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典案例:袁某杰和翁亚某工伤赔偿纠纷法律援助案.doc
- 文档编号:7002042
- 上传时间:2023-05-10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40.50KB
精典案例:袁某杰和翁亚某工伤赔偿纠纷法律援助案.doc
《精典案例:袁某杰和翁亚某工伤赔偿纠纷法律援助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典案例:袁某杰和翁亚某工伤赔偿纠纷法律援助案.doc(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袁某杰和翁亚某工伤赔偿纠纷法律援助案
案件性质:
民事诉讼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受援人:
袁贞杰
援助机构:
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
林旭佣律师[福建重宇合众(莆田)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法律援助申请人袁贞杰,于2011年7月2日到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兴安名城工地从事模板工,工资每天人民币220元。
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为袁贞杰办理工伤保险。
不幸的意外事故发生在2011年8月9日上午8:
30分左右,袁贞杰在该工地3号楼二层钉模板时,电锯被卡住没有抓住掉下来,砸伤右腿。
后袁贞杰被工友送到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急救,共住院治疗了34天。
事故造成袁贞杰右腿功能几近丧失,右腿无法弯曲,肌肉萎缩。
2012年2月23日,袁贞杰向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
2012年3月20日,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莆人社工认[2012]2029号认定书,认定袁贞杰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12年5月16日经莆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依法鉴定袁贞杰的劳动功能障碍为六级。
2012年5月25日,袁贞杰向莆田市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袁贞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损失共计人民市372390元。
但是,在袁贞杰提出该仲裁申请后,东风建筑工程公司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出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同时,第三人翁亚豹(袁贞杰所在班组的木工组组长)也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定其与袁贞杰存在雇佣关系。
仲裁庭鉴于仲裁结果,与袁贞杰的受伤到底是不是工伤,两者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因果关系,在仲裁之前,首先必须对工伤一事进行最终的确认。
因此,仲裁庭依照法定程序中止了仲裁审理。
诉讼进行到这个时候,袁贞杰已经筋疲力尽。
作为一个农民工,实在没有经济实力向用人单位继续进行诉讼维权。
袁贞杰遂于2012年8月31日,向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
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正式批准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福建重宇合众(莆田)律师事务所林旭佣律师具体承办。
承办经过:
本律师在接受法律指派后,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调取了案件的相关材料。
经审查该案件,本案原告翁亚豹的诉讼请求为:
1、确认原告与被告袁贞杰的劳动关系是雇佣民事法律关系。
2、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向被告袁贞杰调查后得知,该“兴安名城”建筑工程系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自然人翁亚豹根本没有任何资质,他也不可能有资质雇佣袁贞杰。
袁贞杰的劳动关系实际上系与东风建筑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确定上述情况后,本律师经征询当事人意见,代表被告方作如下答辩:
一、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明文规定,以及城厢区人民法院和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作出的《莆人社工认[2012]20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12)城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都认定了袁贞杰的用工主体为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受伤系工伤。
因此,本案即已依法认定袁贞杰的伤为工伤,其与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不能违法再作出被告袁贞杰与翁亚豹个人存在什么雇佣关系的认定。
原告诉讼的目的,本身就是在于滥用诉权,拖延工伤的赔付时间,增加农民工维权难度,让农民工知难而退。
二、原告对他的主张也未举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其诉求应予驳回。
原告是案外人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带班组长,其欲对在公司内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大包大揽”,意图使其公司规避法律责任。
但是,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却并没有举出充足证据证实其诉讼主张,因此,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同时,根据原告翁亚豹的第二个诉讼请求,为确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在2011年9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2011年9月28日签订该协议的当时,袁贞杰的受伤未经司法鉴定。
袁贞杰是农民工,法律意识相对谈泊,认知有限,六级的伤残只赔偿13000元,对于受害人袁贞杰来讲,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所以上述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是依法可以予以撤销的。
审理结果:
本案经过多方努力,最终于2012年10月24日,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2)城民初字第2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驳回原告翁亚豹的诉讼请求;二、撤销袁贞杰与翁亚豹、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
后续追踪:
本案终结后,莆田市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件得以继续进行,恢复审理工作。
2012年11月12日,莆田市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莆城劳仲案[2102]32号裁决书,裁决:
被申请人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袁贞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14768.32元。
律师点评:
当前房地产及建筑行业,很多企业私自违法将总承包项目中的某个工程任务分包给无资质的第三人去承建。
但是在出现安全事故后,作为项目承包人的建筑公司却拒绝承担法定义务,随便推出一个自然人或承包商来承担本应有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故意逃避和规避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如果,每一个开发商、每一个建筑商,在工地上出了人身安全事故,都可以随便推了一个“黑包头”出来顶责,那我们这个社会还会有秩序可言!
实际上,我国法律对这方面是有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同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对这方面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故,无论何种情况,本案的农民工袁贞杰与翁亚豹都不在雇佣关系,其与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受伤应视为工伤。
虽然,受援助人历经了工伤认定、一审、二审,第三人确认存在雇佣关系之诉、仲裁等多起诉讼,但在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和相关部门及社会其它人员大力支持和关心下,最终历经艰难,最终实现了农民工维权。
受援助人袁贞杰对诉讼的最终结果比较满意,该事件以终结,农民工的权利也得到了保障。
这样,不仅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也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林旭佣律师
联系电话:
15960517882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案例 袁某杰 翁亚某 工伤 赔偿 纠纷 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