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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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公司年度职业卫生管理目标、控制指标与方案的批准。
三、职业病防治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精益管理部技安环保室。
办公室主任:
安全理部分管安技部领导。
办公室成员:
公司工会、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安全管理部。
四、总经理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公司各二级单位主持行政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五、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职业卫生管理目标及控制指标的审核与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坚持管生产同时管职业卫生的原则。
六、职业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安全与精益管理部职责
1.技安环保室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2)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制定公司职业病防治长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控制指标的分解、方案的实施和过程监控。
(5)负责指导检查各事业部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数据汇总与分析,对各事业部组织考核和考评工作。
督促整改、处罚违规行为。
(6)按《职业卫生监测规范》的要求,对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定期进行审定;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的规定,负责组织事业部开展在岗职业健康体检的工作;
(8)负责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应急救治及职业病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
(9)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受害员工的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
(10)负责对有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配备和使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1)负责汇总、统计公司职业卫生各类统计报表工作;
(12)负责年度防暑降温费用的统计审核与报表;
(1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设计审查预评价和竣工验收工作;
参与公司内部小型技措技改项目评审及验收。
(14)制定公司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拟定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培训计划,协助人力资源部实施相关培训工作;
(16)负责公司职业病管理、诊断、治疗和法定鉴定的组织工作。
(17)负责督促和指导各事业部是否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撤除或者停止使用。
2.安全管理部设备室
(1)负责公司尘毒防治设备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尘毒防治设备档案,组织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2)负责做好尘毒防治设备的保养、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负责制定和修改防护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3.安全与精益管理部供配室
(1)按计划及时供应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
(2)负责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并按标准发放。
(3)管理好危险化学品,严格发放制度。
3.公司工会
(1)贯彻总工会有关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负责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3)督促并协助公司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员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4)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纠正;
4.人力资源部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及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2)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3)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及职业禁忌者。
(4)负责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和监督管理。
(5)负责上岗前、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告知及其档案管理工作。
5.财务部
负责根据公司决定落实职业卫生所需的经费。
6.各制造部(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本单位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体检结果告知工作。
(3)负责对本单位职业病患者负责跟踪复查及治疗,并会同人力资源部妥善处理。
(4)负责建立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负责制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6)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情况,负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预防职业性中暑发生。
(7)负责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及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职业卫生素质。
(8)负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9)负责落实本单位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监测工作,并对不合格点实施整治。
(10)负责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撤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条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综合管理
(一)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结合公司清洁文明生产,本质安全体系、生产制造系统等标准,有效使用职业卫生防护技术,消除或减少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对身体健康的有害因素,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杜绝多人中毒和死亡事故,防止职业病发生。
(二)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委员会统筹安排,安全管理部每年制订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对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作业点,生产环境提出重点改进措施。
(三)认真接受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四)公司涉及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中,高毒类物质主要有:
铬酸、苯系物、电焊锰尘、氨气等;
其它主要危害:
噪声、生产性粉尘、高温、酸碱雾、X射线等。
二、防护措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以及公司内部技措技改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标准。
按规定进行评审、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在产品设计及工艺设计时,应从员工及使用者的健康角度考虑,尽量选用无毒无害或低害低毒材料。
(三)开展防治职业危害措施研究工作,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采用密闭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无害或低害低毒材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风、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
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良好,杜绝跑、冒、滴、漏,对现场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装置,应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
(四)生产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有指定机构或人员定期维修保养,确保有效运行。
(五)应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与无害作业场所严格分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安装相应的防护设施。
不得将严重有损人身健康的作业转嫁给其他企业和个人。
(六)为员工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员工应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
(七)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好更新治理改造费用,用于改善尘、毒及物理因素作业劳动条件,建立良好的生产环境。
(九)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劳动合同期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同样应当如实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十)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编制应急救援预案,配置相应应急救援设施和器材,每年进行一次预案演练,有方案、记录、总结和评价,并根据演练进行修订完善。
(十一)各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增强其自身防护能力。
三、监测与监护
(一)职业卫生监测
1.根据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监测管理》的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每年测定1次;
超过国家标准的,每季度测定1次;
2.噪声、变频等其它物理因素的作业场所,每年测定1次;
3.根据监测结果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4.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依照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进行;
5.突发职业危害事件随时监测。
6.职业危害检测报告及时进行公示,对超标的向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
(二)职业健康监护:
1.按照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委托资质单位组织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换)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2.不得安排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接触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健的规定,做好女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健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害的作业。
4.在职业健康检查时,对疑似职业病人,及时送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复查。
对查出的职业病人,告知员工本人,给予积极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每年一次),同时向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程序申报工伤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
5.职业病病人、职业禁忌的员工,应当调离原接害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管理
(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管理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二)各单位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做好记录。
(三)各单位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若需改变的,必须向安全与精益管理部提出报告。
五、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分级、报告、处理
(一)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治。
(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般事故:
发生急性工业中毒10人以下的;
----较大事故:
发生急性工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事故:
发生急性工业中毒50人以上100以下的;
----特别重大事故:
发生急性工业中毒100人以上的;
(三)若发生职业中毒事故,各单位应立即报公司安全与精益管理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由公司逐级报告兵装集团及地方卫生行政有关部门。
较大及以上事故由上级部门调查处理。
六、经费来源
(一)公司为开展好正常的职业卫生工作,按国家规定解决职业卫生防治费用。
(二)按照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的项目安排,由公司财务部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七、考核与处罚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报告与记录
一、公司安全与精益管理部及各事业部应建立职业卫生台账和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
职业卫生管理基础资料、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资料、职业健康体检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资料、职业卫生检查工作档案等。
台账包括: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台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台账。
二、各事业部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做好相关记录,发生事故按规定及时上报。
三、各事业部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
姓名、性别、年龄、参工时间、既往史、工种、接触职业危害时间、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浓度、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体检结果告知记录、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第六条附则
一、本规定若有与国家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规执行。
二、本制度由安全与精益管理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本制度术语含义
(一)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禁忌:
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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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 防治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