。
3.2.6对在燃气设施周围的爆破工程应严加防范。
1距离有燃气管道的隧道60米或直埋燃气管道6米范围内,不得进行任何爆破工程。
2在上述范围以外进行爆破作业时,爆破工程产生的微粒峰值速率(PPV)在管道位置处不应高于25米/秒;
若燃气设施附带有建筑物时,爆破工程产生的微粒峰值速率(PPV)在附带的建筑物处不应高于13米/秒
3.2.7阀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定期检查阀门,应无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门井内应无积水、塌陷,无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等;
2应根据管网运行情况对阀门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
3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2.8凝水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凝水器应定期排放积水,排放时不得空放燃气;
在道路上作业时,应设作业标志;
2定期检查凝水器护盖、排水装置,应无泄漏、腐蚀和堵塞,无妨碍排水作业的堆积物;
3凝水器排出的污水应收集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3.2.9调长器接口应定期进行严密性及工作状态检查。
调长器调节操作完成后应拧紧螺母,使拉杆处于受力状态。
设备运行与维护
3.3.1调压装置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压装置的巡检内容应包括调压器、过滤器、阀门、安全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行工况,应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2调压器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
1)巡视检查各连接点应无漏气,调压器工作应正常。
当发现有燃气泄漏及调压器有喘息、压力跳动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2)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应无腐蚀和损伤;
3)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4)停气后重新启用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5)应定期进行过滤器接口严密性检查、过滤器前后压差检查,并及时排污和清洗。
3.3.2加臭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定期检查储液罐内加臭剂的储量;
2控制系统及各项参数应正常,定期在管网末端抽样检测加臭剂浓度且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要求;
3加臭泵的润滑油液位应符合运行规定;
4加臭装置应无泄漏;
5加臭装置应定期进行清洗、校验。
6对加臭剂应妥善保管,加臭剂的储存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3.3高压/次高压设备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次高压调压及有关设备经过12个月的运行后,宜进行检修。
2检修后的系统必须经过至少24小时或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的正常运行,才可转为备用状态。
3高压/次高压调压系统的调压器、泄压阀、快速切断阀及其它辅助设施应定期检查,查验设备是否在设定的数值内运行。
4高压/次高压调压站进出口压力、站内的调压器过滤器压差应每周到现场检查一次。
5高压/次高压设备的电动、气动及其它动力系统宜每半年检查一次。
如气动系统由高压瓶装氮供应,则须将检查次数增加到每周一次。
6对高压/次高压设备进行维护时,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3.3.4对高压/次高压设备进行拆装维护保养时,必须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
当用惰性气体置换燃气时,应连续三次测定(每次间隔不少于5分钟)燃气浓度值均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0%才可以进行维护保养;
用燃气置换惰性气体时,应连续三次测定燃气浓度值均大于90%才可以投入运行。
3.3.5低压湿式储气柜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定期对低压湿式储气柜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1)塔顶塔壁应无裂缝损伤和漏气,水槽壁板与环型基础连接处应无漏水、气柜基础应无异常沉降,并应做好记录;
2)导轮和导轨的运动应正常;
3)放散阀门应启闭灵活;
4)雨季前应检查气柜防雷接地电阻,并应做好记录;
5)寒冷地区在入冬前应检查保温系统;
6)应定期、定点测量各塔环形水封水位。
2低压储气柜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气柜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应在规定范围内,在有台风影响地区或有台风影响时适当降低气柜高度;
2)储气柜运行压力,不得超出所规定的压力;
3)发现导轮与轴瓦之间发生磨损应及时修复;
4)导轮润滑油杯应定期加油,发现损坏应立即修理;
5)维修储气柜时,操作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具,所携带工具应严加保管,严禁以抛接方式传递工具。
3.3.6低压稀油密封干式储气柜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定期对低压稀油密封干式储气柜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1)气柜活塞油槽、活塞平台板上不应有杂物;
2)气柜活塞油槽油位、横向分隔板及密封油净化装置应正常,定期测量油位,并应做好测量记录;
3)气柜柜底油槽水位、油位应保持在规定值范围内,并做好记录,
