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之标示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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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使用英文以外文字標記之包裝件,應增列英文標記。
(7.1.3)
1.4合成包裝件之標記
1.4.1運送專用名稱、UN/ID編碼、”LIMITEDQUANTITIES”及按本附錄1.5節規定所需之包裝件標記應明顯易見,或於合成包裝件外部重置。
合成包裝件內含放射性物質者,應按按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及危險物品處理規則第十章規定處理。
1.4.2按本辦法規定,須使用UN標記之包裝時,於合成包裝件外部應標示”INNERPACKAGESCOMPLYWITHPRESCRIBEDSPECIFICATIONS”。
但合成包裝件內包裝件標記可見者除外。
1.4.3託運物內含二件以上之合成包裝件者,為利於識別、裝載及通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每一合成包裝件標示標記(得以任何文字-數字格式)及危險物品總數量。
(7.1.4)
1.5包裝件使用之標記
1.5.1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內含危險物品之包裝件及合成包裝件,應按規定於包裝件或合成包裝件上標示牢固且易讀之下列標記:
(a)內含危險物品之運送專用名稱及按危險物品清單所示相對應之聯合國或識別編碼,編碼前應分別標示”UN”或”ID”。
如該物品不須包裝,則標記應標示於該物品支架、把手、儲存或運送設施上。
運送專用名稱及UN編碼之標記範例如下:
CORROSIVELIQUID,ACIDIC,ORGANIC,N.O.S.(CAPRYLYLCHLORIDE)UN3265
交運時為熔化之固體,除其運送專用名稱已含”MOLTEN”外,應於運送專用名稱上附加”MOLTEN”。
(b)託運人及收件人之完整姓名及地址。
(c)第1類爆炸性物質之淨重及包裝件總重。
其運送專用名稱可附加該物質之商用或軍用名稱。
(d)6.2類傳染性物質應標示交運負責人之姓名及電話號碼。
(e)第2類低溫液化氣體,其封裝指示為202者,應於包裝件之右上位置,以箭頭或包裝件方向標籤標示。
包裝件上每一面,應以120度間隔標示”KEEPUPRIGHT”。
該包裝件應明確標示”DONOTDROP–HANDLEWITHCARE”。
包裝件上應標示緊急事件、延遲運送、或運送物於目的地無法交運時之處理指示。
(f)包裝件內之乾冰淨重。
(g)包裝件內含”DIAGNOSTICSPECIMENS”者,應標示”DIAGNOSTICSPECIMENSPACKEDINCOMPLIANCEWITHIATAPACKINGINSTRUCTION650”
(7.1.5)
1.5.2與本辦法規定之標記顏色、設計或圖型不衝突或混淆之情況下,包裝得附加其他國際運送規定之標記。
1.5.3按限制數量規定運送之包裝件,應標記”LIMITEDQUANTITY”或”LTD.QTY.”。
1.5.4於交付空運廢料包裝前,託運人應確保該包裝標示”SALVAGE”標記。
1.5.5包裝件或合成包裝件之標記,其尺寸不少於12mm。
但包裝件容量小於或等於30公升或30公斤者,其標記尺寸不少於6mm。
(7.1.5.2)
(7.1.5.3)
(7.1.5.4)
(7.1.5.5)
1.5.6空包裝
1.5.6.1除第7類危險物品外,曾裝危險物品之包裝,應按該危險物品之規定予標記。
但已按清理、蒸汽消除或重裝非危險物品之程序,消除其危險性者不在此限。
1.5.6.2曾裝傳染性物質之空包裝,於交付託運人或其他地點前,應予消毒並將其標記去除或覆蓋。
(7.1.5.6)
1.5.7二種以上危險物品置於同一外包裝,該包裝件應按個別危險物品之需求標記。
(7.1.5.7)
1.6其他標記
1.6.1按規定須使用包裝件方向標籤之包裝件或合成包裝件,得於包裝件或合成包裝件頂端,加註”THISENDUP”或”THISSIDEUP”。
1.6.2用於提示搬運或儲存注意事項之標記,得於包裝件適當位置標示,標記應使用國際標準組織建議之符號。
1.7裝載液體危險物品之包裝件,除供標示包裝件方向之標籤外,不得使用其他箭頭標示。
(7.1.6)
2.第三節標籤
(7.2)
