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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责制度不健全5
三、社会与公众监督参与度较低5
第四章有效解决政策执行监督困难的途径分析6
一、强化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与权威性6
二、强化政策执行监督责任制6
三、加强社会监督与全民参与监督机制7
结束语8
参考文献9
摘要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在不断发展,公共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公共政策的有力执行是政府实行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而在政策施行的过程中,对公共政策在实行过程中进行监督就成为了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的工作。
由于监督不力致使政策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变形变样,直接影响到了政策目标的实现。
本文将分析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将通过健全监督主体,约束监督客体,建立健全责任制、扩大监督群体及范围等方法加以解决。
关键词: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监督机制、问责制
第一章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含义及益处
在我国现有国情当中,行政机关权力相对过大,而司法和立法机关的权力相对过小,因而形成了立法权、司法权无法对行政权实行有效监督的尴尬局面。
同时,作为公共政策执行主体尤其是基层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行能力较弱,所以在这两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之下,直接导致了政策执行低效及背离政策目标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意义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即是监督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政策执行主体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并对最终的执行结果进行评估的过程。
该解释其中包含过程监督与结果评估两个方面。
评估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执行权的监督,保证政策目标的圆满实现,尽量减少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不力而造成的资源损失或执行失败。
政策执行的主体是指负责组织落实公共政策措施、实现政策目标的个人和组织。
绝大多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属于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的范畴,它同时也是执行主体的最主要构成部分,该文中执行主体也就专指公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而作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其范畴则相对广的多,包括来自立法、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或者来自社会及公民的监督。
二、政策执行监督机制的价值分析
1、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权的约束
在目前我国的行政体制中,立法和司法机关的权力相对过小,而行政权相对过大,因此,呈现出行政权一权独大,立法、司法权无法与之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状况。
如果强化与完善监督体制,则可以强化立法权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使行政权的运用得到有效的监控,因此就可以最大化的避免出现行政权失控的局面。
完善与强化监督机制有利于强化执行主体的责任意识。
完善监督体制,明晰权责一致的观念,在授予执行者权力的同时也应明确其应负的责任,这有利于促使执行主体谨慎对待政策执行,慎用手中权力,高效、高能的实现政策的预定目标。
2、有利于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通过加强对政策执行过程的监督,可以减少执行过程中执行主体的自利行为,同时有利于促使执行主体提高执行效率,从而减少执行拖沓、推脱推诿责任等现象的发生。
这一系列的作用,大大增加了政府行为的公开程度,并促使政府向公开型、开放型政府的转变。
这就在广大群众的心目中树立起了良好的政府形象。
3、有利于减少政策资源的损失
监督的目的在于促进政策目标的完满实现,降低执行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因此,通过对政策执行过程的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式各样的问题,并通过及时向相关部门的反馈,纠正、商讨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探寻方法,作为以后的执行工作的指导,使政策执行向正确的方向发展,以此减少公共资源的损失与浪费。
第二章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原则
在对公共政策执行过程进行监督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监督原则
独立监督原则是为保证监督机关的监督自主性。
监督机关可以根据一定的标准、途径、方式方法,独立自主地按照自身的意志进行监督,且不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此保证最终的监督结果是监督主体的意志体现而没有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同时这也有利于增加监督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二、客观公正原则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主体涉及面很广,监督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各方的利益,因此,监督中必须做到客观公正。
客观就是实事求是,从事实出发完整全面的反应政策执行的真相。
而公正则是要求监督者能以一个第三方的立场来监督政策执行过程,在监督中不掺杂任何个人情感方面的因素。
客观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保证监督结果的有效性,增强其说服力与可信度。
