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租房合同备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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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租房合同备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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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材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新增(FD0004)提交以下资料: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租赁合同(原件);
3.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2.转租合同(原件);
4.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5.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原件)。
租赁当事人订立公有住房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4.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
注:
以上六种备案情形涉及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的,只需提交该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人员核验相关申请资料;
3.符合规定的,发放备案通知书。
六、受理部门
江浦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许昌路1150号七、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65858533九、收费标准:
无十、特别说明: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可通过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或者市民政局网站()下载,也可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领取。
委托书格式今委托XXX(身份证号:
XXX)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我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宜承担一切后果。
委托人:
XXX身份证号:
XXX委托日期:
XX年XX月XX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租赁合同原件(收原件)
要求:
1.租赁期限过期不收。
2.合同出租人必须填全部产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出租,但需要全权委托书。
3.手写合同有效,需包含下列要素:
双方应写明房屋座落详细地址、门牌、室号,租赁类型(出租或转租)、出租人(即产权人)与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双方违约责任、及需补充说明的情况。
(注:
提供的租赁合同需收原件)
4.租赁合同通过中介机构办理,并由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备案的需要:
中介机构印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房客名字最好全部填上。
二.全部产权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
1.出租人为公司需提供: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公章以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没有身份证的孩子,户口簿复印件。
(户口簿首页,当事人身份证一页)
三.全部承租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全部到场,不到场的写委托书)要求:
1.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在一张纸同一面上。
四.房产证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主要产权证编号一张,房屋地址、产权人、房屋面积一张,平面图一张。
不明白的话,就整本复印下来。
2.租赁合同上的租赁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需一致,地址同址不同名,派出所出具证明。
3.全部产权人死亡的或其中一个产权人死亡的,房产更名后,再行办理。
4.非居住类房产证、军产不予办理。
五.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表。
(收原件)
1.出租人到场,签字即可。
出租人到不了场的,委托书委托办理人全权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承租人到不了场,同样出具委托书。
需注意只有一方到场,依然需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产权证原件。
备注:
1.所有材料右上角需提交人在上面签字。
材料不齐全,不予办理。
2.中介机构代办,需房东、房客委托书并公证。
3.人均租赁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不予办理。
群租不予办理。
4.若是转租,提供二房东和房客一套材料及书面同意转租同意书。
5.变更需提供新合同原件,以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年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原件(当年有效);
3.上年度在职员工在沪社保缴纳通知书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税单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九)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专利登记簿副本不受理),并须提供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公示证明样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下载),落户申请人应为该专利首次申请时的发明人,不包含该专利首次申请后变更的发明人。
(十)在本市出资创办企业(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在受理截止日前提出落户申请,并须提交以下材料:
(其中1、2、5项须在提交落户申请材料时提交,3、4、6项可在2016年12月20日前补交)。
1.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公司注册成立时间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
2.由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创业情况报告》及2016年毕业生自主创业情况申报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下载);
3.2016年度内连续3个月所创办企业为员工(包括毕业生本人)缴纳社保单据复印件(验原件),如毕业生本人因户籍原因无法缴纳社保的,须提供其本人未在沪缴纳社保的证明;
4.2016年度内连续3个月所创办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验原件)及经营往来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5.所创办企业营业场所情况的相关材料:
——如属自购房,须提交自购房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如属租房,须提交租赁房屋产权证和租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6.所创办企业营业场所缴纳的公用事业费单据复印件(验原件),包括水电、通信、物业账单等。
(十一)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因“支边”“支内”户口由上海市迁出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因“支边”“支内”户籍迁出上海的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已婚且配偶户口为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之一:
⑴毕业生为博士毕业生的,须提供:
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历的,须提供:
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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