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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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明细
(一)窗口(网上)办理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实现政务数据共享的可不提供)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备注:
单位首次新参保需提供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信息
(二)联办建立登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
(一)窗口(网上)办理流程
1、申办人携带申报材料至当地经办机构窗口(或网上根据提示提交材料)办理;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若材料符合办理条件即时受理,若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到位;
3、审核通过的,即时办理参保登记,并反馈办理结果。
(二)联办建立登记流程
1、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等时,同步完成社会保险登记;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接收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交换的数据;
3、根据数据直接办理参保登记。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流程图
◆是否收费
否
◆温馨提示
(一)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等相关内容;
(二)该事项可与人社部门协同办理,一窗受理,部门联办。
二、职工参保登记
职工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灵活就业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三)《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四)《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第九条
(二)网上办理
◆办理材料明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增加、中断、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
(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下同)
备注:
1、特殊人群还需提供①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②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③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
④在职转退休的,需提供退休审批材料。
2、参保人员死亡的,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一)申办人携带申报材料至当地经办机构窗口(或在网上根据提示提交资料)办理;
(二)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若材料符合办理条件即时受理,若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到位;
(三)审核通过的,即时办理参保登记,并反馈办理结果。
单位办理:
个人办理:
(一)职工参保登记包括职工因调动、工作变动、死亡、出国定居、参军、退休等发生的参保状态变更登记;
三、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三)《关于印发<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二)网上办理或掌上办理
有效身份证件
在校生需由学校统一提供学生花名册
(一)申办人携带申报材料至居住地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医保或社保经办服务窗口(或在网上根据提示提交资料)办理;
否
四、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设区市、县(市、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材料等对应辅助材料。
(一)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变更材料,至当地经办机构(或在网上根据提示提交资料)办理;
(三)审核通过的,即时办理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并反馈办理结果。
(一)参保单位应无欠费、断缴等情况;
(二)该事项可与人社部门协同办理,一窗受理,部门联办
五、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一)单位申请: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二)个人申请: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需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无需提供变更人身份证。
(一)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变更材料,至当地经办机构(或在网上根据提示提交资料)申请办理;
该事项可与人社部门协同办理,一窗受理,部门联办。
六、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参保状态变更(暂停和终止)或信息变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的需提供对应辅助材料。
(一)申办人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至当地经办机构(或在网上根据提示提交资料)申请办理,并填写相关表格;
居民医保信息变更包括一般信息变更和参保状态变更(包括暂停和终止)。
七、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人员缴费明细或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经办人携带申报材料至当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3、根据审核通过的材料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手续,出具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明细表,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反馈办理结果。
(二)网上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在网上提交缴费基数申报表,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并反馈结果。
5个工作日
八、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二)网上或掌上办理
(三)自助办理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介绍信或单位电子秘钥)
(一)窗口办理
用人单位经办人凭身份证或单位证明材料,在窗口查询。
用人单位经办人在网上或掌上,通过手工录入单位相关信息及密码或电子秘钥登系统进行查询。
用人单位经办人可凭身份证或单位电子秘钥,在自助查询
机上查询。
九、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参保人员凭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在窗口查询。
参保人员凭社保卡号或身份证号在网上或掌上查询。
参保人员凭社保卡在自助查询机上查询。
十、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一)参保人员死亡;
(二)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三)一次性支取养老金人员进行清退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三)《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二)网上办理
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主动放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保关系的情况说明;
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清退的,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养老金核定表。
(一)申办人携带相关申报材料至当地经办机构窗口(或在网上根据提示提交资料)办理;
(三)审核通过的,办理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手续,并反馈办理结果。
10个工作日
◆流程图
十一、出具《参保凭证》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出具《参保凭证》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退休、退职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35号令)第三十二条
1、申办人携相关证件至转出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办理医保关系转出手续;
3、审核通过的,生成并出具《参保凭证》,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二)网上、掌上或自助办理
1、申办人在网上、掌上或自助一体机上申请办理医保关系转出手续;
2、参保人核对个人帐户余额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凭证》。
即时办结
该事项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受理。
十二、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转出地开具的《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
(一)申办人携带有效证件和《参保凭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窗口(或网上、掌上)申请办理;
(二)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实身份信息和《参保凭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发出《联系函》,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到位;
(三)转出地经办机构接收《联系函》,在10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发出《信息表》,同时划转个人账户余额;
(四)转入地经办机构接收《信息表》,同时接收个人账户资金,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划转,并反馈办理结果。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十三、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后在参保地设区市外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参保人员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二)《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三)《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调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四)《关于印发江苏省异地就医经办服务规程》(苏医保规〔2019〕1号)
(二)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办理更改、暂停、恢复和终止的只需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不包括居住地发生变更)。
1、异地就医人员携带相关材料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3、审核通过的,即时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异地就医人员可利用参保地医保部门设置的手机APP、市政务网、门户网站、电话传真(部分地区还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医保经办自助一体机)等,按提示录入信息并传输相关材料。
(一)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时,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参保地的政策;
(二)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目录范围及有关规定(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耗材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
因各省目录差异,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
十四、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在参保地设区市外长期居住且未迁户籍的参保人员
因各省目录差异,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
(三)长期驻外人员要变更居住地或返回居住地居住的,应前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其他方式如手机APP、市政务网、门户网站、电话传真(部分地区还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医保经办自助一体机)等办理变更或取消异地就医备案。
十五、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用人单位派驻参保地设区市外长期工作的参保人员
(二)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1、异地就医人员携带相关材料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办理;
(二)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执行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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