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30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客户身份识别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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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30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客户身份识别办法
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客户身份识别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反洗钱义务,规范我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额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中的各条主线部门,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行公司部及属下管理的各级公司客户经理;
(二)分行零售部及属下管理的各级零售客户经理;
(三)分行会计部及属下管理的各级会计人员;
(四)国际业务部;
(五)合规审计部;
(六)信息技术部;
(七)行政保卫部。
第三条反洗钱各条主线部门应根据《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反洗钱实施细则(07年修订版)》中的反洗钱岗位职责认真履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各条主线部门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作好客户尽职调查。
第五条各级主线人员应履行的客户身份识别职责:
(一)公司客户经理对属下(即推荐柜员名下)的客户应作好尽职调查,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发现可疑交易立即向所属网点的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由网点反洗钱专管员及时通过反洗钱系统上报;
(二)零售客户经理对属下(即推荐柜员名下)的客户应作好尽职调查,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发现可疑交易立即向所属网点的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由网点反洗钱专管员及时通过反洗钱系统上报;
(三)国际业务部对属下(即推荐柜员名下)的客户应作好尽职调查,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发现可疑交易立即通过反洗钱系统报告;
(四)分行营业部、各支行营业部、账务中心(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应对自然增长客户应作好尽职调查,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发现可疑交易立即向所属网点的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对非自然增长类客户,各营业机构应协助客户经理作好柜台业务的尽职调查,发现可疑交易并有理由认为需由客户经理进行进一步尽职调查的,应及时向客户经理发出“客户尽责调查函”(格式见附件),由客户经理对客户进行深入调查,对属多人维护的非自然增长类客户,应由占比最大的客户经理牵头作好客户的尽职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调查结果,对确认为可疑交易的账户由各营业机构反洗钱专管员通过反洗钱系统上报;对确认为重点可疑交易的账户应同时向分行反洗钱专管员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基本内容
第六条客户身份识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的目的、交易性质
(二)了解实际控制人及受益人
(三)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
(四)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五)客户为外国政要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六)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七条定期审核客户基本信息
各营业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
对本网点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对私客户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指政府部门颁发的能够确认其身份且附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件,或者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公客户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指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文件。
对公客户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包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考虑到各个客户在办理新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时所面临的客观情况各不相同,各营业机构应针对每个具体个案,合理确定某个客户能够及时更新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期限,而不宜将客户应更新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期限统一确定为证件或证明文件到期后的“三个月”或其他固定的时限。
第八条识别客户身份的方式:
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各营业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通过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查询不能作为免除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义务的条件。
对于非居民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各营业机构可请非居民客户提供由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公证证明或经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出具的认证证明。
另外,还可请求境外代理行协助识别非居民客户身份。
有关客户或其交易对手是否为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制裁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可查询联合国相关文件。
第九条客户身份的持续识别: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各营业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各营业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可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出现以下情况时,各营业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十条建立业务关系及办理一次性业务时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
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营业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的批准。
外币交易金额按外汇局公布的当月内部折算汇率计算,外币现金业务包括使用旅行支票提取或兑换外币现金的交易。
客户通过境内银行账户办理交易金额单笔1万元以上或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交易不属于该条所称“一次性交易”;不通过境内银行账户办理的交易金额单笔1万元以上或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交易应根据“一次性交易”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进行识别。
第十一条办理规定金额以上业务的身份识别问题:
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在记帐凭证的背面记载姓名、证件号码、发证机关等要素)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汇兑业务中客户身份识别问题
各营业机构为客户向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
汇款人没有在本营业机构开户,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
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各营业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各营业机构接收境外汇入资金时,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
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营业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
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营业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在办理跨境汇入款业务时,如因有关信息缺失不能完整登记上述规定信息的,可先将汇款入帐,再向境外金融机构要求补充信息。
如下列境外金融机构未提供上述规定的汇款人账号、汇款人住所等信息的,可直接登记业务标识号、境外金融机构所在地等替代性信息,不再要求境外金融机构逐笔补充信息。
(一)已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以下简称“FATF”)的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
(二)未加入FATF但承诺严格执行FATF“40+9”项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标准的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
第五章客户身份识别中的特殊性问题
第十三条代理关系中的身份识别:
各营业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金融机构客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对于代他人取款的,应同时识别代取款人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户主的身份,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对于代他人存款的,代理办理金额达到1万元人民币(含1万元)以上5万元人民币(不含5万元)以下的存款业务时,可参照一次性金融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规定,只对代存款人采取相关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如果代理存款金额达到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的,应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相关信息。
同时各营业机构应对客户频繁进行无卡存款或现金汇款的交易多加关注,确属可疑或情形异常的交易,应向人民银行报告。
客户在未带卡的情况下向本人账户存款应视情况需要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对符合下列规定情形的,应留存身份证件: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营业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各营业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委托他人代为识别问题:
(一)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识别
在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相互间应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营业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
1.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
2.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3.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对于银团贷款业务,在牵头行已经按规定采取了相关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情况下,参加行可不再重复相关工作,但参加行应确保可获得客户的身份资料信息,并承担相应的识别客户责任。
参加行和牵头行均负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职责。
(二)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代为识别
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2.第三方为本营业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3.本营业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责任承担问题
各营业机构委托他人代为识别客户身份的,营业机构(委托人)应对受托人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对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再次开户时是否需要留存身份证的问题的处理。
在为已与开户申请单位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开户时,且该客户的身份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不再重复留存客户的身份资料或信息,但应确保已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买方贴现”业务的处理
对“买方贴现”金融机构除按相关业务规范认真审核各类单据、凭证和客户资信状况外,还应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了解买卖双方交易的目的、性质。
如果卖方不在申请行开户的,申请行区别不同情形,履行对卖方的身份识别义务:
(一)如果卖方要求将资金划转到卖方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账户的,申请行应登记卖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的文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银行名称和开户银行账户。
(二)如果卖方要求以其他方式取得资金的,申请行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有关一次性业务中客户身份识别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义务
第十七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基本原则:
(一)重现交易的原则
第五章 环境影响评价与安全预评价各营业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1)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的原则
各营业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资料保存的内容
四、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各营业机构应当保存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二)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资料保存期限:
(1)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各营业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1)生产力变动法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三)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四)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
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2.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①主体是人类;
市场价格在有些情况下(如对市场物品)可以近似地衡量物品的价值,但不能准确度量一个物品的价值。
三者的关系为:
第七章附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应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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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 30 中信 银行 重庆 分行 客户 身份 识别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