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物业服务定点政府001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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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框架协议甲方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乙方包括就北京市通州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2019年度物业服务定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编号:
TZBA2018-001)(以下简称“本项目"
)备案文件提供响应文件并通过专家审核及通过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8—2019年度物业服务定点政府采购项目专家审核的物业定点服务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采购〔2010〕362号)、《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京财采购〔2010〕366号)、《通州区区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通财采购〔2010〕362号)、《通州区区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通财采购〔2010〕366号))等规章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签署本框架协议如下:
一、协议性质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北京市通州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与乙方签订的物业服务事宜的框架性文件,采购人与乙方应根据本项目备案及应答文件和本框架协议签署具体的物业、保安、保洁服务合同,并保证合同的严格执行。
二、协议有效期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完成网上的政府采购交易服务,甲方为乙方提供北京市通州区政府采购物业服务定点综合查询系统(以下简称“综合查询系统”),用以实现网上公告、展示、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并负责该系统的管理.
2。
甲方有权在协议期间对乙方的协议价格、服务承诺等合同条款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如采购人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问题向甲方投诉,甲方有权进行核查。
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限期履行相应义务,消除影响、弥补损失,并承担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
4。
甲方有权按照《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京财采购〔2010〕366号、《通州区区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通财采购〔2010〕362号)、《通州区区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通财采购〔2010〕366号))、备案文件、框架协议、乙方的响应文件等,对乙方承诺和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以及综合查询系统维护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事项进行考核并实施动态管理。
如发现乙方违反有关规定或承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通过相关媒体予以公告或其他形式的披露,暂停直至取消乙方的定点服务资格。
5.甲方有权将乙方在协议期间的服务业绩、服务水平、采购人评价和监督情况等纳入管理考核范围,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对乙方服务的现场检查,包括其人力资源情况、服务质量、物业费收支情况、突发事件处理能力和规章制度的执行等方面.甲方有权依据管理考核和现场检查,定期公示考核结果。
6.甲方有权就乙方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违规服务商不良记录管理机制,如发现乙方违规违约行为,将记录在案并做相应处理。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签署框架协议后,获得为采购人提供物业、保安或保洁服务的资格,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按照备案范围,向采购人提供承诺服务范围内的相关服务;
乙方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超出承诺范围的服务要求。
2.乙方有义务根据采购人的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在规定范围内提供物业、保安或保洁服务。
3.乙方应依法向采购人出具发票,对采购人虚开发票的要求有权拒绝。
4.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采购人的利益,全面履行应答文件及合同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服务质量。
5.乙方应在协议期间,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与采购人协商签订服务合同,并保证严格履行合同价格,不得向采购人收取超过合同外的费用。
6。
乙方的服务质量要符合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要求,乙方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乙方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或者约定应积极进行补救。
7.乙方与采购人签订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委托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委托管理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违约责任等;
服务合同中乙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不得低于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
8.乙方为采购人提供服务时,应做好项目前期的整体方案设计,包括针对不同物业管理或专业服务项目的特点分析、服务内容及标准、公司人员的组织构架、岗位职责和服务费用分析等,并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合理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
9.乙方在服务合同履行期间,不得随意变动服务人员,并确保到岗人员数量.服务人员均须提供相关身体健康证明,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技术职称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等.
10.乙方在服务合同终止前不得停止服务;
服务合同届满,采购人不再接受物业管理或专业服务的,乙方不得强行提供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采购人收取服务费用。
11.服务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主动配合采购人完成交接工作,并及时撤出服务区域。
12。
乙方应主动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甲方组织实施的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乙方同意甲方建立退出机制,退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八条“协议的终止”中的内容。
13。
乙方同意除非另外递交书面特别声明文件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外,甲方为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相关政府采购业务网站和相关文件上公布乙方的服务承诺、公司资质、荣誉以及相关的信息,任何在官方媒体的信息公布均属于或均被视为符合法律程序的信息公布,均不属于对有关保密义务的违反。
14.乙方承诺:
甲方已充分提示及要求乙方,乙方亦已经保证:
乙方在本项目项下的任何行为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应当符合有关依法纳税、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童工禁用、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与待遇等各方面的规定。
尽管乙方已做出上述保证,若一旦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承诺之任何情形,均属乙方单方面之因素、原因、责任,任何情况下乙方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不能完成以下工作将被记录并作为综合考核及监督检查评分的依据,由于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完成以下工作所造成不利的影响由乙方承担.
(1)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及召开的会议;
(2)按甲方要求完善供应商信息库、提交产品图片、信息数据等材料;
(3)指派专人负责本项目相关事宜,按要求填报及更新信息,保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真实齐全。
如遇公司名称、单位地址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
(4)乙方应配合采购人,按要求登录综合查询系统维护数据,打印“北京市通州区政府采购物业服务结算明细单”(以下简称“结算单"
),经双方确认后作为采购人入账依据;
乙方应保存好协议有效期内所有结算单据及合同,甲方有权对结算单据进行检查;
(5)向采购人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
(6)不做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具备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管理服务标准及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8)主动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甲方的综合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
1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完成供应商信息库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变更登记、阶段性复审等。
五、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协议约定,经调查属实,甲方可依情况采取:
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或暂停服务资格。
违约行为包括:
(1)乙方向采购人提供的物业管理或专业服务不满足合同约定的,经甲方或者采购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及时有效纠正的;
(2)被采购人有效投诉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的;
(4)拒绝采购人合理议价要求的;
(5)未按要求在综合查询系统上出具结算单的;
(6)不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甲方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及管理的;
(7)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2.乙方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采购人有权按实际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六、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七、协议修改
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协议的终止
1.协议期内乙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乙方因故需终止协议,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
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2)甲乙双方协商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4)乙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解决的,乙方依合同约定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取消乙方本项目的物业服务或专业服务资格:
(1)备案材料中有虚假材料被甲方发现的;
(2)乙方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其采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的;
(3)发生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所列违约行为达到两次的;
(4)提供虚假发票或信息的;
(5)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或政府采购形象的;
(6)发生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7)乙方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或专业服务活动中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不满足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不能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的;
(8)采购人反映乙方违约,经查属实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9)将物业管理或专业服务供应商资格及委托权限向第三方整体转让的;
(10)未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甲方的要求接受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及管理的;
(11)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相关部门处理的;
(12)乙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13)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并签署框架协议的;
未在规定时间内对物业综合系统进行完善,致使系统不能正常上线运行的。
十、协议生效及其他
1.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即开始生效.
2.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写,甲方、乙方和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协议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
2.备案文件
3.响应文件
4。
本协议补充条款或说明
十二、纠纷解决方式
1.遇有国家政策调整时,甲方有权对框架协议进行相应变动.
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协议的解释
1.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2.本协议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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