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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犯罪原因指的是广义的犯罪原因。
犯罪社会学学派的重要代表菲利将犯罪的原因分做三大要素,即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其中,社会因素所起的作用最大。
他认为:
“犯罪是有多种原因引起的,无论那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心理因素状态,其所出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而李斯特所提出的犯罪原因二元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由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共同造成的,并特别重视社会因素,
另外,根据犯罪原因因素在引起犯罪行为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或者作用程度,可以将犯罪原因因素分为四类:
(一)犯罪根源,是引起犯罪产生的最深层的终极原因
(二)狭义的犯罪原因,是直接引起犯罪行为的因素(三)犯罪条件,是影响犯罪行为实施情况的外部因素(四)犯罪相关因素,是指对犯罪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作用的现象。
而根据犯罪原因存在的情况,又可以将犯罪原因因素分为两类:
(一)社会性犯罪原因,又称“犯罪的社会原因”,它是指存在于社会环境中的犯罪原因,应当包括犯罪的自然原因,主要是时间因素(包括一天之内的不同时间和一年之内的不同时间、季节、月份等)、地点因素(包括具体地点和较大范围的地区、地形、地貌等)
(二)个体性犯罪原因,又称为“犯罪的个人原因”,它是指个人自身存在的犯罪原因,包括个人的生理和心理两方面。
从生理方面来说,应当包括年龄、性别、体型、遗传特征、神经化学因素、生物化学因素等。
从心理方面来说,应当包括本能因素、人格因素、感情因素、智力因素、能力因素、认知发展因素、社会适应不良因素和精神疾病等。
二、贫穷
贫穷,是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缺乏。
德国的李斯特说:
“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也是遗传素质所以质变的培养液。
”贫富的悬殊差异通常是容易让一些人产生心理上的落差和不平衡的,加之看到社会上很多不公正的现象,自然容易让人产生蔑视社会甚至逆反的心理。
当机会的障碍非常明显时,人们便会将实现不了自己的抱负归因于社会原因而不是自己的主观原因。
犯罪是社会的产物,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归根到底是由于经济基础的原因,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一书中指出:
“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
”
贫穷所带来的问题主要是体现在几个层面:
1、教育问题。
贫穷限制了人的受教育的机会。
很多贫苦人家的孩子无法和别人一样上学,一般看来,父母的教育水平也限制了孩子的教育。
2、歧视问题。
社会对贫穷长期以来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歧视。
这也许会影响到孩子的心理健康。
3、机遇问题。
家境较好的孩子其父母的社会关系也较好,在找工作等方面的机会要大得多。
4、娱乐和享受问题。
消遣较少。
一些贫困家庭的大学生也忙于打工。
5、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
且不说门当户对、势利眼、傍大款等等现实,贫穷人家在恋爱、婚姻和家庭方面也面临更多的困难。
这些问题,的确在困扰着很多人。
但是,现在国内外上等社会中的人,有几个在一百年前不是贫苦出身呢?
有钱人家在条件创造方面的作用并没有想象或感受到的那么大。
没有奋斗,就没有未来。
不是自己的努力成果,也难以赢得别人真正的尊敬。
三、贫穷和犯罪的关系
李斯特的“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也是遗传素质所以质变的培养液。
”我认为,贫困是犯罪的基础,而不是原因。
一切犯罪个案的产生都离不开相应的时间、地点及其它相关因素,犯罪的产生也正是因为有了适合它成长的土壤和气候环境,它才能生根、发芽。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
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同样也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些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
在传统的观点看来犯罪是因为贫穷或人的品质问题;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首先假设人都是理性人且在选择的过程中不会犯错,那么一个人犯罪不是因为贫穷或品质问题而是因为犯罪者估计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
因此提升犯罪成本可降低犯罪率。