4)气柜油泵不应启动太频繁、启动次数太少或两台泵同时启动;
5)应定期对气柜油水分离器分水室、分离室、油室和浮子室进行检查;
6)气柜外部电梯及内部升降机(吊笼)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应可靠有效、电器控制部分应动作灵敏,运行平稳,应定期进行维修、检验,并做好记录;
2低压稀油密封干式储气柜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柜柜体外防腐涂层应完好;
2)气柜柜体应完好,无变形、无裂缝损伤,对于因裂纹或砂眼造成的油气渗漏处应及时修补;
3)保证气柜供电系统正常;
4)气柜活塞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应在规定范围内;
5)活塞导轮应在一定压力下沿着导板面中心线灵活、平稳、垂直转动,
无异常响声,并应定期注油;
6)防水平回转导向滑块与立柱导轨板两侧边缘正确咬合,其间隙符合要
求,否则应更换滑块;
7)滑块应通过重锤连杆机构持久地压在导板面上,发现脱轨必须立即停
止运行;
8)气柜活塞倾斜量阴天应不超过气柜最大直径的1/1000;
当暴露在阳
光下时应不超过气柜最大直径的1/500。
若超过此值,则应调节导轮、校正活塞导向装置等;
9)泵入口过滤网应定期清洗,不应有附着物。
3.3.7高压储罐运行与维护除应按国家现行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严格控制运行压力、严禁超压运行,并对温度、压力、罐位等各项参数定时观察;
2应填写运行、维修记录;
3应定期对阀门做启闭性能测试,当阀门无法正常启闭或关闭不严时,要及时维修更换;
4对安全附件应定期进行校验。
3.3.8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缩机、烃泵的检查内容:
1)压力、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
2)阀门开关应灵活,连接部件应紧固,运动部件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等;
3)指示仪表应正常、各仪表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4)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2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理:
1)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
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
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
4)指示仪表损坏或仪表显示数值不在规定范围内;
5)压缩机、烃泵、电动机、发动机等有异声、异常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
3压缩机检修完毕重新启动前应对设备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开机。
3.3.9压缩机、烃泵的大、中、小修理,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
3.3.10仪器、仪表、安全阀的运行维护、定期校验和更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3.11液化天然气(LNG)气化站站内设施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站内设备、工艺管线等应定时进行巡回检查。
1)检查记录储罐液位、压力和温度等参数。
储罐进出液时,应观察液位和压力变化情况;
2)检查储罐外壁是否有水珠、结露现象;
检查低温管道保冷层及管托是否完好;
3)检查空温式气化器结霜情况,检查水浴式气化器水量和水温状况;
4)检查各连接部位有无泄漏情况;
5)对站内消防设备、消防器材的检查及运行维护应参照6.2.8条规定执行。
2LNG储罐及管道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1)储罐及管道在投用前应首先进行预冷,预冷时储罐及管道应不含水份及杂质;
2)储罐的充装量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充装系数的要求。
储存罐位一般宜控制为:
上限90%;
下限20%;
3)不同来源、不同组分的LNG宜存放在不同的储罐中,并且密切监测气化速率;
4)对于较长时间储存液化天然气而不向外输气的储罐,宜定期倒罐处理;
5)真空绝热储罐应每两年检测一次真空度。
每年对蒸发率进行检查;
6)检查储罐外壁漆膜无脱落,外壁无凹陷,检查储罐基础应牢固,对立式储罐应定期检查其垂直度;
7)储罐检修前后应使用干惰性气体进行置换,严禁使用充水置换方法。
3液化天然气卸(装)车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卸(装)车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
人体未受保护部分不允许接触装有LNG而未经隔离的管道和容器;
2)储罐进液前应先用惰性气体或LNG气体对卸车软管进行吹扫;
卸车完毕应将软管内余液回收,严禁LNG液体滞留在密闭管段内;
3)在卸(装)车与气化作业同时进行时,不宜使用同一个储罐;
4)卸(装)车过程中,应严格按操作规程开、关阀门;
5)卸(装)车结束之后,应使拆卸下的低温软管处于自然伸缩状态;
严禁强力弯曲,恢复常温后,应对其接口采取封堵措施;
6)装载LNG的运输车停放时应加固定块,不得随意移动。
3.3.12压缩天然气(CNG)压缩加气站、瓶组供气站站内设施与运输车辆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站内设备应定时进行巡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1)管线、阀门、罐体无锈蚀;
2)管沟内及站内管线应无泄漏;
3)阀门和接头应无泄漏、损坏现象;
4)定期对阀门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
及时维修或更换。
2站内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等设备应按本节3.3.7和3.3.10条规定执行。
3调压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本规程3.3.1条的规定。
