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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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条
公共厕所的建设地点,应符合卫生要求,便于粪便污水排放,易于寻找。
第三章
公共厕所设计
第一节
设计原则
第3.1.1条
公共厕所的设计必须适用、卫生、经济、文明、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3.1.2条
在市区范围内必须建造水冲式公共厕所,水冲式公共厕所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能及时冲洗的专用设备;
二、便器(槽)排水口下方必须有存水弯;
三、采用封闭式的污水管道、检查井、化粪池等。
第二节
公共厕所等级
第3.2.1条
公共厕所的等级根据建筑设计标准和卫生设施标准的高低分为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各类等级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见后)
第3.2.2条
各等级公共厕所适用范围:
一、高级:
对外开放旅游景点、主要商业文化街附近及其它特定地段;
二、一级:
商业文化街及新建住宅区;
三、二级:
主要街道及新建住宅区;
四、三级:
一般街道及住宅区。
第3.2.3条
高级公共厕所可附设更衣室、物品寄存处、停车处等。
第3.2.4条
高级公共厕所应附有其它等级标准的部分。
公共厕所等级标准
表3.2.1
等级
项目
高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大便器
蹲、坐式
及通槽式
通槽式、
个别坐式
小便器
单独式
通槽式
大便蹲(座)位隔板
木板、人
造大理石
水磨石
隔板高度(m)
2.00
0.90~1.50
0.90
室内净高(m)
3.60~4.00
3.40~3.60
3.20~3.60
室外墙面
面砖
部分面砖
或水刷石
水泥砂浆
室内墙裙
瓷砖
瓷砖或水磨石
墙裙高度(m)
不小于1.80
不小于1.50
室内墙面
涂料
粉刷
室内顶棚
刷白
室内地面
马赛克
水磨石或部分马赛克
水泥石
休息室
可设
无
盥洗室
有
门
铝合金门
或木门
木门或钢门
木门或水泥门
水泥门
窗
铝合金窗
或木窗
木窗或漏窗
漏窗
纱门
纱窗
洗手盆污水盆
镜子
照明
吊灯、壁灯、吸顶灯
吸顶灯
日光灯
吊扇
排气扇
第三节
建筑设计
第3.3.1条
公共厕所蹲(座、立)位设置指标:
一、旧城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4-8位;
二、新建住宅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2-8位;
三、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等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1-4位;
四、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影剧院、菜场、集贸市场等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按最高聚集人数)蹲(座、立)位设置指标为6-12位。
第3.3.2条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应按公式3.3.2计算:
式中:
A--公共厕所建筑面积(m2);
N--男、女蹲(座)位数(包括单独式小便器)(位);
L--小便槽长度(m);
a--平均每蹲(座、立)位建筑面积指标(m2/位);
0.6--小便槽每立位长度(m/位)。
第3.3.3条
各等级公共厕所平均每蹲(座、立)位建筑面积指标:
一、高级:
6-10m2/位;
二、一级:
5-6m2/位;
三、二级:
3-5m2/位;
四、三级:
2-4m2/位。
注:
改建旧城区的公共厕所,上述面积指标可适当降低。
第3.3.4条
公共厕所出入口处,大门净宽不得小于0.80m,走道宽度不得小于I.00m,内部应有不小于1.50*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第3.3.5条
公共厕所蹲(座)位走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3.5的规定。
蹲(座)位走道最小宽度
表3.3.5
走道长度
型式
≤3.00
≤6.00
>
6.00
单排(内开门或不设门)
1.00
1.10
1.20
单排(外开门)
1.30
1.40
双排(内开门或不设门)
双排(外开门)
1.50
1.60
第3.3.6条
公共厕所小便立位走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小便立位走道最小宽度
表3.3.6
单
排
双
第3.3.7条
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和通槽式。
男、女厕所至少各设一个供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单间,内设坐式大便器和扶手。
第3.3.8条
公共厕所男、女蹲(座)位设置的比例以1:
1至1.5:
1为宜。
第3.3.9条
蹲(座)位间应设隔板分隔。
通槽式蹲位长度不应小于0.90m,在水箱及排水口存水弯处的蹲位另加100-150mm;
隔板宽度不应小于0.80m,高度不应小于0.90m。
第3.3.10条
通槽式蹲位不宜设门,应设遮蔽板。
第3.3.11条
单独式蹲(座)位单间尺寸:
内开门不应小于1.40mX0.90m;
外开门或不设门不应小于1.20mX0.90m。
第3.3.12条
通槽式大便槽上宽为200-250mm,下宽应为75-150mm,槽深不得小于900mm,底面必须水平。
靠排水口边一块瓷砖设斜坡高50mm。
第3.3.13条
小便槽上宽应为250mm,下宽应为200mm,槽深应为100-150mm,槽底坡度应为0.01。
第3.3.14条
公共厕所男、女出入口必须分开,不得设在同一门厅内。
第3.3.15条
公共厕所以一至两层为宜。
在两层公共厕所内,女厕所和男小便处以及供老年人、残疾人用的大便器应设在底层。
第3.3.16条
公共厕所室内净高不得小于3.20m。
第3.3.17条
公共厕所底层窗台高度不得低于1.80m;
管理室窗台高度不宜低于1.00m;
楼层窗台高度不得低于1.50m。
第3.3.18条
公共厕所通风、采光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
6。
如外墙侧窗通风、采光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气楼。
第3.3.19条
公共厕所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高差不宜小于0.15m,不宜大于0.45m。