三、贯穿始终原则
对政策执行监督是一个贯穿在政策执行始终的过程,它包括对政策执行前、执行中以及执行结果的监督。
执行前的监督主要是指政策的执行条件是否成熟,政策执行的人、财、物方面的资源是否完备,以及是否有一个能保证政策顺利执行的政策环境,以此做到早发现早改正,做到防微杜渐。
执行中的监督则是检查政策执行者是否按照科学合理的方式与途径,是否按照政策的内容要求执行政策,执行中是否有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政策结果的监督则是为了核对政策目标是否达成,以及对达成结果做一个评估。
贯穿始终原则有力的保证了政策执行按照既定的目标和方向发展,从而达到政策实施预期的结果。
四、全面参与原则
无论是对政策的监督还是执行都是一项涉及面十分广的工作,监督远非凭个别机关部门一己之力就可以完成的,同时一项政策的执行结果成功与否,其影响也绝对不会仅限于个别主体,因此,有效地监督必然要求全民的广泛参与,要求社会各个组织和舆论媒体的广泛参与。
且各监督主体之间要相互协调、密切合作。
第三章执行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分析
就目前而言,我国政策执行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体现着监督权对执行权的制约。
监督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主体的地位、权能。
监督主体我们之前分析过,它主要包括立法、司法、民众、媒体等方面。
其中,立法、司法机关作为我国专门的监督机构在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监督主体由于自身的依附性与特殊的社会政治情况而缺乏制约力度,导致监督乏力。
在司法机关方面,虽然在现行的体制中,司法机关属于垂直与属地双重管理。
但各地司法机关在财政上则完全依靠当地政府,这种在财政上的依赖性在一定程度上很大的制约了司法机关的监督行为。
立法机关方面,作为行政权力的来源之处,立法机关一直未能享受到完全与之相当的权力地位,在部分地区我们的权力机关甚至演变为政府的附庸。
由于行政机关在我国政治体制长期发展中的权力过大,而司法和立法机关的权力相对过小,因此形成了立法权、司法权无法对行政权实行有效监督的尴尬局面。
以上种种,都使得长期时间里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也就自然而然无法有效发挥他们本身的监督职能了。
二、问责制度不健全
权责统—是现代管理的核心理念。
在授予其权力的同时必须明确其应负的责任,才能提高权力拥有者的风险观念,敦促其合法、合理、有效的利用自身的职权执行国家公共政策。
然而,作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一种方式,大多情况下,监督主体不知道向谁问责,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什么,是一种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
以及对事后责任的追究,缺少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政策执行者对手中的权利不加顾忌的肆意使用。
以至于,当政策目标无法实现和政策执行失败时,便会找出“买教训”、“吃一堑长一智”、“交学费”等等之词搪塞而过。
之所以如此,原因如下:
首先是制度方面,,对行政主体中的行政人员的岗位职责及行为规范不明确,甚至部分领域还有“无法可依”的困难局面存在。
此外,责任主体无法得到明确的标识,比如我们经常会听到或看到“相关单位”,“相关政策”、“相关个人”等等,这就为具体的责任追究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其次,在执行方面,政策执行负责人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如果出现失误,就会千般隐藏、推诿,在此种思想的影响下,问责制度的执行必然困难重重。
再者,监督渠道的不通畅导致监督不力,政策执行公开度不够致使无法及时有效的发现问题,予以追究责任。
三、社会与公众监督参与度较低
政策执行监督是—个系统全面的过程,因此有效的监督必然不能缺少社会及公众的参与,纵观社会中各旧媒体:
报纸、期刊、杂志等,新媒体:
电脑、电视、手机等等方式参与在公共政策监督的活动中来,随着其影响力的增长,本应该在政策执行监督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因为社会及公民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其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监督主体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媒体报道或者揭发的问题往往流于形式而无法得到解决,经常不了了之。
如前段时间微博上面传的沸沸扬扬的“大V诬陷案”,微博资深主播在微博上面揭发了一官员的恶劣行径,却遭到该官员的报复,险些招致官司。
再者由于政策执行者的信息公开度不够,,以及网络上面的各种负面教材,使得社会及人民大众对监督的参与度提不起热情,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千百年来人们的政治观念构成的,一直以来公民与执政者之间就有较大的权力距离,更缺乏对政策执行监督的意识。
另一方面公民在参与监督时往往会考虑到自身的安危,即使是参与到其中,也多半是自身的权益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情况下才参与其中,诸多原因,这都影响了社会及公众对政策执行监督的参与度。
第四章有效解决政策执行监督困难的途径分析
一、强化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在政策运行过程中监督,如果没有一定的权力保障作后盾,政策执行监督就毫无权威性和约束性。
同时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必须是相对平等的两个独立个体,即二者的地位应该是独立和平等的,而不是依附、命令或服从的关系。
如果监督者的地位缺乏独立性,而受制于被监督者,那么政策监督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对政府的监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
要确保我国人大职能的充分发挥,关键是尽快完善我国的政治体制,明晰现存的执政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使人大的职权得到法律上和制度上保障。
曾有人提出当地的一把手兼任人大主任的建议,这也是一个很好地实现上述目标的有效途径。
除了在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障外,各权力机关更应该主动加强对各项公共政策执行的监督力度,主动提高对行政权的制约力度。
司法监督机关作为专门的监督机关,本应对政策执行监督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行的体制中,监察机关对于各级政府有着较强的依附性,导致其难以有效发挥自身职能。