犯罪成本有两部分,一是犯罪者被捕、被起诉的可能性,一是犯罪者受惩罚的力度,总犯罪成本为两者之积。
通过立法增加惩罚犯罪的力度是一种成本小且简单的提升犯罪成本的方法,当犯罪成本大于收益时人们便停止犯罪。
菲利指出犯罪行为绝不是人的意志命令的产物,而完全是行为人处于某种特定的人格状态和某种促使其必然犯罪的环境之下。
在国内发生的几起严重的刑事案件中罪犯都相当贫困,但我认为,贫穷不是犯罪的理由。
是否犯罪,有时候是要考验人的观念、自制能力,以及对社会规范的认识。
但更重要的是,这要考验一个人的社会适应能力。
社会是发展变化的。
如何自我定位,如何协调好与别人的关系,如何尊重自己和他人的利益,这才是一个人是否健康成长的关键。
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人,一个不会为他人着想的人,一个漠视他人利益的人,无论其富裕还是贫困,都容易走向犯罪。
因为他要挑战的是现有的规范,以在分配中更多地获得。
其中,道德和法律对他人存在巨大约束,无视这些规范,就很容易打破原有资源或利益分配的均衡。
在侥幸心理的推动下,尝到了甜头的人往往会越走越远。
从世界历史来看,犯罪高潮往往出现在一个地区由“穷”变“富”的过程中。
如沙皇统治时期,俄国人极度贫穷,但犯罪率很低。
而到了斯托雷平改革时期,俄国经济突飞猛进,俄国人生活水平也快速增长,但犯罪率也直线上升。
还有皮诺切特统治时期的智利,同样是在经济发展期出现了犯罪高潮。
从我国的媒体报道中我们也可以找到这种“经济越发展,犯罪率越高”的例证。
如广州地区近年来逐年上升的“两抢”犯罪。
很多的犯罪人在被抓捕之后都提到,看到别人那么有钱,心里不平衡,所以就去抢。
由此可以推见,导致人们去作出偷盗、抢劫、杀人的原因并不是贫穷。
如果所有人都贫穷,那么不会有太多犯罪。
诱发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不公平”。
古人云:
“不患寡,但患不均”。
在《论语·
颜渊》第十八节中有这么一段:
季康子患盗,问於孔子。
孔子对曰:
“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
”意思是说,康子担忧害怕盗贼猖狂,问于孔子。
孔子回答说:
“如果您自己不想贪求富贵,虽然奖励他们去偷盗,他们也是不会干的。
”盗贼产生的原因,是因为社会贫富悬殊,生活差距拉大,人民不能安居乐业,被剥削、被掠夺太过,以至于民不聊生,盗贼就产生了。
你拥有的金钱、物资越多,别人的就越少,因此窥视你的财富的人就越多,你即使拿出一部分来分给他们,他们也不满足。
因此,我如果没有金钱、物资,谁来盗窃我呢如果大家都是丰衣足食、安居乐业,都有难得之货,谁又盗窃谁呢所以,一个国家衰败落后的最关键的原因就是贫富不均,贫富差距缩小了,大家基本上平等了,也就没有必要“患盗”了。
这也就是孔子在《为政》篇中说过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之意。
而贫富差距的拉大,使富的越来越富,穷的则越来越穷;
而民心离散,社会混乱,犯罪率增高,则是与上层统治者收括、剥削、掠夺人民的财富,以满足自己的私欲有很大关系。
贫富的两极分化距离拉大,贫穷则成了一切犯罪的根源。
究其实,犯罪的人并不仅仅是因为贫穷就去犯罪,而是想富裕却得不到富裕,走正常的途径,用正常的手段得不到富裕,也只好用不正常的手段,走不正常的途径使自己富裕。
这就会违背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于是就成为了犯罪。
因此,可以说,与贫穷相比。
分配不均才是犯罪的关键。
另外,财富水平是影响着犯罪率的。
这主要是影响着犯罪成本。
拥有的越多就越不愿失去。
事实也证明,富裕并不能杜绝犯罪。
只是犯罪的形式和手段出现了差异而已。
这主要也是犯罪条件和犯罪风险回避认识的差别造成的,而并不是富裕让人打消了犯罪动机。
“仓廪实然后知礼节”,在竞争极其激烈,竞争环境严重恶化的时候,生存危机会让人不顾一切。
很多时候也的确没办法顾到一切。
这时候往往可能漠视现有规则,甚至不惜以身试法,形成犯罪。
但那些犯罪和这几起犯罪的性质完全不同。
以马加爵为例,如果他因为贫穷而偷窃或抢劫,那么可能说是“仓廪”不实而不顾“礼节”,但是现在他是残忍地手刃四个朝夕相处的同学,因此不是因为贫困所致。
错误的行为模式有时候是从学习中获得,但有时候也出于不健全的心理以及不良的行为习惯。
我经常提到发展需求。
发展需求的满足也就是发展需求压力的释放。
削平峰谷,就不容易走极端,在牛角尖里不能自拔。
我在多年犯罪心理的研究中发现,恶性犯罪者没有一个不伴随着发展需求异化,这其实给我们这些实用心理学者提出了一个很实际的课题:
如何通过心理调适引导已经异化的发展需求。
一条河如果改道了,让它再回到原来的河床很难。
人其实也是一样。
当实践经验将桥搭通以后,如果没有更强更清晰的通路,那么在一片迷茫中选择旧的行为模式的几率也会大得多。
知识在这时候显得相当重要。
同样的自制力,一个能够把握自己情绪状态的人,自我控制的成功率要高得多。
一个善于调整自己心态的人,出现极端行为的机会也大大减小。
这也是我积极发展“自杀救助”和“犯罪心理”两个栏目的主要原因。
路易丝谢利的观点代表了西方学者的观点,这种观点可以简单地概括为:
现代化本身是犯罪之源,而且任何社会在现代化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会陷入犯罪猛增的困境之中;
因此现代化国家终将形成经济发展与犯罪同步增长的格局和态势,这带有历史的必然性。
路易丝谢利明确指出:
当代社会犯罪问题的普遍性表明,社会发展进程和社会发展的成就都有助于犯罪。
社会发展进程把犯罪这个孤立的主要是影响城市中心的社会问题提高到现代社会的主要问题。
由于社会日益城市化,曾经是一度影响城市居民生活的局部问题变成影响现代生存的性质和阻碍许多国家未来发展进程的问题。
