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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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行业工资系数的乘积。
行业工资系数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核定。
(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最高不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2%和2.5%据实核定。
(四)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超过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
计提比例按照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据实核定。
(五)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以上各项费用不得重复列支。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按照《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核定。
该规范中未涉及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性质、行业规定和预计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修理费,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维持污水处理正常运行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
大修理费采取摊销方式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正常的大修理周期。
日常维护费原则上据实核定。
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相加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
第十六条监测检验费,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保证净化水质量,对水质进行检测分析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七条污泥处置费,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对产生的污泥按照工艺设计要求干化脱水处理后进行运输、处置发生的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
政府承担的污泥处置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八条业务招待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核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违反政策规定发生的、与污水处理无关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九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年度费用中。
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但已经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
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10年摊销。
第二十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按核定的贷款总额和贷款利率确定。
贷款总额按与污水处理相关的实际贷款额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规定。
贷款利率按以下原则核定:
已支付利息的,按实际利率核定;
未支付利息的,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核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成本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
没有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社会公允水平。
第二十二条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借款利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一年内的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低于设计年污水处理能力60%的,按设计能力的60%核定污水处理量并分摊相关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
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
(设计年污水处理总量×
60%)
计入定价成本的借款利息=借款利息×
(二)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一年后的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低于设计年污水处理能力75%的,按设计能力的75%核定污水处理量并分摊相关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75%)
(三)达到设计年污水处理能力75%以上(运行第一年60%以上)的,据实核定。
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借款利息,不得计入当期污水处理定价成本。
第二十三条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污水处理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与污水处理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
(六)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七)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
(八)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
(九)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虽与污水处理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十一)其他不应计入成本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污水处理经营者的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
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的,或者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值(指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的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按收入比例、直接人员数量(工资)比例、资产占用时间(面积)比例或者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其他业务收入净值为负值的,直接将其他业务支出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五条污水处理经营者获得的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捐赠,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按有关规定核算;
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
未明确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六条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及单位定价成本核算方法:
定价总成本=污水收集输送成本+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应冲减成本的收入
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
核定年污水处理总量
核定年污水处理总量应充分考虑民用污水处理量、工业污水处理量、雨污分离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十七条污水处理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监审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拒不提供成本监审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价格,不进行或者不按照本办法进行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或者弄虚作假导致成本监审结论失真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2年。
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附表: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表
附表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财务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传真
湖北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制表
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单位
上报值
核定值
一、企业财务情况
(一)资产
元
1、流动资产
2、非流动资产
(1)固定资产净值
固定资产原值
累计折旧
(2)工程物资
(3)在建工程
(4)无形资产
(5)其它资产
(二)负债
1、流动负债
2、非流动负债
(三)所有者权益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四)主营业务损益
1、主营业务收入
其中:
污水处理费收入
2、主营业务成本
3、期间费用
4、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主营业务利润
6、主营业务净资产利润率(%)
7、补贴收入
(五)其他业务利润
1、其他业务收入
2、其他业务支出
二、建设与营运情况
1、年污水收集总量
立方米
2、年污水处理总量
3、污水处理厂数
个
4、泵站数
5、集、排水管网长度
公里
6、设计日处理(或收集)能力
7、实际平均日处理(或收集)量
8、最高日处理(或收集)量
9、最低日处理(或收集)量
10、实际生产能力利用率(%)
11、年污泥产量
12、污水处理工艺
13、污泥处理工艺
14、进水口COD年平均值
mg/L
15、出水口COD年平均值
16、计收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自来水量
自备水量
17、污水收集服务面积
平方公里
18、污水收集服务人口
人
三、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元/立方米
1、居民生活
2、非经营性
3、经营性
4、特种行业
表2
企业固定资产及折旧情况调查表
单位:
万元
序号
名称
使用部门
竣工使用时间
资产原值
残值率
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当年折旧额
备注(是否国家或社会无偿投资)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
表3
企业贷款情况调查表
贷款银行
贷款时间
贷款用途
贷款年限(年)
年利率(%)
贷款总额
到款金额
本年还款金额
贷款余额
本年利息支出
15
合计
表4
企业职工资薪酬表
项目
单位
行次及关系
一、劳动定员数
二、年平均职工人数
(一)年平均在职职工人数
(二)年平均主业从业人员人数
4=5+8+9
1、生产人员
5=6+7
其中:
从事污水收集输送
从事污水处理
2、辅助生产人员
3、管理人员
(三)离退休人员人数
三、污水收集输送环节职工薪酬
11=12+13+14+20+21+22+23
(一)工资、奖金、津补贴
(二)福利费
(三)社会保险费
14=15+16+17+18+19
1.医疗保险
2.养老保险
16
3.失业保险
17
4.工伤保险
18
5.生育保险
19
(四)住房公积金
20
(五)工会经费
21
(六)职工教育经费
22
(七)其他
23
四、污水处理环节职工薪酬
24=25+26+27+33+34+35+36
25
26
27=28+29+30+31+32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五、管理环节职工薪酬
37=38+39+40+46+47+48+49
38
39
40=41+42+43+44+45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表5
企业期间费用调查表
一、管理费用
1=2+3+…+21
(一)职工薪酬
(二)折旧费
(三)修理费
(四)办公费
(五)水电费
(六)租赁费
(七)会议费
(八)差旅费
(九)技术开发费
(十)业务招待费
(十一)保险费
(十二)咨询费
(十三)审计费
(十四)绿化费
(十五)土地使用费
(十六)低值易耗品摊销
(十七)无形资产摊销
(十八)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十九)税金
(二十)其他
二、财务费用
22=23+24+…27
(一)利息支出
(二)利息收入
24
(三)汇兑净损益
(四)手续费
(五)其他
27
表6
企业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核定表
年污水收集量
万立方米
年污水处理量
年污水设计处理量
一、污水收集输送成本
4=5+6+…+12
(一)药剂费
(二)动力费
(三)职工薪酬
(五)固定资产折旧费
(六)修理费
(七)机物料消耗
(八)低值易耗品摊销
(九)其他
二、污水处理生产成本
13=14+15+…+23
(一)直接材料
(四)污泥处置费
(七)检验检测
(八)机物料消耗
(九)低值易耗品摊销
(十)其他
三、期间费用
24=25+26
(一)管理费用
(二)财务费用
四、污水处理总成本
27=4+13+24
五、冲减成本的收入
六、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
29=27-28
七、污水处理单位定价成本
30=29/2
附件2
湖北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
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实施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办普通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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