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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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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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2
保险学知识点归纳
导论
保险学独特的研究对象是保险商品关系。
保险商品关系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之间遵循商品等价交换原则,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现保险商品的经济损失补偿功能。
1.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保险当事人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
3.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
4.国家对保险企业实施监管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保险的含义:
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经营的基础
自然基础:
风险(财产风险、人身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
经济基础:
剩余产品的存在为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
技术基础:
不确定性向可测性转化的矛盾运动构成了保险经营的技术基础。
(保险精算基本原理:
收支相等和大数法则)
法律基础:
包括民法、经济法、合同法、保险法。
保险与社会经济环境的关系
1.保险与经济发展水平
(1)商品经济愈发达,保险业也愈发达。
(2)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采用何种方式解决灾害损失补偿问题是由其经济体制决定的。
计划经济中灾害损失由国家承担补偿,保险业没有发展的空间。
(3)经济发展水平影响保险的供给和需求。
2.保险发展与人口
3.保险发展与家庭(家庭规模变小,家庭成员对社会的依赖逐渐增强)
4.保险发展与社会文化环境(家族观念、价值观念、宗教信仰)
衡量保险发展水平的两个重要指标:
保险深度=
保险密度(人均保费收入)=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风险的概念
1.广义的风险强调风险的不确定性
2.狭义的风险强调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保险中的风险都是狭义的)
狭义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风险的客观存在决定了保险经济的必要性)
2.损害性(凡是风险都会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害)保险是保证消除风险发生的后果,即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而不是保证风险的不发生。
3.单一风险的不确定性(空间、时间、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偶然性形成了经济单位与个人对保险的需求,而风险的不确定性使之成为可保风险。
4.总体风险的可测性
5.发展性(风险的发展为保险的发展创造了空间)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风险因素(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风险因素是就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的情况而言的。
分类:
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里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可能变为现实、以致引起损失的结果。
损失是指非故意、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
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即实质损失。
间接损失:
有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或带来的无形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责任损失。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的关系(因果):
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风险事故是损失的直接原因,因为风险因素要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风险的分类
按性质分类:
纯粹风险(保险保障的是纯粹风险中的一部分)、投机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生老病死。
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按对象分类:
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
按环境分类:
静态风险(与社会经济政治无关)、动态风险(有社会经济政治变动导致)
风险管理的定义
风险管理是经济主体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对风险实施有效地控制和妥善的处理,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1.识别风险
2.风险评估
3.风险评价
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
避免、预防、抑制
目的:
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
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
自留(主动自留、被动自留)、转嫁
目的:
以提供基金和订立保险合同等方式,消化发生损失的成本,即对无法控制的风险做出财务安排。
(保险)
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关系
1.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条件。
(无风险无保险,有风险才有保险。
)
2.保险不保全部风险
3.风险的增加是保险发展的条件
4.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
5.风险管理的水平制约保险的经济效益
可保风险(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可保风险的条件
1.必须是纯粹风险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不确定性)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非故意、不可预知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非少数标的)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非小额损失)
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保险的定义(保险的自然属性):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对遭受危险事故的成员进行赔付的行为。
(“损失分担说”一般仅指财产保险,不包含人身保险。
)
保险的本质(保险的社会属性):
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
社会保险主要险种有:
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相同点:
都具有分散风险,稳定社会的作用。
不同点:
1.实施方式不同。
商业保险一般为自愿保险,只有少数险种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社会保险的险种均为强制性险种,体现社会公平,兼顾效率。
2.举办主体不同
商业保险由专营的保险公司举办,遵循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
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举办,是以社会安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保险。
3.保费来源不同
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交纳
社会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雇主和雇员一起承担,若基金不够,则由政府贴补。
4.保险金额不同
商业保险: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有保险利益的价值决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的需要及其支付能力决定。
社会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只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费、基本的医疗保健费用。
5.实施原则不同
商业:
是为了保障个人公平,社会:
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
政策性保险:
社会政策性保险(社会保险);经济政策性保险(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
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的比较
相同点:
都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分散风险的作用。
不同点:
1.举办主体不同
商业:
可由普通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国营、公私合营、私营)
政策性:
一般由专业保险公司承保
2.经营目标不同
商业:
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
政策性:
要求经济核算的同时必须兼顾、重视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
3.承保机制不同
商业:
保险的品种多,可有投保人任意选择
政策性:
有特定的险种、单一费率;为防止逆选择,要求投保人投保所有政策性保险的项目