2.1按規定須使用標籤之包裝件或合成包裝件,託運人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a)包裝件或合成包裝件上舊有之標籤,應予去除或覆蓋。
(b)使用品質可靠及正確規格之標籤。
(c)列印在標籤上之任何補充說明,應具有耐久性。
(d)適當標籤應牢固黏貼於包裝之適當位置。
(e)託運人應確認其交運之包裝件或合成包裝件,所需之標籤已符合規定。
(7.2.1)
2.2標籤品質及規格
2.2.1標籤之材料、印刷及粘著劑應充分牢固,於正常運送條件下,應能承受日曬雨淋且不得降低其效力。
2.2.2標籤種類如下:
(a)
危險性標籤:
以四十五度安排之正方形標籤,多數危險物品須貼用。
(b)
作業標籤:
以不同方形標籤單獨或附加於危險物品標籤使用。
部份危險物品須貼用。
(7.2.2.1)
(7.2.2.2)
2.2.3標籤規格
2.2.3.1危險物品包裝件及內含危險物品之合成包裝件上使用之各種標籤形狀、顏色、格式、符號及文字,除另有規定外,其規格應按本附錄3.、4.節樣本設計,不得變更。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危險性標籤規格最小應為100x100mm;
作業標籤之最小尺寸應如圖4.A至圖4.E所示。
危險性標籤四周邊線顏色應與符號相同,邊線應與四周平行並距離邊緣5mm。
標籤計分上下二部份,除1.4類、1.5類及1.6類外,標籤之上半部為圖形符號,其下半部為文字及適當之相容性組別。
傳染性物質包裝件尺寸無法使用標準標籤時,其危險性標籤及作業標籤之尺寸得不小於圖3.O及圖4.B之二分之一。
2.2.3.2符號、文字及數字均應使用黑色標示,但下列規定除外:
(a)第8類危險物品如須標示文字,及標示類別數字者,均應使用白色。
(b)標籤之背景全為綠色、紅色或藍色者,應為白色。
(7.2.2.3)
2.2.4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須以危險特性標示之文字得於危險性標籤下半部增列。
文字如按其他法規規定須以中文標示者,應增列同等顯著之英文標示。
(7.2.2.4)
2.3危險性標籤之應用
2.3.1危險物品包裝件或合成包裝件上,應按危險物品清單上之危險性標示。
每一危險物品或物質應標示主要危險性標籤,具次要危險性者應標示一種或多種次要危險性。
2.3.2主要危險性及次要危險性標籤應於標籤下角標示危險性類別。
(7.2.3.1)
(7.2.3.2)
2.3.3第1類危險物品(爆炸物品)應注意下列事項:
須標示1.1類、1.2類、1.3類、1.4F類、1.5類及1.6類者通常禁止
將適當之類別、相容性組別或文字標示於標籤上。
2.3.4第2類危險物品(危險氣體)應按下列規定使用危險性標籤:
2.1類易燃氣體使用紅色標籤(如圖3.E)。
2.2類非易燃無毒氣體使用綠色標籤(如圖3.F)。
(c)
2.3類有毒氣體使用白色標籤(如圖3.G)。
(d)
噴霧器依危險物品清單選用適當之運送專用名稱,並按其對應之類別標示。
2.3.54.2類危險物品具易燃固體性質者,不須標示4.1類次要危險性。
2.3.6第5類氧化物及有機過氧化物之危險性標籤,應符合下列規定:
其類別數字應於標籤下角標示。
包裝件內裝有機過氧化物,且符合第8類危險物品包裝等級I級或II級者,應標示腐蝕性次要危險性標籤。
2.3.7
第6類危險物品之危險性標籤
2.3.7.1危險物品具6.1類主要危險性或次要危險性者,得使用”Toxic”或”Poison”註記之標籤。
2.3.7.26.2類傳染性物質包裝件除主要危險性標籤外,應依其內裝危險物品特性標示其他危險性標籤。
2.3.8第8類危險物品,其毒性僅具組織破壞作用者,無須標示6.1類次要危險性標籤。
2.3.9第9類危險物品應按危險物品清單所示,標示其他類危險物品標籤;
包裝件內如為磁性物質,應以磁性物質標籤替代其他類危險物品標籤。
2.3.10廢料包裝航空運送前,託運人應確認已按下列規定標示標籤:
其內裝危險物品應標示之標籤已標示。
應以貨機運送之包裝件已標示限貨機運送標籤。
2.3.11空包裝
2.3.11.1除第7類危險物品外,曾裝運危險物品且未經清除、蒸氣消除或重裝非危險物品以消除所有危險者,應按其危險性予標示。
2.3.11.2曾裝運傳染性物質之空包裝,於運回託運人或其他地點前,應予完全消毒,其原標示之傳染性物質標籤應予去除或塗銷。
2.3.12二種以上危險物品封包於同一外包裝,該包裝件應按個別危險物品標籤規定標示。
如次要危險性與另一危險物品主要危險性相同,則不須重複標示。
(7.2.3.3)
2.4作業標籤應按下列規定單獨或與其他危險性標籤標示:
2.4.1包裝件或合成包裝件含磁性物質者,應使用磁性物質標籤。
2.4.2包裝件內含限貨機運送之危險物品,應使用限貨機運送標籤。
