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法概念辨析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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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法概念辨析汇总
2010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法概念辨析
2010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法概念辨析
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重点)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定义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
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
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次日起算。
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一般情况:
下落不明满4年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事发之日起满2年
战争间下落不明:
战争结束日起满4年
宣告程序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
有关债权人、合伙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及其他
公告期间为1年
宣告后果1.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代管。
2.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
3.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1.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
3.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4.个人合法财产按程序处理
宣告撤消重新出现或确知下落
↓
本人或关系人申请
↓
人民法院撤消1.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配偶未再婚---自然恢复;其他—重新
3.子女依法被收养→一般成立
4.原物第三人合法取得:
补偿
继承:
返还原物
5.利害关系隐瞒情况:
返还原物、孳息、
补偿
2.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社团法人:
指以一定数量的社员为基础成立的法人。
λ
社会团体法人:
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λ
区别1。
社团法人是大陆法系国家法人分类的一种,而社会团体法人则是我国民法规定的法人类型之一。
2.社团法人包括公益法人和私益法人,而社会团体法人则主要为各种非赢利性社会团体的法人。
3.无权代理与无效代理
λ 无权代理:
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包括三种表现:
(1)XX的代理。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λ 无效代理:
是指拥有代理权的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
(3)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定义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法律后果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本身的消灭
期间可变期间,
适用终止、中断、延长不变期间,
不适用终止、中断、延长
适用依据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受害人不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不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
适用条件当事人主张时,法院援用法院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起算时间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实体权利成立之时
5.诉讼时效终止与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终止:
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
A.不可抗力
B.其他
C.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D.期间:
终止以前+消失以后,终止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诉讼时效中断:
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
间丧失效力的情况。
A.事由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如起诉、主张权利、履行义务
B.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任何阶段均可
C.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注:
如法院不受理、驳回、撤诉则不中断
6.物权与债权
物权债权
权利性质支配权,无需他人帮助请求权,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
权利效力范围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相对权,义务主体特定
权利客体物债务人的特定行为(给付)
权利效力具优先力、追及力无优先力、追及力
权利发生法定主义任意主义
权利保护方法恢复物的支配为主,赔偿损失为补充主要采用赔偿损失
7.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重点)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等。
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设立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目的在于物的交换价值,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其存在不以其他权利为前提条件具有从属性质,其存在以权利人对物之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权利
其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其标的物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8.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重点)
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
包含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等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
取得方法比较单一,通常为继受取得较为复杂,有多种原始取得方法
权利变动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
权利行使其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连,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
争议管辖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裁判机构管辖不尽然
9.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
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λ
质押合同于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权利质权:
以债权或其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λ
可以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不同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
A.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权利凭证交付之日成立。
B.可转让股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之日。
C.可转让股份→股份转让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
D.可转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管理部门登记之日。
10.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
抵押权: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λ
λ 质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证书载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区别:
(1)标的物的种类不同。
质权的标的物一般为动产或权利,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
质权的设立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为条件,而抵押权的设立并不以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条件;相反,抵押权的成立须登记,而质权的成立与生效要件则因质权标的物的不同类型而不尽相同。
(3)公示方法不同。
抵押权设定要进行抵押物登记制度。
质押中,由于移交质物本身已经具有了公示的功能,一般不进行专门登记,但以股票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办理登记。
(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
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担保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
质押担保中不可能重复设置质权。
(5)收取孳息上有所不同。
抵押中,孳息归抵押人所有。
质押期间,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归质权人所有。
(6)担保范围不同。
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需的费用和因质物有瑕疵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应列入担保范围
留置权: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款项超过法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法律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2.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重点)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λ
(1)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避免因自己履行债务而对方未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
(2)构成条件:
A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B。
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无先履行之义务
C.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
(3)效力:
是延期抗辩权,非永久抗辩权。
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对价义务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由此导致合同履行的迟延,责任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一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如对方履行了其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归于消灭,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λ 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1)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的债权避免因自己先履行而对方无能力履行而受到损害。
(2)构成条件:
A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先履行之义务。
B.须对方于合同成立后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
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C.须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其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D.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
(3)效力:
是延期抗辩权。
先履行方在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可能危及其债权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之债务,由此导致迟延,先履行方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时,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担保的,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3.相邻权与邻接权
邻接权:
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相临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λ
λ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人享有的要求他方给予方便的权利又称相邻权。
行使相邻权的各方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14.遗赠与遗嘱继承
遗赠遗嘱
概念指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予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受遗赠人与继承人范围不同受遗赠人:
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是国家、集体遗嘱继承人:
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受遗赠权与继承权客体范围不同受遗赠权客体:
只是遗产中的权利,不包括义务遗嘱继承权客体:
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
受遗赠权与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应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到期未表示(2个月)→放弃遗赠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接受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实质是一种双务合同。
A.双务、诺成、有偿B.优先适用C.遗赠人:
公民;扶养人:
公民、集体组织。
14.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与公平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
指民事主体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这一原则,只要当事人适当注意,即使造成损害,也无须承担责任。
λ
无过错归责原则:
指在某些领域或行业内,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再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仅以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造成的作为确定民事责任归属的法律原则。
这一原则首先应用于工业事故方面,后来逐步被扩大到交通事故、环境污染、核放射事故以及产品责任事故等领域。
λ
公平归责原则:
指在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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