商业保险与储蓄比较
相同点:
都是以现有的剩余资金作将来准备。
不同点:
1.需求动机不同
储蓄的需求动机一般是基于购买准备、支付准备和预防准备,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均可确定。
保险需求是基于特定事故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2.权利主张不同
储蓄:
以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原则;保险:
以投保自愿、退保自由为原则
3.运行机制不同
储蓄行为主要受诸如利息率、物价水平、工资收入及流动性偏好等因素影响,无需特殊的技术计算。
保险行为主要受危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影响,且需要特殊技术计算保险费率,达到损失补偿均摊的目的。
4.行为后果不同
保险的行为后果不确定,储蓄的行为后果可确定。
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总体规律:
财产保险先与人身保险,海上保险先于陆地保险产生。
现代保险的三大功能
1.风险保障功能(分散风险、经济补偿)
2.资金融通功能(资金的积聚、资金的运用)
3.社会管理功能(促进交易和消费,促进社会稳定,缓解社会纷扰)
保险的基本功能
1.分散风险功能(保险的第一功能):
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风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的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的功能。
2.补偿损失功能:
保险具有的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能力。
保险的派生功能
1.积蓄基金的功能(空间上分散、时间上分散)
2.监督危险的功能(投保人之间发生的相互间的危险监督,以减少损失、减轻负担)
保险的作用:
1.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2.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3)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5)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6)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归纳起来,保险在宏观和微观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有二,首先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安定,其次发挥社会助动器的作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
第三章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非同时对等给付的双务性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
2.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合同履行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且针对单个保险合同而言。
)
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有一定的形式和手续)
4.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条件满足)
5.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6.保险合同是属人性/个人性合同(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
保险合同的分类
1.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合同。
4.不足额保险的产生原因:
(1)投保人基于自己意愿或与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
(2)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计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
(3)在订立保险合同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不足额保险。
5.超额保险的产生原因:
(1)出于投保人的善意。
(2)出于投保人的恶意。
投保人希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额外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3)经保险人允许,或根据保险条款条件,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按照保险标的的重置成本投保,从而导致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是实际市场价格。
(4)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市场价值跌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2)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3)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的条件:
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收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2)保单所有人是指在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
(3)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4)保单所有人的权利:
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在保单现金价值限额内申请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
(5)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指定的人;受益人不同于继承人。
在一次事故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的,认定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
4.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实体
1.法定受益人:
按照法律规定的受益人。
此时相当于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赔款做为遗产处理。
2.保单持有人:
对保单利益享有请求权的人。
人寿保险可以作为抵押,偿还债务,具有证券的流通性。
分红保险中,投保人定期可以获得红利和现金价值。
3.中介人/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
基于保险人的利益,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权力范围内代为受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人。
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在保险代理人的权力范围内发生事故,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经纪人: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代表投保人与保险人洽谈并订立保险合同的人。
保险经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一般适用于财产保险。
保险公估人:
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的业务的人。
保险公估人是受谁委托即代表谁的利益,其行为后果有本人负责。
保险条款分析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它在出具时即完全生效,并持续有效至正式保单送达时为止。
2.暂保单:
又称临时保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
3.保费收据:
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
它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
4.保险单:
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它必须明确、完整的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履约的依据。
5.保险凭证:
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效力与正式保险单相同。
在货物运输保险和交强险中经常用到。
6.批单:
(五)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1.合同成立:
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签发保单)保险合同成立时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即合同不一定生效了。
(1)要约(投保)
(2)承诺(承保)保险代理人只是向可能购买保险的客户提出要约邀请。
2.合同生效:
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当事人均受认同条款约束。
3.保险合同生效以有效为前提,合同有效的前提是:
(1)保险人的主体合格,投保人的主体合格。
(2)保险合同的内容合法。
(3)当事人的意思表达要准确、真实。
(4)由代理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应有保险人的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
(5)保险合同必须有法律要求的形式,必须有书面的凭证。
4.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保险合同生效条件做出约定,若双方没有事前约定,则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
