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船舶与海洋法规重点资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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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船舶:
系指除新船以外的船舶。
客船(PassengerShi)p:
系指载运乘客超过12人的船舶;
客滚船(Ro-RoPassengerShi:
p)系指具有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Ⅰ型客滚船——系指自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超过2h,设有滚装处所的客船(Ⅱ型客滚船除外)。
Ⅱ型客滚船——系指自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超过2h,且仅载运油箱内备有闪点大于60℃(闭杯试验)自用燃油的载货汽车(不包括装载危险货物的货车)及全船载运的载货汽车司机和随车工作人员超过12人的客船。
车客渡船——系指自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h,设有滚装处所,载运货车、客车和乘客的客船。
货船(CargoShip:
)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液货船:
系指其构造主要适用于载运散装液体货物的货船。
散货船(BulkCarrier:
)系指通常具有单甲板、在货物区域具有顶边舱和底边舱的构造,且主要从事运输散装干货的船舶,包括兼用等船型;
集装箱船(ContainerShip)——系指其构造适合于在货舱内和在甲板上专门装载集装箱的船舶。
滚装货船——系指其构造适合于以滚进和滚出的方式装载车辆或使用车辆装卸集装箱或托盘化货物的货船。
液货船——系指其构造主要适用于载运散装液体货物的货船。
油船(OilTanker)——系指适合于载运散装油类的货船。
化学品船(ChemicalTanker)——系指本局《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所定义的化学品船。
液化气体船——系指本局《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所定义的液化气体船。
高速船——系指第10篇第1章1.1.2所规定的船舶。
工程船——系指担负水上或航道施工任务的船舶,包括挖泥船、起重船、打桩船等。
推(拖)船——系指不直接装载货物而主要用于推(拖)货(油)驳的船舶。
驳船(Barge)——系指专门运输货物的非自航船。
趸船——系指不航行作业,用锚及缆索系固于岸线边或特定水域的船舶及水上设施。
餐饮趸船——系指用锚及缆索系固于内河水域岸线线边用于餐饮、娱乐、住宿的趸船。
江海通航船——系指符合中国船级社《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检验指南》规定的航行条件的船舶。
自航船——系指设有主要用于航行目的机械推进装置的船舶。
非自航船——系指自航船以外的船舶,包括虽设置机械推进装置,但仅用于船舶非航行状态下局部调整船位等用途的船舶。
油类:
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精制石油产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但MARPO.I73/78附则II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
产品:
系指材料、设备和系统的统称。
规范:
系指CCS颁布的入级规范、专门规范、指南和计算软件的统称。
不可抗力:
系指船舶损坏,由于港口当局对人员入境或行动的限制导致的CCS验
船师意外地无法登轮;
由于非正常的持续的恶劣天气、罢工或国内动乱造成的船舶在港口意外的拖延或无法卸货战争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外力。
双船级船舶:
系指某一船舶在两家船级社入级,且每家船级社按照各自的规范和检验时间,独立完成所有的检验。
双重船级船舶:
系指某一船舶在两家船级社入级,且两家船级社有书面协议,工作共享,检验互认,检验信息和检验报告全面交换。
6.★CSA——表示船舶的结构与设备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并符合CCS规范的规定。
★CSA——表示船舶的结构与设备不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其后经CCS进行人级检验,认为其符合CCS规范的规定。
★CSM——表示船舶推进机械和重要用途的辅助机械由CCS进行产品检验,而且船舶轮机和电气设备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并符合CCS规范的规定。
★CSM——表示船舶推进机械和重要用途的辅助机械不由CCS进行产品检验,但船舶轮机和电气设备由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并符合CCS规范的规定。
★CSM——表示船舶轮机和电气设备不是由CCS审图和建造中CCS检验,其后经CCS进行人级检验,认为其符合CCS规范的规定。
7.※公约船舶的法定要求是国际公约或规则及其修正案,主要包括: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ICLL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IGC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IBC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非公约船舶与国内水域航行船舶的法定要求,是船旗国政府的有关法定要求。
8.主要海洋国家的法定检验机构:
中国海事局CMSA,美国海岸警备队USOG,英国贸易部DOT,法国海运局安全委员会COS,日本运输省船舶局JG。
吨位丈量
1.船舶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
总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净吨位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2.船舶吨位丈量均以m为计算单位,精确至小数点一下两位。
船舶吨位证书中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应采用整数,不计小数点以下的数值,只填写数字,后面没有单位“吨”。
3.吨位计算总吨位GT=K1(V1+V2)K1系数V1上甲板以下所以围蔽处所的型容积m3V2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m3净吨位NT=K2GTK2系数
对于船长大于等于或者小于24mV1,V2的计算方法不同。
载重线
1.载重线篇的名词定义计算型深(D1)——系指型深(D)加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垂线——