对瓶组供应站内配有锅炉伴热系统的调压装置,在瓶组卸压时应观察各级调压器热媒的进水和回水温度,不得超出正常范围。
4压缩机运行、维护除应符合3.3.8和3.3.9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定期对压缩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排污,污物应集中处理不得随便排放;
2)压缩机撬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5干燥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内各部件运行应按设定程序进行;
2)指示仪表应正常,各仪表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3)阀门切换、开关应灵活,运动部件应平稳,无异响、泄漏等;
4)干燥器的维护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
5)根据运行情况对干燥器分离器定期进行排污。
6加气、卸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软管应根据使用工况定期更换;
2)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对流量计定期进行检定;
3)加气、卸气前检查系统连接部位应密封良好,自动、联锁保护装置正常,应接好地线;
4)在接好高压胶管准备打开瓶组阀门时,操作人员的身体不得面对阀门,加气时也不得正对加气枪口,与作业无关人员不得在附近停留;
5)被加气的气瓶内应保持正压,加气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工作压力;
6)加气、卸气时,车辆应按指定地点停车,手闸制动,并熄灭发动机。
停车有滑动可能的,车辆应加固定块。
7)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加气或卸气作业:
a.雷击天气;
b.附近发生火灾;
c.检查出有气体泄漏;
d.压力异常;
e.其他不安全因素。
8)严禁给无合格证及有故障的车辆加气。
7站内消防系统应按本规程6.2.8条规定执行。
8CNG汽车载运气瓶组或拖挂气瓶车和牵引车及其运输除应符合本规程6.3.1条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瓶组瓶体、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各类阀门、接头、连接管线等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测或校验;
2)运输时应遵守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3)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搭乘无关人员;
4)按指定路线和规定时间行车,途中不得随意停车;
5)运输途中因故障临时停车时,应避开其他危险品、火源和热源,停靠在阴凉通风的地方,并做好显著的障碍停车标识。
6)运输车辆加气、卸气或回厂后应在指定地点停放;
7)气瓶组满载时不得长时间停放在露天暴晒,否则必须进行泄压或降温处理;
8)运输车辆应配置有效的通讯工具。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运行与维护
3.4.1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设备应保持外观完好,无锈蚀,无老化变形,无松动,螺丝和密封件齐全,显示表读数清晰,执行机构无卡阻,现场一次仪表应保持良好的防爆性能,应无漏气和堵塞状况,机箱、机柜应具有良好的接地。
3.4.2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监控中心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的各种功能齐全、正常;
2操作键接触良好,显示屏幕显示清晰、亮度适中,系统状态指示灯指示
正常,状态画面显示系统运行正常;
3现行趋势和历史趋势记录曲线清晰、无断线,打印机打字清楚、字符完
整;
4机房和控制室环境符合规范要求。
3.4.3采集点和传输系统的仪器仪表应按有关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
3.4.4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应掌握安全防爆知识,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对重要的设备要挂警示牌以避免误操作。
3.4.5运行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系统及设备进行巡检,比对现场仪表与远传仪表的显示值、同管段上下游仪表的显示值以及远传仪表和计算机控制台的显示值的一致性,发现异常及时解决。
3.4.6对于无人职守站应在主控室通过运行参数了解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并定期到现场检查仪器仪表及设备。
3.4.7拆装带压管线和防爆区域内的仪器仪表设备时,应取得管理部门同意和现场配合后方可进行。
3.4.8在防爆场所进行操作时,不得带电进行仪器仪表及设备的维护和检修。
对于需要在现场进行操作的,必须先关掉电源并使用防爆工具。
用户设施运行与维护
3.5.1应对燃气用户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应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
1对于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等非家庭用户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2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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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 燃气 设施 运行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