5.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责任的开始期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保险事故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否则不负赔偿责任。
6.三者之间的关系
(1)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不一定立即生效,生效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2)保险合同生效之后,保险责任不一定开始,关键在于保险合同中怎样约定。
有的以时间为约定,有的以某事件的发生为约定。
(3)即使已经进入了保险责任期间,但保险合同未生效。
此时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4)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获得赔偿,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六)保险期间
1.保险期间:
即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从保险责任开始到终止的这一期间。
2.保险期间的确立:
1。
按时间确定。
2。
按事件的始末确定。
(七)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除外责任:
又称责任免除,是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
3.除外责任的内容:
(1)除外地点
(2)除外风险(战争风险、道德风险、核辐射风险、艾滋病)
(3)除外财产(价值难以用货币衡量的财产:
日记、账簿、图纸、邮票等)
(4)除外损失(如正常磨损,自然消耗,大多数情况下财产的间接损失,政府颁布禁令、没收造成的损失等。
)
(八)保险费与保险费率
1.保险费是投保人为了取得保险保障而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2.保险费率又称保险价格,是按保险金额计算的保险费的比例。
3.保险费包括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九)保险合同的中止、复效和终止
1.合同中止:
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致使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法律效力。
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又重新开始。
3.合同终止:
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4.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任意解除)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
)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后,保险责任及告终止。
)
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货币估计的价值总额,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保险金额:
保险人承担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实际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金额。
(一十)保险合同的变更
1.合同主体的变更
(1)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
(2)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不能随意变更,除非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才可以。
(3)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可以变更,但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并且告知保险人。
新的投保人要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三个要件。
被保险人绝对不能变更,受益人变更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且告知保险公司。
2.合同内容的变更
(1)指在保险合同主体不改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主要是权利义务的变更。
(2)保险合同订立之后投保人可以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要求,但须经过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有时还需增缴保费,合同方才有效。
(3)批单是变更保险合同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3.合同变更的有效性顺序
(1)批单或背书优先于附加条款,附加条款优先于基本条款。
(2)手写变更优先于打印变更,旁注变更优先于正文变更。
(3)对于同一事项的变更,后变更的优先于现变更的。
(一十一)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1.保险合同的解释:
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
2.解释原则通常有: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批注由于先加批注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惯例
3.解决方式:
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准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含义:
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使保险区别于赌博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
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该标的损毁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
1.一般: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在投保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
特别是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特殊:
在海上保险中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货物运输保险流转性)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认定
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2.投保人对其具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法律规定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抚养、扶养法定义务的人具有保险利益(父母、子女、配偶)
4.投保人对其具有经济利益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对保险利益的实效要求
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则不继续要求。
(三)确立保险金额的依据:
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有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
2.保险标的的信息不对称性要求被保险方具有最大诚信
3.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
1.告知
(1)告知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像保险人如实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2)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投保起决定作用的事实。
(3)告知的立法形式包括:
无限告知(海上保险采用)、询问告知(一般保险采用、我国采用)
(4)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
因疏忽、过失未告知或误告的(无意)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必须退还保险费。
2。
对于故意隐瞒或欺诈的(恶意)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可以不退换保险费。
2.保证
(1)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
(2)保证得分类:
1。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2。
根据保证的存在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3)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还保费。
(二)对保险人的要求
1.在展业和承保时应如实告知,特别是除外责任。
2.准确、及时的进行保险赔付。
3.保密
4.弃权与禁止反言
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
指促成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单一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赔,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不赔。
)
(二)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1.多种原因同时作用
(1)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则全赔。
(2)多种原因中,保险责任的原因与非保险责任的原因共存:
1。
若可区分,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
若不可区分,则均摊或保险人不负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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