系指首、尾垂线通过船长(L)前后两端所作的垂直线。
船中——系指船长(L)的中点干舷——系指在船长中点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至有关载重线的上边缘的垂直距离。
干舷甲板——系指用以量计干舷的甲板,通常指毗邻于水面的第一层全通甲板;
当甲板有首、尾升高时,应取甲板最低线及其平行于升高甲板的延伸线作为干舷甲板。
上层建筑——系指干舷甲板上自一舷伸至另一舷的甲板建筑物,或自舷侧至其侧壁的距离不大于船宽(B)4%的甲板建筑物。
风雨密——系指在任何风浪下,水不得透入船内。
水密——系指构件尺寸和布置在可能产生的水头下,能防止水从任何方向进入。
2.A型船舶是:
(1)为载运散装液体货物而设计的一种船舶;
(2)其露天甲板具有高度完整
性,货舱仅设有小的出入口,并以钢质或等效材料的水密填料盖封闭;
(3)载货的货舱具有较低渗透率。
B型船舶——系指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露天部分的客/货舱口
及其他舱口设有风雨密舱盖的船舶。
C型船舶——系指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露天部分客/货舱口无风雨密舱盖、其他舱口设有风雨密舱盖的船舶。
3.封闭上层建筑——系指围壁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围壁上所有开口设有风雨密关闭装置的上层建筑。
封闭甲板室——系指围壁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围壁上所有开口设有风雨密关闭装置的甲板室。
舱口围板高度——系指从甲板量至舱口围板顶缘的最小垂向距离。
舱口围板高度应计及梁拱和舷弧的影响。
舱室及舱棚门槛高度——系指从甲板量至舱室及舱棚门槛顶缘的最小垂向距离。
4.载重线系指船舶按其航行的航区(航段)而定的载重水线。
各载重线均以线段上边缘为准。
标“A”的线段,表示A级航区载重线;
标“B”的线段,表示B级航区载重线;
标“C”的线段,表示C级航区载重线;
标“J1”的线段,表示J1级航段载重线;
标“J2”的线段,表示J2级航段载重线。
5.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应永久地、明显地勘划在船中两舷。
对于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的圆环、线段与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时,应漆成白色和黄色;
当船舷为浅色底时,应漆成黑色。
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因受护舷材及其他影响不能全部勘划时,允许免划甲板线和部分载重线标志及载重线,但应在载重线证书中注明。
6.干舷核定船舶干舷应符合下式:
F实际≥F最小船舶实际干舷F按下式计算:
F=1000(D1-d)mm式中:
D1——计算型深,m;
d——有关载重线对应的型吃水,m。
船舶最小干舷F按下式计算:
F=F0+f+f+fmm式中:
F0——船舶的基本干舷,mm,见本节4.2.2;
F1——型深对干舷的修正值,mm,见本节4.2.3;
F2——舷弧对干舷的修正值,mm,见本节4.2.4;
F3——舱口围板高度及舱室门槛高度对干舷的修正值,mm。
船舶的基本干舷F0按船舶种类、航区等级及船长由表选取。
7.干舷勘划的修正船舶因舷弧而干舷甲板最低点不在船中时,勘划于船中舷旁的干舷,应按本章核定的干舷增加该处舷弧高度。
船舶具有较大纵倾,勘划于船中舷旁的干舷,应按本章核定的干舷增加因纵倾形成的差值。
8.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对于水尺标志的线段、数字、小数点和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时,应漆成白色和黄色;
当船舷为浅色底时,应漆成黑色。
10.热带干舷是从夏季干舷中减去夏季吃水的,船舶在相对密度为1000的淡水
中,各季节干舷应从各季节相应的海水干舷中减去,其中△为夏季载重水线
时的海水排水量,t。
T为夏季载重水线处在海水中每1cm浸水吨数,t/cm。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
1.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l1973年防污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到目前为止,MARPOL7/378公约包括六个附则,分别为:
--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附则II-控制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2.污染途径
--日常操作污染船舶正常营运作业期间产生的污染物的故意排放、泄漏等日常操作性污染
--海损事故污染船舶在航行途中因碰撞、搁浅、触礁、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事故性污染污染类别及来源
--油类污染物来自油船货油舱的污压载水、洗舱水,及各种船舶机舱舱底的污油水
--非油类污染物
有毒液体物质海运包装有害物质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空气污染物核污染物噪声污染压载水有害水生物污染防污底系统
3.防止海损事故(碰撞、搁浅等)对船舶结构的要求
(1)双壳体和/或双层底保护(新油船)5000载重吨及以上,要求双壳双底;
5000载重吨以下600载重吨及以上,仅设双层底,但舱容不超过700m3。
(2)中高甲板结构(静压平衡装载)可免设双层底,但仍应满足边舱保护要求
4.船舶检验(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
--初次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附加检验
5.垃圾分类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塑料垃圾袋及含有毒性或重金属残余物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等)(禁止排放)可漂浮的垫舱料、衬料、包装材料(距最近陆地25nmile以外排放)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距最近陆地12nmile以外排放,经磨碎后可在3nmile以外排放)
食品废弃物(距最近陆地12nmile以外排放,经磨碎后可在3nmile以外排放)
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则按接受IMDG对危险货物的分类,按危险货物所呈现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为下列9类:
第1类:
爆炸品
1.1类: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2类:
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3类:
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同时具有此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4类:
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5类: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很不敏感物质;
1.6类:
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度不敏感物质。
第2类:
气体
2.1类:
易燃气体;
2.2类:
非易燃、无毒气体;
2.3类:
有毒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
易自燃物质;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类:
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退敏爆炸品;
4.2类:
4.3类: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
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5.1类:
氧化物质;
5.2类:
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
有毒和感染性物质
6.1类:
有毒物质;
6.2类:
感染性物质。
第7类:
放射性材料
第8类:
腐蚀性物质
第9类:
杂类危险货物和物品
1.
3.
船舶在其所核算的各种装载情况下,稳性衡准数K应符合下式要求:
其中:
C1=f(θ,航区),C3=f(B/d),C4=f(Ak/LB).横摇自摇周期:
其中:
GM0是未经自由面修正的初稳性高,f=f(B/d).
5.角
6.
。
7.2011法规中稳性的衡准
(1)风压衡准
(2)动稳性衡准
8.影响稳性的主要因素是B,的,重心高
9.名词术语定义: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1.名词解释
总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净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船长L:
系指量自龙骨板上缘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
前缘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其大者。
2.航区划分为以下4类:
(1)远海航区:
系指国内航行超出近海航区的海域。
(2)近海航区:
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不超过200nmile的海域;
台湾海峡;
南海距岸不超过120nmile(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50nmile)的
海域。
(3)沿海航区:
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
不超过10nmile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超过20nmile的海域;
距有避风条件且有施救能力的沿海岛屿不超过20nmile的海域。
但对距海岸超过20nmile的上述岛屿,本局将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该岛屿周围海域的距岸范围。
(4)遮蔽航区:
系指在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
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的横跨距离应不超过10nmile。
3.船舶吨位证书中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应采用整数,不计小数点以下的数值,只填写数字,后面没有单位“吨”。
4.
(1)对船长小于24m的船舶,其总吨位按下式计算:
GTK1(V1V2)
K1——系数,由表选取;
V1——上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m3;
V2——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m3。
(2)对船长小于24m的船舶,其净吨位NT按下式计算:
NT=K2GT,其中,K2系数由表选取。
5.载重线标志
(1)载重线标志系由一圆环和一水平线相交组成,其圆环的中心在船中处,水平线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
圆环的中心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为夏季干舷。
该水平线的下半圆部分与标志均为一色。
在载重线圆环两侧加绘字母ZC;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
用CS代替ZC。
字母高115mm,宽75mm。
(2)载重线系船舶按其航行区域和季节而定的载重水线,分别以水平线段表示,勘划在载重线圆环前方。
各载重线均以线段上边缘为准。
标“X”的线段表示夏季载重线,其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
标“R的”线段表示热带载重线。
标“Q”的线段表示夏季淡水载重线。
夏季淡水载重线和夏季载重线之间的差数,也是其他各载重线在淡水中装载的允许差额。
标“RQ”的线段表示热带淡水载重线。
6.夏季干舷,按下式计算:
FF0f1f2f3mm
F0——基本干舷,mm;
按本章1.1规定计算;
f1——方形系数对干舷的修正值,mm;
f2——有效的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对干舷的修正值,mm;
f3——非标准舷弧对干舷的修正值,mm;
(1)方形系数对干舷的修正值f1按下式计算:
Cb——方形系数,取不小于0.68。
(2)有效的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对干舷的修正值f2按下式计算:
式中:
L—船长,m;
当L>
120m时,仍按120m计算;
C=(1+E/L)E/L
E——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的总有效长度,m。
对首楼有效长度小于0.07L的B型舶,C应减去按下式算得的数值:
(0.07L-e)/0.7L,其中:
e——首楼有效长度,m。
(3)非标准舷弧面积对干舷的修正值f3按下式计算:
(4)甲板线位置对干舷的修正:
如量至甲板线上缘的实际型深大于或小于计算型深D1
时,则其差数应加入干舷中或从干舷中减去。
(即甲板线的最低点不在船中时要进行修正。
)
第4篇船舶安全
1.应急电源以及应急照明配电板等均应安装在最高一层连续甲板以上易于从露天甲板到达
之处(即应急发电设备应放在主甲板以上)。
且它们不应装设在防撞舱壁之前,但对货船,在特殊情况下经同意后可以例外。
2.