为此,要发挥监督机构的职能,必须使其从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中解脱出来,使各监察机关实行完全的垂直管理。
监察机构的活动经费,人员工资,福利等等财权应完全尤其垂直上级管理机构负责,从而摆脱其对政府的财政依赖。
这样,专门监督机关在地位上就获得了较大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在履行职责时就有了更大的灵活性,大大减少了工作中来自各方面的干扰。
二、强化政策执行监督责任制
现代管理制度的核心就是权责统一。
为避免现存的行政领导、行政工作人员不计后果滥
用、乱用权力,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只顾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谋私利,而忽视公众、集体利益,最终影响政策执行的行为,必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首先,应强化对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的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
公共政策执行主体服务的对象是人民群众,是公共利益,他们理应对人民群众负责。
要按照“谁执行、谁负责”的标准制定责任认定的原则,如若出现执行失误,执行责任应由相应负责人承担。
并建立健全“引咎辞职”制度,明确公共政策执行主体职责、权利和义务。
监督主体可从业绩或道德角度对其监督,从而达到提高监督效率的目的。
首先对“引咎辞职”的执行主体要惩治措施到位,使“责”能落到实处,而不是移到另一个地方继续任职;
再者,对“引咎辞职”应该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位,“引咎辞职”不是一项行政处分,促使公共政策执行主体辞职的主体是人民,而不是上级政府。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监督的效率。
其次,完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的责任追究制度。
监督的失效有多方面因素,监督主体的责任不到位是其中一个。
为此,必须建立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的责任追究制度。
令其充分认识到由于没有有效地发挥监督功效,是失职行为,是要依法追究其监督责任的。
在—个执行系统内部,总的负责人也应确定各执行环节的负责人,层层分解执行责任,在授予权力的同时,使各监督主体明确自身的责任,并明确以此产生的严重后果,以此提高每个执行人员的风险意识,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出现执行失误时无人负责的局面。
如:
对于人大代表的失职,应该由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追究监督责任,视情节给予处分;
对于在党的纪委部门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要依照党章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行政监察系统中的公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按照失职责任的大小,依法给予不同级别的行政处分。
然而关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失职责任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出台,为此,人大应该加强有关公共政策执行主体失职责任方面的立法工作,实现责任追究的制度化,加强法律的保障。
使监督主体的失职不再成为法制的盲区。
三、加强社会监督与全民参与监督机制
首先,健全社会监督权的保护机制。
落实社会监督,加速社会监督方面的立法和监督制度建设,将社会各组织及个人参与监督的内容、方式、范围、程序等进行明确的规定,让社会监督主体在政策执行监督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且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
社会主体行使其监督权的前提就是各舆论媒体可以有效地实行其采访权,和知情权。
因此要避免媒体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受到政府的抵制和诘难,就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作为保护。
为此,我们要加快对新闻及媒体方面立法,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舆论监督和新闻侵权的界限。
对严重阻挠新闻记者正当的采访活动的行为,要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采用法律手段予以追究。
只有这样舆论监督主体才能充分自主的实施监督活动。
其次,舆论监督于其它部门及我国公民发起的监督要相互配合,相互补充。
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对行政权制约的监督体系,该体系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等。
然而,任何一项监督措施都不足以圆满实现对政策执行权的有效监督,因此,我们需要强化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马克思曾深刻指出:
“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公众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
”如果我们想要使监督的眼睛越来越多,越来越尖锐,就必须要发动全国各族人民参与到这个持久而艰巨的任务中来,真正的做到全民参与,全民监督。
作为社会监督本身必须要和其他监督方式相互配合、相互补充。
做到资源互享,密切配合,这样才能保证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执行权的合理有效利用。
结束语
经过上文的探讨与分析,我们了解到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含义,并分析了政策执行监督的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权的约束、有利于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减少政策资源的损失,并给出了政策执行监督的独立自主、客观公正、贯穿始终及全面参与的四个基本原则,通过分析在执行监督过程前、中、后期的困难,并掌握了一定的解决方法,得以更加完善我们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机制,更好的用之于民、造福于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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