犯罪已成为现代化方面最明显和最重要的代价之一。
雨果曾经说过:
“当一个人的心里充满黑暗的时候时,犯罪的不是犯罪者,而是制造黑暗的人。
”所以,我认为,考察犯罪的原因,首先要考察制度的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逼上梁山”的因素。
只有先搞清楚了这个问题,我们在预防犯罪方面才可能收获效果,同时也不会被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所蛊惑。
比利时统计学家阿道夫·
凯特勒提出:
“社会制造犯罪,犯罪人仅仅是社会制造犯罪的工具。
”如果没有制度带来的贫富不均,我想,我们当下正在身处的社会可能不会出现像今天这样多的犯罪;
如果没有制度带来的职能部门推卸责任,可能,我们当下正在身处的社会也不会出现像今天这样多的犯罪。
理论和实践都要求我们,在分析导致现代化进程中犯罪率上升的因素时,要特别区分哪些因素是必然产生犯罪的,哪些因素是人为造成的。
在实践中,我们的主要工作是对必然引起犯罪的因素有一个重新的认识,对人为的因素要尽可能地减少,而不是盲目地否定现代化本身。
所谓减少和控制犯罪也主要是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犯罪率上升的条件。
一是减少主体主观的不合理选择,其中主要是指在现代化的进程中,要坚持全面的发展观,反对那种把某一特定目标如经济发展同其他发展目标相割裂的做法。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把主要精力、力量、时间、条件、资源和能量集中投入这一目标的发展上(如经济目标),并力图使其合理化,从而使其他发展目标(如控制犯罪和社会治安)因丧失投入或受到抑制而付出代价,这就是经济学所讲的“机会成本”。
二是对造成犯罪率上升的各种因素要进行控制,无论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因素还是人为因素,它们都是可适当控制的因素。
如果使现代化必然付出的一定犯罪率上升的代价扩大化和非合理化,人就要主动控制自己的行为。
人的活动具有一定的自觉性和目的性,他一方面会去限制这种代价的扩大,另一方面,当他意识到现代化所付出的犯罪的代价过大或不合理时,特别是超出了人们的承受能力时,便应自觉主动地调整自己选择的发展目标和行动准则,改变自己活动的方向和重点。
由此可见,犯罪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经济发展本身,而更多的是因为把包括经济发展放在现代化进程中一个不适当位置上的主体的错误选择,以及对现代化及现代化的代价的不正确理解和对现代化发展不正确的目标设定上。
所以,简单地把经济发展与犯罪率上升线性地做因果联系的理解,得出所谓的“正比论”、“反比论”、“同步论”、“代价论”及“远正近负效应论”、“双重效应论”等结论,是缺少深度和说服力的,这些观点所包含的内容和理论是令人困惑的,二者的关系怎是一个“比例”、“远近”和“正负”能说得清的。
所以说不站在社会历史的高度,很难厘清二者相伴相生的关系,不用哲学的视角也很难看得清二者内在的关系。
在文明社会犯罪是不可避免的,虽然通过对促使犯罪产生的社会环境加以改良,可以预防和控制大部分犯罪,但不可能消除全部犯罪,这一部分犯罪主要是因为行为人的生理心理方面的因素而导致犯罪的存在。
因此,就存在一个对这些犯罪人的矫正问题,对等他们应当象对待病人一样针对不同的原因和个性特征,施以不同的矫治方法,应当因人而异,主张废除惩罚,提倡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手段替代惩罚的手段。
犯罪和罪犯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加重刑罚来解决。
他还用较大的篇幅论述了建立犯罪精神病院的问题。
虽然犯罪饱和理论认为犯罪是不可避免的,但犯罪也不是人类不可改变的命运,犯罪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
但菲利提出的预防犯罪手段与以往的犯罪学派不同,以往的犯罪学派主张刑罚是预防犯罪的唯一方法,而菲利则认为一个人是否犯罪并不是因为他是否惧怕刑罚,而是因为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预防犯罪应当着眼于消除促使犯罪产生的各种因素,即人类学因素、地理因素、社会因素。
在这三种因素中人类学的、地理的因素不易改变甚至于不能改变,只有通过改变较为容易改变的社会因素来改变三者的综合因素,从而达到控制、减少犯罪的目的。
因此,要预防犯罪就要采用和实施两种措施,一是改善社会环境;
二是永久或临时性地消除罪犯。
要预防、抑制和减少犯罪,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缩小贫富差距,建立统一开放、平等竞争、合理有序的市场,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法制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教材:
张远煌《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菲利《犯罪社会学》
3、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4、[意]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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