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docx
- 文档编号:7044066
- 上传时间:2023-05-11
- 格式:DOCX
- 页数:33
- 大小:22.32KB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docx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docx(3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监察执法实施办法
序号
七条规定内容
违法行为分类
执法依据
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第一条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1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非法生产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五条、第十一条
责令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2
被依法暂扣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非法生产的。
责令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3
超出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有效期限非法生产的。
责令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4
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非法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二十条
责令煤矿立即停止生产,限30日内补办延期手续:
1、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
无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或失效非法生产的。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责令整改,并处:
1、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7日内改正。
第二条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超层越界
1
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
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罚:
1、超层越界开采,其盗采煤量小于100吨或者掘进巷道小于50米的,停产整顿不少于5日,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超层越界开采,其盗采煤量大于100吨小于1000吨或者掘进巷道大于50米小于500米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超层越界开采,其盗采煤量大于1000吨小于5000吨或者掘进巷道大于500米小于1000米的,停产整顿不少于20日,处以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4、超层越界开采,其盗采煤量大于5000吨或掘进巷道超过1000米的,停产整顿不少于30日,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5、超层越界开采,并对相邻矿井、地面建筑物安全等造成重大威胁的,停产整顿不少于30日,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
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开采的。
3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的,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采用巷道式等非正规采煤
5
采用巷道式、仓储式、多支路、树枝采煤等非正规采煤方法采煤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十条第一款
责令煤矿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6
高瓦斯矿井(区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责令煤矿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空顶作业
7
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责令立即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
8
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
巷道维修作业未按照规定管理顶帮。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责令立即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
第三条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1
矿井总风量不足(小于计划总配风量15%以上)。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十条
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
风井出煤。
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
矿井不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的、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的、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任意1台主要通风机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
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4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
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5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小于计划配风量25%以上且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风速小于0.25m/s,掘进中的岩巷和人行巷道风速小于0.15m/s)。
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6
没有按照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7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十条
停产整顿不少于3日,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8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
停产整顿不少于3日,并处50万元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9
擅自启封撤除井下密闭组织生产或建设。
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10
擅自进入采空区组织采、掘、维修作业。
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11
回采结束后未及时封闭采空区的,设计不利用巷道或报废巷道、停工停风巷道未及时设置密闭(栅栏)并揭示警标,或擅自启封密闭(栅栏)。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罚款。
每增加1处违法行为,再增加对单位罚款二千元,再增加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罚款一千元;但对生产经营单位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最高罚款不超过1万元。
12
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小于计划配风量15%-25%或大于计划配风量25%以上且采掘工作面风速大于4m/s)、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13
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供电的,一台局部通风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罚款。
每增加1处违法行为,再增加对单位罚款二千元,再增加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罚款一千元;但对生产经营单位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最高罚款不超过1万元。
第四条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1
违反《瓦斯治理十条禁令》之一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十条
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或未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
有动力现象、相邻矿井同一煤层突出的、压力超0.74Mpa,未立即开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经评估有突出危险性的新建矿井,而未开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4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未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罚款,生产矿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5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6
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未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规定。
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7
发生突出未停产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80万元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8
高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9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标校不及时,致使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
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并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的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10
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的、携带烟草或点火用具下井的。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11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拒不停止作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8万元罚款。
12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未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的、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未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的、突出矿井未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或各项防突措施未贯彻实施实施的、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未遵守的规定、突出矿井未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罚款。
13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未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的、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未采取有效措施。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罚款。
14
清理突出的煤炭时,未制定并实施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罚款。
15
突出矿井每季度、每月未进行防突专题研究,内部防突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的罚款。
16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未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未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或未经考试合格上岗作业。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的罚款
第五条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以下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1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或者未查明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
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未配备防治水专门人员,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或者未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停产整顿不少于5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探防水的。
停产整顿不少于10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4
擅自开采防隔水煤柱的。
停产整顿不少于20日,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5
有明显透水征兆,或者现场有关人员报告后,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停产整顿不少于30日,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遇突水点未按规定处理
6
遇突水点,未详悉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并未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含砂量的。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7
未按照规定观测突水点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8
未按照规定对各主要突水点进行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平面图和素描图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9
未按规定上报突水事故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未编制地质报告和防治水图件
10
未编制的。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11
提供虚假防治水图件应付检查或者影响事故抢险救援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12
井下探放水未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1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六、八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未按规定对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设备,供电系统保护、电气接地装置,电缆和钢丝绳等进行定期检验和检测;未按规定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定期鉴定和标校;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使用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十条第一款
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的。
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6
矿井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责令3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产整顿不少于5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7
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8
矿井未实现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容量不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不符合防爆要求,无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未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未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第7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9
矿用提升绞车未配备完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立井升降人员的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未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的专用人车未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不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非阻燃胶带,安全保护装置不完善。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项第8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10
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第11项、第四十三条第款二款
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1
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2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
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3
主要负责人等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发现1名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上岗的处1万元罚款。
每增加1名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上岗的,再增加罚款2千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4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安全培训合格上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发现1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上岗的处1万元人民币罚款。
每增加1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上岗的,再增加罚款2千元,最高罚款不超过2万元。
5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培训上岗作业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每增加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培训上岗作业的,再增加罚款5万元,最高罚款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6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入井作业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七条
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7
未制定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或未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规程、措施安排工人入井作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罚款。
8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罚款。
每增加1件次“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再增加对单位罚款2千元,再增加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罚款1千元;但对生产经营单位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最高罚款不超过1万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煤矿 矿长 保护 矿工 生命安全 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