(1)A级分隔:
系指由符合下列要求的舱壁与甲板所组成的分隔;
1它们应以钢或其他等效的材料制造;
2它们应有适当的防挠加强;
3它们的构造应在至1h的标准耐火试验结束时能防止烟及火焰通过;
4它们应用经认可的不燃材料隔热,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40℃,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80℃:
A—60级⋯⋯⋯⋯⋯⋯⋯⋯⋯⋯⋯⋯⋯60min
A—30级⋯⋯⋯⋯⋯⋯⋯⋯⋯⋯⋯⋯⋯30min
A—15级⋯⋯⋯⋯⋯⋯⋯⋯⋯⋯⋯⋯⋯in15m
A—0级⋯⋯⋯⋯⋯⋯⋯⋯⋯⋯⋯⋯⋯⋯0min
5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将原型的舱壁或甲板进行一次试验,以保证满足上述完整性及温升的要求。
(2)B级分隔:
系指由符合下列要求的舱壁、甲板、天花板或衬板所组成的分隔:
1它们的构造应在至最初0.5h的标准耐火试验结束时能防止火焰通过;
2它们应具有这样的隔热值,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40%,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225℃:
B—15级⋯⋯⋯⋯⋯⋯⋯⋯⋯⋯⋯5⋯m⋯in1
B—0级⋯⋯⋯⋯⋯⋯⋯⋯⋯⋯⋯⋯⋯⋯0min
3它们应以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参与制造和装配的B级分隔所用的一切材料应为不燃材料,但是,并不排除可燃镶片的使用,只要这些材料符合本章的其他要求;
4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将原型分隔进行一次试验,以保证满足上述完整性和温升的要求。
(3)C级分隔:
系指以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它们不需要满足有关防止烟和火焰通过以及限制温升的要求,允许使用可燃镶片,只要这些材料符合本章的其他要求。
3.
(1)A类机器处所:
系指装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1用作主推进的内燃机;
2用作其他用途的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内燃机;
3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
4燃油的惰性气体发生装置。
(2)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面积小于4m2的小间及储藏室(储存易燃液体的处所
除外)、干燥室及洗衣间。
(3)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
厨房、设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油漆问和灯问、具有面积4m2或以上的小间和储藏室,
不属于机器处所部分的工作间和易燃液体储存处所。
4.控制站:
系指船舶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指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
5.消防系统有:
水灭火系统,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二氧化碳(CO2)系统),灭火器,机器处
所的自动喷水器、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机器处所的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抽烟式探火系统。
6.消防员装备消防员装备的组成包括个人配备、呼吸器及耐火救生绳:
(1)个人配备:
1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并不受蒸汽的灼伤和烫伤。
衣服的外表应是防水的;
2消防靴和手套,由橡胶或其他不导电材料制成;
31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防护的消防头盔;
41盏认可型的电安全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3h;
51把认可的消防员手斧。
(2)1具认可型的呼吸器,呼吸器的型式可为下列之一:
11具装有适宜的空气泵和带有空气软管的防烟盔或防烟面罩,其空气软管的长度应足够从开敞甲板到达货舱或机器处所的任一部分,且不受舱口或门口之妨碍。
为符合此项要求,如空气软管所需的长度超过36m,应以自给式呼吸器代替防烟盔或防烟面罩或增设自给式呼吸器1具;
21具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其筒内空气储存量至少应有1200L或1具自给式呼吸
器,数量应取得同意。
(3)每具呼吸器应有足够长度与强度的耐火救生绳1根,此绳应能用弹簧卡钩系在呼吸器的背带上,或系在一条分开的腰带上,使在拉曳救生绳时防止呼吸器脱开。
7.防火控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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