包裝件之封裝指示及數量符合客機及貨機運送者,不得使用限貨機運送標籤;
符合客機運送限制,但同列於限貨機運送之託運人申報單者,亦同。
2.4.3包裝件及合成包裝件含2.2類非易燃冷凍液體者,應使用「冷凍液體」作業標籤。
2.4.4組合包裝或合成包裝內含液體危險物品者,應使用包裝件方向標籤。
但內包裝含易燃液體120ml以下者、傳染性物質初級容器50ml以下者或放射性物質者,不在此限。
包裝件依規定須標示或預先印刷包裝件方向標籤者,應於包裝件對應之垂直面,標示或預先印刷二個以上之包裝件方向標籤,其方性應正確。
7.2.4
2.5標籤之限制
2.5.1圓柱型包裝件及其他小之包裝件,應使用適當尺寸之標籤,以避免標籤重疊。
2.5.2含液體危險物品之包裝件,除包裝件方向標籤外,不得使用其他箭頭標示。
7.2.5
2.6標籤之黏貼
2.6.1標籤之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a)標籤應牢固黏貼或列印於包裝上,並應清晰可見、易讀,且不得被包裝、包裝附件、其他標籤或標記遮蔽。
(b)標籤應標示或列印於顏色明顯對比之背景上,或於標籤四周以虛線或實線標示。
(c)標籤不得折疊,同一張標籤不得黏貼於包裝件之不同表面上。
(d)如包裝件外形極不規則,致標籤無法張貼或印刷於包裝件表面者,得將標籤貼於包裝件上之牢固掛簽。
(e)包裝件之大小應可提供足夠空間張貼標籤。
7.2.6.1
2.6.2標籤位置
2.6.2.1標籤應張貼於包裝件之同一表面,如包裝件空間足夠,則應靠近運輸專用名稱標記位置。
2.6.2.2標籤應張貼於包裝件上標示託運人或收貨人地址位置附近。
2.6.2.3包裝件如須張貼主要及次要危險性標籤,則應張貼於相鄰位置。
2.6.3包裝件如須張貼限貨機運送標籤,則應張貼於危險性標籤相鄰位置。
2.6.4包裝件須使用向上指示標籤,則至少應張貼二張,並應分別張貼於包裝件之二對應側面,其箭頭方向應向上。
7.2.6.2
7.2.6.3
7.2.6.4
2.7合成包裝件內之包裝件,其標籤應清晰可見,否則應於合成包裝件外部重新張貼標籤。
2.8依其他國際或國家相關法規許可額外張貼之標籤,其顏色、設計或形狀不得與本辦法規定之標籤衝突。
7.2.7
7.2.8
3.第四節標籤規格
3.1各類危險性標籤之規格如圖3.A至3.U。
7.3
4.第五節作業標籤
4.1各類作業標籤之規格如圖4.A至4.E。
7.4
圖3.A
標籤名稱:
爆炸性物質
貨運IMP編碼:
REX,RCX,RGX,選用適用者
最小尺寸:
100x100mm
符號(爆炸之炸彈)顏色:
黑色
背景顏色:
橘紅色
圖3.B
RXB,RXC,RXD,RXE,RXG,RXS選用適用者
數字顏色:
圖3.C
REX
圖3.D
圖3.E
易燃氣體
RFG
符號(火燄)顏色:
黑色或白色
紅色
圖3.F
非易燃非有毒氣體
RNG或RCL選用適用者
符號(氣瓶)顏色:
綠色
圖3.G
有毒氣體
RPG
符號(骷髏頭及交叉骨頭)顏色:
白色
圖3.H
易燃液體
RFL
圖3.I
易燃固體
RFS
白色及七條垂直紅帶
圖3.J
自燃物質
RSC
上半部白色,下半部紅色
圖3.K
遇水危險物質
RFW
藍色
圖3.L
氧化物
ROX
符號(圓圈上附加火燄)顏色:
黃色
圖3.M
有機過氧化物
ROP
圖3.N
毒性物質
RPB
圖3.O
標籤底部應標示如下:
INFECTIOUSSUBSTANCE
IncaseofDamageorLeakage
ImmediatelyNotify
Authority
傳染性物質
RIS
100x100mm,小包裝得使用50x50mm
符號(三個新月疊印於圓圈上)顏色:
圖3.P
腐蝕性物質
RCM
符號(二個玻璃容器溢出液體並對手及金屬造成腐蝕)顏色:
上半部白色,下半部黑色,帶有白色邊框
圖3.Q
其他危險物品
RMD,RSB,ICE選用適用者
符號(上半部七條垂直帶)顏色:
圖3.R
放射性物質
RRW
符號(三葉形標記)顏色:
圖3.S
RRY
上半部黃色白邊,下半部白色
圖3.T
圖3.U
臨界安全指數標籤
文字(強制性)”FISSILE”顏色:
黑色(標籤上半部)
圖4.A
磁性物質
MAG
110x90mm
顏色:
白底藍色
圖4.B
限貨機運送
CAO
120x110mm,小型傳染性物質包裝件(6.2類)尺寸得減半
橘紅底黑色
圖4.C
冷凍液體
RCL
74x105mm
綠底白色
圖4.E
包裝件方向(向上)
紅色或黑色,按底色選用適當對比者
圖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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