第3.3.20条
公共厕所室内地坪应有适当坡度,一般以0.01-0.015为宜,并应有排水措施。
第3.3.21条
公共厕所出人口处应有便于残疾人轮椅车进出的坡道,坡度不得大于0.08。
第3.3.22条
公共厕所蹲(座、立)位、小便槽必须隐蔽,不得通过门、窗、镜子看到蹲(座、立)位及小便槽。
室内遮蔽墙的高度不得低于1.80m。
第3.3.23条
公共厕所必须设管理室。
各等级公共厕所管理室面积指标:
5-8m2;
4-6m2;
3-5m2;
2.5-4m2。
注:
第3.3.24条
管理室通向男、女厕所各设一门。
管理室隔墙必须到顶。
窗户以朝南为宜,并应满足出售卫生纸的要求。
第3.3.25条
工具室面积为1-2m2;
,可与管理室合并设置。
第3.3.26条
每个蹲(座)位应设挂衣钩。
第3.3.27条
公共厕所出入口必须设置标有中文、英文及图象的统一标志。
详见图3.3.27-1、图3.3.27-2。
在公共厕所附近应设置昼夜易见的方向指示标志。
第四节
给水排水设计
第3.4.1条
公共厕所给水应由管理室进入。
给水总阀门及控制水箱、洗手盆、污水盆的分流器阀门,均应设在管理室内。
第3.4.2条
大便槽以男、女分槽设置为宜,如合槽设置时,水箱应设在在男蹲位处。
第3.4.3条
大便槽排水口存水弯管径不得小于150mm;
小便槽排水口存水弯管径不得小于75mm。
第3.4.4条
男、女厕所至少各设一只洗手盆和污水盆。
第3.4.5条
便槽水箱底面离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00m,顶面与室内顶棚的距离不得小于0.50m。
第3.4.6条
大便槽水箱的有效容量按冲洗蹲位数确定。
冲洗蹲位数以10只为宜,不得超过15只,应符合表3.4.6的规定。
大便槽水箱有效容量和冲水管径表
表3.4.6
蹲位数(只)
水箱有效容量(L)
冲水管径(mm)
3-5
40
6-8
50
9-12
70
13-15
90
第3.4.7条
小便槽水箱的有效容量按小便槽长度确定。
长度2.10-3.50m,水箱有效容量为10L;
长度3.60-8.00m,水箱有效容量为19L;
长度小于2.10m不设水箱。
小便槽淋水管管径为15mm。
第五节
电气设备设计
第3.5.1条
公共厕所电源进线应由管理室进入。
电度表及灯具等电气设备的开关均应设在管理室内。
第3.5.2条
公共厕所内电气线路必须采用塑料绝缘铜芯线,并以暗管敷设为宜。
第3.5.3条
公共厕所男、女出入口处必须设置门灯。
男、女厕所内至少各设两盏灯。
第四章
化粪池和污水管道设计
化粪池设计
第4.1.1条
公共厕所附近有污水管道的,应将粪便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道;
附近没有污水管道的,必须建造化粪池。
第4.1.2条
化粪池设置的位置应便于5T抽粪车进出;
确有特殊困难的,至少应符合2T抽粪车进出的要求。
第4.1.3条
化粪池与公共厕所或其它建筑物墙面必须保持一定距离。
其距离按公式4.1.3计算。
L--化粪池外壁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m);
H1--室外地坪至化粪池底面的高度(m);
H2--室外地坪至建筑物基础底面的高度(m);
b--建筑物基础宽度(m);
h--建筑物墙体厚度(m);
0.5--化粪池底部施工操作面(m)。
化粪池与公共厕所或其它建筑物墙面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0m。
第4.1.4条
化粪池不得设在室内,也不得用化粪池壁作公共厕所或其它建筑物的墙基。
第4.1.5条
化粪池的容量可按公式4.1.5计算:
W--化粪池容量(m3);
C--蹲(座、立)位利用系数,一般为0.8-1;
0.6--每小便立位的长度(m/位);
0.4--平均每蹲(座、立)位粪便污水量和冲水量(m3/位)。
第4.1.6条
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5T载重车负载要求。
第4.1.7条
化粪池进水口与出水口必须设检查井。
出水口管底标高应低于进水口管底标高0.03-0.05m.。
第4.1.8条
化粪池内部分隔不得少于三格。
第4.1.9条
化粪池进水口应设管径为150mm铸铁或陶土质琵琶弯;
分格设管径为150mm铸铁或陶土质莲蓬弯。
第4.1.10条
化粪池出水口的管底标高应高于所接下水管道管顶标高。
如达不到要求,必须提高公共厕所室内地面域大便槽底面标高。
第4.1.11条
化粪池顶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0.05m。
第4.1.12条
化粪池内部净深不宜深于1.60m,从化粪池底面到粪便污水面的高度不宜大于1.30m。
第4.1.13条
化粪池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标号不得低于250号,受力钢筋的浪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1.13的规定。
化粪池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
表4.1.13
构件名称
保护层厚度(mm)
现浇墙和板
25
预制墙和板
20
现浇梁和柱
35
预制梁和柱
30
第4.1.14条
化粪池内外墙面、顶棚及底面必须粉20mm厚、1:
2水泥砂浆。
第4.1.15条
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出入口处。
第4.1.16条
化粪池抽粪口及检查井的盖板应采用铸铁圆盖。
污水管道设计
第4.2.1条
公共厕所粪便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时,其管道的最小管径为200mm,最小设计坡度为0.004。
第4.2.2条
检查井的位置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等。
第4.2.3条
检查井在直线段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30m。
第4.2.4条
检查井井底宜设流槽。
附录一
本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规定,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必须"
;
反面词采用"
严禁"
。
2、表示严格,在工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应"
;
不应"
或"
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宜"
可"
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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